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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1-09-06

第一篇:信访制度

信访制度改革需要新思维

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虽然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过一定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已不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环境,在客观上成为国家政治认同流失的重要渠道并引发了多起群体性事件,如果不进行彻底改革,将会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

在我看来,我们需要从现代国家制度建设和长治久安的角度重新定位信访的改革方向。根据目前的情况,我建议从行政、法律、政治三个层面考虑如何对信访制度进行稳妥而有步骤的改革。

第一步:不对信访公民的信访级别做特别的限制,由信访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信访而发生的治安案件。

第二步: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公民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由司法机关承办目前积压在信访部门的案件。主要措施有:(1)由上级法院和检察院下派一级设立告诉申诉案件受理机构;也可以考虑建立全国性的巡回法庭。(2)扩大诉讼受理范围,对关系到民众生活的案件可以考虑缓收、减收或免收诉讼费;(3)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力量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克服司法腐败;

(4)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告诉和申诉案件要在限期内给予答复;(5)由司法部门依法查处信访人迫害案件;(6)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群众告诉申诉进行法律援助;(7)增加司法机构的资源投入,并在制度上确立法院和检察院的重要人员和经费均由上一级法院和检察院管理和保障。通过树立国家司法机构的权威,可以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正规的司法渠道,逐步减少信访以及伴随信访的非制度化公民政治行动。

在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同时,对现有的社会调解制度也要有所加强。可以考虑以现有的基层信访工作人员加强社会调解机构,以作为司法制度的必要补充。

第三步:把信访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并系统地建立民众的利益表达组织。主要措施是:(1)组织各级人民代表特别是县乡人民代表对本选区的重要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和督办;(2)公布各级人民代表的联系方式;(3)建立全国信访网,并把一些重大问题的信访资料上网公示让民众评议。

第二篇:信访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办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认真处理、规范接待,形成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院成立信访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组员由医务、院办、护理等负责人组成,。

二、职能部门要热情接待来信、来访、来电人员,做到首接负责制。并认真做好登记、调查、处理、反馈、统计上报和归档工作。

三、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直接答复来访人。对一般的来访件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来访人。

四、对反映重大问题的信件送主管领导批示,需转办的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职能科室处理。

五、由上级转来的信访件,除按规定答复信访人外,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报告处理结果。

第三篇:信访制度

信访接待制度

一、信访接待人员在接待来访群众时要衣着整齐,举止端正,热情大方,态度诚恳,说话和气,以礼相待,文明用语,并讲普(请您支持)通话。

二、信访接待室要保持整洁卫生,备有开水、茶杯、桌、椅等物品。

三、信访接待人员要耐心听取来访群众的意见,力所能及地答复和解决来访群众提出的事项。对不能当场作出答复、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给上访者作好思想工作,耐心疏导;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问题,要指明方向和程序,并热情帮助联系有关单位给予妥善处理。

四、信访接待人员在接到群众来信来访后,要认真做好登记,根据来信来访群众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做到当日事当日结。

五、对待来信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在未经调查、弄清事实之前,不应轻易肯定或否定,也不能随意许愿或批评指责。

六、对来信来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和内容,要保守秘密,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

七、信访接待人员在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拉。

第四篇:信访制度

中国当代信访工作制度

一切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都被要求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受理和处理信访问题:一切有关信访工作制度的政策文件等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否则无效或必须修改;属于司法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党政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充分尊重司法独立,等等。根本目的一致。都是尊重人的尊严、保护人的权利、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根本要求一致。都是要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民建议权、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等基本权利,一般通过写信或走访等形式行使,否则,人民参政议政、当家做主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应通过信访工作相关法规制度明确规定信访人可以提出信访事项的范围、对象、方式、方法、形式、程序等,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参政权、救济权和监督权,以实现信访人实体性的权利、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和程序性义务及其它义务。

中央反复强调,解决信访问题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关键是要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人的合理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各地坚持及时就地化解,切实做到“发现得早、化解的了、控制得住、处理的得好。”

针对信访个案,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全力抓受理,做到“桩桩有人管”;突出抓办理,做打拼“件件有着落”;强化抓反馈,做到“事事有回音”。

按照“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各级党政领导有权处理信访的干部,努力把信访问题解决在本地区本部门。

第五篇:信访制度

信访接待制度

一、建立信访登记制度。办公室专人登记。信访件应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二、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及时做好解释疏导和调查处理工作,不激化矛盾,不推诱责任。

三、认真做好来信处理工作,对上级领导、机关批转的信件,要认真调查,实事求是地解决,并及时呈报有关领导。

四、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搞好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

五、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座谈会,广泛征求基层干部、群众、对财政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卓尼县财政局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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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信访制度全面做好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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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信访制度改革

第一篇:信访制度改革的出路在哪里

信访制度改革的出路在哪里

2014-05-27第05版:民主法治

作者:胡建淼来源:学习时报字数:2419

中国的信访制度是指保障公民在自身的合法权利遭到公权力侵害时,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相应机构反映情况、提出诉求的制度总称。它最早可以追溯到政务院1951年颁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1995年的《信访条例》将信访制度从一般工作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并将其定位为对公民诉求“转达和转办”的途径。现行《信访条例》由国务院于2014年制定,它废止了旧条例,并将信访职能扩大为沟通、调节、监督、救济等。由于目前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理”,以及与此相伴随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人们便将“罪孽”归咎于信访制度本身,甚至有人将信访制度视作“恶法”,建议“取消”之。我对中国信访制度的总体看法是:问题不是出在信访制度本身,而是出在对待信访工作的态度和方法上。

之所以说问题不是出在信访制度本身上。一是信访制度的定位基本可行。由2014年《信访条例》所确定的现行信访制度,其职能定位和受理范围的划定,在现阶段基本是可行的、有效的,它对于缓解矛盾、解决纠纷、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二是目前每年的信访量较大,而且多数上访人的上访还是有理由的。据我们了解,虽然存在着一部分“无理上访户”和“缠访户”,但是多数上访人,尤其是初次上访者,确实还是有上访理由的。他们的合法权利确实受到了基层组织和人员的侵害而又得不到维护。三是信访有助于国家高层直接而广泛地了解和掌握民情、社情、国情。信访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缩影,是“民意上达”的通道。通过这一渠道,国家高层可以了解基层政府的管理水平、存在的问题,可以掌握人民群众的各种需求。信访是非常有效的信息收集渠道和中央对基层工作的监督渠道。四是信访是公民权利救济途径之一。由于受案范围的限制,现行仲裁、复议、诉讼制度无法包揽解决所有的社会纠纷,公民确有大量不属于仲裁、复议、诉讼范围内的权利侵害事件需要通过信访解决。尽管信访机构不是法定的裁决机构,但它通过“协调处理”功能事实上起到了解决纠纷的作用。五是社会稳定需要有“出气阀”。在任何一个国度内,不论其政府管理得多好,人们对管理者还不免会有意见。为了让人们出气,以至于有的国家在议会门口设置国家领导的橡皮人,以便人们拳击发泄。由于我国人多意见杂,加之作为“出气阀”的集会游行示威受到严格限制,我们需要保留信访这个“出气阀”,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看到了一些不理想的现象,似乎与信访制度有关:一是“信访不信法”。无论涉诉案件还是非涉诉案件,都往“信访”走,不往“法院”走。上访人相信“信访”而不相信“法律”;相信“信访”而不相信“法院”。个别基层的“信仿大协调”机制往往将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随意改变,造成司法终审不终,司法权威下降。二是“信闹不信法”。只要有人要上访,地方管理部门就妥协,不讲法律标准,只求太平结果(不上访)。为了劝住信访人的上访,有的政府部门无原则地答应当事人的无理要求,使得“上访获益”,“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圈。三是“接访”变成“截访”,“截访”又变成“劫访”。群众合法的上访权利被剥夺,上访群众“被截”、“被劫”、“被处罚”、“被关押”、“被拘留”、“被劳动教养”,甚至于“被判刑”,逼得很多受害者成为肇事者,维权者成为违法者,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原来的信访问题未解决,新的矛盾又发生,又形成新的信访案由。

但上述现象不是信访制度本身造成的。现行《信访条例》并未将涉诉案件纳入信访范围,并未规定信访可以推翻司法终审,相反,第14条第2款明文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现行《信访条例》并未规定对信访者可以“截访”、“劫访”以及其他制裁性行为,相反,第3条明文规定“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所以问题不在于《信访条例》和由这一条例设定的信访制度本身,而在于人们没有严格执行这一条例,是由对待信访的不正确态度和不妥当做法所引起的,特别是在“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压力下,地方部门就来京“花钱销号”,对信访者或者花钱买平安,或者采取违法手段侵犯人权……

中国对信访制度的改革,重点不是弱化甚于取消信访制度,而是改革对信访的考核制度。

第一,摆正对信访的态度,改变过去的“过分重视”。“过分”就会出问题。我们要“正确”对待信访,而“正确”对待信访就在于“正常”对待信访。这里需要对信访作正确的判断:中国如果信访过多,是不正常的,也是不应该的,说明基层组织工作未做好;但如果信访过少,也是不正常的,因为这么大的国家,不可能没有一定数量的信访;没有信访更是不可思议的,肯定是虚假的事实,违背客观规律。

第二,改革对待信访的考核,中央要减少对地方党政领导的压力,不按信访量给各地排名。不能追求“零上访”。不能不讲“因果关系”而搞“一票否决制”,不能不加区别地按上访人数追究领导人责任。要从结果考核转变为过程考核。区别无理上访者与有理上访者。前者的上访不应当由领导人来承担责任,对于后者的上访,可采取“倒查”机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正确对待信访者的上访权利。公民信访是由宪法和《信访条例》所设定的基本权利。无论他是否有理,他都拥有上访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截访”、“劫访”。至于信访者在上访中有闹访或者发生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处理信访案件,要坚持法律原则和法律标准。无规矩不成方圆。不得“花钱买平安”,让无理上访者获益。

第五,让涉诉案件回到司法程序去解决,信访机构不得接受涉诉案件。不得通过信访程序推翻司法裁判。适度扩大诉讼受案范围,将更多的信访案件纳入到司法轨道中去解决,而不是让更多的涉诉案件回到信访中解决。

第二篇:信访制度改革不再进行全国排名

龙源期刊网

信访制度改革不再进行全国排名

作者: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4年第11期

近日,国家信访局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国家信访局对各省份的排名通报制度已取消,各个省市对地市级直至区县级的改革工作正在逐步推广过程中。从近期开始,按照国家信访局信访改革的基本思路和要求,各级信访部门的信访工作将不再简单地以信访数量多少为通报标准,国家信访部门也不再搞全国范围的排名、通报。取而代之的是国家与地方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建立“点对点”的通报机制,并通过信访约谈制度对地方的信访工作予以监督。取代以往信访排名通报制度的是“点对点”通报制度。所谓“点对点”通报制度,是指对于各省份的信访工作,国家信访局直接根据了解到的情况与各个省份单独对接,对各省份的工作进行一对一通报。这意味着取消排名实施一对一通报后,各个省份将把主要精力放在处理本省的信访问题上,而不是因为担心排名靠后进京截访。对于信访问题较多的省份,国家信访局将对这些省份进行约谈,敦促其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并监督这些省份的信访工作。

第三篇:谈信访制度改革研究与分析

谈信访制度改革

陆维福

近期信访制度成为热点问题,媒体连续推出了关于信访制度改革的文章,对深受瞩目的信访制度改革各抒己见,笔者读后深受启发。笔者长期在政府机关工作,现在又专门从事行政法律制度研究工作,对此问题也有一些自己的看法,写出来以供探讨。

由于现在信访案件居高不下,而且经常发生围堵党委和政府机关大门、交通要道的群访事件,社会影响很大。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压力很大,信访工作空前受到重视,工作条件、人员配备都比以往要好,工作效率也很高,客观上起到党委和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作用,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但是,由于现行信访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使其对如此众多的信访问题穷于应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现在法学界、信访机构、公众都对信访制度的改革给予了关注,也出现了加强信访机构和取消信访机构两种根本对立的意见。

笔者认为,讨论信访制度改革,首先要对信访制度的设定、作用作全面了解。在我国信访制度产生了建国以后,始终是非常规解决问题的渠道,主要起到疏导、沟通的作用。信访权利来源于《宪法》,作为行政法规的《信访条例》对信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机构要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

结合的原则。《信访条例》只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机构要遵守的法律制度,实际上其他党委、人大等设立的信访机构基本上也根据《信访条例》办事。信访机构通常不具有解决问题的实际权力。

其次,对信访制度进行改革,还要了解目前信访机构的组成、职能和存在的问题。目前信访机构庞大而分散,《信访条例》仅规定了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设立信访机构,实际上党委(通常与政府联合设立)、人大、党委工作部门和司法机关甚至事业单位都设有信访机构,其中起到核心作用的是党委政府联合信访机构(在大部分地区是采用这种体制)。党委政府联合设立的信访机构是综合性信访机构,凡是对下属的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下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信访,都可以向其提出。其权力最大,业务最为繁忙。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的信访机构主要管辖对本部门极其下属部门行为不服提出的信访案件,办理党委、政府信访机构交办的信访案件,公检法则负责本职权范围的信访案件办理。就其功能而言,主要是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起到疏导、沟通的作用,并没有赋予信访机构处理问题的决定权。这种体制缺乏统一协调,至今在绝大部分地区也没有实现微机信息联网,造成了信息的无序传导,信访者在多家机构之间跑来跑去,问题却难以解决。信访机构分散设置,每个机构的工作人员即非常有限,有的还是兼职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导致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不高。信访机构没有独立处理问题的权限,不具有相对独立性,也不能对业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信访问题的处理需要先报领导审批,领导批示后,再会同具体业务部门拿出处理方案,然后还要领导审批。由于缺乏法律规范,领导对个案的批示、处理有时又太过随意,前后处理不一致,引发更大的信访。由于信访机构主要是沟通和疏导,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关部门办理不力或者婉言拒绝,就造成很多问题无法解决。

既然信访制度先天存在不足,后天又超负荷运转,当事人为何不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呢?很多专家、学者都认为这是中国民众传统的“非讼”心理和“清官”意识使然,民众喜欢找清官解决问题,往往找的官越大(越级上访)、事情闹的越大(集体上访),解决的可能也就越大。这是实际情况,但是这些专家、学者其实忽视了一个简单的事实,就是信访机构面临越来越多的压力也在寻找解决问题的法律渠道,工作人员对于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能解决的问题,一般均直接要求信访人员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的地方如安徽省的信访机构还与律师事务所联合,将涉法事务由律师提供专门的法律服

务),而不会直接寻求解决的办法。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愿意去信访,最后符合条件的也被推到了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对拒绝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信访机构一般不再接待。信访机构主要精力是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或超过了时效的案件。

既然有相对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在维护公众权利,公众也愿意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信访案件呢?这不能不说明现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设定有问题,很多问题难以解决,没有真正体现“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功能。这两种救济渠道都存在范围和时效的限制。行政复议当初定位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具有方便快捷和不收费的特点,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有权审查其合法性和适当性,还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信访制度的不足。但是,《行政复议法》又对行政复议制度本身作了很多限制,从而使其解决问题的能力打了折扣。行政复议只能受理解决对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这些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审批等,对于党群部门的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无权管辖;对于现在群众反映强烈的人事纠纷一般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而要通过申诉渠道(向上级人事部门监察部门反映问题,要求解决)来解决,而这种申诉解决的方式并没有法律的具体规定,加上人事管理体制的僵化,解决问题的机率很小,使得当事人大量采取信访的方式;由于我国处于新旧体制交替阶段,对于转轨时期大量出现的以往由政策调整的大量历史遗留问题(由于以往实行计划经济,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而又管不好的事情,现在当事人要求由政府承担责任),涉及到重大经济利益而当地政府限于财力根本无法落实中央政策的问题(由于我国实行分级财政,很多地方政府财政窘迫,实际是吃饭财政。而中央下文件的诸如加工资、提高福利待遇的文件都是“中央请客,地方出钱”,很难落实,导致当事人不满引发上访),行政复议机关也不能受理,也使得当事人只能去信访。为了维持行政行为的相对稳定,《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超过了时效,则不能提起行政复议。考虑到群众的整体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的欠缺,很多问题没有在时效内提出而转化为历史案件,又只能去信访。加上现在的行政复议机构附设于行政机关内部,没有体现出相对独立性,影响了处理结果的公正、客观,打击了当事人的信心。行政诉讼在受理范围上基本与行政复议一致,时效为三个月,且一般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不能进行适当性审查,

也不能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监督弱化,少数裁决有失公正,而且执行裁决也很困难,一些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及其执行情况不满,重新走信访道路。总体来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非如一些同志所说的那样效果奇差,而是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问题是要降低门槛,扩大受理范围,真正体现“救济”的特点。

就我国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整个体制而言,各种手段的衔接也存在很多问题。(一)从整体上看,各种制度、各个环节之间相互协调和相互衔接不够。例如,信访与行政复议、信访与行政诉讼如何协调和衔接,有时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完了又信访,信访完了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时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受理去信访,信访不受理又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形成“缠访”、“缠讼”。(二)由于当事人的坚持和工作人员疏导不够,有些案件本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渠道来解决,但当事人走信访途径,往往是问题没有解决,人在信访路上还下不来。因为很多人认为,再坚持一下,就有解决的可能(因为当事人看到甚至有的问题解决得比复议、诉讼效果还好),以致使信访队伍越来越大,上访者越来越多。如果他们在回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话,也耽误了时效。(三)有些问题涉及到多家单位,但是单位之间怕麻烦,怕但责任,互相推拖,导致问题变大,迟迟难以解决。

综上,我国现行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机制存在先天的缺陷(信访制度只是这个机制的一个环节),其实施的环境也有待改善,因此信访制度功效发挥不尽理想,它解决了部分的问题、矛盾、争议和纠纷,但却对大量涌现的历史问题、矛盾、争议和纠纷以及现实的问题、矛盾、争议和纠纷无所作为或无能为力,甚至在因为处理案件方式和结果又引发出新的问题、矛盾、争议和纠纷。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人认为信访制度严重弱化,必须加强信访制度,赋予信访机构解决实际问题的权力,对于政府部门、下级政府行使监督权、否决权,甚至将信访机关作为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解决一切矛盾的万能机构,这样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应该说,这种想法是可以理解的,面对沉重的上访压力,必须要找到解决办法。而最为简单的办法就是加强目前实际承担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承受沉重压力的信访机构,这也是我们在行政管理中习惯运用的办法。赋予信访机构很大的权力,建立一个超级监督机构,直接根据主要领导的意见来处理问题。问题在于,在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完全打破现有行政权力(甚至还包括司法权力)的架构,更多地依靠领导人的

权威,只会带来更大程度上的混乱。毕竟在法治成熟的国家,行政复议和诉讼才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渠道,也更能靠得住。因此,单靠加强信访机构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双管齐下,从完善信访制度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两个方面着手,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案是:(一)近期方案。加强现有信访机构,在暂时无法修改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加强建立党委与政府联合办公的信访机构,并将党委和政府部门信访机构将作为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人财物,形成联动效应,减少部门之间相互推拖,提高办事效率。信访机构负责督办信访案件,并可以考虑通过组织听证会的形式,请相关部门和当事人参加,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办理方案,要求有关部门限期办理。(二)远期方案。改革现有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渠道,扩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减少对提起时效的限制、加强对执行的监督,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有的作用,成为公众可以信赖的解决问题的法治渠道。让信访机构回复到其本来面目:作为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的一个桥梁,或者仅仅作为党委听取民意的一个机构,毕竟信访机构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执法权和监督权,而打破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另外设立一个无所不能的大信访机构,从理论上是荒谬的,从实践上看是有害的。行政复议与信访同样属于行政救济手段,但是具有信访没有的实际处理权力,理应发挥更多的作用。通过修改《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可以大部分甚至全部取代信访功能。扩大其受案范围,将广泛受到关注的人事、工资等问题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使得这些原来不受外部监督的内部行政行为接受外部行政监督,促进人事、工资等管理的法制化。从加强对当事人救济的角度出发,取消受理案件的时效限制,允许当事人对历史问题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要体现相对独立性,真正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改革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实行言词审理,允许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规范行政复议判决书,要求更多地体现事实证据的作用。使得行政复议审理更为规范、公开和有效。至于行政诉讼的改革方案,现在已经议论的很多了,笔者认为总体说来在党的领导下,要体现更多的司法独立,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司法裁决书的执行力度。另外,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行政救济方面起到更大的作用。全国各级人民代表有那么多(恐怕有上百万),他们如果能够真正发挥听取民声、反映民意和监督政府的作用,很多信访案件的可能解决。在时机成熟时,还可以考虑接洽国外申诉专员制度,在人大常委会下面建立专门的申诉专员,负责处理信访问题。

第四篇:对信访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1]

对信访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

摘要:信访是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是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民主政治权利的具体形式。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宏观背景下,进行体制现代化变革,改革现行的信访制度,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内容和方法的创新,在法治框架内寻求新的解决方案,最终就是要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形成一个良性的法治氛围,达到法治信访的目标。

篇3:基层反映:关于推行信访举报民情直通车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今天,制度大全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关于推行信访举报民情直通车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为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方便群众信访举报,按照省市纪委统一部署,黄陵县于2014年2月起在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中全面推行“信访举报民情直通车”制度,搭建起服务群众“连心桥”,有效解决群众投诉举报,受到了群众普遍好评。

一、推行信访举报民情举报直通车制度的做法成效

在推行信访举报民情直通车制度过程中,我委局精心安排,广泛宣传,创新举措,制度推行顺利,效果明显。一是精心安排部署。制定《关于全面推行信访举报民情直通车制度的实施方案》,明确接访对象、方式、受理信访事项范围等内容。在此基础上,连续三年下发《关于纪检监察干部接访的通知》、《关于各镇(街道办)纪委(纪工委)书记在本乡镇便民服务大厅实行定期接访的通知》,就纪检监察干部接访有关事项进行进一步明确。二是广泛深入宣传。印制8000余份宣传资料、5000余份便民服务卡,向全县各镇(办)及县直机关各部门发放。开展“大接访”活动,由县纪委、监察局,各派出纪工委、公检法及律师事务中心等有关部门进行开门接访,宣传信访举报相关知识,现场解决群众诉求。同时,以信访举报巡回接访车为平台,重大节日或镇办集市期间,到镇办、村组为群众进行政策宣传、现场接访、法律咨询等活动。三是强化设施保障。开通巡回信访车,固定1辆车为巡回接访车,定期不定期在各镇偏远村组进行巡回接访。设立信访举报信箱43个,其中县纪委、监察局及6个派出纪工委会同相关部门,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设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民情直通车”信箱22个;5个镇1个街道办在便民服务站设立举报信箱21个。开通信访邮政绿色通道,印制2000余“民情直通车邮政绿色通道”专用信封,在全县各个邮政营业网点摆放,向群众免费发放。四是完善举报网络。在互联网上注册黄陵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民情直通车”电子邮箱:,同时在“黄陵廉政网”首页设立快速举报通道,公布受理举报电子邮箱地址、举报电话和举报指南。五是设立固定接访窗口。把信访接待工作作为信访举报线索来源的主渠道和重之重,县纪委、监察局分别在县信访服务大厅和县纪委信访室(行政监察中心)设立“信访举报民情直通车”接访固定窗口,每周一由1名委局或派出纪工委(监察室)的纪检干部,在县信访服务大厅固定窗口接访。各镇(办)纪委(纪工委)书记每周一在本镇(办)便民服务大厅定点接访,方便群众来访或倾诉,将问题线索、社会矛盾和个人纠纷等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和分离。属业务范畴的,及时进行受理,登记和处置,并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业务外的,及时进行分析研讨,同时化解或妥善处理,力争把一些社会矛盾和个人纠纷问题,早发现、早解决,把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将问题消灭萌芽状态。三年来,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各类信访举报线索237件(次),初核205件,立案98件,党政纪处分124人。

二、推行信访举报民情举报直通车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推行信访举报民情直通车制度,进一步畅通了信访举报途径,方便了群众投诉举报,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然而推行制定中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群众知晓率不够高,宣传氛围不够浓厚。直通车下基层接访时,咨询的人多,反映问题的人少,有效接访量少。二是重复访时有发生。个别群众为谋求私利,将其它部门已答复,但没有达到个人目的的问题,继续到纪检监察部门缠访、闹访要求解决。三是业务范围外问题信访量增多。随着反腐工作的不断深入,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期望过高,只要自己有解决不了的事就向纪委反映,都要求纪委给明确结果。四是部分信访件办理不够及时,存在超期办理现象。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今后继续深化推行信访举报民情直通车制度,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改进: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报刊、网络、电视、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大力宣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法规制度、受理范围、工作原则和程序,公开信访举报电话、网站、邮箱,大力倡导和鼓励实名举报,宣传实名举报办法,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权利,依法有序参与反腐倡廉建设,以理性合法方式,通过正规渠道表达诉求、反映问题。二要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要把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和一般性群众信访和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分清界线,属于业务范围内的每一个信访问题,都要认真核实,严肃查处,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耐心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引导群众向有关部门反映,确保民情直通车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提高信访举报工作公信力。三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特别是加强信访件的保密工作,提高基层妥善处理种各类信访问题的综合能力,打消上访人顾虑。对推萎扯皮、跑风漏气、压信不办的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群众投诉得到合理快捷的答复处理,取得群众对纪检监察组织的信任和支持。四要加大信访件督办力度。加强对信访件的初核力度,特别是对实名举报、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问题、集体访等问题,坚持优先直查快办,及时给反映人一个满意的答复。五要突出制度实效。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机制,确保推行民情直通车制度常规化、规范化。同时,坚持把信访举报民情直通车制度与领导干部挂牌群众点名接访、信访听证终结、村民监督委员会、便民服务中心等制度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制度的综合效应。

篇4:信访制度的功能

信访制度的功能

(一)舒缓社会张力,消除公众不满

由于贫富差距过大、社会分配不公、腐败现象蔓延等严重侵害公众权利、导致社会心态失衡,由此导致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社会张力日渐增大(于建嵘,2005)。一旦社会张力及社会情绪不能被及时有效的疏解和释放,就有可能引发巨大的社会震荡。信访举报以及出现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其实是释放社会张力、舒缓社会公众情绪的一种方式。

(二)发扬社会民主,维护人民权利

信访制度是公民参与政治的重要方式,信访制度为公民提供了一个参政议政的好渠道,人民可以加强对党政机关的监督,促使其改进工作,更好的服务于民,而且公民可以通过信访制度自由的发表自己的意见,是公共政策更加的利民。公民可以通过信访制度维护自己的权利,信访举报使群众呼声和民意诉求得到倾听,帮助群众解决了困难,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维护了人民的民主权利。

(三)加强腐败监督,拉近党群关系

腐败问题目前已成为党的建设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也是群众最厌恶最痛恨的重点问题。信访举报作为揭发检举党员干部违法犯纪问题的重要方式,已经成为党政部门查处贪污腐败问题的重要证据来源(樊春芳,2008)。据统计,“我国查处的腐败案件,有80%的案源来自群众的信访举报”。信访部门通过对信访举报案件进行受理,并联合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对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进行严惩,不仅使群众对政府的对立情绪和逆反心理得到纾解,而且使社会的稳定得到了维护。

(四)促进社会稳定,防止冲突爆发

信访举报被称为社会安全环境的“晴雨表”,社会上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矛盾、新动向、新变化都会体现在信访举报中(秦小建,2011)。当前,信访举报的范围囊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贪污腐败、贫富差距、养老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医患纠纷、三农问题、房价过高、环境保护等各种问题,如果不对这些社会问题进行恰当的处理,这些社会问题就可能发展为危害社会稳定的导火索。通过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尽快的获取关乎社会稳定的问题型信息,并采取应对措施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有效处理,把可能危害稳定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阻止事态的扩大和恶化。

篇5:若羌县纪委信访室实名举报反馈制度

若羌县纪委信访室实名举报反馈制度

为规范信访举报件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中央、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工作要求,不断规范工作流程,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特制定本制度。

1.对署实名举报的信访件,信访室工作人员受理后,要及时进行摘要并报送领导批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后,对信访人员予以答复。

2.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署实名举报信访案件。对于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内或者需要夏季纪委受理的,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受理,并对信访人说明转办单位,转办时间等。

3.为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转办署实名举报信访举报件时,应将举报内容摘要转出,不允许将原件转出。

4.署实名信访举报优先确定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及时办理;

5.主办人对署实名举报件的调查和反馈全程负责;

6.答复的形式一般采用电话答复、回访答复,按照“谁办理、谁答复”的原则,分别对署实名举报人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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