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加班管理办法
教职工加班管理办法
为做好对加班的管理工作,规范办理手续和审批程序,以达到有效加班、有效休息和统一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要提高工作时间内的工作效率,凡能够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工作不要加班。确需加班,要保证加班人员八小时工作之外的休息时间。
二、凡需要加班完成的工作,须由处室主任填报加班申请单(加班申请单附后),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加班。
三、因时间紧、事情急,未能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者,必须在事后立即按上述要求补办加班申请。否则视为未发生加班。
四、如遇到大型活动需多人加班,由组织该项活动的处室主任办理全部加班人员申请手续。
五、办公室对加班情况每月统计清算一次,学校视情况确定加班补助或在不耽误工作的前提下由各处室主任安排加班人员调休。
六、各处室所报的加班人员、起止时间、事由等内容要具体真实,处室主任和分管校长要对实际加班情况进行督查和核实。
七、办公室每月对上个月加班情况进行公示。
八、严格责任追究,如有虚报加班等违规行为,学校将追回加班费,并视情况给予处分。
八、本办法从20xx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九、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办公室。
篇2:公司机关员工加班管理办法
公司机关员工加班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加班管理,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全体员工。
第二章加班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加班是指机关部门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及在工作日标准时间以外占用休息时间从事工作。
第四条员工应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提倡加班加点。
第五条部门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应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员工自行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正常工作时间外延点工作的,不按加班对待。
第3章加班程序
第六条部门安排员工加班的,所在部门填写《加班申请单》并报公司领导审批。部门考勤人员应按月收取《加班申请单》并在考勤表中记录,次月5日前随同考勤表报人事部。
第七条公司领导加班的,由办公室填写《加班申请单》,经办公室主任签字,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八条机关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值班的,办公室编制的法定节假日值班表作为《加班申请单》。法定节假日实际到岗值班的员工按加班对待,不需到岗的带班公司领导及部门领导不按加班对待。
第九条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的,不享有加班待遇。
第四章加班待遇
第十条员工加班给予加班工资或补休。
第十一条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以及与法定节假日连休的公休日值班加班的,法定节假日按员工日工资标准的300%,公休日按日工资标准的200%,工作日标准时间以外按日工资标准的150%发给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员工在平时公休日以及工作日标准时间以外加班的,部门也可在当年内安排员工同等时间补休,补休时间视同出勤,已享受加班工资的不再补休。
第十三条员工计发加班工资的日工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为标准。
第十四条员工每月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部分不再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范本职工加班制度公司加班管理制度的范本
篇3:加班工资考核支付办法
1考核范围:
三个基层中队所有在岗岗位人员和法定假日值班干部。
2考核条件:
2.1在不突破厂人事科下达的加班工资计划的前提下;
2.2单位员工实际工作日超过制度工作日的。
3.考核办法:
每月出勤21天(168小时)以上,每多出勤8小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4.考核标准:
公休日出勤每天支付加班工资20元
5.考核步骤:
班组考勤,由中队填报,大队调度编审,大队人事审核认定,大队主管领导签字,由财务计算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