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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学校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编辑:制度大全2020-10-21

职业培训学校岗位职责

职业培训学校副校长南京尊爵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尊爵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尊爵本岗位为本公司下属培训学校“南京启明星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招生负责人

南京启明星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坐落于南京白下高新科技产业园,占地约1000平方米,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证的专业培训机构。自开办以来,培训合格育婴师、催乳师、母婴护理师、小儿推拿师逾3000人。

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运营工作;

2、根据公司要求制定并完成月度、季度、年度招生计划;

2、进行学校各项成本控制,以保障完成公司下达的利润考核指标;

3、规划学校市场费用,进行合理、有效、最大化的市场渠道开发,保障学校所需的市场资源;

4、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客户满意度,降低退费率;

5、组建教师团队,做好各岗位人员需求预测、离职预警及人员增补申请;

6、制定学校员工短、中、长期在岗培训计划,并负责监督落实执行,保障人才的梯队建设

7、加强学校团队管理,降低员工流失率,提高人均产出;

8、根据公司高端定位要求,保证学校员工礼仪、着装及环境卫生都能体现高端形象;

9、积极、恰当处理对外公共关系,维护学校积极、健康的正面公共形象,保障学校安全。

任职要求

1、有教育行业背景的或者有家政服务行业、医疗卫生行业经验,对教育行业极其热爱者。

2、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有教育培训行业多年销售管理经验者可以放宽到中专学历。

3、5年以上工作经验,1~2年一线销售、培训经验;

4、2年及以上销售团队管理经验,规模在10人以上。

篇2: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教学管理制度

教学计划是教学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实现教学目的纲领性文件,是教学实现计划管理、进度管理、过程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使培训实现教材、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案与学生作业等教学常规管理规范化,大兴学校教研之风,经教务处研究及校长室批准,特制订此教学管理制度。

第一章教研活动制度

为了更好的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实现教师高水平,教学高质量,办学有特色,就必须加大教育科研力度,扎实有效地搞好教研活动,特制定学校教研活动制度:

一、教务处须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制订学校的教研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依据教师所教学科属性,将相同、相近及相关联的学科教师组建成相应的教研组;

二、各教研组依据学科特点,至少每期培训期组织一次教师开展业务学习活动,进行试卷分析,研究科研课题,钻研教材,教学经验交流等,不断充电,以拓展教师的业务能力;

三、教研组依据课堂教学原则,拟定好本组教研课题,开展优质课评选,组织每年一至两次优秀教案展览或观摩课活动(指技能训练课),通过听、评、议,相互扬长补短,明确自身课堂教学的追求目标;

四、在本校或与兄弟学校联系开展教师说、授课大赛和心得交流活动,请德高望重的专家作评委并予以现场点评指导;

五、教研组要详实记载每次教研活动的情况,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工作,反馈学生及教师的意见和要求,以便于领导改进工作;

六、年终教研组和教导处要写好教研工作总结,存入学校业务档案。对教科研有突出成绩的个人或教研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教学常规制度

一、教材

(1)依据国家安全管理局、省局和市局的相关文件,尽力选用先国家、后地方所规定的统一教材;

(2)如特种作业的相关教材过于专业深奥,在教学副校长的指导下,由教务处组织经验丰富具有动手能力的教师依据教学大纲要求自行编写校本教材,经省局或市局批准同意后,作为本校的教学依据。

二、教学计划

(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省局和市局细则要求制定大纲,依据大纲制定相关专业教学计划。

(2)按安监局培训的工种及兄弟学校的教学计划制定本校有关专业的教学计划。

(3)全面安排、统筹兼顾相关专业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技能要求,合理分配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课时数。

(4)依据专业工种特点,征求既有理论、又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技工、技师意见,合理确定不同专业工种的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课时,实施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的并行统一考试。

(5)主动征求急需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单位意见,明确培训目标,要求及时、统筹安排,以稳定教学秩序。

三、单科授课计划(包括实验实训计划)

(1)科任教师结合教材内容,对照教学计划,合理分配各章各节的教学时间。

(2)科任教师的单科授课计划(含实验实训计划)一式三份,在开班前报教务处审批,一份存教务处以便督查,一份存入学校教学档案备用,一份由科任教师本人对照执行。

(3)培训班开班后,教务部门依据单科授课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教师教学实施督查,并将督查结果量化评分,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的依据之一。

四、教案

(1)教师应遵循超前撰写教案的原则,每个单元教案都应标明明确的教学时数;严禁先授课、后备课的积习,把教学低效益的课时尽力压缩为零。

(2)教务处随堂听课时,坚持听、看、评“一手清”的原则,即听完课便查看教案、接着评课,既强化了教学质量的管理,又强化了教学进度的管理。

(3)教师授课前,原则上要将教案报教研组长或教务处审批。教师在同意授课后,要妥善保管教案,教案用过后,应送交教务处妥善保存。

(4)教务处审批教案时,对教师教案将同时进行量化评分,其结果将作为教师教学态度与工作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五、学生作业

(1)教师每授完一章一节的教学内容,都应结合教材内容为学员设置相应的作业或课后考题;

(2)学生作业不仅是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同样是加强教学进度检查、强化教学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

(3)要做好作业批改记录,要重视作业的及时讲评,要对学生的作业了解全面,掌握典型,分析综合。

(4)教案同样要体现出教师对学员作业的评价及对自身教学不足之处的及时补救措施。

(5)典型学员的作业,特别是实践操作成果同样要注意保存,作为对下届学员实施激励的刺激物、催化剂。

第三章教师教学成果评价制度

一、每期培训课程结束,各学科科任教师必须举行一次教学心得或教学有感的交流活动,总结自身教学成功之处,找出自身存在的有关问题,相互取长补短,其交流内容应形成文字并存档。

二、在教务处组织下,每个季度组织教师对自身教学实效进行自我评估和相

互测评,并结合教学副校长、教务主任的评价意见,对业绩确实优秀的教师予以公开表扬并伴之以适当的奖励。

第四章教学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一、教学副校长是教学质量的总责任人,应身先士卒,带头深入课堂一线听课,常年检查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情况。

二、教务处要定期召开教务会议,坚持以职业技能的主线及时对照教学计划检查各科教学进度,对教学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对策。

三、各培训班班主任定时搜集学员对培训班课程设置、老师授课等方面的意见,并及时报告校长室,或利用业务学习时机,向教师及时反馈。

四、定期召开学员座谈会,围绕学生的建议和要求,组织教师不断研究、改进教学方法。

五、不择时期地组织培训学员参与学校组织的相关职业技能大赛,通过群众性练兵活动,全面推动学员动手能力的提高。

六、引领教师开展试卷分析,总结成功经验,找出存在问题,推动教师通过扬长补短,促进教学上台阶。

七、强化教学全过程的管理,培训班开班前,认真组织教师学习相关学科教学大纲;培训中,适时了解教师对教学尺度的把握,结束后,主动征求企业以及已结业学员对学校培训内容及教学方面的意见,不断完善相关专业培训教学计划。

八、凡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可激励教师采取模块化教学方法,先从学员技能训练入手,让学员在实践中加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消化吸收,并通过校内职业技能展示,充分激发学员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

九、定期与兄弟学校组织教学交流活动,为教师和学员搭建比武擂台,不断促进师生动手技能的提升。

十、激励教师对照考工考级要求,为学员结业前取得相关专业工种的技能证书提供方便。

篇3: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惠东县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惠东县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惠东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及业务主管单位惠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培养人才。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则、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万元;举办者出资金额万元,占全部出资额的%。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二)培训形式:短期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实行学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人【须单数,(3―25人)】。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最长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校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会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接受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务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自行解散的;

(七)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本单位自行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

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名:

申请人(签名)或民非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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