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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审判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28

第三章圆桌审判制度

一、圆桌审判制度的概念与产生的背景

(一)圆桌审判制度的概念

1997年7月,圆桌审判在我国少年刑事审判中第一次被尝试,经过八年的探索与实践,各地少年法庭形成了各有特点的圆桌审判的经验,促进了圆桌审判方式的进一步发展。圆桌审判已成为少年审判工作中的一个亮点与特色。然而圆桌审判中仍面临着无法可依、没有配套的专门法庭与设备、各地做法不统一、社会评价有分歧等诸多矛盾与困惑。有些地方的圆桌审判探索陷于停顿甚至取消。圆桌审判是依据灵活性与严肃性相结合原则,变法台式审理为圆桌式审理的一种庭审方式。由于其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而广泛应用于基层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中,并成为当前少年刑事审判改革的一大亮点,但囿(yòu)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圆桌审判尚无明确的具体规定,致使该项工作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二)圆桌审判制度产生的背景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科学发展观都是各项工作的重要指导理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不仅促成执政理念的重大变革,推动着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转变,而且促使包括法治建设在内的社会建设和社会

管理机制的重大创新。推进法治和完善机制,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维护社会运行发展的基本秩序。只有不断提升我国的法治化水平,不断创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才能实现社会和谐,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作为社会矛盾和纠纷调处主阵地的人民法院能否肩负起这项重任,能否在最后一道防线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决定于法院司法能力的提升和审理机制的创新。

我国已经进入社会转型期和城市化加快推进阶段,伴随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诉讼技能提高,加之诉权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社会矛盾和纠纷必然大量涌入法院,这势必增加法院审理成本,冲击现有的审判机制。要扭转这一困境,根据历史经验,只宜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建立健全纠纷速裁速断制度,二是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审理机制。上述两种方法在实际中是可以并用的,但前提是司法资源相对宽裕,如果国家现有司法资源不足以建立一种新机制,那么只能就当前的审理机制进行适应性调整。就行政审判而言,情况更是如此。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历史短暂,审理机制中存在着诸多不足,短短的二十年也不可能像西方社会那样积累丰富的审判经验,进而创设一种新的行政审判制度。这就决定了我们只能立足现有的审判机制,通过适当借鉴,探索出适应实际需要的审理方式。

二、圆桌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是如何有效保障平等之问题。圆桌审判制度是建立在合议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平等基础之上的一种行政纠纷审理机制,能否切实有效保障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平等诉讼权行使,对于整个圆桌审判方式功能的发挥至关重要。要有效保障原告的平等诉讼权利行使,前提是不能克扣原告应有的法定权利,不应该将行政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业已赋予的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必须竭力予以落实。除此而外,真正有效保障平等,还需完善两方面措施:一方面积极行使诉讼指挥权,强化合议庭对事实认定、规则适用的阐明。在行政诉讼中,事实问题纷繁复杂,法律适用也不具备可预知性。尽管审判实践中都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和权利义务告知书,但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后,对于证据的提交期限、方式以及如何交换证据,对证明责任的负担及其后果,对庭审中证据如何认定以及适用何种法律、条款等具体规则,不知或知之甚少。而行政机关作为执法者,对如何评判证据、如何适用法律自身具备充足的理解能力,不需要法院过多进行释明,但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原告囿于自身实际,无法有效地理解事实认定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无形中就与行政机关形成了不平等的状况,导致双方交流协调障碍重重。

二是协调化解的效果问题。一项法律制度,是否具备实效直接关系着该制度的存在必要性。因此,圆桌审判制度能否促成纠纷协调,实现化解的预期目的,决定着该种审理机制的存废。从

行政审判实践看,圆桌审判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效果显著。然而,协调并非一帆风顺,尽管本质上行政诉讼协调也是利益的权?取舍,但官民矛盾所反映的利害冲突超越了一般利益冲突的界限,更多地具有时代性、典型性和广泛性。这就决定着与民事诉讼调解相比,行政诉讼协调存在着更多的不确定性。

三、完善圆桌审判制度的方法

要保证“圆桌审判制度”方式下的协调化解能够取得预期效果,除了要具备充足的耐性和丰富的经验,还需要着贯彻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公开原则。在圆桌审判制度下对行政争议进行协调必须要贯彻公开原则。贯彻公开原则基本要求就是“面对面”,而非民事诉讼调解所常用的“背对背”。这样做有利于充分保障原被告双方的参与辩论的权利,使合议庭的居中协调行为得到监督,赢得双方信任,特别是原告的信任,避免原告产生法官与行政机关“串通一气”的假象。

二是全局性原则。行政案件的协调,本质上是利益的权?妥协。行政案件??协调能否成功决定于能否及时有效地找寻到利益的折中点或平?点。因此,圆桌审判制度方式下,合议庭通过积极的阐明,告知现有利益状况于当事人知晓,以此为基础,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双方的诉求,提出可行的协调方式,并

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促进争议的化解,同时,还需考虑协调的结果对同一类型案件有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是协调执行力原则。任何法律制度,无论设计多么精准,如果没有强制执行力作为后盾,单凭道德说教和个人自觉,不会产生实效。只有隐匿在法律规则背后的强制力才能保证制度的落实。同样道理,行政纠纷经过“圆桌审判制度”方式协调后,如果促成双方和解,则达成书面的协议,审判实践中,原告根据协调达成的协议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审查后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纠纷得以化解。但是,法律并没有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按照一般理解,和解协议仅是对双方具有拘束力的合同,而合同效力并不及于强制执行力。因此,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协议达成后一方反悔或不履行协议的情形。这致使通过圆桌审理方式进行的协调化解丧失功效,纠纷依旧存在,也给以后的案件处理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所以,完全有必要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赋予协调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一方非因法定事由不履行协议确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协议一旦达成,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这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要求,也是彰显司法权威和法律稳定性的需要,更是为了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较为稳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协调执行力原则关乎整个协调化解工作的生命。确立协调执行力原则对于保障圆桌审判制度的运行效果极其重要,直接决定着该项审理模式的存废,应当进一步

引起关注和加强研究。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

不老的是江山,易逝的是红颜,淡看浮云散,潇洒天地间。人的一生,很短又很长,短的是快乐,长的是烦恼;短的是人生,长的是痛苦。

有些事是命中注定的,有些事是无法掌控的,有些事是不合情理的,有些事是不尽人意的。但无论发生了什么,都要淡然的去面对,坚持自己的原则,无愧于自己的良心,清清白白的做事,坦坦荡荡的做人。

什么是生活?是它发生在我们身上了,还是我们让它发生了?有人说生活是一杯酒,酸甜苦辣都有,有人说生活是一首歌,莺歌燕舞,多彩多姿,充满了幸福与快乐。

也许有些事情是因为我们经历了,才对这些事情有了深深的感触,即使同一件事情,发生在不同的人身上,也会有不同的感受。

我们总是往往去依赖一些事情,我们的内心,总是容易受外界环境的感染,总在不知不觉中被外在的因素所左右,所羁绊。

比如我新买了一件衣服,朋友说好漂亮啊,明天我也去买一件,我的心情就非常高兴。倘若有人说,你这衣服不好看,我就会有失落感。难道别人的一句赞美就这么重要吗?那是因为,我的内心有了某种期盼,而一旦这种期盼无法实现,就必然产生落寞与幽怨,心戚戚然。因为你把自己和外界联系在一起了,别人一句话就搅乱了你的心境,所以你的情绪就发生了改变。

很多时候,你把自己变成了情绪的奴隶,把原本快乐的心情交给了别人,让别人成了你快乐的主人。是因为你有欲望,有所求,而一旦你的欲望产生,你的烦恼也就随之产生了。

亲情,爱情以及友情,都是一样,当你对他们的期望值越高,或许你的烦恼就会越多,你的失望就会更高。因为你没有得到你想要的回报,孩子没考上好的大学,爱人没有一份体面的工作,朋友没有给你及时的帮助。

佛说,一切皆由心生。要想让人生变得快乐,就要找回那个真实的自我。首先要让自己的心获得自由,不受任何牵绊。学会做自己情绪的主人,这是做人的最高智慧。我的快乐我说了算,与心情有染,与别人无关,嘴长在别人身上,快乐是我自己的感受,我又何必让别人来主宰我的幸福?

人生最大的苦恼,不是拥有的太少,而是想要的太多。欲望越多,痛苦就越多,欲望越少,快乐就会越多。

什么时候你能做到心如止水了,你的人生也就尽善尽美了。要想追求快乐的人生,就要保持一份淡泊明志的心境,不悲不喜,不骄不馁,“达亦不足贵,穷亦不足悲”,豁达通透,荣辱不惊,静待花开,静赏叶落。

我们无法改变环境,但我们可以转换自己的心情,我们不能改变别人,但我们可以选择掌控自己,我们无可预知未来,但我们可以把握现在。一念天堂,一念地狱,得失往往就在一念之间。

人生看透但不能看破,看破红尘了,你就无法生存了,看破人情了,你就无法做人了,看破人生了,你就无法前行了。学会用心去悟,悟懂了人生,才会明白,明白了也就快乐了,快乐了人生也就圆满了。

世界很美,生活很好,不要自寻烦恼。人生苦短,要好好珍惜每一天,不给生命留遗憾。万事不可能皆如人意,花开还有花谢,日出还有日落,四季不可能常绿,只要我们在心中植一树菩提,生命之树就会四季常青,葱茏如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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