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规定 - 制度大全
制度大全 导航

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3-12-19

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规定

1、收集对象:

  对人事档案委托本中心管理的人员,在代理期间形成的人事材料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2、收集范围:

  (1)履历材料:履历表及其它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2)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材料;

  (4)考察、考核、鉴定材料: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挂职锻炼考核 (5)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6)学历学位、培训材料:毕业生登记表、成教类教育学籍材料、授 (7)职业资格、职称材料:职业资格、教师资格认定及职称评聘登记表及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8)反映科研学术水平材料:科研工作表现材料、业绩、科研成果等;

  (9)政审材料:入党、入团、入学、参军、提干、出国等形成政治审查材料;

  (10)更改(认定)材料:更改姓名、民族、籍贯、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及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11)入党入团材料:入党入团志愿书,申请书,转正材料以及退-党、退团材料,党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材料,参加民-主党派的材料等;

  (12)奖励材料:创造发明奖励材料,组织正式命名授予的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审批表,嘉奖、通报表扬材料;

  (13)处分材料:违反党纪、政纪、国法所受的党内外处分,取消处分和甄别、复查、平反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检查材料等;

  (14)招录、任免、工资等审批材料:招工录用、任免、工资调整、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

  (15)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鉴定材料及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16)其他材料: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等代表会形成的材料,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治丧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人事争议仲裁等材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注: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13)12号)文件及组织部转发中组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组通字[2013]37号文件精神拟定。

篇2: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着重收集反映职工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业绩等材料,有效地为人事工作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一条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第二条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条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四条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第五条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学生(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学员思想小结(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

  第六条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业务自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七条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文或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第八条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证据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第九条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第十条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已批准转正的)、入党申请书(1—2份系统、全面的)、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自传、综合性政审材料及有关的证明、考察材料、党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组织意见、登记表;整党工作中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事实的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记载组织意见的入党志愿书可收集归档);退-党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优秀团员事迹材料、退团材料。

  (三)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国家科技奖(含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团员等审批(呈报)表、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登记表、立功、受勋、嘉奖、通报表扬等以及在其他工作中形成的表彰材料。

  第十二条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撤消处分的有关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结论)、上级批复、离婚材料等。

  第十三条干部任免、调动、军队干部专业安置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包括所附的考察、表现情况材料)、干部调动鉴定、组织审定的表现情况材料、考察材料、公务员过渡登记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授予(晋升)军(警)衔审批表、转业鉴定、定级定工资材料、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考试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报考登记表和录用审批表、考察材料、聘用审批表和合同书、政审结论和有关证明材料、考核考察材料、续聘、解聘和辞退材料、辞职审批材料等。

  第十五条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登记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享受专家特殊津贴的呈报表、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批复材料等。

  第十六条办理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因公出国(出境)审批表、备案表、在国外表现情况材料或鉴定材料、因私出国(出境)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七条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政绩材料等。

  第十八条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有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有关材料、新录用干部体检表和毕业生分配工作体检表等材料。

  第十九条办理丧事形成的有关材料:悼词、生平、报纸报道消息、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遗书。

  第二十条其他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篇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制度

  1、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单位和部门,应在材料形成后的半个月内,按照归档范围,及时报送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归档,并形成送交制度,责任到人。

  2、各单位(省直、市地)可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或补充表(但事先应经组织部同意),写自传,做鉴定等,充实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3、报送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内容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否则,退回补办。

  4、归档材料统一使用16开办公用纸,使用碳素墨水或兰黑墨水,用毛笔或钢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及红色或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干部人事档案正本存材料原件,副本可存复印件。

  5、归档材料份数,目前要求一律一式两份。

  6、报送时要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转递通知单》或《干部人事档案零散材料移交表》,办理交接手续。

  7、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应与材料形成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主动收集。

  8、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材料,要认真检查鉴别,发现材料残缺不全、内容不真实、手续不完备等,及时退还,并要求补办,经认真鉴别后再进行登记、归档。

  9、对收集的材料,鉴别后及时归档入卷,不长期积压。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