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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会计师岗位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21-01-28

岗位职责

1、负责材料的出入库,核对出入库账目,提供材料报表。

2、协助财务主管建立和完善财务部门,建立科学、系统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监控体系。

3、参与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完善、实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按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

4、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任职资格

1、年龄45周岁以下;

2、财务类相关专业毕业,中级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优先;

3、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3年以上大型企业工作经验;

4、有材料会计相关经验;

5、精通用友财务软件的操作;

6、.精通并掌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

7、有较强的文字处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数据分析能力;

8、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操守。

篇2:成本核算会计师岗位职责

任职要求:

1、本科,CET6,4年以上从事企业财务成本及费用核算相关工作经验,

2、具有材料核算及成本核算方面工作经验,熟练EXCEL、SAP系统;

3、独立完成过财务管理或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4、具备良好的沟通协作能力;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头脑灵活。

1、组织建立、完善成本核算管理体系;

2、负责成本核算、分析、管理;

3、组织实施和推动成本管理和成本节省;

4、报价成本管理和编制成本报表。

篇3:总会计师的定义岗位职责范围以及任职条件

总会计师是企业领导成员,直接对企业主要领导人负责。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总会计师职位,总会计师制度只存在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在1993年修改的《会计法》中规定“国有的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定义

在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实行总会计师制度,总会计师协助企业主要领导人加强经济核算和会计管理。总会计师是本企业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是企业领导成员,协助企业主要领导人工作,直接对企业主要领导人负责。

总会计师起源

总会计师源于苏联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在当时总会计师是一个对国家负责又对厂长或经理负责的职位。在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后,总会计师的职责一般定位于“对总经理负责”。国务院1990年12月发布《总会计师条例》,在本条例中总会计师的定位是“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主要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总会计师职位设置范围

1993年我国修改《会计法》,在修改后的《会计法》中再次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93年修改的《会计法》中规定“国有的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在前两次《会计法》与《总会计师条例》中均规定符合条件的单位规定“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在93年修改的《会计法》中要求符合条件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不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设置“副总会计师”搞过渡,都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会计师的地位

总会计师是单位的领导成员,直接对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总会计师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了总会计师的地位:“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第一章第五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并在第一章第四条中要求:“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总会计师职责

在《总会计师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以下总会计师的职责: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预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5、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6、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义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7、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总会计师权限

总会计师不同于企业内部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新修订的《会计法》中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在《总会计师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以下总会计师的权限:

1、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2、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收支工作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4、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本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5、会计人员的聘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总会计师任职条件

《总会计师条例》第四章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gg开放服务;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4.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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