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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农村户籍制度改革遭遇“逆城镇化需引起重视

编辑:制度大全2021-09-04

今天,制度大全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农村户籍制度改革遭遇“逆城镇化”需引起重视》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在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将2020年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作为一项重要目标。然而在各地户改实际推进过程中,相当数量的农民却因担心自己原有利益受损和难以享受城市居民配套待遇而心存顾虑,“进城不落户”,甚至出现原有城市户籍人口争抢农村户籍的“逆城镇化”现象。

存在问题:

一是农户进城落户意愿不强。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建设不断加快和社会利益格局持续调整,农村户口背后的利益链越来越长,城镇户口背后的利益链越来越短,农业人口去城镇落户的积极性并不高。

二是农民就业顾虑突出。由于绝大多数农民文化程度低,担心不能在城镇长期稳定就业,对向城镇转移心存顾虑。

三是城镇承载能力有限。当前城镇环境污染、交通拥堵、房价和生活成本上升、就学就医资源紧张等“城镇病”逐渐显现,城镇人口承载力愈显不足。

四是城镇落户成本高。据相关部门调查,在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配套上,农民市民化的平均成本为10万元/人,落户成本高也成为阻碍农民向城镇落户的一大因素。

建议

:一是在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确权换证和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基础上,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促进农民收益最大化,消除农民进城后顾之忧,弥补进城个人成本,增强向城镇转移动力。

二是扶贫办、就业局、民委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整合培训资金,构建集“一流培训设施、多方师资力量、完善的服务条件、高效的培训质量”为一体的培训基地,通过各种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和技能水平,提高农民就业能力。

三是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同时,同步推进配套改革,解决好进城农民在住房保障、就业服务、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需求,实现进城农民同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增强城镇对农民的吸引力。

篇2:基层反映: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三大问题亟待关注

今天,制度大全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三大问题亟待关注》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一是非行政许可审批成行政许可审批“转移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需经过调研、论证、审批、审核等过程,并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而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增设只需部门发个文件即可,因此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操作中,许多本应被清理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改头换面”成为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继续存在。

二是核心环节权力下放滞后制约改革进度。就目前审批权力下放项目来看,虽然数量大、内容广,但主要涉及的是中间环节权力,核心环节权力仍然掌握在上级部门手中,导致地方改革根本无法突破。例如培训考试类资格资质项目下放的主要涉及考试组织等环节权力,相对于整个报名、培训、制卷、考试、发证的全环节市场化要求仍具有较大差距。

三是资格资质认定成为行政审批事项的异化。目前,我国共有66个就业准入职业,从法律意义上讲,从车钳刨铣磨镗到美容美发美甲,相关从业者都必须通过培训、考试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后,才可就业上岗。而政府相关部门在资格资质类事项认证中既扮演“教练员”也扮演“裁判员”,通过对这些项目的审批,相关部门不仅拥有管理的权力,更将资格资质认定事项当成获取利益的权力筹码。同时,现行许多资质认证制度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需求,有的甚至20多年未发生大变化,与时代发展、市场需求脱节。

建议:

一是加强非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在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的基础上,加强非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变以往只要发文就可增设的局面。

二是建立动态清理审批项目机制。建议建立一套动态清理审批项目机制,对各个部门已经掌握的行政审批权,从成本效益、创造力影响等方面进行充分地论证和评估,从而破除部分部门以种种形式保留和扩大审批权等现象。

三是对资格资质认证进行市场化运作管理。大力开展地方试点,在国家对资格资质事项的改革路径、方向等进行总体设计的基础上,对资格资质类认证事项进行源头清理,取消部门相应职权,将资格资质认证交由市场和社会承担,放手基层探索、区域运行,探索成熟的资格资质改革市场化模式和路径,真正形成一套自上而下的行动路线图。

四是强化事后督促检查。适时进行专项督促检查,定时、不定时检查,对不认真落实决定和违反决定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等问题,督促整改,防止行政审批出现“边减边增”现象,确保行政审批事项不反弹。

篇3:基层反映:基层法院立案登记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今天,制度大全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基层法院立案登记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施行立案登记制。这一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这一规定使“立案登记制”实现了由政策向法律的转变。而这一转变对于从法律层面破解“立案难”奠定了制度性基础,然而,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新的问题逐渐显现。在立案登记制实行过程中,基层法院面临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是受理案件数量明显上升,人案矛盾更加突出。随着立案审查制改立案登记制,立案庭不做实质性审查,只做形式审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大幅度增加,以柴河林区基层法院为例,自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即2015年5月1日起,截止2016年5月1日,我院共登记立案218件,同比增长32.93%。全院案件受理量呈大幅度增加,而法官人数却在减少,今年我院退休法官2人,使得我院案多人少、审判资源有限的矛盾更加突出,法官的压力可想而知。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侯卫东官场笔记

二是答疑解惑工作量大面广,立案效率明显降低。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很多当事人认为法院只是做立案登记,只要他来起诉,无需任何审查即可立案,认识上存在误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原则,现行法律只原则规定了立案受理的条件,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因此,立案工作人员很难给当事人解释清楚什么案件可以受理、什么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需要反复解释,工作量大幅度增加,立案效率明显减低。

三是滥用诉权,虚假、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立案登记制后,一些当事人会有意无意以“维权”的名义,滥用法律赋予的诉权,就同一事实进行“分解式”、“分段式”诉讼。少数律师、法律工作者为获取案源收取代理费,怂恿、鼓动甚至是代替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自行签署授权委托书、随意增加诉讼请求、规避管辖条款而“拖管辖”等行为。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恶意诉讼者乐此不疲,法官疲于应付,司法资源被无端地耗费,审判质量难以保障。静州往事

针对上述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应进一步明确受理案件范围,简化环节,提高立案效率。建议建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负面清单”制度,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类型项目细化、具体化,并予以公布。使立案法官在给当事人做解释工作时,能够有根有据、增强针对性,减少因界限模糊而使解释混沌,使当事人不能信服的现象发生。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符合立案的形式要件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应当立即办理立案手续,要求先行登记并填写《人民法院收取诉讼材料清单》耗时费力,且有重复劳动之嫌,有违便民立案宗旨。应进一步简化立案程序,去掉不必要的重复环节,提高立案效率,使立案登记更加高效、快捷。

二、对滥用诉讼行为进行规制,坚持“滥诉必究”。针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设置相关的规则,来审查是否存在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的情形,如审核相关文书、印章、证件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据、印章等。从而防止该类案件进入立案程序。中央在确定立案登记制的同时,也明确要求尽快建立恶意诉讼、无理缠讼惩处机制。因此,当下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应做好诉讼诚信的宣传和提示工作,警示潜在恶意诉讼当事人。对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可能的,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提供书面承诺书。对已发现的虚假诉讼,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抑制不良诉讼行为的发生。同时要积极探索恶意诉讼惩治机制,保证立案登记制顺利实施。

三、加强非诉讼调解,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明确了对于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处理的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就近、就地选择非诉讼调解组织解决纠纷。例如一些劳动争议案件、消费者权益受害案件、家庭纠纷引起的矛盾,可以积极引导当事人向劳动仲裁部门、消费者保护协会、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进行调解。做好纠纷分流,合理运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解决机制。当事人选择非诉讼调解的,应暂缓立案,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非诉讼调解的,或者经非诉讼调解未达成协议,坚持起诉的,及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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