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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公司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23

保安公司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保安员

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保安公司管理制度(二)

第一条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则按《员工违章处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条为人正直,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处事公正,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不玩忽职守。

第三条保安必须提前十分钟到岗,做好交接记录,要有饱满的精神执勤。

第四条员工下班后,保安必须检查办公区和车间、仓库等的电源及门、窗关闭情况,切实做好“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工作。

第五条保安夜间值班要高度戒备,做到每小时至少要在厂区巡逻1次以上。

第六条外来人员无法表明身份或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厂区内。

第七条保安人员须注意本身礼貌与涵养,对来宾、来访人员要文明问询和主动引导。

第八条值勤保安不得以任何理由粗暴对待客户,尤其对夜间送货到公司的客户或司机更要热情问候,以礼相待并负责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到厂验收货物。

第九条来访人员未经总经理批准,一律不得进入生产作业区或仓库参观。

第十条政府机关、人民团体或其他贵宾(外国客商),由总经理陪同时,不必办理入厂手续,但保安须登记进厂人数和时间。贵宾出厂后,保安须注明贵宾离厂时间。公司其他人员陪来客进厂前,须先到门卫室登记对方身份和事由。出厂时,也须注明访客离厂时间。

第十一条严禁员工亲属、老乡和朋友在上班时间来公司会面,有特殊情况者,保安可代为通知当事者在厂门口见面。

第十二条非本公司车辆入厂,车中人员应在门卫室办妥登记手续才可入厂,车辆须按规定停泊在公司指定的地方。

第十三条货运车辆进出厂区时,需出具送货证明或《物品出门证》保安方可放行,并通知仓库保管部门。

第十四条保安每天下班前须将各类出库单据收齐,送交相关部门备查。

第十五条外来人员未遵守公司进出厂区规定的,保安有权拒绝其入厂。

第十六条保安值班时间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灵活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经总经理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2:保安规章制度

保安规章制度(一)

一、保安职责: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坚决完成任务。

2、尊重公司领导,关心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3、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4、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热情工作,文明大胆管理,依章办事,对不服从管理的员工,可扣留其工作证,上交有关领导处理。

5、着装整齐,举止大方,精神振作,文明执勤,礼貌待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6、努力学习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及业务技能。

7、积极参加消防、体育锻炼,增强体质,做公司合格保卫人员。

8、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按时交接班,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上班期间严禁与无关人员在值班室聊天、打瞌睡,认真做好车辆、物资、信件和外来人员的登记工作。填写好交接班记录,保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保公司财产及人生安全。

9、对联系业务和会见公司领导的,必须先打电话联系,征得允许后方可入内。

10、见到公司领导副总以上和小车进出必须敬礼。

1

1、提高警惕,加强厂区巡逻、防火防盗。预防突然灾害及其它事故隐患;发现可疑人员及公司员工打架斗殴的,需及时处理或报告,对财务、物资部门重点巡视。

1

2、完成公司主管以上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

二、岗位制度:

进出门管理:

1、员工出入必须佩戴工卡,工卡佩戴左胸前,相片朝前,未佩戴或佩戴不规范的,保安有权纠正或不准进入公司。凡有特殊情况,如遗失、损坏、未能佩戴的,由各部门一把手在本世纪内30分钟内亲自到保安处登记领入,若部门负责人未能按时到保安处登记领入,经确认是公司的员工,发款50元后,由保安放行。

2、每天22:00登记进出公司人员名单,零班负责统针24:00进出厂人员名单,并报办公室,不含三班倒人员。

3、凡是没在公司住宿登记人员一律不准在公司内留宿。

4、分公司工作人员凭《贵宾证》进出,要求相关部门经办人提前到保安处办理或办公室通知其人数后在前门发放《贵宾证》并负责相应登记工作。

5、常住及确需经常出入的家属上幼儿园及以下小孩免办理凭家属证出入。

6、外来基建施工、安装人员、实习人员一天以上进出凭《临时工卡》。

7、外来临时维修、施工安装人员、会见公司领导、联系业务、送货、结帐等人员原则上一天内,凭有效证件换《会客证》进公司,离厂时换回。

8、住公司外的员工家属包括小孩原则上不得进入公司,探亲家属及偶尔来访的亲朋好友,先电话征得办公室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入。

车辆管理:

1、公司小车进出凭派车单,保安凭有效《派车单》验证后开门放行,特殊情况电话通知通确认。

2、小车《派车单》批准权限人:################。

3、货车《派车单》批准权限人:#################,并开箱检查。

4、#############、可随时出车,公司接送小孩、去银行、抢救工伤可直接出。

5、接送小孩时间为:早上7:30分送,中午11:30接,中午13:50送,下午15:40接,下午17:20分接。

6、所有摩托车含外来人员一律自东门进出,并停放在车棚线内

7、办公$$$、老宿舍$$$、制药厂、骑自行车人员一律自前门进出,并停放在宿舍$$$自行车棚线内,要求按规定路标行驶、进出公司必须下车。其余自行车含外来车一律停放新车棚自行车区,新车棚停放车辆时,要求停放整齐,不得压线,严禁从草坪上进出。

8、送货车辆摩托车、自行车、麻木不准进入生产区,货物很重,用手拿不方便的除外,严禁的士进入公司。

9、货运车辆到后,由保安检查登记,并征得相关人员同意后方可入内,车辆进入公司随行人员不得超过2人,并按指定地点停放,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离开货车,更不得进入办公区、车间、仓库办公室若须联系由保安负责通知相关人员,原则上只准司机进入公司卸货,严禁货车停入公司后司机在车上睡觉。

交接班制度:

1、认真做好值班记录,清点值班用品,交接清楚方能换班,未交清事项由上一班保安负责。

2、交接班程序:上班提前10分钟在宿舍$$$前集合,带队齐步走,进行交接班,要求严肃,整齐,头不要东张西望,交接清楚,接班人签字后交班人方能离开,零班提前15分钟,零班下班后,每人做50个俯卧撑。

例会制度:

1、日例会:各班接班前由班长主持会议,交代每日工作重点及上一班出现的问题。

2、周例会:每周六早上8:10,由队长召集主持全体保安队务会,要求统一着装,按时到会,并作好记录。主要内容:总结上周工作情况及各种制度执行情况,解决和分析出现的各种问题,布置下周的工作。要求除必要上班人员外其余人员全部参加,无故一次不参加训练罚款20元,量化考核扣5分,超过三次作辞退处理。

训练制度:

体能要求:每半年对全体队员进行体能测试:项目有:100m、1500m、立定跳远、引体向上、双杠壁屈、屈臂悬垂、仰卧起坐、俯卧撑。

保安规章制度(二)

一、工作职责:

1、执勤时间统一着装,姿态端正,树立威武、文明的执勤形象。不准穿奇装异服;夏天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

2、公司保安白天实行坐班制,白班期间保安不可随意上楼,如果有事或问题需上楼时,经行政中心同意后方可上楼,并及时找人替岗。当班期间作好当班值勤记录,力求详细、准确、客观,并分别签名确认。

3、上层领导到来应主动站起问好,董事长、总经理及客户到门口时应主动开门迎接。

4、对来公司人员应做到热情有礼,不卑不亢,外来人员进办公楼应问询清楚,如是客户应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经确认后方可放行,由保安填写客户登记表;

5、有推销人员要求进公司,应先电话确认是否和相关部门联系,确认后进行会客登记(填写“会客登记表”),在得到确认并进行登记后方可放行,在人员离楼时应检查核对“会客登记表”的签字回执。如身份不明或形迹可疑人员进公司,保安应视情况进行灵活处理;

6、严格检查员工徽章或证件(员工必须佩带徽章),有权拒绝没有佩带徽章的员工进入公司,有权拒绝不符合公司着装要求的员工进入公司,对于员工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如果员工不听劝阻,报办公室后有权对此员工处罚;

7、对本公司员工应加强监督管理,上班时间员工因为业务外出必须进行出入登记。如果员工不登记者有权拒绝其出入;

8、维护打卡秩序,监督打卡纪律,防止员工代打卡。如遇打卡失败等特殊情况,应监督员工填写手工签到表;

9、负责公司消防中心的管理工作,熟练掌握各种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和上级消防机关保持紧密联系,遇到紧急情况及时反馈并作应急处理。定期检查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对电源集中区、火源区不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

10、晚上随时对各楼层进行巡视,若有亮灯、门窗开启等情况,务必关闭。如发现可疑情况,提高警惕,灵活处理。若事态严重,立即上报或报警;

11、配合行政中心,对员工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制止,情节严重的交行政部处理;

12、保安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纪律,并严格按照公司纪律的要求对违反规定的员工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处罚。

13、下班期间,留意公司员工携带的物品,防止公司财物丢失。

二、惩罚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大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给予开除处理

1、上班时着装不整洁,不注意仪容,有损保安形象的,每次罚款20元;

2、上班时,做与值班无关的事(如看书、闲聊),影响工作者,处以罚款20元,上班睡觉者,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予以辞退,非工作需要,外人严禁在值班室逗留,违者双方各罚款50元。

3、上班时发现违法乱纪、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人和事,不制止、不处理、不上报或纵容者,对当班保安罚款50元;

4、上班期间,由于渎职行为造成公司财产、物品丢失的,由保安按物品价格的两倍进行赔偿;视情节轻重处100元罚款至辞退。

5、不认真履行保安职责,不服从领导,玩忽职守、故意刁难、打击报复同事者,视情节给予处罚,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送公安机立案处理;

6、有其它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三、奖励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嘉奖至记大功表彰

1、在执勤过程中,严格、公正、文明,无任何责任事故,可做表率;

2、在处置突发事件、维护公司利益的活动中,表现突出,贡献突出者;

3、有其它重大突出表现者。

篇3:保安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保安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1)、保安工作考评规定

为充分调动保安员的工作积极性,将个人表现同工资报酬挂钩,奖优罚劣,纯洁保安队伍,塑造公司保安员新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评原则、方式

考评采取一级考一级的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1、领班负责保安员的日常考评,主管负责对各班、队员的检查、考评,保安部经理负责对主管、领班人员的检查、考评。

2、主管应按月将队员的考评结果(依据保安员奖罚得分汇总表)及班组考评情况予以公布。

3、保安部经理对主管、领班人员的学习、训练、查岗、会议(班、部务会)等情况的检查、抽查均以当日记录为准。

二、考评程序、措施

(一)保安员、领班考评分为奖励分(加分)和惩罚分(扣分),每个分值为5元,加分、扣分均须依据考评标准严格执行。扣分须由本人、领班、主管签名,并做到有记录。保安部经理应于每月24日前依据《保巡员奖罚得分原始记录表》填写《员工奖励(惩罚)呈批表》,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报公司在当月工资中给予奖励或惩罚,并送保安部存档一份。

(二)考评时间为每月25日至次月24日。

(三)被考评人不设基准分,加分、扣分均从0分开始。

(四)考评措施:

1、保安员、领班考核不称职的,不再履职。

2、符合辞退条件的,由保安部及时予以辞退。

(2)、保安工作考评标准

一、加分标准

1、抓获偷自行车嫌疑人加10分/次。

2、抓获摩托车盗窃嫌疑人加20分/次。

3、抓获入园盗窃嫌疑人加20分/次。

4、抓获乱贴广告人员,并将其带到保安部登记、处理(清洗干净)加4分/次。

5、举报保安员敲诈游客、索取好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架骂人、擅自脱岗、酗酒闹事、赌博、随意检查、扣押他人证件或物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经查实后,给举报人加10-40分/次。

6、抓获盗窃汽车嫌疑人加40-100分/次。

7、抓获抢劫嫌疑人,个人加20-40分/次,或集体加60-100分次。

8、发现火灾事故及时报警,并积极参与灭火行动者,个人加20分/次,或集体加100-200分/次。

9、收到游客、用户表扬信加2分/次。收到锦旗加10分/次。

10、为游客、用户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加40-80分/次。

11、提出合理化建议(书面形式)被保安部采纳,且效果明显加6分/次。

12、拾金不昧者,酌情加10-40分/次。

13、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杀人、放火、爆炸、绑架等重大刑事案件加60-100分/次。

14、每班每半年评出三名优秀队员各加10分。

15、保安部每半年评出一个优秀班组,给领班加20分。

16、抓获偷盗机动车辆、自行车、入园盗窃、抢劫嫌疑人的,须由当地公安机关证实。

二、扣分标准

(一)值班执勤

1、上班迟到、早退、看书报、听收音机、闲坐(巡逻)、聊天、会客、抽烟、吃零食各扣2分/次。

2、上班睡觉或饮酒上班扣8分/次。

3、违反停车场交接班制度,对进出车辆不登记、记录不全或手续不清扣2-5分/次。

4、脱岗、私自调班扣5分/次。

5、对擅自在公园内外开挖路面、施工、装修;乱堆放余泥、杂物、垃圾、乱摆卖、乱搭建等情况不管不问并不及时报告扣5-10分/次。

6、未按时按质完成任务扣1-5分/次。

7、填写表格(签到表、登记表等)不规范扣4分/次。

8、不按要求(两人成排、三人成行)巡逻扣1分/次。

9、用对讲机闲聊、开玩笑扣2分/次;用对讲机骂人、讲粗话扣4-10分/次。

10、损坏对讲机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并扣10分/次。

11、将对讲机借给外人使用扣2-10分/次。

12、呼叫不回应(属人为因素)扣3-10分/次。

(二)仪容仪表

1、不按要求理发、留长指甲扣1分/次。

2、随意脱(夹)帽、披(提)衣、敞怀、不扎领带及不穿黑色皮鞋扣2分/次。

3、上班弯腰驼背、东倒西歪、前倾后靠、伸懒腰或不戴工作证、不按规定着装上岗执勤扣2-5分/次。

4、制服和便服混穿、着制服穿拖鞋扣4分/次。

5、着制服时挽裤脚(衣袖)、边走边吃、手插口袋扣2-10分/次。

6、几人同行(着制服)时,搭肩挽背、嬉笑打闹扣2分/次。

7、业余时间着制服办私事扣4分/次。

(三)队风队纪

1、工作中懒散、搪塞、敷衍、出工不出力扣2分/次。

2、顶撞领导或不服从工作安排扣3-10分/次。

3、违反请销假制度扣1-6分/次。

4、将公共物品占为己有扣4分/次。

5、内部闹不团结、挑拨离间、吵架打架扣4-10分/次。

6、无故不参加集体行动(早操、劳动、整治活动、布控、堵截)扣2-10分/次。

7、参加集体活动搞特殊化,造成不良影响扣1-5分/次。

(四)礼节礼貌

1、对游客、用户不礼貌扣1-5分/次。

2、门岗及车场保安员对司机不敬礼扣4分/次。

3、对上级领导或外来参观、检查人员不起立、不敬礼扣4-10分/次。

4、对问路人不礼貌,有损公司形象扣2分/次。

(五)学习训练

1、无故不参加学习、训练者扣5分/次。

2、不做学习笔记或训练不积极扣2分/次。

3、在学习或训练中连续三次受批评扣5分。

4、学习或训练考试不及格扣2-10分/次。

5、对岗位职责、权限不明确扣2-10分/次。

6、应知应会等常识、技能不能按要求掌握扣4分/次。

(六)内务卫生

1、私留外人住宿或超过作息时间规定就寝、归队扣2-10分/次。

2、私接电线、用电炉扣3分/次。

3、铺面不整、摆放杂物扣2分/次。

4、个人物品(帽子、洗漱用品)不按指定位置摆放扣1分/次。

5、在宿舍内喧哗、打闹,影响他人休息扣1分/次。

6、在墙上乱张贴、钉钉子、挂钩扣2分/次

篇4:工厂保安管理制度

篇一:工厂保安人员管理制度

一、保安人员的职责

1、保护工厂和员工的财产安全与人身安全,维护工厂内的正常秩序。

2、保护工厂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者灾害事故现场,并维护现场秩序。

3、把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扭送公安机关或治安办。

4、做好工厂内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防灾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

二、保安人员的权限

1、对刑事案件等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2、对发生在工厂内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权保卫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现场秩序以及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无现场勘查的能力。

3、依照本工厂的规章制度规定,劝阻或制止未经许可的进入工厂内的人员、车辆。

4、对出入工厂内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按要求进行验证检查,但无人身检查权。

5、进行工厂内安全防范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6、遇到有违法犯罪人员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的,可采取正当防卫,但不得涉及无辜人员或不当防卫。

7、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当地公安局或相关部门处理。

8、对有违反厂纪厂规行为的人,进行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

9、制止工厂内的违法犯罪的行为。

10、对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监视,并向公安机关或治安办报告。但无侦查、扣押、搜查的权利。

11、监督进出厂员工配戴厂证。

三、保安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

1、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

2、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罚款或没收财物的行为。

4、扣押他人证件或者财物的行为。

5、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行为。

6、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的行为。

7、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的行为。

8、其它违反厂纪厂规的活动

篇二:工厂门卫保安管理制度

保安人员在公司中代表公司形象的一面旗帜,门卫保安的形象直接影响到来访人员对公司印象的好坏,为更好地做好门卫保安工作,维护公司利益,特定本制度。

1、值班时穿着要整洁庄重,严禁穿短裤、拖鞋上班。

2、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上班时间不能吃零食、看书报、打瞌睡;保持清醒头脑,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人身安全。

3、严格按访客登记表来执行来客登记和进出厂车辆的记录。

4、必须对出厂车辆进行检查,防止不必要(偷盗)现象的发生。

5、人员携带物品出厂,必须认真做好检查,确定没有异常现象才给予放行。

6、公司车辆、人员在上班时间外出,经过问事由并记录出入时间及相关事项。

7、负责管理公司场地的车辆停放秩序,自行车进出公司大门均应下车推行,疏导大门内外无关人员。

8、在上下班时间严格监督和控制员工携带公司内部物品出厂(严防员工偷盗公司物品)。

9、工人下班后要注意检查各车间是否已关水、关电、关气、关窗,如未关好,要及时关好,并做好登记报告,若发现本厂防范不足或本厂员工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10、定期配合生产主管进行检查消防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11、值班室内不得打牌、赌博,严禁无关人员在室内闲聊。

12、负责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的“四防”工作。

13:对待工作要有主人翁的责任感,要把工厂当做自己的家来看守。

14:协助人事部工作人员进行招聘工作,一有人前来应聘,立即带到人事办公室。

15、晚上值班保安必须按每小时一次在厂区内巡视,一旦发现问题,立即上报上级领导或报警。

16:严禁员工携带刀具、枪支等凶器进入厂区,一旦发现立即没收,并交行政部处理。

17:此制度从年月日起执行。

篇5:保安部巡逻管理制度

保安部巡逻管理制度

1、人员在岗巡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酒店和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巡逻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巡逻器械,不得随意开启巡逻钟,应及时更换巡逻钟电泄和打卡纸。注意维护保养,确保巡逻钟正常运转。

3、夜值巡逻人员,每班次巡查打卡不得少于6次。下班时认真张贴、核算打卡时间记录,报领班复审。

4、巡逻人员在巡查期间应与各岗位保持联系。每次巡查时,应严格认真地对酒店各部位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对巡逻期间发现的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当班领班。

5、巡逻人员下班时应对所用器械进行交接,需下一班处置况应作完善交接,并有领班监督实施。

6、巡逻人员应服从当值领班的统筹安排,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巡逻路线和次数,改运巡逻路线时应作详细记录。

三)保安部各岗交接班制度

1、交班制度。

(1)由在岗班组领班提前30分钟叫班。

(2)交班人员要仔细检查所使用的警械器材,保持完好,交于接班人员。

(3)交班班组要认真将本班值勤情况和遗留问题交代清楚。

(4)交班领班和监控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2、接班制度。

(1)接班班组听到叫班后,迅速按规定着装,做好班前准备工作。

(2)接班人员必须在上岗前10分钟到部门办理签字。

(3)接班领班要集合本班人员,召开班前会,分配值勤任务,并提出要求。

(4)接班班组由领班整队带至值勤岗位,与上一班交接。

(5)接班时,确认警械器材完好,了解上一班情况后,接班值勤。

四)酒店会客登记制度

1、凡来店会客者,均应主动出示证件,说明要会见人的姓名、部门,并填写会客登记单。

2、岗位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地查验证件,并要求会客者严格按照会客单要求填写会客登记单,经核实后,主动指引客人到会见地点。

3、员工上班期间一律不得会客,值班人员应礼貌地向会客者进行解释,劝其离去。如会客者有要事须会见员工,值班人员主动帮助进行联系,(范文网)由会见员工进行接待。

4、来店会客者,如与酒店有预约,可通过电话联系有关领导,经同意后,填写会客登记单并礼貌地向会客者说明"请接见者在签名处签字,会见后将会客单交于会客登记处"。

5、来访者会见住店人应问清姓名、会见何人及事由,经电话与住店客人联系得到允许后,访可带到客人指定地点或楼层,并通知楼层服务员,加强监控。否则,未经住店客人允许,一律不得让来访者进入楼层。

6、外来推销人员,如没有与酒店预约,一般不予接待,如是酒店急需物品,可主动与供应部有关部门联系,经回复后,填写会客登记单在约定地点会见。

7、会客完毕后,值班人员主动收回会客单,看是否有接见人签字,如没有签字,应礼貌地向会客者解释,让其返回签了,并特别留意离店客人所携带物品,防止酒店物品丢失。

8、值班人员严禁精神病者进入酒店,并严防不法分子、图谋报复者混入酒店。

9、晚上21:30以后来店会客者恕不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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