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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25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一)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危险作业范围,危险作业审批及实施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QJ1424《安全生产管理通用表格》

3.危险作业范围

下述作业属危险作业:

a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

c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d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e带电作业;

f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g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h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i有限空间作业

j其它危险作业。

4.危险作业审批

⑴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项目部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

⑵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公司安全部门同意方可施工。公司安全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⑶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项目部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⑷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项目经理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5危险作业的实施

⑴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⑵作业前,项目部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⑶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⑷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⑸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⑹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⑺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⑻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二)

针对施工及生活场所用电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特别制定本办法,防止漏电事故的发生。

1、参加施工的专业电工必须熟悉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2、用电设施在布设时,应严格按照利于生产、方便使用,符合防雨、防火、防触电发生等安全要求,严禁私拉乱接和漏电隐患的存在。

3、场内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线间距必须符合电力部门的安全规定。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撑,不得缠绕在钢筋、树木或脚手架上。穿过道路的必须套钢管埋地保护。

4、电工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其安全距离为,10Kv以下不得小于0.7m,20-30Km不得小1m,44Kv不得小于1.2m,否则必须停电方可进行操作。

5、各种电气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并作到一机、一闸、一保险。室外配电箱应有防雨措施。

6、在三相五线制中性点接地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零接地保护,严禁将工作零线用作零接地保护。并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上有的接零有的接地。

7、各种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应停电作业,如必须带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8、工地安装的变压器必须符合电力部门的要求,并设专人管理,配备消防器材。施工用电要尽量保持平?。

9、现场的变(配)电设备处,必须用围栏防护,并备有灭火器材和安颈曛尽7堑绻と嗽毖辖咏缟璞浮?/FONT>

10、移动式电气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护。

11、遇雷雨天气时不得爬杆带电作业,室外无特殊防护装置时必须使用绝缘拉杆拉闸。

12、施工现场临时照明

(1)室内照明线路严禁私拉乱接,并不得和金属物接触。

(2)电线接头应牢固,并用绝缘胶带包扎紧密。

(3)保险丝应按负荷量装设,严禁用其它金属丝替代。

13、检修电气设备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必须由持证电工进行,其它不得进行操作。检修时应断电锁好电闸箱门或悬挂“正在作业,严禁合闸”的安全警示标牌。

(2)工作中如遇停电应拉下开关,切断电源,检修后必须仔细检查各项设备的情况,没有异常方可合闸。

(3)大型电气设备检修应在切断电源,做好防护后进行,并在开关处设置作业警示牌或派专人看管,工作完??后方可拆除,如需进行送电试验时,必须在经过认真检查后并与有关人员联系后,方可进行。

篇2: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

2006-06-22发布2006-12-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了更好地保护缺氧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本标准对国家标准GB8958―198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进行了修订,使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符合实际情况。本标准代替GB8958―1988。

本标准与GB8958―1988相比,内容的变化主要有:

――按照GB/T1.1的要求重新起草了标准文本,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对缺氧定义进行了调整,将缺氧危险作业氧气浓度由18%提高到19.5%。

――本标准对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分类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

――本标准对一般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将属于事故应急救援的内容纳入新增加的事故应急救援部分。

――本标准对安全教育与管理部分修改为安全教育与培训部分,增加了事故应急救援部分,删除了管理部分。同时,对安全教育与培训部分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玢、黄燕娣、赵寿堂、王栋、靳江红。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缺氧危险作业的定义和安全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及其人员防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安全标志

GB5725安全网

GB6095安全带

GB6220长管面具

GB/T12301船舱内非危险货物产生有害气体的检测方法

GB12358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l6556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3术语和定义

3.1

缺氧oxygendeficiencyatmosphere

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低于0.195的状态。

3.2

缺氧危险作业hazardousworkinoxygendeficiencyatmosphere

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条件下的各种作业,主要包括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

3.3

一般缺氧危险作业generalhazardousworkinoxygendeficiencyatmosphere

在作业场所中的单纯缺氧危险作业。

3.4

特殊缺氧危险作业toxichazardousworkinoxygendeficiencyatmosphere

在作业场所中同时存在或可能产生其他有害气体的缺氧危险作业。

4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分类

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分为以下三类:

a)密闭设备:指船舱、贮罐、塔(釜)、烟道、沉箱及锅炉等。

b)地下有限空间: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及化粪池等。

c)地上有限空间:包括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封闭空间。

5一般缺氧危险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5.1作业前

5.1.1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场空气中的氧含量,并记录下列各项:

a)测定日期;

b)测定时间;

c)测定地点;

d)测定方法和仪器;

e)测定时的现场条件;

f)测定次数

g)测定结果

h)测定人员和记录人员

在准确测定氧含量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5.1.2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所采取措施的要点及效果。

5.2作业中

在作业进行中应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中氧含量的变化并随时采取必要措施。在氧含量可能发生变化的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监测。

5.3主要防护措施

5.3.1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定期标定、维护,仪器的标定和维护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5.3.2在已确定为缺氧作业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0.195以上。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5.3.3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5.3.4当存在因缺氧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案例带(绳),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

5.3.5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绳),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5.3.6在作业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5.3.7在存在缺氧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应密切监视作业状况,不得离岗。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5.3.8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并保持有效联络。

5.3.9如果作业现场的缺氧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

5.3.10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

6特殊缺氧危险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6.1第5章中的规定均适用于此种作业。

6.2当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在测定氧含量的同时测定有害气体的含量,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标准后方可作业。

6.3在进行钻探、挖掘隧道等作业时,必须用试钻等方法进行预测调查。发现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或甲烷等有害气体逸出时,应先确定处理方法,调整作业方案,再进行作业。防止作业人员因上述气体逸出而患缺氧中毒综合症。

6.4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含量保持在0.195以上。

6.5在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如地下室、船舱等,配制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置牢固,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在放置灭火器的位置应设立明显的标志。

6.6当作业人员在特殊场所(如冷库等密闭设备)内部作业时,如果供作业人员出入的门或窗不能很容易地从内部打开而又无通讯、报警装置时,严禁关闭门或窗。

6.7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关闭阀门,或者装好盲板。输送有害物质的管道的阀门应有人看守或在醒目处设立禁止启动的标志。

6.8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如果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状态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6.9在地下进行压气作业时,应防止缺氧空气泄至作业场所。如与作业场所相通的空间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出,防止缺氧空气进入作业场所。

7安全教育与培训

7.1对作业负责人的缺氧作业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下内容:

7.1.1与缺氧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7.1.2产生缺氧危险的原因、缺氧症的症状、职业禁忌症、防止措施以及缺氧症的急救知识。

7.1.3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常识。

7.1.4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及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

7.1.5事故应急措施与事故应急预案。

7.2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下的内容:

7.2.1缺氧场所的窒息危险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7.2.2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知识。

7.2.3事故应急措施与事故应急预案。

8事故应急救援

8.1对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2当发现缺氧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让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8.3发生缺氧危险时,作业人员和抢救人员必须立即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8.4在存在缺氧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8.5对已患缺氧症的作业人员应立即给予急救和医疗处理。

篇3:(GB89588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为保障缺氧环境中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标准。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缺氧危险作业的定义和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

2定义

2.1缺氧:指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低于18%的状态。

2.2缺氧危险作业:指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危险的各种作业。

2.3一般缺氧作业:指在普通作业场所中的单纯缺氧危险作业。

2.4特殊缺氧作业:指在特殊作业场所中或同时存在其他有害气体的缺氧危险作业。

3缺氧危险作业环境

大致可分为三类:

3.1密闭设备:指船舱、贮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等。

3.2地下有限空间: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等。

3.3地上有限空间:包括贮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或试验室等。

4一般缺氧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4.1作业前

4.1.1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并记录下列各项:

a.测定日期;

b.测定时间;

c.测定地点;

d.测定方法和仪器;

e.测定时的现场条件

f.测定次数;

g.测定结果。

在准确测定氧气浓度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4.1.2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所采取措施的要点及效果。

4.2作业中

在作业进行中应监测作业环境空气中氧气浓度的变化并随时采取必要措施。在氧气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监测。

4.3主要防护措施

4.3.1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定期标定、维护。

4.3.2在已确定为缺氧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8%以上。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4.3.3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4.3.4当存在因缺氧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

4.3.5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应立即修补或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4.3.6在作业人员进入缺氧环境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4.3.7在存在缺氧危险的环境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密切监视作业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4.3.8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

4.3.9当发现缺氧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让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4.3.10如果作业现场的缺氧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

4.3.1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

4.3.12在存在缺氧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4.3.13发生缺氧危险时,作业人员和抢救人员必须立即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4.3.14对已患缺氧症的作业人员应立即给予急救和医疗处理。

5特殊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5.1下列缺氧作业应按特殊作业处理:

5.1.1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

5.1.2在作业中使用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

5.1.3特殊场所中的作业。

5.2作业要求与防护措施

5.2.1第4章中的各条规定均适用于此种作业。

5.2.2当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在测定氧气浓度的同时测定有害气体的浓度,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标准后方可作业。

5.2.3在进行钻探、挖掘隧道等作业时,作业人员有因硫化氢、二氧化碳或甲烷等有害气体逸出而患缺氧中毒综合症的危险,必须用试钻等方法进行预测调查。发现有上述气体存在时,应先确定处理方法,调整作业方案,再进行作业。

5.2.4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气浓度保持在18%以上,或者让作业人员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5.2.5在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如地下室、船舱等,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置牢固,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建议在放置灭火器的位置设立明显的标志。

5.2.6当作业人员在特殊场所(如冷库、冷藏室或密闭设备等)内部作业时,如果供作业人员出入的门或盖不能很容易地从内部打开而又无通讯、报警装置时,严禁关闭门或盖。

5.2.7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如油罐、反应塔、贮罐、锅炉等)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关闭阀门,或者装好盲板。输送有害物质的管道的阀门应有人看守,或在醒目处设立禁止启动的标志。

5.2.8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如果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状态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5.2.9在地下进行压气作业时,应防止缺氧空气泄至作业场所。如与作业场所相通的设施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出,防止缺氧空气进入作业场所。

6安全教育与管理

6.1对作业负责人的缺氧作业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下内容:

6.1.1与缺氧作业有关的法规。

6.1.2产生缺氧危险的原因、缺氧症的症状、职业禁忌症、防止措施以及缺氧症的急救知识。

6.1.3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常识。

6.1.4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及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

6.2缺氧作业安全教育结业后应发给结业证书。未受过安全教育的人不得担任作业负责人。

6.3对一般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下的内容:

6.3.1缺氧场所的窒息危险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6.3.2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知识。

7管理

7.1本标准由劳动技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7.2进行缺氧危险作业前必须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并确定合格的作业负责人。

7.3各部门应根据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篇4: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基本要求

①作业现场应统一指挥,有明确固定的指挥信号,以防作业混乱发生事故。作业现场装卸搬运人员和机具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非装卸搬运人员,均不准在作业现场逗留。

②对各种装卸设备,必须制定具体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由经过操作训练的专职人员操作,以防事故发生。

③在装卸搬运危险品操作前,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预先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细致地检查装卸搬运工具及操作设备。工作完毕后,沾染在工具上面的物质必须清除,防止相互抵触的物质引起化学反应。对操作过氧化剂物品的工具,必须清洗后方可使用。

④人力装卸搬运时,应量力而行,配合协调,不可冒险违章操作。

⑤操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根据不同的危险特性,应分别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对有毒的腐蚀性物质更要注意,在操作一段时间后,应适当呼吸新鲜空气,避免发生中毒事故。操作完毕后,应对防护用具进行清洗或消毒,保证人身安全。各种防护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专储保管。

⑥装卸危险品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震动摔碰。液体铁桶包装卸垛,不宜用快速溜放办法,防止包装破损。对破损包装可以修理的,必须移至安全地点,整修后再搬运,整修时不得使用可能发生火花的工具。

⑦散落在地面上的物品,应及时清除干净。对于扫起来的没有利用价值的废物,应采用合适的物理或化学方法处置,以确保安全。

⑧装卸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洗手、洗脸、漱口、淋浴。中途不得饮食、吸烟,并且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防止沾染皮肤,黏膜等。如装卸人员出现头晕、头痛等中毒现象,应按救护知识进行急救,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治疗。

⑨两种性能相互抵触的物质,不得同时装卸。对怕热、怕潮物质,装卸时要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2)各类化学晶搬运装卸安全注意事项

①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储存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钢瓶是压力容器,装卸搬运作业时,应用抬架或搬运车,防止撞击、拖拉、摔落,不得溜坡滚动;搬运前应检查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搬运时不要把钢瓶阀对准人身,注意防止钢瓶安全帽跌落;装卸有毒气体钢瓶时,应穿戴防毒用具;剧毒气体钢瓶要当心漏气,防止吸人有毒气体;搬运氧气钢瓶时,工作服和装卸工具不得沾有油污;易燃气体严禁接触火种,在炎热的季节搬运作业应安排在早晚阴凉时进行。

②易燃液体其闪点低、汽化快、蒸气压力大,又容易和空气混合成爆炸性的混合气,在空气中浓度达到一定范围时,不仅火焰能导致起火燃烧或蒸气爆炸,其他如火花、火星或发热表面都能使其燃烧或爆炸。因此,在装卸搬运作业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室内装卸搬运作业前应先进行通风;搬运过程中不能使用黑色金属工具,必须使用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装卸机具应装有防止产生火花的防护装置;在装卸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滚动、摩擦、拖拉;夏季运输要安排在早晚阴凉时间进行,雨雪天作业要采取防滑措施;罐车运输要有接地链。

③易燃固体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容易被外部火源点燃,而且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气体。在装卸搬运时除按易燃液体的要求处理外,其作业人员禁止穿带铁钉的鞋,不可与氧化剂、酸类物质共同搬运。搬运时散落在地面上和车厢内的粉末,要随即抹擦干净。装运时要捆扎牢固,使其不摇晃。

④遇水燃烧物质这类物品在相互作用时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有毒气体和热量,由于反应异常迅速,反应时放出的气体和热量又多,放出来的可燃性气体能迅速地在周围空气中达到爆炸极限,一旦遇明火或由于自燃就会引起爆炸,所以在搬运装卸作业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注意防水、防潮,雨雪天没有防雨设施不准作业;若有汗水应及时擦干,绝对不能直接接触遇水燃烧物质;在装卸搬运中不得翻滚、撞击、摩擦、倾倒,必须做到轻拿轻放;电石桶搬运前预先放气,使桶内乙炔气放尽,然后搬动;须两人抬扛,严禁滚桶、重放、撞击、摩擦,防止引起火花;工作人员必须站在桶身的侧面,避免人身冲向电石桶面或底部,以防爆炸伤人;不得与其他类别危险化学品混装混运。

⑤氧化剂在装运时除了注意以上规定外,应单独装运,不得与酸类、有机物及自燃、易燃、遇湿易燃的物品混装混运,一般情况下氧化剂也不得与过氧化物配装。

⑥毒害品及腐蚀物品尤其是剧毒物品,少量进入人体或接触皮肤,即能造成局部刺激或中毒,甚至死亡。腐蚀物品具有强烈腐蚀性,除对人体,动、植物体,纤维制品,金属等能造成破坏外,甚至会引起燃烧、爆炸。装卸搬运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要严格检查包装容器是否符合规定,包装必须完好;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护服、胶手套、胶围裙、胶靴、防毒面具等;装卸剧毒物品时要先通风、再作业,作业区要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剧毒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派专人押运;装卸要平稳,轻拿轻放,严禁肩扛、背负、冲撞、摔碰,以防止包装破损;严禁作业过程中饮食;作业完毕后必须更衣洗澡;防护用具必须清洗干净后方能再用;装卸现场应备有清水、苏打水和稀醋酸等,以备急用;腐蚀物品装载不宜过高;严禁架空堆放;坛装腐蚀品运输时,应套木架或铁架。

篇5:危险作业审批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作业行为,减少或杜绝作业环节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员负责各危险作业环节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3.2各部门负责相关区域的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

4、程序

4.1各作业环节由作业单位到相关负责部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2相关责任部门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作业证的审批,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允许进行危险作业。

4.3责任部门完成审批作业活动后,必须指定一名专门的具备相应救护知识的作业活动监护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作业活动的监护。

5、规定内容

第一部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3、定义

1.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1.2动火作业分级

1.2.1一级动火作业:指在各个库房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

1.2.2二级动火作业:指在各个车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

1.2.3三级动火作业:指在维修车间划定的专门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该区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携带香烟。

4、职责

1.3动火作业负责人职责

(1)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2)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动火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4动火人职责

(1)应参与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

1.5监火人职责

(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3)如果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必须立即制止。

(4)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6动火区域负责人职责

(1)对责任区域内的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2)检查、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应及时制止。

(3)在动火作业中,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5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

(1)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3)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5、工作程序要求

5.1动火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1)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将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及安全措施内容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

5.2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准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2)动火分析。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当被测可燃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0.5%(体积百分数)时为合格;可燃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0.2%(体积百分数)时为合格。动火作业环境的气体化验分析数据应记录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3)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动火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具的本质安全程度。

(6)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如果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申请,由动火地点所管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动火监护人。

(8)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按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动火。

(9)进行高空动火作业时,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10)在进行电焊作业时,电焊机应放于指定地点,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作业过程中,要注意火星飞溅的方向,可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成的档板控制火星的飞溅,防止火星落入有火灾危险的区域。

(11)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2)动火作业完毕后,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3)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既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责任单位及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6、《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6.1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动火许可证应清楚地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时间、动火申请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动火分析的检测取样时间,检测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6.2动火许可的有效期

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h;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6.3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1)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车间(部门)进一步研究补充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向公司安监部申请,安监部派人进行现场确认后,报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

(2)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车间(部门)进一步研究补充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向公司安监部申请,安监部派人进行现场确认并最终批准。

(3)三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车间(部门),由车间(部门)负责人进行现场确认并最终批准。

6.4《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留存和管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送到安监部留存,第二联送到车间(部门)留存,第三联交动火执行人。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执行人要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回车间(部门)存档,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安全管理。

7、相关记录

7.1《动火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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