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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村民会议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26

村民会议制度

第一条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一节村民会议的设立

第二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户代表组成。

第三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要讨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通知全体村民。村民对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同其他村民进行讨论交流后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节村民会议的议事内容

第六条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

(一)办理由本村村民出资出力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式;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计划生育落实方案;

(九)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十二)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三)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十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六)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村民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

第七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八条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举、罢免或增补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村民会议。

第九条村民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

第十条村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点到会人数,并向村民报告本次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会议人员,确认符合法定人数时由主持人宣布开会;

(二)提出会议议题或方案。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会议提出要讨论的事项或方案;

(三)讨论和审议。与会村民对会议议题或方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人员较多时可分小组进行讨论、审议;

(四)表决与通过。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作出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表决分为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形式,选择何种表决形式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议题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有效;

(五)宣布会议的决定或决议;

(六)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

(七)村民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真实、客观、全面。内容包括:参加会议的人数及报到名册,主持人,记录人,会议的议题,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等。

第十一条立卷归档。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会议的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或利用村广播等宣传工具向村民公开。

第十三条村民会议在讨论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事项,涉及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有关单位时,应当邀请他们派代表列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与此有关的问题。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及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会议决定时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确需作出重大变更和修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下一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篇2: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依照村民会议的授权事项进行民主决策的一种形式。但不能以村民代表会议完全代替村民会议。

第一节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

第二条在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不得少于二十人。原则上二百户以下的村不设村民代表。

第三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范围是经村民会议授权确定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要建立村民代表联系农户制度,真实反映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

第六条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权、投票(举手)表决权、监督评议权、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权。

第七条村民代表具有联系村民的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的义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义务。

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内容

第八条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议事内容中的第一至第十一项涉及的事项。

第三节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条村民代表开会应当有三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开会。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第十三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前将要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映。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参照村民会议的议事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本次会议的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存档,以便备查。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村民委员会要利用公开栏、广播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应及时把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传达到所联系的农户。

篇3:村民会议制度

村民会议制度

1、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村民的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2、村民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若遇特殊情况,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及时召开。

3、村民会议一般是召开户主大会,如遇人民代表选举、村民委员会换届和涉及村民利益等重大事项召开全体村民会议。

4、村民会议必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5、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委会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6、村民会议有权对发生严重过失或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再担任村干部者实行罢免。当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时,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7、村民会议参加的村民必须按时到会,遵守会议纪律,确保会议的成功。

8、每次村民会议召开前,做到准备充分,中心明确,解决方案具体,会中有记录,会后有结果,落实有回音。

(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1、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2、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若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可随时召开。

3、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

4、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审议作出的决定需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才能生效。

5、村民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6、村民代表一年内无故三次不参加会议,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

7、村民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做到会前有议题,会中有记录,会后有结果,落实有回音。并将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尽快向村民公开、公布和宣传。

篇4: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格式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为切实加强我村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一、村民代表的条件

村民代表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在村民中有较高的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决策能力。

二、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是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二是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会议做出决定之后,负责向自己代表的村民传达,并予以贯彻执行。

三、村民代表的产生办法

1、村民代表选举办法:一是由村民按户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规定按5户至15户推选产生一名代表,户数较多的村可由15户推选1人,户数较少的村可由5户推选1人,具体多少户范围内推选1名代表合适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两委联席会议决定。二是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至于一个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多少名代表合适,也由各村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应太少,要有一定的代表性。

2、组织领导。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先提出候选人,由村民酝酿讨论,如村民意见比较趋向一致,可举手表决通过;如对候选人意见有分歧,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决定。

3、村民代表的任期。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委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村民代表选举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进行造册登记,发布公告告示村民。

四、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会议时间一般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即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联合提出。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所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五、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落实方案;

2、集体粮田、菜田、果园、山场的合同招标和投标方案,集体企业及其房屋等财产的承包方案和变卖、租赁方案;

3、集体独资、合资、参股经营的项目投资方案;

4、集体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方案;

5、集体经济的年度财务预算和收益分配方案;

6、集体土地的出租以及征地费和租金的收支方案;

7、村庄建设规划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确定;

8、干部功绩过失情况的民主评议和干部自律情况的检查监督。

9、村两委主要干部的误工、出差、话费报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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