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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维修工程师岗位职责描述岗位要求

编辑:制度大全2021-06-23

职位描述

岗位职责:

1、搭建各类测试平台对变频器、伺服电机、驱动器等部件进行检测;

2、对变频器、伺服电机、驱动器损坏的PCB进行维修,分析其损坏原因出具相关分析报告;

3、针对经常损坏的电路提出优化方案,并负方案的实施与跟踪;

4、对优化方案的PCB进行Layout,相关元器件的选型,产品的调试、优化;

5、协同团队进行各类问题的突破;

6、制定、整理并规范化技术文档(主要包括:电原理图、元器件清单、特殊工艺要求、作业指导书、测试报告、工作总结等)

7、执行领导分配的临时工作;

岗位要求:

1、能熟练运用Protel、DXP、PADS、CAD、SolidWorks等常用绘图软件;

2、能独立完成电路原理图、PCBLayout并确保其原理以及电路可行可靠;

3、能独立调试、维修PCB,并能找出问题以及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4、能完成各生产资料以及BOM清单;

5、能独立阅读各种电子元件英文规格书、能正确解读各电气名词;

6、扎实的数电、模电基础,熟悉变频器、伺服电机驱动器工作原理;

7、本科以上学历,电力电子相关专业;

8、良好的沟通能力及团队协作意识;

9、性别不限,年龄25-40岁。

篇2:机电系统设计工程师岗位职责描述岗位要求

职位描述

岗位职责

1.参与船舶详细设计阶段的系统三维设计;

2.参与定制系统管路三维基础资源库和建模模板;

3.参与船舶系统设计工具的应用需求提取和开发支持;

职位要求

1.具有较强的沟通表达能力,具有良好的团队意识与合作精神,能接受短期加班;

2.具有船舶轮机工程专业或机械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船舶系统设计流程和方法,至少掌握CATIA、TRIBON或FORAN其中一种管路系统三维建模工具;

3.有船厂相关工作经验优先;

4.有船舶产品系统三维设计经验者优先;

注:此岗位上班地点在武昌区张之洞路附近。

篇3:机电工程师岗位职责描述岗位要求

职位描述

岗位职责

1、负责机电总体、电气系统设计、液压(专业扩展)、环控系统设计、机电设备选型和调试;

2、研究飞行器供电配电系统,电气和通讯接口协调和转换;

3、飞行器机电一体化控制,电气系统及相关产品的技术支持工作;

4、相关技术文档和手册的编写工作。

职位要求

1、航空电子、通信、电气自动化等相关专业,熟悉航空电子,电气自动化等相关标准;

2、熟悉电气系统相关软硬件,具备较强的动手能力;

工作时间:9:00-12:0013:30-17:30,周末双休。

特别优秀人员待遇面谈

篇4:BIM咨询工程师(机电轨道交通桥梁方向)岗位职责描述岗位要求

职位描述

岗位职责

1、负责机电/轨道交通/桥梁方向BIM实施,包括制定项目BIM技术执行标准,独立或配合完成轨道交通、地下空间等BIM模型的搭建,组织项目BIM模型整合等;

2、基于BIM模型,指导机电/轨道交通/桥梁方向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用,如BIM出图、性能化分析、工程量统计、施工模拟等;

3、负责项目的技术对接、现场BIM技术支持工作,与服务方做好BIM应用标准的沟通,保障项目BIM技术应用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

4、完成项目阶段性汇报;

5、关注BIM市场动态,挖掘市场需求,为客户制定轨道交通专业BIM解决方案,提炼BIM应用价值点;

岗位要求:

1、铁道、隧道、路桥、交通工程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3年或以上BIM咨询经验或施工现场BIM应用经验,熟悉机电/轨道交通/桥梁方向项目建设,熟悉机电/轨道交通/桥梁方向相关行业规范,有相关设计或施工经验者优先;熟练掌握Revit或Bentley等BIM相关软件,同时具备其它BIM相关软件操作能力的优先考虑,对BIM在设计或施工阶段的应用有较深了解者优先;

3、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篇5: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矿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5条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 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8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9条 积极在本单位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10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1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2条 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13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5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6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 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4条 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8条 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人身受伤害或企业财产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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