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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薪酬绩效考核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3-12-13

高管薪酬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集团公司年各项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贯彻各项工作“重在计划、重在落实、重在执行、重在结果”的重要经营管理思想,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树立典型,体现多劳多得、以人为本和能者上、庸者下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及薪酬支付模式

  第二条本考核办法根据集团目标预算管理系统中分解到12个月的年度目标任务的权重和完成年度目标给予的奖励方案为考核依据,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和各被考核单位在年度目标任务书中约定的高管薪酬支付模式(2:8、2:3:5或2:4:4等比例)发放该考核单位或集团职能部门高管的薪酬。

第三章考核原则及指导思想

  第三条以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成的关键指标、月度工作计划及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通过考核,全面评价高管的各项工作表现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依据考核结果兑现高管薪酬,促使高管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推进项目开展、确保集团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和现代企业薪酬支付的要求,力求使考核做到反馈化、差别化、客观化和相关性,最终使高管的薪酬、待遇与自己的工作业绩相吻合。

第四章考核范围及对象

  第六条高管人员、事业部、子公司负责人、集团规定的其他被考核人。

第五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高管绩效月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管所负责经营单位或部门在目标预算管理系统中的经济指标和非经营性指标及权重、项目进度完成状况、费用控制指标、《一日工作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服务支持指标、下级对上级绩效评价。

  第六章考核时间及方法

  第八条定期考核分为十二次月度考核和年度一次考核。

  第九条绩效考核采取自我考核与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各被考核人在向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提交月度自我考核情况时,同时提报下月度需要调整的目标任务和下月需要完成的目标任务。

第七章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各单位或职能部门在每年的`12月制定下一年的年度目标任务,同时将下一年的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到12个月,并将下一年度目标任务和分解后的月度目标任务向集团公司目标预算管理系统、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提报。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在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下一年度目标任务和分解的月度目标任务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各被考核人在每月3日前根据《绩效考核表》(见《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目标向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提报自我考核情况,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根据被考人自我考核情况进行考核,并在每月12日前将上月绩效考核得分报送人力资源管控中心。

  第十三条各被考核人在每月25日前根据上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向目标预算管理系统和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提报下月目标任务。

  第十四条每年的年终考核将在下一年的1月上旬进行,并依据年度目标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及权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各个职能部门、事业部、子公司参照集团高管薪酬绩效管理办法拟制本单位的绩效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并将本单位的绩效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报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对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及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同时将考核的结果报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下设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高管(集团要求的被考核人)绩效考核的全部工作。集团公司规定被考核人的考核人为集团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集团董事长为总裁考核成绩的审核终评人,总裁为其他集团分管领导绩效考核的终评人。

第九章考核评估与反馈

  第十七条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及时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通过对高管绩效结果的反馈,激发其改进现在绩效水平的意愿,并为高管在制定下一期绩效指标时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分析绩效差距与确定改进措施。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对高管绩效差距进行说明,通过表扬与激励,维持与强化高管的高绩效行为。还要通过对低绩效行为的归纳与总结,准确地界定高管绩效差距,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协助各被考单位认真分析产生低绩效的原因,共同努力解决问题,推进绩效目标的达成。

第十章考核纪律

  第十九条高管薪酬绩效考核工作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一)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在考核时必须公正、公平、认真、负责,不可以做出过高或过低的评价;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成员不负责任或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公正考核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降职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被考核人应积极配合考核工作。考核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报相关考核材料。被考核人不按时报送绩效考核表者,扣其考核总分的15%;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总分的100%扣分,并追究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被考核人在对本单位管理人员及员工进行考核时,出现不公的现象,一经查实,扣发当月的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十九条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提请解释或复议;对解释或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集团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申诉。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解释、补充完善,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此前所颁发执行的有关高管薪酬绩效考核的规定、制度、管理办法等与本办法有抵触的部分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除。

篇2:高管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办法

股份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高管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第三条 高管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办法的指导原则是:

  (一)激励与约束相对称;薪酬与风险、责任相对称;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挂钩,适当参考市场因素;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股东、高管人员和员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长期业绩与短期业绩奖励相结合;

  (四)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公司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高管人员进行薪酬分配和考核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 对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拟定薪酬计划或修改意见,审查、确认高管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目标;

  (二) 检查公司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 负责对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六条 高管人员薪酬采用年薪制。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后不再发放加班工资。

  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列入公司当年成本。

  第七条 高管人员基本年薪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管人员所任职位、责任、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提出方案,报董事会决定。

  高管人员当年发生职位变化的,从次月起按新的职位调整基本年薪。

  第八条 高管人员绩效年薪是根据公司当年度业绩实现情况及高管人员绩效完成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综合考核后,报请董事会批准对高管人员给予的奖励性薪酬。

  第九条 高管人员的绩效年薪根据赢利能力调节系数、经营业绩指标考核得分等,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定,报董事会批准。

  高管人员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条 绩效年薪一次性提取,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年内兑现,不得跨年度发放。其余 30%实行“虚拟持股”计划,即以审计后当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为价格象征性买入公司股权,并留存 3 年。在虚拟股权留存期间,高管人员只享有分红和赠配股权利,不享有表决权。

  公司采用滚动回购方法定期回收高管人员的“虚拟股权”(即第 4 年回购第1 年虚拟持股数,第 5 年回购第 2 年虚拟持股数,以此类推)。回购价格以上年年末公司每股净资产额确定。

第四章 绩效指标及考核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关注指标。

  (一)基本指标(KPI)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要求和年度经营管理重点拟定,报董事会确定。

  (二)分类指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针对管理“短板”,综合考虑公司实际发展状况,报董事会确定。分类指标每年最多不超过 5 个。

  (三)关注指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中予以关注并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改善的项目列为关注改善指标。关注指标完成情况在期终考核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评价,与绩效年薪挂钩。

  第十三条 每年一月份,公司高管人员应按照董事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公司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年度财务预算的相应指标,对照同行业及国内先进水平,提出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公司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绩效考核目标值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高管人员应按责任分工签订绩效责任书。绩效责任书由董事长代表董事会与高管人员签订。

  当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企业资源整合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不能正确反映高管人员经营业绩实际情况的,董事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调整绩效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在公司年报公布后一个月内,高管人员应对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提交书面总结报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高管人员的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考评意见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高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等,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相应扣减相关高管人员部分或全部当年绩效年薪、虚拟持股或延期支付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高管人员经批准在其他投资企业兼职的,应按照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不得领取兼职薪酬。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授权董事会根据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篇3: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制度

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司效益、安全、发展三大业绩,促进公司做强、做大、做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管人员指下列人员: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以企业效益、安全、发展三大业绩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预算、生产、经营计划和高管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业绩及分管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考虑公司长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

  (四)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结果与过程相统一的原则;

  (五)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以及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具体测算和兑现工作由公司企管部和财务部负责实施。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高管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负责对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审查、确认高管人员年度目标责任书;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审查公司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制订公司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o激励机制结构图

  (此三项属薪酬范围)

  第七条 高管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保险和福利、绩效薪酬三部分组成。计算公式是:年度薪酬=基本薪酬+保险和福利+绩效薪酬。

  (一)基本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管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提出方案,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保险和福利: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三)绩效薪酬:根据公司效益、安全、发展三大业绩实现情况及高管人员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综合考核获得的奖励薪酬。

  第八条 绩效考核目标

  (一)安全目标

  以年度重大事项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包括生产安全、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和企业形象安全四项指标。

  1、生产安全。重点考核人身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2、经济安全。重点考核因决策失误、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3、政治安全。重点考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考核领导班子成员违法犯罪案件、员工群体性犯罪案件。

  4、企业形象安全。重点考核对企业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事件。

  (二)效益目标

  包括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运用能力指标。

  1、盈利能力: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资产保值增值率等指标。

  2、偿债能力: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

  3、资产运用能力:包括应收款项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指标。

  (三)发展目标

  主要考核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 绩效考核目标的分值及权重

  各类绩效考核目标的`分值设基本分和加(减)分两项,基本分采用百分制计分,加(减)分根据指标特点设置。考核总分按照各类绩效目 标得分乘以所占权重计算。 即效益、安全、发展目标均设基本分100 分。其中,效益目标权重为 60 %,安全目标权重为 20%,发展目标权重为 20%。

第四章 考核与实施程序

  第十条 在董事会确定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之后,高管人员应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制订工作计划和目标,分别签署目标责任书,其中总经理、董事、董事会秘书与董事长签订目标责任书,其他高管人员与总经理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 高管人员的目标责任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及各高管人员所分管的工作提出,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各高管人员的岗位职责,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审核确认。目标责任书应对高管人员的工作计划与目标中各项内容的权重、分值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高管人员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将作为高管人员年度薪酬考核的依据。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调整高管人员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高管人员考评程序如下

  (一)公司高管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书面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考核标准(主要为各高管人员签署的年度目 标责任书)和程序,对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高管人员的绩效薪酬数额和奖惩方式,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如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未予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审议意见对薪酬方案进行修改,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后二个月内,薪酬与考核委员应完成高管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核对象。

  第十五条 高管人员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及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发放绩效薪酬,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或厂纪处分。

  第十六条 高管人员在收到绩效考核结果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向董事会提出申诉,由董事会裁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最终考核结果以及高管人员的薪酬实施具体内容公示后,由公司统一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仅作为建立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机制的总则,具体考核细则由公司企管部和财务部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制定,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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