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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岗位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21-09-10

商务、供销、农机、林业等部门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调拨与供应;

供电部门要保证防汛抗旱用电,并提供优质服务;

通讯部门要保证水库及重要防洪地段和指挥部门通讯畅通;

交通、公路部门要确保防汛道路畅通并优先安排防汛抗旱物资的运输;

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打击各种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宣传、广电部门要积极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防汛信息;

气象部门要为防汛抗旱及时、准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民政部门要积极做好防汛抗旱生产自救工作;

财政部门要保证防汛期间紧急抢险经费的落实;

旅游局负责提供水上运输工具(乌鸦排、游艇)投入城区抢险工作;

水务部门要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落实防汛措施,当好领导参谋,为领导的决策提供依据。

各成员单位要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服从命令,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不允许推诿和扯皮,如发生失职行为,将追究领导责任。

篇2:事业单位职责

一、屠宰监察执法队: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负责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畜禽)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私屠乱宰等违法违规的屠宰行为;协调食肉行业内部关系,维护食肉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循环经济办公室:

1、综合科:

负责制定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其它综合材料,承担接待、财务、档案、简报信息、后勤及宣传工作;联系省内外科研、工程咨询、生产教学单位,跟踪和研究国内外循环经济及磷煤化工产业发展动态和有关产业政策,提出全县磷煤化工产业发展战略,为县委、政府提供产业发展决策参考。

2、项目科:

负责制定各项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动态的磷煤化工产业可持续发展项目库,编制《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和协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调整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搞好项目跟踪服务,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项目报送,项目资料收集和管理工作。

篇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及内容(无仓储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

2)员工安全职责

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安全检查制度

4、采购、销售管理制度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6、防火、防爆、防中毒安全管理制度

7、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8、职业卫生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9、应急与事故管理制度

1)应急管理制度

2)事故管理制度

10、安全投入、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1)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2)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

企业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亲自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

2、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4、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5、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措费用;

6、按规定和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7、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

8、负责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

9、协调企业内、外部关系,负责单位人事任免;

10、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安全资金投入。

员工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积极参加本单位举行的各项安全活动,必须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3、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4、如实向单位领导汇报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提出安全建议;

5、购买危险化学品时,从具有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严格实行“一书一签”制,即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随货提供给客户。

6、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并负责签订安全运输协议。

7、及时、如实的向运输单位介绍所运物品的数量、危险特性和注意事项及其它要求;

8、协调发货方、承运方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合法、文明经营。

9、禁止购买、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超出单位经营资质范围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否则,本人将承担相应的后果。

10、积极、妥善处理单位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若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本单位坚持对在职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管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本单位内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质证书后方可任职。

3、本单位内全体管理人员,每月要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意识和观念,要充分认识到,安全是效益的前提,培训学习成绩年终要纳入全面考核,合格者进行奖励,屡次考试不合格者,辞退不录用。

4、全体职工,每季一次集中学习。主要内容为加强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应知应会,认真贯彻国家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程,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切实达到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之效果,学习成绩纳入个人考核。

5、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真正落实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充分认识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克服安全与己无关的思想,确保安全经营。

6、职工教育

新招员工首先进行集中培训、学习,学习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标准,介绍本单位的安全经营概况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次是学习相关化工安全知识;再次是本单位经营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应急处理措

施。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安全检查制度

1、本单位各岗位人员应强化安全意识,加强本岗位安全检查工作,决不能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对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将视情况给以相应的处理。若因人为因素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将承担法律和刑事责任。

2、本单位每月的15日和30日为安全检查日,对各部门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每季度进行一次全方位的安全检查,包括安全隐患、隐患处理与整改、事故处理等。

4、严格落实奖、罚制度,对拒绝或阻挠安全管理人员行使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将给以罚款处罚,严重者给以开除处分。

5、安全检查时,发现工作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并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验收。

6、安全检查的重点是: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7、安全检查不能限于形式和存在短期行为,应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真正达到安全为目的。

采购、销售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单位经营、销售行为,保证合法、安全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1、严禁经营、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资质经营、销售。擅自违法经营,造成不良后果的,当事人应承担一切责任。

2、货物采购关系到本单位经营成本和信誉,是本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因此,所有采购人员必须时刻牢记,并严把采购质量关。

3、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从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经营许可证的正规厂家购进。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向厂家索取所购危险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必须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从事企业危险品的运输,双方应签订安全运输协议。托运前要检查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是否具有相应的合格资质。委托运输时本单位人员应向承运方说明货物名称、数量、危险特性和目的地等。

6、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应实行“一书一签”制,即在销售时将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随货物提供给用户。不得销售无安全使用说明书的危险品,不得销售给应有准购证但无准购证的单位或个人。

7、必须建立严格的经营、销售台帐,严格实行三对照。台账中应明确每批货物来源,采购价格、销售价格、流向等。台帐由专人管理,每天核实对照,并报单位领导核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本公司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有乙醇、丙烯、乙酸、甲醇、二甲苯等。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3、危险化学品采购人员、销售人员需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熟识其物化性质、危险特性、应急措施、消防方法、储运须知及泄漏处理。

4、本公司属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单位,需按时进行安全评价。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存在现实危险的应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易危险化学品生产批准书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6、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委托具备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

7、应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并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8、在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9、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危险化学品购凭证、准购证。

防火、防爆、防中毒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搬运、装卸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人员必须了解本单位所经营的化工产品的危险特性,应急措施、防护措施和灭火方法。

2、了解基本的灭火常识,能够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3、易燃、有毒危险化学品包装应保持完好、不破损,防止危险物品泄漏后,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4、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导致危险货物包装破损,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5、危险化学品装车摆放应牢固,严禁超高,防止倒垛后,危险货物包装破损,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6、性质相抵触的禁忌物品,严禁同车运输,防止禁忌物料之间发生化学反应,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7、危险物品应远离热源、明火、避免阳光直射。避免雷雨天气装卸车。

8、不得随意分装、改装和灌装易燃易爆危险品。

9、运输车辆应符合要求,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10、发现危险化学品泄漏,必须立即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化。在处理、扑救有毒危险化学品泄漏或着火事故时,救护人员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品,防止中毒。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必须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负责运输,双方签订安全运输协议。协议中应注明途中一切安全事项均由运输单位负责。

2、运输车辆必须时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并经检测、检验合格。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4、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必须配备具备上岗资格的押运人员。运输途中,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5、在委托运输时,应向承运单位说明所运货物的名称、数量和危险特性及注意事项。

6、强雷雨天气,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上路。避免雷击或遇湿易燃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7、运输途中,应尽可能避开繁华、人员集中场所,尤其是不得停靠、滞留在这些场所。

8、危险化学品装车摆放应牢固,严禁超高,防止倒垛后,危险货物包装破损,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9、性质相抵触的禁忌物品,严禁同车运输,防止禁忌物料之间发生化学反应,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10、危险物品应远离热源、明火、避免阳光直射。

11、搬运、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包装要完好、密封,不得撒漏,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12、运输车辆装卸前后,应彻底清扫,严防混入杂质。对散落的毒害品、易燃物、可燃物及时清除。用过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1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所用的消防器材必须保证可靠、有效。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应懂得正确使用灭火器材的方法。

1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除必须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外,还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15、驾驶员、押运员应懂得所运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应急处理措施。

职业卫生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1、要认真做好防中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危险品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经营。

2、防止危险化学品的泄漏,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危险化学品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3、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及时采取回收、处理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4、有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5、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

6、运输、搬运过程中应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7、接触危险化学品,应配备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等冲洗设施。

8、新职工进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9、职业安全卫生应为本单位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本单位应对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因给以特别的关心和照顾。并努力创造良好的条件,减轻其受害程度。

10、应保证位职工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应急管理制度

1、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全面提高公司员工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损害。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营中各类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已发生的安全事件的预防与处理。

3、本预案试行主要领导负责下的分级管理制:由安全负责人为组长,安全员为副组长,其余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

1)组长: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实施及其演练,根据总结、评估的结果及时修改,不断完善更新预案,根据事故情况需要,调动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及时掌握事故现场的形式,全面指挥救援工作。

2)副组长:协助组长做好各级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启动以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成员之间的联络、协调、配合工作,遇突发事故时因总指挥不在单位的,由副总指挥代行全面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组员:协助组长、副组长做好事故救援工作。

4、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现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制定和演练等工作。消防等各级应急预案每年演练一次,修订一次,强化一线一员的应急处置和逃生能力,“早发现、早报告、迅捷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5、科学实用:应急预案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危险源

辨识、风险评估进行编制;应急对策简练实用,通过演练不断完善改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6、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重大突发事故发生后,各事发源第一目击者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公司领导及安全部。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保有关情况。

2)先期处置: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源的现场人员与增援的应急人员在报告重大突发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

3)应急响应

①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突发事故,要及时启动才、相关预案,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部门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②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③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安全部牵头统一指挥,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④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机械伤害应急救援队、消防队等。

7、事故救援

1)明确分工,各尽其责。各成员接到指令及时赶赴现场后,立即成立现场勘查组、现场抢救组、维护秩序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和事故调查组。

2)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时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大工作。指挥成员接到报案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对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将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应急结束,重大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宣布恢复正常工作。

9、预案管理,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由公司安全部负责制定。安全部负责预案实质内容的调整和完善,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补充备案。

事故管理制度

1、为落实安全责任制,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发生事故后,各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救援。

2、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只有重伤及以下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3、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至安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如实报告至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不得谎报、隐瞒、不报。

4、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妥善保存现在重要的证物,并作出书面记录。

5、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开始调查。

6、事故的处罚

1)轻伤、重伤、一般伤亡事故(含一般设备、财产损失事故)由事故项目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2)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事故责任人部除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外,由安全负责人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的决定,并进行

处罚。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目的: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剧本安全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安全投入依据,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和产业部颁布的劳动保护指示、标准。

3、确定落实资金、完成时间与监管责任人。

1)安全负责人需确保资金的支付与落实。

2)由安全负责人监督资金的使用。

3)专用经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年销售额中提出部分资金。

4、各类支出。

1)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手套、防毒口罩等。

2)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用具等费用。

3)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

4)安全教育投入,包括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所产生的费用,对安全教育进行宣传的费用等。

5)保险的费用,工伤的费用,事故支出的费用等。

5、安全资金的审批程序。

1)各部门负责人将计划送至安全员处,由安全员整理并上报安全负责人审核。

2)公司财务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并确保有效落实,实行专款专用。

3)安全负责人应监督安全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相关部门按制度贯彻执行。

4)由财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统计、汇总,安全负责人督促、检查相关设施、设备、物资是否有效合格。

6、安全设备的审查及其他执行情况。

1)安全员对相关资金投入的设备、设施、物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报给安全负责人。

2)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计划执行进行检查,并向上级汇报。

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1、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控制,预防事故发生,实现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营过程中安全风险的评估与控制。

3、安全管理部门是安全风险评估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建立、更新危险源档案,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更新。

4工作程序:安全负责人注册风险评估活动,成立评估组织。收集识别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员工学习与之相关的内容。公司全员以部门为单位参与活动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

5、收集整理:以岗位为单位收集整理危害辨识、风险评估结果及控制措施,并提交评估组织。整理辨识出的危险源由评估组织成员进行现场勘查,明确有害因素。

6、控制措施包括:

1)管理措施,学习吸取先进的管理经验,规范安全管理。

2)教育培训措施,采取有效的教育培训方法和手段,达到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的目的。

3)个体防护措施,根据岗位需要配备安全防护用品,保证防护用品质量,减少职业伤害和职业危害。

7、风险等级的分级管理

1)确定为重大风险等级的,有公司进行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风险控制措施,由公司主管领导最终签字确认。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监督控制

措施的实施,定期监督检查,确保重大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2)确定为中等风险等级的,由各部门进行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风险控制措施,由安全管理部门领导最终签字确认。

3)确定为可接受风险等级的,由班组进行管理。班组监督控制措施的实施,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定期监督检查,确保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8、风险评估频次:各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风险评估工作,识别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风险,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安全管理部门每季至少对风险控制结果检查、评审一次,确认措施的有效性。除定期进行评估外,应按规定进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

9、当风险评估结束后,应及时将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风险管理培训教育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及其它要求;危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估方法;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估结果,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增强员工的风险意识,使其熟悉所在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牧歌寄谦牧翁

[宋]王柏

山前群羊儿,群羊化为石。

山后谦牧翁,双牛挂虚壁。仙佛道不同,妙处各自得。我来牧坡上,牧翁已牧出。风行麦浪高,日暖柳阴直。沙平草正软,隔林数声笛。试问翁牧意,著鞭还用力。牵起鼻撩天,蹋地四蹄实。汤饮菩提泉,饥来噍刍

篇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doc8页)正式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

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

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

档整理设备。

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十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四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五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十日。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

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并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审批机关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审批机关申请换领新证。逾期没有申请领取新的资质证书的,原资质证书一律无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篇5:基层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基层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1.在本单位经理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协助经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工作。

  2.参与本单位制定、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并落实执行情况。

  3.落实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落实本单位危险源、危险因素、危险点和岗位风险因素辨识工作,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的演练,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新工人的本单位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执行情况。

  5.负责检查落实动火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6.负责现场检查,制止违章作业,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对紧急情况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7.负责本单位安全设施、防火器材和事故隐患管理,掌握本单位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参加本单位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9.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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