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机械安全操作规定技术交底 - 制度大全
制度大全 导航

起重吊装机械安全操作规定技术交底

编辑:制度大全2023-12-08

  起重吊装机械安全操作规定技术交底

  1、起重机的内燃机、电动机和电气、液压装置部分,应执行jgj33-2001第3.1节、第3.2节、第3.4节及附录c的规定。

  2、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3、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的障碍物。

  4、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

  5、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6、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行指挥。

  7、在露天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8、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9、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10、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11、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写出专题报告,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作业。

  12、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13、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体。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

  14、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15、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做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16、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7、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

  18、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的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当无证明文件时,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9、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

  20、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21、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当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断丝根数达到或超过表3根数时,应予报废。当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使钢丝绳直径显著减少时,应将表3报废标准按表4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22、向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钢丝绳涂抹润滑脂,必须在停止运转后进行。

  23、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的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⑴表面有裂纹、破口;

  ⑵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⑶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⑷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⑸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24、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带磨损超过厚度50%时,应更换制动带。

篇2: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检查标准

(一)施工方案

1、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实施。

2、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起重机型号选择,平面布置,吊装工艺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起重机械

①起重机

1、起重机必须取得准用证,进场安装后必须办理验收手续,合格后方可使用。

2、起重机必须设置可靠有效的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钩有保险装置。

②起重扒杆

1、起重扒杆必须进行设计计算并经企业技术部门审批。

2、起重扒杆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安装,作业前进行试吊,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做好书面记录。

(三)钢丝绳与地锚

1、起重钢丝绳必须符合有关要求,磨损、断丝不得超标。

2、缆风绳安全系数必须大于3.5。

3、滑轮、地锚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或施工方案的要求。

(四)吊点

起重吊点符合设计规定,所用的索具、钢丝绳规格型号、绳径倍数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

(五)司机、指挥

1、司机、指挥必须持证上岗,起重机械必须由本机型的司机操作。

2、高处作业必须有可靠的信号传递措施。

(六)地耐力

起重机作业路面的地耐力必须符合说明书要求,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铺垫加强措施。

(七)起重作业

1、每次作业前均应进行试吊,正常后才能作业。

2、被吊物体应明确重量,不得不明吊重或超载作业。

(八)高处作业

1、吊装作业必须设置防坠落措施,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并悬挂在牢固可靠的地方。

2、应设置人员上下专用斜道、爬梯,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九)作业平台

1、起重吊装人员必须有可靠的立足点并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作业平台应坚实、牢固,单独支撑,且宜采用4cm厚以上木板或防滑钢板铺设严密,临边防护符合“三宝四口”中有关要求。

(十)构件堆放

1、构件堆放整齐,楼板堆放不得超过1

篇3: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生产施工过程中的起重作业。

第三条对于大型或重型设备的吊装必须编制专门的设备吊装方案,并应得到公司HSE管理部门的批准。对于20T以上的重物和刚结构工程主体的吊装,或吊物不足2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

第四条用于吊装设备的车辆或机具应有使用合格证,参与起重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证书(包括吊机手),驾驶员应有驾驶证。这些机具和人员施工单位应向HSE管理部提供一份清单,待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施工车辆必须购买了保险。

第五条起重吊装工作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并规定统一的联络信号。起重机械必须经常检查,保持各部位的灵敏可靠。

第六条从事起重吊装、校正工作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作业时不宜用力过猛,以防身体失稳坠落。

第七条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做吊装锚点,未经项目管理部许可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做吊装锚点。

第八条起重重物时要栓溜放绳,吊装构件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构件或机械设备未固定前不得松钩,作业人员不准在起重物上行走操作,严禁将安全带挂在起吊的构件上。

第九条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机械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必须经特殊作业人员专门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作业前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等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试吊时必须有安全管理人员在场,大型吊装必须有华胜公司项目管理部的安全管理人员在场,经允许后方可起吊;

第十条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索具必须进行计算、选择使用;

第十一条严禁在起重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大型构件或设备吊装要设警戒区,防止坠物伤人。

第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篇4:起重吊装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吊装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塔吊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3、起中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

4、塔吊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后进行检修。

5、起吊时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档位;起重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6、提升重物时应缓慢启动,不可突然全速启动。下降或半空刹车,不可做急剧的开机、停机等动作,以防损坏传动部件和钢丝绳等。

7、严禁塔吊在进行吊装时行走。

8、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该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饶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

9、进行吊装钢架时,塔吊两边的支脚要完全打开。严禁没有打开或打开一边的支脚就进行吊装。支脚完全打开后,起重机应保持水平。

10、作业场地应尽可能的选在地面坚实的地方,在松软的地面上作业时,应在支脚下垫木板或枕木。

11、塔吊的卷扬机构和机动的移动、旋转和变幅机构必须装有制动器。吊运时卷扬机构应当装有两套各能承受全部起重量的制动器。

12、应当规定统一的起重机指挥信号,有关人员包括由其他单位调来的人员必须按照统一的指挥信号执行。除了在吊运工作发生紧急危险时任何人都可以发出停止信号以外,只许负责指挥起重机的人员指挥吊运工作。

13、塔吊吊运的重物应当捆缚吊挂得牢固平稳。吊运时,应当先稍离地面试吊,证实重物挂制动性能良好和起重机稳定后,再继续起吊。捆缚吊运带有锋利棱角的重物时,应当放垫,禁止斜吊。

14、严禁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同一个物品。

篇5:起重吊装实际操作34项安全措施

1、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应挂牢安全带,安全带的先用与佩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带》(GB6095)的有关规定。

2、建筑施工过程中,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对建筑物进行封闭(或采取临边防护措施)。

3、建筑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现场和建筑物的各种孔洞盖严并固定牢固。

4、对人员活动集中和出入口处的上方应搭设防护棚。

5、高空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并在施工前完成,最后经验收确认符合要求。

6、高空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

7、工作边沿无维护设施或维护高度低于800mm的,必须设置防护主设施;水平工作面防护栏杆高度为1.2m,防护栏杆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底部设置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

8、在孔与洞口边的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包括因施工工艺形成的深度在2m及以上的桩孔边、沟槽边和因安装设备、管道预留的洞口边等。

9、较小的洞口,应采用坚实的盖板盖严,盖板应能防止移位;较大的洞口除应在洞口采用安全网或盖板封严外,还应在洞口四周设置防护栏杆。

10、墙面处的竖向洞口(如电梯井口、管道井口),除应在井口处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外,井道内应每隔10m设一道平网。

11、梯子不得垫高使用。梯脚底部应坚实并应有防滑措施,上端应有固定措施,折梯使用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12、作业人没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任意利用升降机架体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13、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高空作业时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如搭设脚手架或作业平台),并视作业条件设置防护栏杆、张挂安全网、佩带安全带等安全措施。

14、钢筋绑扎、安装骨架作业应搭设脚手架。不得任意利用升降机架体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15、浇注离地2m以上混凝土时,应设置操作平台,不得站在模板或支撑杆上操作。

16、交叉施工不宜上下在同一垂直方向上的作业。下层作业的位置,宜处于上层高度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以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17、各种拆除作业(如钢模板、脚手架等)上面拆除时下面不得同时进行清整;物料临时堆放处应离边沿不应小于1m。

18、建筑物的出入口,升降机的上料口等人员集中处的上方,应设置防护棚。防护棚的长度不应小于防护高度的物体坠落半径的规定。

19、参加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包括司机、起重机、信号指挥、电焊工等均应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并经体验确认可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

20、大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详细勘察现场,按照工程特点及作业环境编制专项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其内容包括:现场环境及措施、工程概况及施工工艺、起重机械的选型依据、起重扒杆的设计计算、地锚设计、钢丝绳信索具的设计选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构件堆放就位图以及吊装过程中的各种防护措施等。

21、起重机械进入现场后经检查验收,重新组装的起重机械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包括静载、动载试验,并对各种安全装置进行灵敏可靠度的测试。扒杆按方案组装后应经试吊检验,确认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2、汽车式起重机除按规定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外,还应每年定期进行运转试验,包括额定荷载、超载试验,检验其机械性能、结构变形及负荷能力,达不到规定时,应减载使用。

23、起重吊装索具吊具使用前施工方案设计要求进行逐件检查验收。

24、起重机运行道路进行检查,达不到地耐力要求时应采用路基箱等铺垫措施。

25、起重吊装各种防护措施用料、脚手架的搭设以及危险作业区的围圈等准备工作符合方案要求。

26、起重吊装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吊装工艺、构件重量及注意事项。

27、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时不应操作;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不应操作,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禁止起吊时歪拉斜拽;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禁止操作;吊重物应绑扎平?、牢固,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应加衬垫;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吊装气瓶等必须用专门吊篮。

28、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加转应平衡,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起吊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29、起吊物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操作控制器时,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

30、当(履带)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起重机的地面松软不平时,起吊禁止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31、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机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处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用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导。

32、起重机在安全保护装置发生故障、失效或不准确时严禁带病作业;在作业中,严禁对传动部分、运动部分及运动件所及区域做维修、保养、调整等工作;传动部分应润滑良好。

33、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34、当进行高处吊装作业或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作业地点或信号时,设置信号传递人员。在开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者在夜间进行工作,都应该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