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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员工奖惩考核条例

编辑:制度大全2023-12-27

旅行社员工奖惩考核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公司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更好地规范员工行为,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黎明旅行社全体员工。

  第三条:奖惩原则:依法、有据、及时、公开、奖勤罚懒、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条:奖惩分为:嘉奖、小功、大功、申诫、小过、大过、免职七种。

  第五条:各类奖惩办法如下。

  员工有下列优秀事迹之一,公司将视贡献大小给予嘉奖、记小功、记大功等奖励:

  1、嘉奖:(奖励人民币100元,年终绩效评分加一分)

  (1)业绩良好,工作效率优异者。

  (2)服务态度良好,受客户赞赏,有事实证明者。

  (3)对公司开源节流有功劳者

  (4)维护公司声誉,有事实证明者。

  (5)主管领导属员推行业务及培训热心积极,成绩优异者。

  (6)协助办理非本职工作,确有功绩者。

  (7)对经办业务提出意见,经采纳有效者。

  (8)其他优良表现足以表扬者。

  (9)全年无病事假者。

  2、记小功:(奖励人民币200元,年终绩效评分加3分)

  (1)季度内工作努力,经连续认定卓越者。

  (2)对拓展业务、创造营运绩效、降低成本、增加盈利有重大贡献者。

  (3)研定业务或管理计划、方案、规章、具体可行,经实施成效卓著者。

  (4)执行临时重要任务,能把握时效,圆满达成者。

  (5)对突发事件处理得当者。

  (6)事先发现重大错误或不良弊端,因而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者。

  (7)管理人员督导下属员工,在一年内遵照应收账款规定操作者。

  (8)管理人员对下属员工奖惩分明,提报奖惩事件积极,从而帮助改善工作绩效者。

  (9)认真学习,刻苦专研,提高专业职称者。

  (10)其他具体事实,经公司认可,得与记功表扬者。

  3、记大功:(奖励人民币500元,年终绩效评分加6分)

  (1)对社会有特殊贡献,提升公司名誉形象者。

  (2)适时消除意外或重大事故,使公司免除或减轻严重损失者。

  (3)对经办业务或公司管理经营提出创见、计划、方案一经采纳,确有重大效益者。

  (4)督导属下进行计划、策略而对公司业务经营、管理效率等具有卓越贡献者。

  (5)有其他重大功绩,经公司认可的。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申诫、记小过、记大过、免职等处分:

  1、通报警告批评:

  违反日常考核条例,情节较轻的,在周办公例会上给予通报批评。同一类事情连续通报二次则年终绩效评分扣1分。

  2、申诫(处以20元扣款,年终绩效评分减1分)

  本条主要解释依据为:日常规范类,虽有过失,但基本与他人,与公司无大碍者。

  (1)违反旅行社日常考核条例的;

  (2)值日时卫生没有达到要求的;

  (3)对经办之事务,未能按规定如期完成而延误工作者、未尽职责,积压文件,延误工作时效者。

  (4)管理人员管理不力,致下属员工在工作上发生错误而贻误公务者。

  (5)遗失公务资料,情节轻微者。

  (6)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7)工作怠慢不力,绩效低下者。

  (8)工作时间不遵守规定,擅离职守者:开会、培训迟到者。

  (9)仪表不整或工作场所内大声喧哗者。

  (10)各类报表未按时送交者。

  (11)关机或长时间无人接听电话并在一小时内没有回电者。

  (12)门市客户接待不主动热情者。

  (13)当月迟到超过五次以上者。

  (14)内部文件资料和对客资料上出现错误者。

  3、记小过(处以50~100元扣款,年终绩效评分扣3分)

  本条主要解释依据为:有明显过失,与公司内部运作、同事之间造成不便者

  (1)违反旅行社各项制度者。

  (2)违反工作程序或未填写工作核查表者。

  (3)工作或职务上疏忽错误,情节严重,或上班时间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4)遗失重要文件者,泄露客户资料及公司商业秘密者。

  (5)拒不配合公司重大策略或实施的项目,致使公司业务或工作开展受影响者。

  (6)委托他人代替签到或伪造出勤记录者。

  (7)不服从主管指导监督,损害他人名誉或言行乖谬,制造是非、破坏团队、造谣生事者。

  (8)在外行为不检,赌博、酗酒、打架而有损公司形象者。

  (9)合同内容填写不规范或未及时填写结算单者。

  (10)同一事件受申诫处份仍再犯者。

  (11)导游未及时报账或未能准确通报所带团队费用增减情况者(外出带团期间除外)。

  (12)工作、服务过程中,引起顾客不满或发生争吵,情节较轻者。

  4、记大过――(处以100~200元扣款,年终绩效评分扣6分)

  本条主要解释依据为: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给公司内部运作造成不良后果者。

  (1)巧立名目,未向上级领导汇报而向客户超收费用者。

  (2)挪用客户缴收款项,不实时缴回会计者。

  (3)未经许可在外兼职从而影响业务运作者。

  (4)对部属过失袒护、包庇或监督不严玩忽职守者。

  (5)工作不负责,损坏公物,扰乱工作秩序,损害公司名誉者。

  (6)玩忽职守,贻误公务,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7)导游带团过程中被游客投诉者。

  (8)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已按规定进行赔偿者(附赔偿规定)。

  (9)同一事件受记小过处分仍再犯者。

  (10)工作不负责,造成客户不满,损害公司名誉者。

  5、免职(给予立即解雇处理)

  (1)侵占、偷窃同仁或公司财务者。

  (2)利用职权接受贿赂或行贿经查属实者。

  (3)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影响公司声誉或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4)毁损、伪造、变更或滥用公司重要文件、人事资料或信件者。

  (5)泄露公司机密致公司蒙受损害者。

  (6)公然威胁、侮辱上级,情节严重者。

  (7)违反其他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定,情节严重者。

  (8)年度记大过两次者。

  (9)违反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道德良知等恶性事件。

  第六条:给予员工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楚事实,取得证据,小过以上处分应经过周办公会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七条:对员工进行处罚,应书面通知本人,由办公室开罚单并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受处罚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解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免职的除外)。

  第九条:所犯错误,本文件未能约定到,则参照每条处罚的解释内容酌情评估。

  附:赔偿规定

  1、从事本岗位工作半年以内,同类型过失,第一次个人承担50%,第二次全额赔偿:从事本岗位工作半年以上,第一次个人承担70%,第二次全额赔偿。

  2、从事本岗位工作一年以上者,工作不负责的,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由个人承担全部损失。

  本规定自2014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考核条例作废。

篇2:考勤考核考绩奖惩制度

考勤、考核、考绩奖惩制度

  为充分调动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规范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力,真正体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考勤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作息时间表》准时上、下班,不

  得迟到、早退或无故旷工。凡考勤或检查发现存在上述现象的人员,均按《考绩奖惩规定》予以处罚。

  2.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每天认真填写《考核记事手册》,并注意保存,以备考查。

  3.各科室应指定一名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办事公道的人兼任考勤员,负责本科室的考勤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的《考勤表》报送人事教育科,人事教育科凭各科室考勤通知计财科发放当月工资。

  4.年中、年底由人事教育科将考勤情况汇总予以公示,并记入个人考核表进档。

  二、考核

  1.考核依据:以《事业单位考核暂时规定》和中共湖南省纪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受党纪、行政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基本原则。

  2.考核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衡量,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前提下,着重以履行岗位职责或任期目标的工作实绩为内容,重点考核所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3.考核步骤:先由本人进行年度述职,再由群众评议,所在部门签具意见,局目标管理考核小组审核评定结果,报局党委批。

  4.考核等次: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评定优秀等级的.人员可给予嘉奖以上奖励,奖励分为嘉奖和一、二、三等功。

  5.凡连续考核为合格以上人员,一般可参加工资正常晋级,考核未合格者,不得参加一年一档的正常晋级。

  6.受处分人员考核规定:

  ①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级;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级。

  ②受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底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级。

  7.考核表和考核结论进入个人档案,凡不参加考核者,一律视为不合格。

  三、奖惩规定

  1.每月请事假超三天(不含三天)以上,十天以下(不含十天),每天扣款60元。请事假超过十天以上(含十天)扣除当月水上作业补助津贴。

  2.全年累计请、休假四十五天以上的扣除6个月水上补助津贴,全年累计病假超过90天以上的扣除全年年终奖50%。

  3.旷工一天扣款200元,全年累计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不足十天,每天扣款400元,全年累计旷工超十天者,开除公职。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扣款20元。

  ①当月迟到、早退二次的; ②未经同意,通知开会迟到的; ③未按要求着装的; ④无故不参加公益活动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扣款200-1000元。

  ①工作中出现差错,延误工作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②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③擅离工作岗位的;

  ④不能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或影响整个工作进程的;

  ⑤由于保管不慎或人为责任,造成公有财产损坏和丢失的(不免除按规定赔偿责任);

  ⑥同志之间闹不团结,打架骂人的;

  ⑦不遵纪守法(包括家庭子女)被治安,刑事处理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⑧凡业务、政治学习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⑨由于行政执法错误造成官司败诉和国家赔偿的(指直接责任人);

  ⑩凡上述各款中未涉及的其他由于个人原因违反本单位制度或导致工作延误或给本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篇3:带班下井考核与奖惩制度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带班下井考核与奖惩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

?一、本矿矿级领导必须严格执行本矿制定的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和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矿级领导指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总工)的副矿长。

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他矿级领导不得少于13次,如因当班应带班下井的领导不能下井,必须由本人与其他矿级领导调配,确保每班都有矿级领导带班。

?三、对应带班下井的领导当班没有下井,且未请假或未找人顶班的,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四、领导下井带班作业及进行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检查信息卡》,安全员负责领导安全检查信息卡的收集整理,调度室建立领导入井考核记录,对完不成下井带班作业次数的,当月每少一次下井带班罚100元。完不成查处安全隐患及“三违”人员任务的,每少一项处罚50元。

?五、下井带班领导必须及时填写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未填写或者作假的一次罚款100元。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六、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应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掌握当班入井人数,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和建设;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如果带班下井领导不认真履职,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对本人处以100元-500元的罚款。

?七、用增加福利待遇来推动矿级领导轮流入井带班,与工人同下井、同升井制度的落实。入井带班要求矿级领导与工人同下井、同升井,因此要适当提高轮流入井带班矿级领导的福利待遇,用好的待遇推动制度的落实。对下井带班领导在月底按考勤表发放下井津贴补助,一般按每天50元。并根据工作成绩在年底给予奖励。

?八、对应带班下井的领导当班未下井而发生事故的,对该领导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般轻伤事故,处以医疗费的5%,发生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的,按规定逐级上报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接受处罚。

?九、矿委会根据矿领导的下井情况,发生每起事故的当班领导履职情况等,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对跟班到位无事故的领导予以奖励,对跟班数量不够,工作不到位或因跟班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领导视情节予以处罚。

四川德福集团俊龙矿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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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飞正科技绩效考核奖惩制度

飞正科技有限公司绩效考核及奖惩细则(草案)

第一章考核目的

为强化员工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保证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执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公司整体工作效率,从而为公司经营战略方针和经营目标的制定和调整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

销售部、生产部、彩印车间、复膜车间、抽边、切缝一体机

第三条考核原则

1、以公平、公正、全面、客观的原则为主导;

2、以组织目标、6S现场管理为主要依据;

3、考评工作中,坚持对事不对人,重视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以发展的眼光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时间

1、公司实行每周不定期两次考核制度,考核结果每月统计从发放工资中兑现。

第五条考核形式

根据各岗位KPI考核细则,考核目标分类量化评分,实行100分制。以考核工资权重(基数)与得分比,核算考核工资。

第六条薪资结构分解及KPI考核内容分解

一、计时薪资结构分解

二、计件工资单价标准

三、KPI考核内容分解

1、销售部绩效目标分解

8、胶印车间绩效考核目标分解

篇5:危货运输管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危货运输管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八、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调动车队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强化车队内部管理,表彰好人好事,惩处违章违规行为,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确保车队的服务方针和规章制度的顺利贯彻执行,使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得以保障,打造车队服务品牌,制定此制度。

一、车队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新增安全目标任务。每年由法人或法人委托分管副总分别与有关人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负责进行考核。

二、车队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签约目标责任部门负责将安全目标考核等安全专项目标逐项落实,责任到人。年终对责任人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三、本车队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的评比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注重安全管理实效的原则;

四、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

1、考核贯彻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驾驶员和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紧急状态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完善;

2、考核运输过程中车辆违章及事故次数和人员伤亡等情况。

五、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主要程序

1、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为上年12月21日至当年12月20日,并将结果于12月31日前报车队;

2、考核采取100分为优,85分以上为良,85-60分为合格。当年发生一次交通事故,一律作为不合格。

3、车队安全部将审查意见提交车队安委会研究决定;

4、考核优秀的驾驶员奖励500元,考核为良的驾驶员奖励200元;

5、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对其进行安全告诫并将通过宣传栏通报批评并对该驾驶员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运营工作。

6、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安全管理

危货运输管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工作。

六、奖励细则

1、在一个考核年度内,遵守车队各项规章制度,表现优秀的驾驶员在年底可参与车队年度优秀驾驶员的评选,优秀的驾驶员奖励500元;

2、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英勇斗争,保护国家、企业车队和人民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被新闻媒体报道表彰的,车队奖励300元,被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车队奖励500元。

3、对一贯坚持优质服务,为企业车队赢得荣誉的、被上级授予市级优秀驾驶员的荣誉称号,车队奖励500-200元。被授予省级优秀驾驶员荣誉称号的车队奖励500-1000元,被授予全国优秀驾驶员荣誉称号的,车队奖励1000-2000元。

七、处罚细则

1、交通违章驾驶员在接到交通违章通知书后,一周内必须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将处

罚单交回车队存档。违者由安全负责人当面提出告诫,其行为记入劣迹档案并作为年终安全生产评比一票否决依据。每年度驾驶员营运过程中有交通违章行为的,所有扣分和罚款均有驾驶员承担。

2、每年度驾驶员未按时参加车队组织的各项安全学习、会议、培训工作的,一次未参

加车队处以50元违约金;

3、驾驶员未按期对车辆及装置进行各级维护保养及检测审验工作的,一次未按期车队处予50元违约金;

4、驾驶员未配合车队进行回场检查及路检路查的,一次未配合车队处予50元违约金;

5、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被进行书面告诫经教育后未整改或被2次告诫的驾驶员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6、为了加强对事故处理的完善性,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在营运过程中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的处罚如下:

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德兴铜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几点制度:

1.对事故单位和事故相关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事故发生单位处5000元以上

危货运输管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10000元以下的考核,对责任人给予3000元考核,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1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2.2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2.3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2.5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发生轻伤事故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考核;

4.相关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事故,对相关管理人员依照下列规定考核:

4.1发生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考核。

4.2发生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考核,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4.3发生设备事故,按运输部《设备事故管理细则》考核。

4.4发生铁路运输行车事故,按《铁路运输行车事故处理办法》考核。

4.5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考核,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5.发生一般伤亡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6.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处理的事故;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符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8.交通事故的处理:

8.1根据公通字[1991]113号《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交通事故按照交通事故的损害程度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类,具体标准如下。

8.1.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8.1.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8.1.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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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8.2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按以下办法考核:

8.2.1负事故全部责任:按事故直接损失的8%考核。

8.2.2负事故主要责任:按事故直接损失的6%考核。

8.2.3负事故同等责任:按事故直接损失的4%考核。

8.2.4负事故次要责任:按事故直接损失的2%考核。

8.3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的最低考核不少于500元,考核金额超过2000元时,按2000元考核。

8.4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的最低考核不少于1000元,考核金额超过10000元时,按10000元考核。

8.5发生重大(含)以上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的最低考核不少于2000元,考核金额超过20000元时,按20000元考核。

8.6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程度极大的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事故责任者予以考核外并给予行政处分。

8.7事故直接损失是指由事故原因产生的直接损失费用。

8.8交通事故除对事故主要责任人进行考核外,各单位对负主要责任的驾驶人员应分别视情况给予停驾待岗处理:直接经济损失在二万元(不含二万元)以内的可视情节给予一个月以内的停驾待岗处理;直接经济损失在二万元(含二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不含十万元)以内的可视情节给予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停驾待岗处理;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可视情节给予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停驾待岗处理。

8.9相关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交通事故,按运输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考核。

八、安全生产优秀驾驶员评比细则

1、严格遵守车队规定的各项制度;

2、本年度无交通事故;

3、本年度无交通违章;

4、本年度无投诉。

九、安全生产良好驾驶员评比细则

1、严格遵守车队规定的各项制度;

2、本年度无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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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年度无交通违章;

4、有好人好事记录。

本制度从发布日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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