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人社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行政调解调解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调解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实行行政调解员选任制度化和规范化,培养和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热爱行政调解工作,熟悉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的行政调解员队伍。
第三条担任行政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行政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第四条行政调解员一般从本单位工作人员中选任。
第五条行政调解员任期1年,每1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第六条行政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行政调解中心补选、补聘。
第七条行政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违法违纪的,由行政调解中心领导小组撤换。
二、行政调解登记与分流制度
第一条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行政调解登记与分流制度。
第二条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专门调解当事人矛盾纠纷。
第三条对群众要求调解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登记并进行汇总梳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指派分流制度。行政调解中心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及时分流指派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行政调解中心对每月未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登记分流后,均要进行梳理、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研究纠纷调处的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经中心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分流给有关业务部门调解员调处的,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经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责成相关部门调解员予以处理。
第七条中心对分流出去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应当及时调解。
第八条接受分流矛盾纠纷的部门调解员在接到中心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后,参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解处理。
第九条接受部门在处理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行政调解中心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问题解决后,应将结果随同有关资料报送行政调解中心;解决不成的,应及时将矛盾纠纷回流至中心解决。
第十条中心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要进行督察回访。
三、行政调解文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做好行政调解笔录,真实记录调解过程,妥善保管调解资料,对调解工作实行痕迹化管理。
第二条调解机构应当在案件调解终结后30日内,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调解申请、调解笔录、事实证据及调解协议等材料进行立卷。
第三条一般程序案件实行一案一卷,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
第四条行政调解案卷可由调解机构指定专人保管,也可送交本局档案室归档保存。
四、行政调解会办制度
第一条为了行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制定行政调解会办制度。
第二条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性质和内容,实施各相关业务部门联合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各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推诿。
第三条对涉及多个部门,而且一个部门调解不了的,或者由当事人直接申请又不宜交由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重大矛盾纠纷,由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决定,局长室牵头相关部门实行联合调解。
第四条按照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矛盾纠纷的牵头部门,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五条在进行调解工作前,应当按会议制度要求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调解工作应当按照"自愿、合法、积极主动、依法处理"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或相对人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书面的《行政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双方当事人或相对人按照《行政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
第八条如果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而一方当事人或相对人反悔的,应当引导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工作资料,由行政调解中心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备查。
五、行政调解考核评估制度
第一条各单位应当将行政调解工作作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对行政调解工作实施量化考核,细化指标,明确权重,与依法行政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因不当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引发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对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调解机构应当定期对争议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进行回访,了解各方履行协议的情况,督促各方自觉履行约定义务,巩固调解成果。
第五条本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本局范围调解的重大争议纠纷,及时跟踪调解进展情况,并做好行政调解后的效能评估。
六、行政调解督察回访制度
第一条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行政调解督察回访制度。
第二条案件调解终结后,按照"谁受理、谁回访"的原则,行政调解中心对调解完的纠纷应当进行督察回访。
第三条回访的重点内容为调解书的执行情况以及调解对象对调解员的态度、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回访调解对象对调解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及时发现掌握当事人的协议履行情况,督促、帮助当事人依法履行调解书。
第五条督办回访主要采取电话、短信、互联网、传真、信件、直接走访、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回访组整理后报行政调解中心集体讨论,责成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反馈当事人。
第七条对于在回访中,当事人对调处结果执行不满意或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的,由回访人员做好记录并呈报给本单位的主管人员,再分别反馈给案件承办单位或调解人员,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置。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工作规则(试行)
(青交法〔2016〕373号)
第一条为规范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交通运输领域行政争议,促进行业稳定,构建和谐交通,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及其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省交通运输厅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由省交通运输厅主持或者主导,通过说服教育,促使争议各方平等协商,依法进行协调、疏导和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公正、诚信原则,及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协调联系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由厅长任主任,分管副厅长任副主任,各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以及综合调处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二)听取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工作汇报;
(三)负责与省交通运输厅事务相关部门的行政调解沟通协调工作;
(四)负责行政调解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定。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当事人申请受理、案件登记;
(二)指导和安排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的调解工作;
(三)督促具体调解处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
(四)负责调解文书的送达、相关材料的归档和管理。
第八条行政调解工作方式:
(一)坚持预防在先。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排查和调处并行,加强矛盾排查,及时发现、准确掌握本部门实际存在和可能发生的争议纠纷,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防止纠纷激化和升级;
(二)注重调解效果。根据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积极探索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的行政调解方式。省交通运输厅机关主持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邀请相关专家和社会有关力量参加调解;
(三)强化科技支撑。充分运用电子网络技术,()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料库,提高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和工作统计、监督备案的信息化程度。
第九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进行上访或者投诉的行政争议案件;
(二)交通运输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
(三)交通建设、公路养护、道路运输、路政管理、港航管理等领域,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争议纠纷;
(五)其他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可以调解的争议和纠纷。
第十条申请行政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矛盾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调解事项与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职权有关;
(三)申请调解的事项具有可调解性;
(四)申请人未选择其他解决途径。
第十一条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不得强行调解。
第十二条当事人书面申请行政调解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或者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当事人同意的,应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
第十三条行政调解申请应当包含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争议事项;
(三)具体调解请求、事实及理由;
(四)相关证据;
(五)申请日期。
第十四条行政调解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行政调解申请的受理,协调相关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厅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案件受理后,应当将行政调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转交责任处室或者单位。责任处室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注意的事项等。在未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
第十五条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与矛盾纠纷有利害关系的调解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
(三)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四)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争议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不得扰乱调解秩序;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人员应当回避:
(一)与本矛盾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矛盾纠纷的当事人、第三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矛盾纠纷公正调解情形的。
第十八条进行行政调解的,应当提前2日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调解。
第十九条调解主持人主持调解,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积极引导当事人当面协商。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二十条行政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真实、客观地记载调解过程、内容。行政调解笔录应当由参与调解的人员签名。
第二十一条经行政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调解机关应当制作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调解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
(三)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行政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调解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对重大、复杂的争议事项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及时引导各方当事人对行政调解书申请司法确认或公证。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应当终止调解:
(一)除不可抗力外,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
(二)争议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的;
(三)矛盾纠纷经3次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
(四)在行政调解书送达之前一方反悔的。
第二十四条调解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终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调解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经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涉及事项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鉴定、认定或者裁决的,鉴定、认定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调解期限。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发生的行政调解,调解期限不得超出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定办理期限。
第二十六条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矛盾纠纷有激化倾向的,调解主持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行政调解委员会报告,并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工作实行报告制度:
(一)厅属各单位应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厅属各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末结束前5日内向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报送本单位行政调解案件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调解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梳理公示行政调解依据,并建立调解依据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了解交通运输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第三十条行政调解主持人及其他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侮辱当事人;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泄漏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其他影响调解公正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规定的实施行政调解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渎职、失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各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篇2:房地产公司行政助理职责
房地产公司行政助理职责(一)
1、负责电脑、办公软件安装与维护;病毒处理、网站维护、资料定期上传更新;
2、负责办公室对外基本行政接待及会议室管理;
3、负责办公环境卫生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空调、办公设备等维护联络工作;
4、负责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登记、审核、备案、留用存档;
5、负责当月水电、电话费、活动经费等申请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负责办公用品、耗材采购计划申请、采购及领用登记管理;
7、负责人才网上招聘工作;
8、负责公司新员工入职后的安置和离职员工善后事项,处理、收回配置物品钥匙等;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房地产公司行政助理职责(二)
1、协助行政部经理完成公司行政事务工作及部门内部日常事务工作;
2、协助审核、修订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日常行政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3、各项规章制度监督与执行;
4、考勤等工作;
5、协助行政部经理进行内务、安全管理,为其他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行政服务;
6、参与公司行政、采购事务管理;
7、负责公司各部门办公用品的领用和分发工作
8、做好材料收集、档案管理、文书起草、()公文制定、文件收发等工作;
9、对外相关部门联络接待,对内接待来访、接听来电、解答咨询及传递信息工作;
10、协助办理面试接待、会议、培训、公司集体活动组织与安排,节假日慰问等;
11、协助行政部经理做好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房地产公司行政助理职责(三)
1、拟订、起草公司的行政工作计划、总结、管理规定等文件;
2、对公司名义的行文,按顺序编号登记,经领导审核签字后打印并发放;
3、负责行政文件的行文、登记、整理、归档工作;
4、负责办公用品的购买、保存与发放工作;
5、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清点,记录等工作;
6、负责维护公司电脑、电话、网络等办公、通信系统,保证通信畅通;
7、负责来访客人的接待工作;
8、协助处理公司对外联络、公关活动;
9、协助公司各种会议、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10、信函邮件的收发;
11、其他行政事务。
篇3:企业行政管理制度
企业行政管理制度(一)
为了提高公司办事效率,节约办公经费,保证通讯联络,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电话主要用于办公业务。使用电话通话要言简意赅,禁止在电话中闲聊,严禁拨打声讯和信息电话。
二、各处室、部门使用管理插卡电话,经理办公室使用加锁电话。
三、电话卡由办公室负责刷卡。每次刷卡标准,处长30元,部门经理和管理人员20元,其他员工10元,综治办带班组长每人15元。使用完话费后,到办公室刷卡,并进行登记。
四、安装管理插卡电话后,不允许私接电话机通话,否则,将追究其直接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依法追缴相应的电话费。
五、各处室负责人及员工要切实负起责任,以主人翁的态度管好、用好电话。员工因公或特殊情况需要拨打长途电话者,统一到办公室登记后,方可拨打。
六、由办公室定期到电信局对各处室及部门电话使用情况进行查询监督,并予以公布。
企业行政管理制度(二)
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就非质量、环境体系文件收发、传阅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公文撰写
1、公文草拟。根据需要和领导指示初步拟定文稿。公司发文由综合处草拟,涉及各处室职责,需要由公司统一行文的,由各处室、部门草拟文稿。
2、公文审核。指对草拟文稿的审核,由综合处负责。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看是否的确需由公司统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等。()不需由公司统一行文的公文,由各处室、部门自行发文。
3、公文复核。指公文正式印制前对文稿的校对、核稿,重点是看: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4、公文签发。将经审核的文稿交领导签字,批准发文。公司级公文由总经理签发,各处室、部门或某特定业务范围的行文,由处室、部门负责人签发。
5、公文的印刷、用印。经审核无误后的公文的即可印刷与装订。如需加盖公章的按《印章管理办法》加盖公章。
二、公文发放
指将公文发放到相关部门。确定发文后,综合处发文人员要在《高新物业发文表》上编制发文编号,登记公文名称、发文日期、数量、发放部门等。对内发放文件须有各处室、部门相关人员签收。公司级文件发放时只发到处室及相关部门,处室、部门内部的传达由各处室、部门自行管理。各处室、部门收到文件后要签字确认。
三、公文的传阅
接收的文件需由多部门阅看时,经综合处处长、总经理在《文件批阅卡》上审批后,原文件附《文件批阅卡》交由相关处室、部门阅看,阅看人员签字确认。
四、公文归档
公司发文由综合处及时归档,填写《文件归档登记表》。各处室、部室自行发放的文件,如有必要应及时报送综合处归档。
企业行政管理制度(三)
为进一步开源节流,规范办公用品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一、职责及范围
(一)本制度所指办公用品是指日常办公用品及一些低值易消耗品,本制度规定了办公用品计划、采购、发放、使用、保管等方面的职责和管理要求。
(二)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及发放归口综合处管理。各处室、部门办公用品计划、领取、使用、保管等由各处室、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
二、办公用品计划、采购、保管及发放管理办法
(一)、每月15日以前,各处室、部门自行统计本处或部门的办公用品需求状况,并列出详细计划,分类(日常办公用品、印刷品、其它)填写《用料计划单》,计划本着“节省、实用、必需”的原则,经处室、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统一提交综合处。
(二)、综合处采购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审核并制定采购计划及预算,报经综合处处长审核,总经理批准后进行采购,并于每月25日至30日发放。
(三)、公司新到工作人员的办公用品,综合处根据各处室、部门负责人提供的名单和用品清单,负责为其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以保证新到人员的正常工作。
(四)、除正常配给的办公用品外,若还需用其它日常办公用品的,由使用部门填写书面《办公用品申请单》,须经综合处处长批准方可领用。
(五)、采购人员要以做到办公用品齐全、质优价廉、库存合理、开支适当为原则,并要建立帐目,根据《物资的验收、出入库及保管制度》办好入库、出库手续。
(六)、办公用品管理一定要做到文明、清洁、注意安全、防火、防盗、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房。
(七)、各部门物品领用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办公用品,适合以旧换新的用品要以旧换新,综合处有权对各部门的领用情况予以审核与监督。
篇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处行政许可工作实际,现将我办行政许可岗位责任明确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湖北省民政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省民政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由分管行政审批的厅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民管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民管处、福利慈善处、社会事务处分管行政许可的处级干部兼任。明确负责各项行政审批岗位责任制的人员、权限、标准等。
二、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一般要经过受理、审核、复核、审定、办结和投诉等环节,行政许可各工作岗位要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程序。
设置岗位应遵循内部牵制原则,起着互相监督的作用。无利害关系的岗位人员可适当合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的实际,可以合理简化,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不得缺少审核环节。
实地踏勘、举行听证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受理岗位
1、负责范本性表格文书的发放,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
2、负责接收、清点、检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对资料不齐但不能现场补足的,填写《补正通知书》。
3、对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之申请人不受理;对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同时出具书面凭证。
4、负责一般性的审查,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申请人作出的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应填写《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核岗位
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实地踏勘,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经营资格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复核岗位
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提出客观、公正的复核意见。
(四)审定岗位
对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五)告知岗位
行政许可决定的及时告知举办者,并下发文件和证书。
(六)投诉岗位
接受有关行政许可的各类投诉。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二)
1、负责制定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3、负责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对各类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督查。
4、负责为国内外投资者从事各类经济活动提供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协助有关单位做好项目的规划、论证、定点、实施等工作。
5、受理有关影响经济发展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查处。
6、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保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行政审批科有工作人员在岗。
7、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行政审批科的受理、分办、送达等工作,协助做好内部督办和抄告工作。
8、工作人员确需请假的按有关制度执行。
9、监督窗口服务行为并受理投诉。
10、严格交接班工作并作好值班记录,值班记录应包括日期、申请人姓名、申请事项、办理情况等。
11、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5:行政人事管理制度
行政人事管理制度(一)
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分管领导指令,负责行政人事部的全面管理。
2、负责起草、修改、报批和解释公司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奖惩条例、绩效考核方案等。
3、负责公司各部门员工的定编、定岗工作,报公司总经理室审批后安排实施。
4、负责公司各部门员工招聘资料的收集、初选并安排组织面试。
5、负责公司各部门员工任职、转正、调动、调薪、续签合同、辞退等手续的办理。
6、负责公司全体员工转正、续约、不续约、解除合同、调动、编制内缺员补充等的工作。
7、负责公司员工工作纪律的检查、监督。
8、负责起草公司员工薪金、福利待遇标准及执行办法,报公司总经理室批准后安排实施。
9、负责给出公司新入职作业层员工薪金建议。
10、负责因用工引起的各种外部事务的处理。
11、负责与劳动局、社保局、人事局、公安局等政府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12、负责公司全体员工各种假期的审核及管理。
13、负责公司全体员工福利补贴的审核及管理。
14、负责制作公司月薪金报表,上报深圳总公司备案。
15、负责员工档案及合同的保管与维护。
16、负责行政人事部各种文件档案的管理,有关人力资源法规文件的收集与保管。
17、负责公司全体员工考勤管理。
18、负责员工社会保险的办理。
19、负责办理工资总额申报、劳动年审等手续。
20、了解政府部门相关人事政策。
21、负责各相关报表的统计。
22、负责员工电脑档案的建立与更新。
23、负责公司人员需求情况、现有人员情况的统计。
24、负责人事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25、协助各部门做好员工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经理级以上级(含经理级)员工考核方案报深圳总公司批准后安排实施。
26、按有关规定开具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类介绍、证明公文,参与公司公关活动。
27、及时了解各部门完成公司下达的计划任务,向公司总经理室汇报,做到“上传下达、下情上报”。
28、按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负责草拟公司的报告、总结和有关规章制度。
29、负责会议的筹备和安排,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
30、抓好员工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企业文化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
31、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行政人事管理制度(二)
第一条协助总监组织、领导、管理人事系统工作,带领团队实践公司“德、忠、实、勤”的企业文化,并对分管的工作承担责任。
第二条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层的要求,协助总监编制、调整公司组织机构,科学合理设置部门和岗位,分配部门及岗位的职能、职责。
第三条协助总监组织、拟订公司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体系,并组织全员学习和贯彻执行。
第四条负责组织公司岗位职责的编制,不断修订、完善部门和员工岗位职责;贯彻、落实、督导全体员工学习、掌握并履行好岗位职责。
第五条负责劳动法、经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拟定公司劳动合同,并组织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协助总监完成人员招聘、录用、任免和调配,()做好人员招聘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负责优秀人才(知名院校优秀毕业生、知名企业优秀人才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的优秀管理人才)的招聘渠道开发与维护。
第八条负责公司员工人事档案、人事制度及其他人事管理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第九条负责执行公司培训管理制度,根据公司业务需要,拟定年度、季度和月度人力资源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负责培训团队(教师团队、院校、机关、协会、会议等资源)和培训机构的组织、联络、建立和维护工作,提升员工培训质量和水平,促进人力资源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负责公司各部门每月绩效与任务考核、季度考评和员工年度评定工作,向总监和公司领导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二条协助总监贯彻执行公司薪酬与福利管理制度,负责员工薪酬与福利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负责搞好考勤与薪酬、福利的核定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公司企业文化的宣传、建设,组织员工宣誓,让每位员工将企业文化“牢记在心中,落实在行动上”。
第十五条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及离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公司廉政制度,清正廉洁,杜绝腐败。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严守公司机密。
第十八条负责组织、编制公司每周/月工作计划,负责检查、跟踪、反馈每项任务的执行情况,并按时提交考核意见,供总经理参考。
第十九条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行政人事管理制度(三)
1、负责招聘工作,应聘人员的预约,接待及面试;
2、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与管理;
3、公司内部员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4、负责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
5、负责公司各部门的行政后勤类相关工作;
6、负责考勤及工资绩效的核算;
7、负责部门一些日常行政事务,配合上级做好行政人事方面的工作;
8、负责制定、监督及执行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行政人事管理制度以及工作流程、绩效考核制度;
9、负责组织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包括公司庆典、年会安排、会务组织、文体活动安排等;
10、协助上级制定各部门岗位职责说明书,报批后监督并执行;
11、协助上级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包括新员工培训以及所有员工的培训计划;
12、负责对新员工进行企业制度与文化的培训工作,建立企业形象;
13、负责协助各部门进行人员招聘工作,包括招聘流程、面试记录与筛选推荐等;
14、制定岗位晋升、下调策略,报批通过后加以监督执行;
15、制定薪酬上调、下调策略,报批通过后加以监督执行;
16、负责离职员工的善后处理工作,包括办公用品、钥匙、出勤核算、离职证明、合同解除等;
17、负责管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房屋租赁协议以及各类人事行政文档;
18、协助各部门做好节假日期间工作安排,包括值班安排、检查门窗、关闭电源电脑等工作;
19、负责企业资产配置(包括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包括清点、维护、登记等;
20、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