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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整理好的采煤机教案

编辑:制度大全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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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及意义

所谓方针,就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达到一定的目的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必须遵循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为确保广大矿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而制订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要求,是生命与健康的基本保障;一切生活、生产活动都源于生命的存在,如果人们失去了生命,也

就失去了一切,所以安全就是生命。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讲解:(1)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2)如何把安全摆在第一位

(3)把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有何意义安全第一,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检查、安全优先,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是第一位的,努力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

讲解(1)为什么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2)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有哪些?

(3)预防为主,能及时地把各类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预防工作实指内容是什么?

“预防”应含有“预”和“防”两层意思,预在先,防在后。“预”指预测和预报,它需要科技监测、分析论证及逻辑推理;“防”则需要投入及行动。对于可预知的安全问题,必须设法防范;对于没有办法或暂时不能防范的,必须以“止”代“防”,““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预防为主”,即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不良环境的出现,从而使事故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针对安全事故对策有三种:事先预防、事

中应急和事后惩戒荀况曾说“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

预防为主,是指在事故预防和处理二者关系的处理上,要始终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对煤矿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事故的责任人做出严肃的处理,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彻底的分析。综合治理,指明了煤矿的安全生产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综合治理就是全行业和全社会及政府运用各种手段采取多项措施,进行系统全面地解决问题。要求政府、煤矿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工人共同努力,齐抓共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关系。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和综合治理,达到预期目的,反之,只在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严格和科学的管理,可弥补装备上的不足,能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

先进的装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手段。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贯彻落实好这个方针,对于处理安全与生产以及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是科学管理、搞好安全,促进生产和效益提高,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重大意义。

以上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我国在煤矿生产建设中,为达到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及必须遵守的原则,只有把煤矿安全生产方针认真的贯彻落实到煤矿企业中去,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那如何来贯彻和落实煤矿的安全生产方针呢?

1、强化安全法律法规意识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并且逐步完善。一旦发生事故,不仅要追究党政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所以井下职工要强化安全意识,提高法制观念,时刻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4、坚持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5、坚持“三不生产”,坚决杜绝“三违”

“三不生产”,是指不安全部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没有防范措施不生产。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6、坚持安全生产方针的标准

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四个部分组成:

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

2、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4、国务院主管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法律有:

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等。

2、行政法规有: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3、地方性法规有:

某某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某某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

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罚暂行规定等。

(1)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至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谐#

2014年8月31日

立法的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

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

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

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立法的目的:

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健康发展。

《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三)《煤炭法》

1、《煤炭法》立法的目的:

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

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待业的发展。

2、《煤炭法》的主要内容

(四)《煤矿安全规程》

1、《煤矿安全规程》制定的目的及意义

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

意义:规范煤矿工人,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建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人业建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好转,为国家步入小康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8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7号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

2016年2月25日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

煤矿安全生产的目的和任务

1.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

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是提高矿井灾害防治的科学水平,预先发现,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防止发生事故,职业病和环境灾害,避免各种损失,最大限度地发挥安全技术措施的作用,提高安全投入效益,推动矿井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

2.安全管理的任务

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分析、研究、评价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各种不安全因素,从组织、技术、管理、培训等方面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危险源,预防事故或最大限度

控制事故的影响范围及成都,实现最优化安全状态,为企业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安全管理的基本手段

1.法律手段

利用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其主要作用是指导和规范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活动,保障安全管理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持较高的灾害控制水平。

2、行政手段

各级政府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安全管理中形式行政职能,对安全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3、技术手段

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并制定实施各种安全技术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4、经济手段

落实安全技措资金,有计划的加大安全投入;发展安全产业,结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安全生产工作;推行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事故预防与工伤保险相结合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激励并维持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等。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2、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严格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可操作;

3、对违反制度的各种行为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

4、所引用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和时间明确,表述规范,条款清晰,能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

5、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的部门和个人。

二、煤矿安全生产主要管理制度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3、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4、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5、安全检查制度

6、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7、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井下及带班制度

10、劳动防护用品产品发放与使用制度

11、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2、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二节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与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职工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

一、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权利

1、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

2、知情权

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

6、合理拒绝权

7、紧急避险权

8、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

9、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0、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二、职工安全生产的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2、服从管理的义务

3、正确佩戴和使和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5、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三、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

1.《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3.《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4.煤矿井下职工十项权利

一、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

二、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

三、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

四、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

五、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

六、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

七、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有权不开工;

八、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展工作;

九、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

十、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

第三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关要求《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本规定共八章50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第五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要求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1.井工煤矿

(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2部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规定;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3部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

(3)通风。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4部分“通风”的规定。

(4)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5部分“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的规定。

(5)采煤。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6部分“采煤”的规定。

(6)掘进。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7部分“掘进”的规定。

(7)机电。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8部分“机电”的规定。

(8)运输。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9部分“运输”的规定。

(9)职业卫生。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10部分“职业卫生”的规定。(10)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11部分“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的规定。

(11)调度和地面设施。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12部分“调度和地面设施”的规定。

第五节“三违”的含义及其危害

“三违”是指煤矿职工在生产建设中所发生或出现的违章作业(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及行为。任何人如果违反了其中一项,就被称为“三违”人员。

违章作业,即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不懂安全常识及技术或不听有关人员的劝告及阻止,冒险蛮干进行操作及作业的现象及行为。这是人为制造事故的行为,是造成矿井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如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井下爆破时不检查瓦斯等。

违章指挥,即违反《规程》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盲目指挥生产的现象及行为。在基层,这类人员主要是煤矿管理干部,包括井下区(队)长、班组长等。如为了超产量、赶进度,区(队)长让工人简化作业工

序、违章操作等。

违反劳动纪律,即违反企业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现象和行为。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在任何单位都经常发生。煤矿虽然制定了严格的劳动纪律,并有严格的惩罚制度,但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还是时常发生,如井下吸烟、睡觉、晚下井而早上井、擅离职守、脱岗等。

“三违”现象及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严重地威胁了煤矿的正常生产和矿工的生命安全,危害极大。据调查,90%以上的事故均是由“三违”人员造成的,因此,煤矿职工对“三违”现象及行为,决不能宽容和忽视,要从自身做起,坚决与“三违”作斗争,确保安全生产。

违章指挥主要对煤矿管理干部而言,与普通工人的关系不大,这里不作介绍。劳动纪律是煤矿企业自行制定和实施的,因此,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一般由煤矿企业根据劳动纪律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罚,这里也不作赘述。本章主要介绍违章作业的行为,这种行为主要发生在矿工和直接操作的班组长身上。

煤矿职工常见违章行为有:

1、入井前喝酒。

2、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

3、穿化纤衣服入井。

4、入井不安全帽。

5、入井不携带矿灯。

6、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

7、不接受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8、出入井不按规定走出入口。

9、不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10、超员乘罐笼。

11、乘罐躺卧、不站立和不握紧扶手。

12、乘罐、乘车嬉戏打闹。

13、乘罐、乘车摘掉安全帽。

14、乘罐时将头、手、脚伸出罐笼外面。

15、乘罐时将随身携带的工具伸出罐笼外面。

16、乘坐装物料的罐笼。

17、乘罐笼时随意向井筒内乱扔东西。

18、超员乘坐人车。

19、乘坐人车不关门,不挂防护链。

20、乘车、乘罐笼不听指挥,抢上抢下。

21、在两节车箱之间搭乘。

22、在机车头与司机挤坐在一起。

23、人车行进中扒上跳下。

24、乘坐井下装物料的矿车。

25、乘坐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箱式矿车、底卸式矿车、平板车和材料车。

26、开车时不顾一切捡拾落在车外的东西。

27、乘车时在车内站立。

28、乘车时在车内躺卧、打盹、睡觉。

29、乘车时将身体或随身携带的工具伸出车外。

30、在兼作行人的斜巷行走,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31、在人行道宽度不够的大巷里行走,当车辆接近时不立即就近躲避。

32、在轨道中间行走。

33、乘猴车时不扶牢吊杆,用手触摸绳轮。

34、建井期间乘吊桶上、下井不佩戴保险带。

35、乘坐带式输送机背向进行方向或站立、仰卧、手摸胶带两侧。

36、乘坐刮板输送机。

37、在刮板输送机的机槽内行走。

38、攀扶电缆行走。

39、在井下行走时,随身携带的长工具扛在肩上。

40、随身携带的锋利工具刃口不戴护套。

41、横穿大巷、弯道、交叉口不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的规定。

42、井下行走横跨正在运行的绞车道或无极绳道。

43、在采区、巷道里行走不注意观察支护等周围险情。

44、在溜煤眼和下料眼下方行走。

45、在井下随意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46、在井下吸烟。

47、在井下用灯泡取暖。

48、在井下使用电炉子。

49、闯放炮警戒线。

50、擅自进入钉有栅栏或挂有危险警告牌的地点。

51、不走专门设置的过桥通道,随意钻越带式输送机。

52、在井下打盹睡觉。

53、在支护不牢、不全或有冒顶危险的地点休息或就餐。

54、上班时间打架斗殴。

55、通过风门不随手关上。

56、随便挪动井下路标或安全标志。

57、擅自拆开计量仪表封条或铅封。

58、擅自拆卸防尘设施。

59、擅自损坏风筒。

60、擅自损坏报警、信号装置。

61、将井下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甩掉不用。

62、擅自脱岗、聊天。

63、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64、不是电气维修工,擅自检查、修理电气设备。

65、用湿手或金属物品扳动带电的电气开关。

66、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67、擅自动用井下非常仓库储存的材料。

68、随意拆卸支护紧固件。

69、击打作业时不用钢斧、钢锤。

70、发放、使用未取得矿用安全标志的产品。

71、在井下擅自打点发信号。

72、进入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73、在井下和井口房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室。

74、井下工作人员不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75、井下工作人员不知道灭火器材存放地点。

76、不熟悉安全出口和避灾线路。

77、乱扔润滑油、棉纱、布头。

78、在井下或硐室里泼洒剩油、废油。

79、在瓦斯突出矿井不佩戴隔离式自救器。

80、不会佩戴自救器。

81、领导下井不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82、不在指定的工作地点交接班。

83、交接班时情况交接不清。

84、空顶作业。

85、高温下作业。

86、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情况下作业。

87、粉尘浓度超标情况下作业。

88、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89、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

90、发现事故隐患不汇报、不处理。

9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92、捡到爆炸材料不上交。

93、禁忌病症人员入井。

94、不听从指挥,逃避抢险救灾。

95、井下遇险,不听众指挥有序撤离险区。

96、不熟悉井下避灾知识。

97、抵制安全监督、检查,拒绝安全指令。

98、不参加班前会。

99、上班前不好好休息。

100、携带矿灯进入爆炸材料库。

第六节采煤机司机作业工序“危险预知”

第七节煤矿伤亡事故报告及统计

一、煤矿事故分类

(一)煤矿伤亡事故的分类

1、按事故形成因素划分

(1)责任事故

(2)非责任事故

2、按事故伤害的对象划分

(1)伤亡事故(2)非伤亡事故

3、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划分

(1)顶板事故(2)瓦斯事故(3)机电事故(4)运输事故

(5)炸药爆破事故(6)水害事故(7)火灾事故(8)其他事故

4、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划分

(1)一般事故(2)较大事故

(3)重大事故(4)特别重大事故

(二)煤矿伤亡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的目的

2、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3、事故报告的内容

4、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措施

(三)煤矿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3)事故调查应注意的问题(4)事故调查的程序

(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6)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2、事故处理

二、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方法及主要指标

(一)煤矿伤亡事故统计

1、事故统计的作用2、事故统计内容3、伤亡事故统计(二)煤矿伤亡事故分析

1、事故综合分析的方法2、伤亡事故分析常用的时间分析第八节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及其识别

国家必须采取强制性的安全管理手段、措施确保煤矿用产品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需要。对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生产厂家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书后,才能从事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并使用安全标志。各有关矿山企业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凡因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使用者的责任。一、煤矿矿用产品的特点

(1)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除最基本的防爆性能要求外,有的还要求具有断电保护,风电瓦斯闭锁等适合煤矿作业的特殊性能

(2)煤矿用爆破器材应在首先具有通用性能的基础上,还应具有抗引燃、引爆可燃性气体的性能,以及控制爆炸后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量的功能(3)煤矿用柴油机,不仅要求其具有防爆性能,还要求控制其排烟的毒性,温度和机器的表面温度

(4)煤矿用阻燃输送带在运行中,不得产生静电火花。

(5)煤矿用阻燃电缆,不仅要求具有阻燃、抗静电情能,还要求其在电缆护套内加设半导体屏蔽层。

(6)用于监测监控煤矿水、火、瓦斯、粉尘,顶板,一氧化碳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仪表和装备,。统称为煤矿安全仪器,它们既要为煤矿特有的作业环境服务,除其自身必须具有抗御井下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外,还不能因本身的安全性能差引发事故,所以又称为煤矿专用安全仪器(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由地面计算机系统和传输信道电缆及传感器、分站等组成,它不仅要求具有防爆性能,还要求适应特殊作业环境的防磁,抗干扰的能力。

二、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的种类

1、电气设备

(1)高、低压电气设备。

(2)防爆电机。

(3)矿用泵。

(4)综合保护装置。

(5)其他防爆电器。

2、照明设备

3、爆炸材料、发爆器

4、通信、信号装置

(1)通信类产品。

(2)信号类产品。

5、钻孔机具及附件。

6、提升、运输设备

(1)带式(刮板)输送机。

(2)提运设备。

7、动力机车

8、通风、防尘装备

9、阻燃及抗静电产品

10、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

(1)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2)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3)自救器、呼吸器、搜生器。

(4)其他安全装置。

11、支护设备

12、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

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识别

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识别要点如下:

(1)看安全标志的尺寸规格。(2)看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3)看安全标志标识的加施位置。(4)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不大于5米,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具有不小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5)在产品本体上不能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其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加施在产品最小包装上。

本工种相关的煤矿生产基本知识

a、矿井地质基本知识

一、煤矿地质基本概念

1、岩石及其分类

构成地球外层硬壳的物质叫岩石,它是由一种矿物或数种矿物组成的。

岩石按其成因分为岩浆岩、沉积岩和变质岩三大类。

2、岩浆岩或火成岩

地壳下部(地幔或更深一些)的高温高压岩浆(岩浆温度通常为700~

1300℃)沿着地壳薄弱部位或缝隙向上入侵到地壳乃至喷出地表,经冷凝结晶后而形成的岩石称为岩浆岩(又称火成岩)。

淮北煤田常见岩浆岩有辉绿岩、闪长岩或闪长玢岩等;其硬度较大,锤击易冒火星。

3、沉积岩

沉积岩: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岩石碎屑(泥、砂、砾石)、各种有机物以及溶解在水中的物质,在低洼的海洋、湖泊、沼泽等水盆地中沉淀下来,逐层堆积,经过压实、脱水、胶结而形成的坚硬岩石称为沉积岩。

根据沉积岩的成因、成分及结构等特征分为碎屑岩、粘土岩和化学及生物化学岩等类别。

煤矿井下常见的沉积岩有角砾岩、砾岩、砂岩、粉砂岩、泥岩和页岩、石灰岩、煤等。

沉积岩主要的特征是有层理和化石的存在。

4、变质岩

由于地壳运动和岩浆活动的影响,使已经形成的岩浆岩、沉积岩或先期变质岩,在地下深处受到高温和高压的作用,改变了原来的成分和性质,变成新的岩石――变质岩。

变质岩的常见类型:板岩、千枚岩、片岩、片麻岩、糜棱岩、石英岩、大理岩、矽卡岩(常见的矿产有铁、铜、铅、锌、钨等)

5、成煤的条件

成煤的必要条件:煤的形成是许多地质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地史中并不是每个地质时代,各个地区都能成煤。因为煤的形成是有条件的。成煤的必要条件包括:植物条件、气候条件、地理环境条件和地壳运动条件等。

如果地壳升降交替出现,则可形成多个煤层。

淮北矿区含煤地层的沉积环境为滨海平原的海陆交互沉积;成煤时代为石炭、二叠纪。

6、煤层及其厚度

在聚煤时期,连续或大致连续沉积的一套含有煤层的沉积岩系,称为煤系或含煤岩系、含煤地层(或叫煤系地层)

也和其它沉积岩一样,在地下呈层状埋藏,所以把沉积岩系中赋存的层状煤体叫煤层。

煤层厚度是指煤层顶底板之间的垂直距离。

7、煤(岩)层的走向、倾向与倾角

为了说明煤(岩)层层位的形态,就需要用煤(岩)层产状要素来表示。产状要素有煤(岩)层走向、倾向及倾角(简称煤(岩)层产状三要素)。

煤(岩)层层面与水平面相交的线叫走向线,走向线是一条水平线。走向线两端的延伸方向叫煤(岩)层的走向。走向线上各点的高程都相等,它表示倾斜煤(岩)层在水平面上的延展方向。

煤(岩)层层面上与走向线垂直,并沿层成向下所引的直线叫倾斜线或真倾斜线,它在水平面上的投影所指的方向称为倾向或真倾向。倾斜线只有一条,倾向也只有一个,并与走向相差90°,反映了煤(岩)层的倾斜方向。真倾角也只有一个。

煤(岩)层层面的真倾斜线与其在水平面上投影线的夹角叫煤(岩)层的倾角或真倾角。倾角的大小表示煤层的倾斜程度。

煤(岩)层层面上不与走向线垂直的向下直线称视倾斜线或伪倾斜线,它所指的方向称为视倾向或伪倾向、伪倾斜,它与水平面上投影线的夹角称为视倾角或伪倾角。视倾斜线或伪倾斜线有数条,视倾角或伪倾角也有数个。

8、煤层厚度划分

很薄或特别厚的煤层,其开采技术都比较困难和复杂。根据开采技术的特点,煤层按厚度划分为三类:

薄煤层――1.3m以下;

中厚煤层――1.3~3.5m;

厚煤层――3.5m以上(大于8m的又叫特厚煤层)。

9、煤层倾角划分

倾角的变化在0°~90°之间,煤层倾角越大,开采难度就越大。根据采煤技术的特点,按煤层倾角的大小不同,可分为三类:近水平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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