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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3-12-08

  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

  (2)、严禁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或持私证的人驾驶;

  (3)、严禁相互转驾车辆。更换车辆和驾驶员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原车驾驶员应向接车人交代车辆技术状况;

  (4)、严禁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5)、严禁私拉乱跑,出车实行派车单制度,外出车辆,属矿区的须持有经矿区主要领导签字的派车单,属煤矿行政办公室的须持有经相关领导签字的派车单。

  (6)、对车辆所用油料、配件、随车工具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馈赠他人或盗卖;

  (7)、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8)、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9)、严禁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10)、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11)、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2)、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13)、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4)、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5)、不准在驾驶车辆时使用移动电话、吸烟、饮食、闲谈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16)、机动车驾驶员严禁驾驶煤矿生产辅助和后勤车辆。

篇2: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杜绝和减少各类车辆设备、交通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保证安全生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安全部门、机电物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分工抓好分管工作,并相互协作,共同做好集团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集团各成员企业对其所购置的机动车辆,及其对所属劳务组织、分包队伍以及租赁的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

  第二章 相关职责

  第四条 安全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1、归口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或参与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车辆伤害事故的统计报告。

  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

  1、负责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对驾驶员持证上岗、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操作证的取证和复审,以及驾驶员驾驶执照、从业执照的年审工作;

  5、负责机动车辆户籍管理;

  6、组织或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7、负责车辆伤害类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五条 机电物资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机电物资部职责:

  1、归口集团公司机动车辆的实物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管理;

  3、组织或参与重大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统计报告。

  各单位机电物资管理部门:

  1、负责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安全操作堆积及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设备安全运行及机动车辆设备管理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3、协助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管理;

  4、负责机动车辆的技术、安全鉴定及管理;

  5、负责建立机动车辆档案;

  6、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重大隐患整改方案;

  7、组织或参与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负责指导、协助用人单位招聘机动车辆驾驶员;

  2、协助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工作;

  3、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1、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的试用、录用、解聘工作;

  2、负责建立机动车辆驾驶员档案;

  3、协助、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

  4、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各类费用的收缴、筹集,并监督落实。

  第八条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所属单位(项目部、厂队)职责:

  1、严格执行上级并适时建立本单位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2、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聘用、解聘信息资料的提供;

  4、负责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和落实工作;

  5、负责建立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

  6、负责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及安全运行;

  7、参与机动车辆设备事故及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及车辆伤害类事故的统计报告。

篇3: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办法

  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办法

  一、为了有效地控制交通事故,维护项目部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人们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工程使用车辆必须安全装置完善可靠、车况良好。

  三、车辆必须经常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方向、制动、、刹车、灯光、喇叭、雨刮器及外部螺栓)、在行驶前 、行驶中、行驶后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行驶。

  四、车辆做好定期维护、保养;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做好车辆年检。

  五、车辆装载超高超长,应做好安全标志;车辆运输爆破器材、易燃物品时,应严格遵守《安规》相关规定。

  六、车辆备有灭火装置,并配备常用车辆维修工具,以便及时处理普通车辆故障。

  七、凡在项目部工作的驾驶员(包括合同驾驶员)均必须遵守有关行车的安全法令、交通管理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学习,并实行签名制度 。

  八、聘请外单位驾驶员,必须有驾驶执照,且只能开执照规定范围以内的车辆。

  九、严禁无执照开车,私自开车、私自教练和私自将车交外单位人员驾驶(包括有执照人员)。

  十、不得私自带人载货。

  十一、施工现场的便道、便桥及危险地段,首先要查看,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通行。

  十二、实习司机一律不得在便道、便桥及危险地段驾驶。

  十三、驾驶员有权拒绝违章行车,若强令违章行车,则强令者负主要责任。

  十四、驾驶员或有关人员有违反以上规定者除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项目部要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

  十五、一年内同一驾驶员,连续发生二次人身重伤及以上交通事故,不论是企内、企外人员,其责任是次要及以上责任者,报公司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下岗一年,情节严重的调离驾驶岗位。

篇4: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车及各部门经公司负责人同意的外租车辆(以下通称“公车”)使用情况,特修订《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章 公车准驾审批办法

  第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因生产或经营等需要,经个人申请,研究院分级审批后同意可驾驶公司公车。

  第三条 研究院安委会审批院本部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公司纳入院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各专业所、项目部、材料公司正副职)公车准驾资格,检测公司办公室审批各专业所、材料公司其他人员的公车准驾资格,岩土公司安全部(院安全管理部)审批各项目部其他人员的公车准驾资格。所有申请人都要通过司机班(安全行车组)的驾驶技术考核,由司机班长签具意见经各审批部门同意后汇总到院安全管理部备案。

  第四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再驾驶公车。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五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服从单位司机班的安全管理,参加司机班的安全学习和年度审核工作,有关部门、司机班应对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安全学习情况进行记录。

  第六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驾车一般仅限于市区、施工现场范围内作短途行驶,长途及高速公路应由职业司机驾驶。

  第七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人员不得驾驶单位公车。

  第八条 驾驶车辆期间,禁止进行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九条 驾驶公车时不得超过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并不得有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行为。

  第十条 不得将公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以及未取得公司安委会批准的《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准驾资格》的人驾驶,不允许公车私用。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不参与单位职业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奖励。

  第十二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因驾驶公车而发生交通事故,除公安机关处理外,公司内部按照《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交通安全奖惩规定》(四航安字[2009]821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酒后驾驶公车的,一经发现或查实,取消其驾驶公车资格。

  第十四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未经批准驾驶本单位公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须赔偿事故全部损失;同时研究院还将追究该车辆保管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将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范围,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及等级,参照《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实施细则》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四航安字〔1999〕第254号)同时废止。

篇5: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一)

1、建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后勤主任、安全专干为组员的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

2、校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班主任老师、跟车护送老师、接送车驾驶员等签订接送车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组织管理责任状。

3、车队要严密地制订学生乘车定车、定座安排表,落实各班主任老师、值班值勤老师、跟车护送老师、学生接送车驾驶员在学校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岗位职责,做到职责公示、分工到人。

4、定期召开学生接送车辆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学生接送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职能管理部门。会议应有具体的文字记录。

5、学校在租用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员时,应要求对方提供《从业资格证书》、《车辆等级评定报告》和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并协助有关部门将有关资料报县交通局运管处备案。

6、认真确定每辆接送车的学生乘载数。要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学生接送车的乘载人数,认真填写具体的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从源头上杜绝学生接送车辆超员现象。

7、学校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接送车驾驶员进行必要的安全行车集中教育,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整改要求,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万无一失。教育培训应有文字记载。

8、学生接送车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应及时协调别的合格车辆应急接送,确保学生上(放)学不受影响。

9、驾驶员资质关,凡有酗酒、嗜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担任学生接送车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接送车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车、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10、要提前合理编排好学生接送车辆老师跟车护送值班表,确保每天学生上(放)学乘车途中都有一名责任心强的老师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并跟车全程护送。

12、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接送车车况、接送车行驶、学生乘车、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跟车教师、接送车等每天都有详实的乘驾记录。

13、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及其它安全行车制度,如因违章驾驶造成事故,则由司机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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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二)

随着客运市场的发展,用工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我分公司短期合同驾驶员不断增多。为强化短期合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分公司特制定如下规定

1、分公司所属各队对所有短期合同驾驶员,应视同本单位正式驾驶员,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并建立驾驶员安全行车档案。

2、各队要与短期合同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保证书,内容要根据运营特点尽量全面,并及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3、各队要定期对短期合同驾驶员进行教育、检查、分析排摸。()对违反安全行车管理规定、违章、违纪和事故驾驶员,应根据情节做出严肃处理,并书面报分公司安全部门备案。

4、各队对短期合同驾驶员实行干部安全教育承包责任制,每月直接见面谈话,并有记录,内容要详实可信。

5、短期合同驾驶员从参加运营起,累计安全行车公里,其奖励和处罚按分公司规定执行。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三)

(1)驾驶员应是思想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

(2)驾驶员必须领取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方准驾驶车辆。

(3)驾驶员的正常培训由本人负责,定期培训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报告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准隐瞒事故真相,并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

(5)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连续行车不准超过4小时,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6)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7)车辆正常出车前,应将文明卫生与安全工作结合检查。

(8)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驾驶营运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

②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

③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人驾驶。

④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⑤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⑥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⑦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⑧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⑨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⑩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或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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