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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本科考试巡视人员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21-09-12

第一条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巡视、监督任务。

第二条开考前20分钟到达巡视地点,巡视各考场考前准备情况,检查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位、考场清场是否彻底、监考人员是否核对学生身份、考生是否按规定就座等。对存在问题的考场,督促监考人员及时纠正。遇有监考人员迟到或缺席、考卷未及时送达考场、未按时开考等情况,及时向教务处汇报。

第三条监督检查监考人员执行《山东大学本科考试监考人员职责》情况,对不负责任的监考人员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四条检查学生执行《山东大学本科考试考生守则》的情况;抽查学生证件,重点核查补考、重考、交流等类型学生的身份;协助监考人员处理学生违纪作弊现象。

第五条考试结束时,检查交卷情况,指导维护考场秩序。

第六条按要求填写《山东大学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并及时上交。

第七条履行职责不力的,按《山东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意见》处理,并取消巡视员资格。

第八条本职责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大学本、专科学生考试巡视人员职责》同时废止。

篇2:本科考试监考人员职责

第一条参加考前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制度、法规,明确监考要求。

第二条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第三条提前20分钟到考场,将监考人员姓名写在黑板上;组织学生入场,检查学生规定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安排、调整、检查学生座次;要求学生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集中存放。

第四条考前向学生宣读《山东大学本科考试考场守则》,按时分发试卷。

第五条在监考过程中,关闭通讯工具,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第六条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对有违纪作弊动机的学生应及时制止;发现违纪作弊现象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写实性记录,要求违纪作弊学生在《考场情况记录表》和违纪作弊材料上签名确认,并将相关材料及时送至监考人员所在学院。不应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第七条对于试卷中印刷不清、错、漏和须改正的地方,应及时协调处理,不允许解释考题。

第八条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第九条考试结束前10分钟提示考生。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第十条考试结束后,收取和整理学生的考卷(含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将整理好的试卷等连同填写好的《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并交主考教师或指定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试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按《山东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职责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大学本、专科学生考试监考人员职责》同时废止。

篇3:浙江大学期末考试监考人员职责

考前工作:

1.监考人员在考前须参加监考培训和监考测试;

2.主考教师从开课学院领取《浙江大学考场情况记录单》;

3.监考人员必须佩戴监考证参加监考工作,在考试之前30分钟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

4.在黑板上公布本场考试科目,起止时间;按照考场座位具体情况排座;

5.组织考生有序入场,检查学生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学生对号入座;

6.监考教师必须向学生宣读考试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宣读考试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他监考教师做好考场清理工作,要求学生将规定不能带入考场的物品如书籍、讲义、笔记、资料、手机、电子词典、计算机等放在指定位置,学生周围切勿有相关物品放置。特别强调无论开卷或闭卷考试,手机等通讯工具均应关闭,并放在指定位置,不能作为钟表使用;

7.发放试卷,提醒考生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规定位置书写姓名、学号等信息,看清试题要求和答题方式。

考中工作:

8.再一次全面清场,做好考试违规物品的清理收缴工作;

9.核对考生姓名、学号与考生所填姓名、学号是否一致;发现不相符或替考、代考者,应将有关情况填入考场记录单,按作弊相关规定处理;

10.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纪律。不能看书看报、接打手机、聚众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不能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

11.认真检查学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对违反考场规则的学生,可令其退出考场;迟到2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记录。如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倾向,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应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收回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在其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签名;若认定学生有作弊行为,未按本规定处理,将对监考教师按《浙江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12.考试期间,拒绝一切外来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对上级领导和巡视员临场检查,应积极配合;

13.如发现考生突然发病,且短期不能缓解,无法继续考试,应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考后工作:

14.同时邀请2名参加考试的学生共同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并由学生代表在记录表相应位置上签字;

15.如实填写《浙江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并签名,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16.主考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浙江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上交开课院、系。若有异常情况发生,主考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立即交至相关院、系本科教育科,院、系应立即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联系、上报。

17.监考教师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工作,应至少提前一天向院、系相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由院、系另行安排监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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