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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管理条例

编辑:制度大全2023-12-15

员工辞职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5天;领班、组长、主管应于辞职前至少30天;部门经理应于辞职前至少45天,向公司提出辞职请求。

  第三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表现良好的员工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行政人事经理应在员工递交辞职书一周内找其谈话,了解员工离职的真实原因,并探讨改善其工作方法、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依据审批权限签署审批。

  第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第六条、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行政人事部核算工资,在公司统一出帐日(5号—8号)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第七条、公司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八条、员工辞职时,部门经理必须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2、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4、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员工辞职时,行政人事部经理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员工工作证、识别证、钥匙、名片等;

  2、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3、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4、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第十条、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第十一条、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片;

  2、公司的项目资料;

  3、公司的办公用品;

  4、公司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

  5、公司分配使用的车辆、住房;

  6、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

  第十二条、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转调社会关系,出具离职证明。

  第十四条、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公司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代理交接必须要有本人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辞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十六条、辞职员工结算款项:

  1、结算工资。

  2、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3、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须扣除以下项目:

  1、员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罚金;

  2、员工对公司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公司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离职审批权限:

  1、员工,领班、组长建议,厂部生产部经理初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复核;

  2、领班、组长,厂部生产部经理助理建议,厂部生产部经理初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复核,总经理审核;

  3、生产助理,厂部生产部经理建议,厂部厂长初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复核,总经理审核;

  4、厂部生产部经理,厂部厂长建议,行政人事部经理初核,总经理审核;

  5、厂部(工程部、采购部、品管部、仓库)员工,由单位主管建议,厂部厂长初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复核,总经理审核;

  6、厂部(工程部、采购部、品管部、仓库)主管,由厂长建议,行政人事部经理初核,总经理审核;

  7、办公室职能部门(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业务部、研发部)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行政人事经理复核,总经理审核;

  8、办公室职能部门(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业务部、研发部)经理,由行政人事部经理初核,总经理审核。

  第十九条、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公司亦不受理在6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来的规章、制度、规定、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没有抵触的继续遵照执行。

篇2: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

  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第二章 辞职

  第五条 辞职程序:

  (一)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行政部索要《辞职申请书》,写明真实辞职原因,填好后交主管部门经理签署意见,然后交行政部;

  (二) 行政部呈总经理审批;

  (三) 行政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四) 申请人向行政部索要《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 行政部凭《手续办理清单》、《工作交接清单》和考勤记录予辞职者计算工资呈总经理审批;

  (六) 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辞职者结算工资;

  第六条 员工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

  (一) 试用期人员提前五日告之公司;

  (二) 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公司。

  第七条 辞职者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八条 各部门对辞职人员的工作移交要指定交接人,并规定交接时间,原则上要求十个工作日内(试用期人员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 辞职者自申请递交之日起到工作移交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辞职者须恪尽职守,遵守规定,正常工作,辞职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 公司招收录用、培训其所支付的费用:试用期内满一个月未满三个月的员工辞职,必须向公司偿付七个工作日工资的培训费用。试用期内人员辞职,如工作未满一个月,其工资用于支付公司的培训费用。

  (二)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十条 对无视公司规定, 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违反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公司扣发一个月工资,同时必须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公司可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保护公司的利益,包括向社会公布其行为。对情节特别恶劣者,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一条 辞职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

第三章 辞退(开除)

  第十二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一) 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

  (二) 员工对所承受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三) 年终考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四) 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录用条件者;

  (五) 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

  (六) 不接受培训、培训成绩不及格者;

  (七) 工作责任心不强者;

  (八) 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者;

  (九) 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十)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十一) 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十二)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一)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 连续旷工达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四) 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五)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六) 泄露公司机密者;

  (七) 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

  (八)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九) 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

  (十) 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

  (十一) 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二) 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当辞退(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公司按第十三条之规定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之,其预告期依以下规定:

  (一) 试用期间员工提前五日告之;

  (二) 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

  第十六条 辞退程序:

  (一) 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向行政部索要《辞退申请表》,填妥后交行政部审核;

  (二) 行政部审核后交总经理审批;

  (三) 行政部依总经理批准意见签发《员工辞退通知书》;

  (四) 员工持《员工辞退通知书》索要《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 行政部依《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及考勤记录计算工资呈交总经理审批;

  (六) 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以结算工资;

  第十七条 系下列原因由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办理了正常工作交接手续后,公司给予一定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五) 一次性补偿金标准为员工每满一年本公司工龄200元。

  第十八条 被辞退者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的,公司有权扣发一个月工资并不再计发“补偿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赔。

  第十九条 本公司依第十四条之规定开除员工时可以不提前告之被开除者,开除决定发布之日立即生效。

  第二十条 开除决定由行政部作出,总经理批准,并报政府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被公司开除的员工仍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但工作移交期间,不计算工资。

  如拒绝移交或不按规定移交,公司将扣发一个月工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赔。

  第二十二条 被公司开除者不得享受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辞退(开除)员工无理取闹,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公司将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其他规定处理):

  (一) 患本公司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以上时限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于2013年05月01日施行。原2013年元月发布的《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同时作废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篇3:公司员工辞退与辞职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辞退与辞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仍不改的,有辞退的权利。

  3、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利。

第二章 辞退管理

  4、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 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10) 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 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1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5、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运营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条 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 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 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条 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 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第九条 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处,人事副总载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章 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第十四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事处所有。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章 辞职管理

  6、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办公室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部门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7、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必须提前15天提交办公室,报总经理批准;待各项工作交接完毕,方可离开公司。

  8、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经总经理、执行董事长签字,办公室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在离开公司之前办理完移交手续,同时返还员工入职时所交保证金。

第五章附则

  9、公司员工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自动辞职),员工入职时所交保证金及该月工资将不予发放。

  10、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4:总机厂员工辞职报告

总机厂员工辞职报告

  尊敬的领导: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申请。

  来到总机厂快一年了,正是在这里我开始踏上了社会,完成了自己从一个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有过欢笑,有过收获,也有过泪水和痛苦。公司平等的人际关系和开明的工作作风,一度让我有着找到了依靠的感觉,在这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然而工作上的毫无成熟感总让自己彷徨。否定自己让自己很痛苦,然而人总是要面对现实的`,自己的兴趣是什么,自己喜欢什么,自己适合做什么,这一连串的问号一直让我沮丧,也让我萌发了辞职的念头,并且让我确定了这个念头。或许只有重新再跑到社会上去遭遇挫折,在不断打拼中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定位,才是我人生的下一步选择。从小到大一直过得很顺,这曾让我骄傲,如今却让自己深深得痛苦,不能自拔,也许人真的要学会慢慢长大。

  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公司辞职于公司于自己都是一个考验,公司正值用人之际,所有的前续工作在公司上下极力重视下一步步推进。也正是考虑到公司今后在这个项目安排的合理性,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公司因我而造成的决策失误,我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我想在项目还未正式启动开始之前,公司在项目安排上能做得更加合理和妥当。长痛不如短痛,或许这对公司对我都是一种解脱吧。

  离开这个公司,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谆谆教诲,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也愿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挥优势,扬长避短,祝愿公司兴旺发达!

  辞职人:

篇5:员工辞职申请

  XXXX,

  很幸福,很幸运的和大家相处了3年多的时间,在这x年中我们一起加过班,一起幸苦过,一起为得到客户的认同欣慰过,在这x年时间中,能够得到各位的帮助和认同深感幸福,为各位领导和同志在我工作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和支持深表感谢。

  在这x年中,一起进步,一起成长,一起把我们的工作做好,汗水终得到回报,我们的系统越来越完善,和客户的实际越来越紧密的结合,我很高兴3年来或者更长时间来我们的付出和努力得到了印证。

  和各位领导和同事的和-谐愉快的工作是一段很难忘的幸福的经历,我为有这样的Open的思想和心态的工作环境和人际环境感到无比的轻松和骄傲,我想这一定是我人生历程中的一段很美好很美好的经历和回忆。

  感谢大家在这段时间对我工作中帮助,无言以表,再次感谢!

  因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和家庭规划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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