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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教育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编辑:制度大全2020-09-13

专业教育岗位职责

执业律师北京盈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盈科1)具有良好的法学专业功底、良好的专业教育背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已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并独立执业一年以上,具有较强的业务开拓能力,有稳定案源;

(3)业务领域发展成熟,具有一定的专业化服务能力,能独立承办某一专业领域案件或非诉讼项目;

(4)工作作风严谨、执业操守良好,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及创新思维。

专业教育岗位

篇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

第四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是我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市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

第九条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条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

第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数量应与本单位中方人员的数量保持适当的比例。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职务。

第三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条件

第十三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须达到《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

一、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状况

1.聘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协调本单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2.有固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也有明确的分工,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3.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4.为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员。

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

1.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外籍专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

2.聘用目标明确。

3.有教学(科研)评估和鉴定制度。

4.有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

三、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有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能力(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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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四、聘用经费的保障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有保证。

2.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均年经费不低于本地区规定数额。

3.外籍专业人员的工资能保证其基本生活开支。

五、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渠道情况

有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合法渠道并了解其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第四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是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达到我国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标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第十六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依据以下程序:

一、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提出资格认可的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送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资格认可手续。

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代办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可手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标准,对申请单位审核认可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

四、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批准申请单位的资格认可,签发《资格认可证书》,必要时与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审定。

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其办学申请正式注册后,方可按照上述程序申请聘用专业人员。

第五章处罚

第十八条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罚有警告和吊销《资格认可证书》两种。警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吊销《资格认可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国家外国专家局也可直接实施各项处罚。

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罚主要依据有关法规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处罚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国家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实行年检注册制度,获当年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为有效证书。持未获当年注册的证书或无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属非法聘用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执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已获有效《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与外方合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不需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与外方合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须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

第二十一条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办的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图书馆工作职责专业教育

图书馆在校长领导下负责收藏、管理书刊资料,为教学科学研究和培养又红又专的建设人才而服务。其职责如下:

1.合理分配书刊、资料经费,组织草拟图书建设计划,通过各种途径积极采购书刊资料,。注意收集与本校专业有关的国内外最新艺术科学技术成就资料。

2.做好书刊资料的分编、流通、阅览和管理工作,合理组织藏书,充分发挥书刊资料的作用。

3.开展参考咨询、读者辅导、推荐新书、编印书刊资料目录和馆际互借等工作。

4.办理书刊资料的清理、

篇4:保安员岗位职责专业教育

学校门卫隶属总务处领导,同时接受人保干事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1.提高警锡,坚守工作岗位,善于观察出入人员动态。对推销产品等闲杂人员禁止进入校内,与学校有相关业务联系的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准许后,方能进入学校。

2.指挥机动车辆按指定的位置放好,严禁乱摆乱放。

3.上课期间禁止校外车辆进人学校。与学校有工作或业务联系的车辆,必须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才能进人,并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4.上课期间禁止在校学生离开学校,特殊情况必须凭班主任写条批准方能离开学校。

5.门卫电话是值班电话,原则上不对外。教师或学生如有急事需要打电话的,通话时间不得超过三分钟。

6.负责报纸、杂志、文件、函件、电报等邮件的收发保管,要做到:发送及时、准确、不丢失、无差错,并做好保密工作。

7.下午放学和晚自习后,要检查教室、琴房、办公室空调机、风扇、电灯是否熄灭,各处门窗是否关好、锁好,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做好登记,及时反映。

8.对校内异常动态和不安全因素,要仔细观察,随时记载,及时反映。如遇突发事件,立即与辖区派出所取得联系或打110报警电话,取得他们的支援和及时解决问题。

9.晚上10点锁校门,无特殊情况不开门。

10.超过10点回校的住校学生,必须进行登记,并在次日向学生科反映。

篇5:保管员岗位职责专业教育

学校校产保管员在总务主任领导下,负责学校校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教学、生活及其他用房的管理、保管和维修工作。

(1)开学前,保证每个教室、办公室和其他教学用房门窗、玻璃、照明设备、桌椅及其他设备的完好。开学初,由校产保管员逐一点交,由使用班级或部门负责人验收签字。交接表一式两份。如有损坏和丢失,由使用班级或部门负责。

(2)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室、食堂等处门窗玻璃必须保持完整,墙面要经常保持整洁。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损坏率不得超过2%。

2.负责学校课桌椅、办公桌椅、各式橱柜及其他家具的收发、保管及维修工作。

(1)保证每个教室课桌椅齐全、完整。

(2)办公桌椅要按人配齐。多余的办公桌椅也要及时维修,保持完好。

(3)橱柜及其他家具,要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经常完好。

3.对电扇、空调、窗帘等防暑降温设备,每学期要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查、保养或维修,以保证全部完好。

4.对经管的各类服装、被盖、旗帆、红幅等物品,要经常保持其整洁完好。

5.各类财产的增减,要及时记人财产账。记账时,要逐项记载,并做到:登账及时,数字准确,书写整洁,账实相符。

6.对办公用品、清洁用品等低值易耗品,均应有详细收支账册。每月末,要按类、按人进行结算、盘点。年终要进行全面结算和盘点。

7.通过实践,逐步掌握各类教学用品和办公用品的月消耗量和年消耗量。要保持一定的库存量,既要保证供应,又不能过多积压。

8.负责小型修建、零星维修的材料验收、领发和保管工作,并分类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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