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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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品管理制度
废旧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对报废、积压、闲置物资的修旧利用,明确报废物资处理程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废旧物资是指报废的机器设备、工器具、库存积压物资、废旧管材管件以及经公司批准报废的其他物资。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1、各物资使用部门负责相应的废旧物资的识别、初步鉴定、报废物资的收集统计和交库工作。
2、使用部门、采供部、财务部负责欲报废物资的联合鉴定。
3、物资采供部负责报废物资的回收、整理、分类、建档和保管,并配合财务部销售处理。
第四条报废物资的认定
1、维修抢险、改线作业中拆回的废旧材料(设备)无法利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2、消耗性材料,超过使用标准,不能再使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3、工具类物品,因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4、有价值的包装物品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第五条报废物品的回收、保管、处理
1、所有报废物品由公司采供部统一回收。
2、各部门材料管理人员对废旧物资进行保管统计,定期向采供部呈报《废旧物资回收单》,采供部经理要及时对交回的报废物资进行分类、整理、入库、建档,并于每月底向分管副总和财务部呈报《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采供部依据规定做出处理。
3、在回收各类物品前,采供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鉴定,以免对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当废品处理,造成浪费。
4、执行交旧领新的物资(工具类)交旧时还需在综合管理部填写《交旧领新登记单》交采供部保管。保管按一对一原则登记交旧领新台账,并办理领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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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废旧物品库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规范售后废品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确保油料旧件存放安全。
(二)范围:废旧物品包括废机油,更换下的旧件(含保险事故和机修件),备件包装纸箱等包装物。客户要求自行带走的旧件不在此范围。
(三)、管理办法:所有废旧物品由备件部统一管理,包括存放,清理和处理,废旧物品收入,由备件部设立单独台账统一保管。
1、管理规定
1.1.维修过程中的用剩的零部件(大修包等)或辅料(油漆,机油,防冻液等)以及机油桶不得私自处理,必须存放于废油、废物室指定区域
1.2.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机修件(机滤除外)存放于废油、废料室。钣金件存放于钣金拆装件室,待车辆完工后三日内转存于废油、废物室
1.3.保修更换的零部件及时交给管理员处理,不得存放于维修车间
1.4.对于维修过程中更换下的旧件,特别是带有油渍(如转向油泵,燃油泵等)车间须负责清洁后交由管理员
1.5.每周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人员对存放于废油、废料室的物品进行整理,有利用价值或变现价值的存放于指定位置,无用的及时清理。
2、保管
2.1.事故车钣金件:对于保险公司要收回的事故件,暂存钣金旧件室,钣金组应作相应标记。
2.2.事故车机修件:对于保险公司要收回的事故件,暂存旧件室,机修组应作相应标记。
2.3.普通维修旧件:钣金件暂存于钣金旧件室,待车辆完工后三日内转存于废物室。机修件存放于废油废料室。油漆剩余辅料存放于油漆室继续使用。
3、废旧物品回收销售处理
3.1.废机油:每月由车间主任负责派人清理,定期处理,收入交财务。
3.2.保险公司回收旧件:车间在保险员监督下交给保险公司,并做好记录。
3.3.其他旧件:由车间定期通知废品收购商在财务的监督下回收,收入交财务。收集→存放→定期整理→定期处理→入账
3.31.收集——在维修过程中间用剩或更换的废旧物品集中存放于指定地方;
3.32.存放——将废旧物品进行分类,有利用价值存放于指定的地方,无利用价值的则清除;
3.33.定期整理——按一定时间间隔对存放的废旧物品进行整理登记;
3.34.定期处理——指派专人按一定时间间隔对存放的废旧物品进行清理和处置
3.35.入账——对处理所得或处理结果进行详尽的记录。
篇3:某医院废旧物品报废处理制度
人民医院废旧物品报废处理制度
1、凡单个物品价值在500元以上,被列为固定资产的各类物品(含棉布类),因使用时限过久,或因部件破损确实不能继续使用或需强制更新时,可予以报废处理。
2、需报废的物品必须由原使用科室一式3份填写财产报损申请单(500元以上的物品必须附上书面报告),由维修部门负责人或总务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按如下权限审批:
(1)原值单价在500元以内的物品,由主管职能部门批准报废。
(2)原值单价在500至2000元以内的物品,由主管院领导批准报废。
(3)原值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由院领导例会决定。
3、财产报废申请单经审批签字后,由原使用科室将申请单和实物交库房收存、建帐和待处理后销帐。
4、库房收到报废的实物后,应按如下权限处理报废物品:
(1)原值单价在500元以下的物品,由后勤管理科决定(数量在10件以上,应报告主管院长)。
(2)原值单价在500至2000元以内的物品,由主管院长决定。
(3)原值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由院领导例会决定。
5、库房处理变价物品作价时,必须有财务科和设备科或后勤管理科指派的人员在场。报废物品变价,原则上按3%-5%计算变价金额或按市场行情商定。采取拍卖形式处理的,按拍卖价处理;上级鉴定书有残值意见的,原则上按鉴定意见处理。
6、处理变价物品后,库房应将变价处理金额填入财产报废申请单,并于每季末将已销帐的财产报废申请单一道上报财务科。
7、财产报废后的变价收入,必须在收款3天内如数交入财务科,任何科室不得截留,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