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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保卫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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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保卫制度

?一、守库员负责库区安全警卫工作,是库区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守库员应经公安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遵守《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二、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交接班,不允许私自代班、顶班,严禁空岗;对库区范围、库房周围要定时、不定时地进行巡逻检查;在交接班时,双方必须共同检查一次,确认无误后做好交接班记录,记录要长存备查。

?三、工作认真负责,对出入库人员要认真查问,验明证件和本单位领导审批手续,并做好外来人员登记(含入库时间、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车辆牌照号、入库目的、值班员签字),由单位有关人员领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发生争执或问题,应及时报告本单位领导处理。

?四、所有入库人员均应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其它危险品,并闭手机等通讯工具,车辆应戴好防火罩等安全设施。

?五、对有关检查人员,也要求其出示有关证件或由本单位领导陪同方能入库(均需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一律谢绝入库。

?六、要提高警惕,严加防范,如发现库区有可疑人、物等不正常现象,应及时或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部门。

?七、值班时间严禁喝酒、睡觉和从事其他娱乐活动及会客留宿。

?八、尽职尽责做好库区检查工作,设施、消防、通讯、技防设施要做到会使用、会报警,并保持库区整洁。

篇2:民用爆破器材流向管理制度

为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的规范专用,减少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用爆破器材要定人审批后才能领用,未经过审批的人员不得领用民用爆破器材,冒领或没有凭证发放,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为做好民用爆破器材的专用管理,做到即领即用,用完退回,不得将爆破器材乱扔乱放,违反规定者将按相关规定执行,领用要做好各项进出登记。

三、各项登记要与实际相符,库管员要做好发放前的审核检查及退回时的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反应,不得拖延,更不得隐瞒不报。

四、库管员不得发放有问题的爆破器材给领用人,对已经发现有问题的要与其它完整的区分开来,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五、生产管理人员要及时核查爆破器材的去向登记,发现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的,要及时终止或制止使用,做好防范工作。

篇3: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

为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家有关部门相继颁布《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管理规定,提出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应满足下列安全生产要求:

1.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其他岗位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6.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生产厂房、储存仓库、设备仪器和工艺装备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7.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8.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采取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10.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12.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建设、生产和经营中,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篇4: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祁东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综合应急处置能力,对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实施迅速、及时、有效的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科工安[2006]21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和储存过程中发生的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科学应对

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习,提高防范意识。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提高应对民爆物品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救灾能力,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1.4.2企业主体,分级响应

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要科学制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过危险源评估、危险因素辨识、事故类型与危害分析、应急救援措施制定和专家评审等过程,并经过演练形成规范、简洁、实用的应急预案。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事故大小、危害程度、快捷有效控制和救援的要求,实施分级响应,开展应急救援。县、乡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组织各种资源,发挥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作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县、乡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上级民爆物品主管部门和专家参与。

2、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

祁东县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体系由县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机构和省、市民爆行业事故应急专家机构组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照法定职责和相关责任制分级负责,并分别与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相衔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2.2应急机构

成立祁东县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安监局。

发生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时,县安监局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时将应急指令下达到有关企业事故应急机构,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主要职责

2.3.1贯彻省市有关事故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3.2负责全县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的制定、修订、管理和实施;

2.3.3监督指导全县民用爆破器材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工作,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

2.3.4组织开展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机构和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2.3.5将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纳入地方应急救援体系;

2.3.6按有关规定,及时将重特大事故信息、上级领导指令上报或下达。

2.4全县各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全县各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机构是本单位应急工作的组织和执行机构,包括指挥机构及警戒、疏散、救援、救护、通讯、后勤保障等。

2.4.1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4.2针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制定、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2.4.3根据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2.4.4发生事故时,按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与保护、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

2.4.5本单位救援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时,及时向社会救援机构求助。

3、应急响应等级及内容

针对企业内发生燃烧、爆炸等经营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实施的应急救援行动,分为以下四级:

I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社会危害及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发生特大事故,除按国家规定立即上报外,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

1I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发生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社会危害及影响重大的事故。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县政府应急救援机构报告,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启动相应的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III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发生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向县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应根据事故发展和应急救援需要启动响应的预案,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

IV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在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的同时,应当向县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机构、县安监局报告。

4、应急响应程序

4.1事故的接报及信息转报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应急机构接报人应对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单位,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损失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及现场保护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判断,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进行记录,并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应急机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接报的应急机构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的同时,应密切跟踪事故情况,保证应急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递,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情况。

4.2事故应急救援指挥

有关事故应急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响应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调集应急队伍,组织实施抢险救灾、救护等救援工作;密切跟踪应急救援情况,向上级和地方应急机构通报情况;上级和地方应急机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调动应急力量,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支援工作。重大事故动态和应急信息应及时上报、下达。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公布简要信息,并做好后续报道工作。

4.3事故应急救援终结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事故应急机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领导批准,事故应急程序终结。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的事故调查组正式进驻事故发生单位后,应急机构应向事故调查组移交必要的事故情况材料,并总结事故应急经验,补充事故应急消耗装备、器材,使之恢复至备防状态。

5、应急保障

5.1组织领导保障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由主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并保持相对稳定。

5.2规章制度保障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责任制、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应急队伍培训上岗制度、定期演练制度等规章制度,确保应急工作有章可循、周密细致、常备不懈。

5.3应急队伍保障

根据平时情况结合事故应急的需要,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要合理设置事故应急专家队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和其他应急队伍。应急队员应选择身体好、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以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5.4资金保障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应急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维护、应急救援装备和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等的必要资金应予以保证。

5.5器材物资保障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应急机构应当根据各自应急预案和相关救援工作的需要,事先做好各种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的自防自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护、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等事故应急器材装备的准备,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6、应急救援准备

6.1应急教育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的事故应急、应知、应会教育,自防、自救教育等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应急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

6.2救援培训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机构应针对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物资保障队伍的需要开展专业培训,满足事故应急工作对应急队伍专业素质的需要。

6.3实战演练

根据事故应急的需要不定时组织实战演练,以提高应急指挥、应急通讯、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的协同配合行动能力。

6.3.1事故报告与信息保障

包括事故现场人员或发现人员第一时间的报告;应急机构的接报及其响应;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报告;对外围应急支援的请求。

6.3.2事故第一现场应急

事故发生部位第一时间的现场人员疏散、避险或处置等。

6.3.3事故应急调度指挥与抢险救援

包括指挥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预定位置指挥抢险救援;应急信息系统保障;各应急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抢险、排险、疏导、警戒、救护、个人防护、对外部应急支援力量接洽、引导等。

6.3.4物资调动

包括应急抢险车辆、装备、器材、医疗设各、药品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6.3.5演练总结和预案补充

结合演练考核标准和实际演练情况进行总结,修改和完善预案,落实相关应急准备措施。

7、应急信息通讯系统

全县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行业的事故应急救援信息体系,由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通讯系统构成,并与县人民政府事故应急通讯体系相联接,以保障应急信息和情况的及时传递。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追究

8.1.1奖励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何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完成事故应急任务成绩显著,有效防止重大损失发生的;抢险、救灾、排险工作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它特殊贡献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8.1.2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认真执行预案,拒不执行事故应急救援义务,从而造成事故扩大,后果严重的;

2、违反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拖延、瞒报事故或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3、事故应急状态下不服从命令和指挥,严重干扰和影响应急工作的;

4、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资金、物资的;

5、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6、严重影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施的其他行为。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5: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湘阴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和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湘阴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民用爆破器材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编制目的

通过编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形成高效、集中统一的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充分发挥人员、设施、设备和仪器的最佳配置,明确责任,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恶性发展,从而使事故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三条救援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协同抢救、职责明确、结构完善、功能全面、反映迅速、运转高效、全民参与等原则。

第四条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全县境内所有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二章基本情况

第五条可能事故的预则

1、本县主要民用爆破器材有炸药、雷管、导火索。全县每年登记的库存量炸药1.3吨,雷管400枚;

2、本县民用爆破器材主要用于基建工程、氮肥制造、采石场、烟花爆竹生产等行业;

3、全县民用爆破器材主要集中在东塘、三塘、长康、界头铺、玉华、静河等乡镇;

4、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2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家、零售点700多个,采石场1家,

上述行业和地域都有可能发生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是我县范围内重点监控和预防的对象。

第三章应急救援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指挥机构

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在县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下,县公安局局长任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组组长,负责协调现场抢险救灾组、现场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供应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工作。

第七条抢险救灾的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现场抢险救灾组组成与职责

根据《湘阴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现场抢险救灾组主要由县安监局、公安局、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地单位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组成,县安监局局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及当地乡镇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讨论、研究、制定和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预测、掌握和分析事故发展的趋势,控制和减少事故损失;

2、负责及时组织制定抢险与救灾方案,并负责统一调集、指挥现场抢险救灾队伍,实施抢险救灾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抢救遇险人员,防范事故扩大;

3、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情况与事故信息的搜集、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县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抢险救援工作;

4、负责联络现场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供应保障组与善后处理组,统一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事故损失,降低事故负面社会影响。

(二)现场保卫组组成与职责

根据《湘阴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现场保卫组主要由县公安局和事故发生地公安派出所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由县公安局分管治安工作副局长任组长,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调集和指挥警力全面控制封锁和警戒保卫事故现场,防范事故扩大;

2、负责事故现场无关人员及可能受到事故波及范围内群众的疏散工作,减少事故损失;

3、负责事故现场有关物证、资料的搜集,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保护好事故调查分析的第一手现场资料;

4、负责侦查和分析事故性质,排除或锁定刑事犯罪。

(三)医疗救护组组成与职责

根据《湘阴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医疗救护组主要由县卫生局和事故发生地医院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由县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建、调集现场医疗救治队伍,迅速抢救受伤人员;

2、负责联系、安排救治医院,组织指挥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院救治,减少人员伤亡;

3、负责调集、安排医疗器械和救护车辆;

4、负责向外县及省市医疗机构求援。

(四)物资供应保障组组成与职责

根据《湘阴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物资供应保障组由县交通局、财政局、电力局、电信局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由县政府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其主要事责:

1、负责统一调集各类抢险救援物资和设备、车辆等,诸如吊车、铲车、钢管、木材、仪器、发电机等;

2、负责协调当地供电、供水部门,迅速恢复事故发生单位及发生地供电供水,确保抢险救灾正常进行;

3、负责协调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

4、保障公用通讯网络通讯畅通。

(五)善后处理组组成与职责

根据《湘阴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善后处理组主要由县民政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地乡镇和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由县政储办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当地乡镇和县民政部门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主要职责:

1、负责查清和统计遇难遇险、死伤和失踪人员人数名单,并向县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

2、负责接待和安抚遇难受伤人员及遇险失踪人员亲属,确保当地社会稳定;

3、负责理赔事故中遇难和受伤人员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

第四章应急救援程序和条件保障

第八条应急救援程序与要求

(一)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发生的重大事故的情况,如实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及县安监局,并有其迅速分别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2223205

县公安局值班电话:110、2219240

(二)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中遇险、遇难、受伤和失踪人数;

4、事故的简要经过;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7、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抢险救援的要求;

8、事故单位负责人签名和报告时间。

(三)县抢险救灾指挥组在县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后,立即按本方案主持应急救援工作,并通知其他各有关指挥组负责人。

(四)各指挥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确保立即到位,履行应急救援职责。

(五)各指挥组负责人、工作人员、专家及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应急救援通知后,应佩带统一制作的应急救援标志、劳动防护用品及有关仪器设备,迅速赶赴指定地点,参加应急救援。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使用企业做好事故的防范工作,建立严格的应急救援责任制,并做好相应的应急设备、医疗物品、仪器等物资设备,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措施。

第九条应急救援条件保障

现场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供应保障组及善后处理组由县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

抢险所需物资、调备、器材由现场指挥报告总指挥同意后,方可调用;

抢险救援经费经总指挥批准,报请县财政专项拨付。

第十条应急培训的内容和演习

(一)报警;

(二)疏散;

(三)炸药库爆炸、烟花爆竹爆炸、房屋倒塌等;

(四)不同水平应急者培训;

(五)人员集中清点、装备及物资器材到位(装车)演练;

(六)防护行动演练;

(七)医疗救护行动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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