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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勘查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编辑:制度大全2021-05-03

矿产勘查岗位职责

水文地质工程师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四大队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四大队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〇四大队成立于1964年,系四川省政府直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四川省文明单位。其前身为“冶金部西南地质勘查局六〇四大队”,20**年属地化后更为现名,与四川吉奥冶金地质工程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六〇四大队是川北地区从事地质矿产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基础勘查施工的综合性地质勘查专业单位。

六〇四大队现有职工589人,其中:注册岩土工程师5人、一级建造师8人、教授级高工4人、高级工程师57人、工程师112人。设有地勘院、勘察公司、成都公司、巴中一基地三中心、钻探公司及地质宾馆等经营实体和组织人事科、财务科、总工办等13个职能科室。拥有固体矿产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等系列资质。

近年来,六〇四大队坚持“依托传统产业,转变经营方式,创造发展平台,构建和谐单位”的发展思路,始终坚持地质找矿核心地位不动摇,积极参与国家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大胆创新地质找矿模式,建立健全地矿业激励约束机制,努力探索地质成果的商业化运作方式。以深化川北,渗透周边,推进攀西,站稳新疆,接续青海为市场方向,先后探获黑色、有色、贵金属及非金属大中小型矿床50余处,达到每年探获1个矿床的佳绩。荣获四川省黄金找矿先进单位、四川省政府找矿金杯奖、地质矿产部金矿勘查三等功等多项荣誉。

与此同时,六〇四大队集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施工,地基与基础处理等于一身,跨越川、陕、甘、渝、黔、鄂、藏等地区,大力开展地灾治理、工程勘察及基础施工等工作,先后承担了宝成复线、绵广、广陕、西攀、宁彰高速公路等100余个工程项目,积累了良好的工作业绩。

矿产勘查岗位

篇2:能源矿产地质勘查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能源/矿产/地质勘查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1、从事电动汽车充电桩产品的嵌入式硬件开发,并编写相关文档。2、负责完成项目负责人分配的充电桩硬件项目,进行项目的规划、设计、分析,保证项目质量。3、负责项目组硬件原理图、PCB设计工作。4、参与项目技术整改,解决关键问题和技术难题,指导并协助硬件助理、测试工程师、样机工程师进行工作。5、编写研发产品调试大纲、指导生产部生产。6、组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在本部门的实施;参与评审及确保产品的的质量、环境与安全防护措施。7、完成上级主管指派的其它工作。任职资

能源/矿产/地质勘查岗位

篇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五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六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第七条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

(一)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

(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

(四)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

(五)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保证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类项目的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需要探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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