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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管理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编辑:制度大全2021-05-01

化学品管理岗位职责

工作职责:

1、负责ERP系统档案及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

2、负责对库存保有量进行科学管理,设置合理库存周转周期,定期跟踪滞销库存处理情况,及时调整库存备库方法

3、负责根据销售业务的需求寻找合适供应商,负责制定并完善供应商管理细则,并具体推进实施

4、负责定期或按照部门负责人要求,筛选系统数据,进行结果分析,并出具对应报告

5、积极协助公司管理体系内外审工作,做好本部门迎接和陪同审核工作;对每次审核发现的问题按照要求及时完成纠正预防报告

6、积极主动与订货员沟通,帮助订货员解决问题,从而保证库存满足率

任职资格:

1、本科及以上学历,化学、制药、生物、食品等相关专业

2、一年以上相关行业同职位工作经验

化学品管理岗位

篇2: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储存、使用、报废处理等过程的安全要求。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使用报废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采购部、运输使用单位。

4.程序

4.1危险品的定义

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性质,会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物品均属危险品。

4.2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转移

4.2.1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运输单位应指派专人押运,运输和押运人必须责任心强,熟悉危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及异常情况下的危急处理方法。

4.2.2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如氢气、氨气、氧气、氯气、氮气、氯乙烷、全氟丙烯等钢瓶)不得装运。

4.2.3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危险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类车辆进入危险品库区时,排气管应戴上阻火器。

4.2.4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等工具应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

4.2.5运输危险物品车辆不得混装其他物品不得载人,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得物品,不得装载在同一车厢。

4.2.6叉车在装异丁烯、液氨、氯乙烷等钢瓶时,须轻装、轻卸,防止碰撞,以防爆炸。遇到易燃、易爆危险品搬运到仓库内时,叉车要熄火或戴上阻火器进入仓库,以防排气管冒火花,引起意外事故。

4.2.7转移时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装卸和搬运的员工应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且要有一定业务知识和固定的人员来担任。

4.3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4.3.1化学危险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

4.3.2遇湿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适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和防潮、遮雨措施。

4.3.3遇湿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原料(如金属钠等),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使用加盖车辆)。

4.3.4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指定地点,不得与其他物质混合储存,库房要求干燥、无积水,屋顶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木板垫放,放置整齐。

4.3.5库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一切火种和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入内。

4.3.6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分堆储存、堆垛不宜过高、过密并要留出一定得通道及通风口。

4.3.7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得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储存。

4.3.8遇水容易燃烧、爆炸的危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时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温的地方,必要时还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4.3.9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易引起燃烧、爆炸危险品应该经常进行检查、测验、化验分析,防止自燃、自爆。

4.3.10危险化学品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与安全部、环保部联系进行安全处理。

4.3.11不准在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气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3.12化学危险品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避雷设施、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降温的安全设备和器具。

4.3.13危险物品库房设备和照明一律采取防爆装置。

4.3.14剧毒物品要单独储存,双人保管。

4.3.15库房人员工作结束后,应该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4.3.16根据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在库房内要有相应的标识和图形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器具。

4.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4.4.1领料时,禁止地面滚桶,防止摩擦、撞击、领料途中要考虑环境影响是否对领料构成危险,否则要采取安全措施。

4.4.2禁止将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取样。检测或取样应在装卸完毕经静止以后进行。

4.4.3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4.4.4化学危险品领料用量一般当班为宜,车间原料放置须整齐,标识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的不得混放,应有相当间距或分开存放。

4.4.5使用危险物品岗位绝对严禁烟火,防止抛掷、摩擦撞击,禁止穿尼龙衣服。

4.4.6铁桶应直接放在地面上,使接地良好,开桶盖时不能使用会产生火花的工具。

4.4.7料液换桶的管子应粗,并插到桶底,减少静电产生。

4.4.8使用泵时应控制流速,以减少静电的产生。

4.4.9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确保干净,两者相遇会引起燃烧的原料严禁前后混用,原料一旦落在地面应立即进行处理回收。

4.4.10若反应物料中有易燃、易爆物料时,反应釜投料孔附近的残余物料不得用尼龙等高电阻率和合成纤维布等来擦抹。

4.4.11在机器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手动操作时,必须注意采取防范措施。

4.4.12在危险品作业场所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穿戴劳保用品之规定。

4.4.13桶装或罐装有毒或挥发性毒害品时,必须将盖拧紧密封,防止挥发或溅出伤人,并转移到良好通风处。若一时无法处理可与安全部、环保部联系协同解决。

4.5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4.5.1危险化学品用后的包装桶、纸袋、瓶、木桶等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注册,专人负责销毁。

4.5.2包装器材销毁必须由保卫消防部门指派专人监护下进行。

4.5.3危险爆炸物品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5.4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凡金属容器管道含有危险性物质,必须进行置换,清洗处理,经收缴单位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上交或出售。

篇3:监控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一个监控化学品购买、生产、运输、使用、储存方法,确保监控化学品安全。

2、范围:适合公司监控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监控化学品使用单位、购买、运输单位

4、程序:

4.1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向主管部门审批,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建设手续。工程竣工后,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生产特别许可手续。

4.2监控化学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包装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材料的检查和定期测试。

4.3监控化学品的安全和储存保管应遵守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4.4储存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严格得出库和登记制度。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中的剧毒化学品,应采用双人双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得“五双”制度,企业安全保卫部门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4.5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发现丢失、被盗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

4.6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采取妥善的办法予以安全处理,处理方案征得当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后,据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7监控化学品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应遵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发得关于危险品运输规则执行。

4.8生产的监控化学品不得出售给已出口为目的的非被指定单位。

4.9应填报由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发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必须按填报说明和要求按时、据实填报,不得拒报、虚报、漏报和瞒报,也不得擅自变更统计范围和内容。

4.10制订氰化钠专项管理制度。

篇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通则

(1)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2)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4)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2.生产和使用

(1)公司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2)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3)生产和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及相关作业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方可进入作业场所作业。

(4)作业场所应配置保护装置和报警系统,并定期定人进行维护检查,以确保其完好。

3.安全技术与个人防护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有害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5)严禁直接接触有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6)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7)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生产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中毒人员的抢救。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2)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3)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必须采用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5)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6)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7)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8)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5.储存和养护

(1)库房内应设有温度表,每天记录一次,上午下班前和下午下班前各一次。

(2)根据物品的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度≤37℃。

(3)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架牢固程度,堆放是否合理,并做好记录。

(4)针对易燃液体,检查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挥发和渗漏,有无变色、变质和沉淀现象。做好记录。

(5)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填写有问题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6)有效物品应在有效期间一个月前通知相关部门。

6.出入库管理

(1)入库物品必须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它说明。

(2)物品性状、理化常数应符合产品标准,由品质部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验。

(3)仓库部对物品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及衬垫进行感观后作出验收记录。

(4)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

(5)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6)出库时按生产日期和批号顺序先进先出。

(7)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8)仓库管理人员应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通知装卸摇动人员。

(9)在出入库过程中,仓管员应严格监督执行相关规定,严禁摔、撞、击、拖、拉和倾倒物品。

7.装卸运输

(1)运输危险物品方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

篇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易制毒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保卫科、采购部、使用单位。

4.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浙江省禁毒条例》的有关规定,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4.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4.2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联络员、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4.3每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均由联络员携带东阳市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申请表以及上次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买一次。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有效期满后7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

4.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4.5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应由购用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购买,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4.6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4.7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联络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4.8易制毒化学品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和联络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5日前将盘点情况寄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和使用企业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4.9使用部门(车间)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联络员须到现场监督,领用人、仓管员、监督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出库后由联络员陪同领用人将易制毒化学品送到使用部门(车间)。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用槽罐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从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离槽罐)即视为出库,做出库登记。

4.10使用部门(车间)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由仓库管理人员应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仓管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不得将领用原料暂存在仓库中,使用部门(车间)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在本部门(车间)。使用部门(车间)再次领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4.11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4.12制定易制毒化学品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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