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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20

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和代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政府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

(四)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六)政府交办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县审计局按照管辖权限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绩效审计。

县审计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县审计局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县审计局依法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县审计局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据或材料。

第六条县审计局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有关规定将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进行审计公告。县审计局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县审计局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加。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和委托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包括临时借用、聘用人员,下同)在职期间不得在社会中介组织从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且不能有直系亲属在社会中介组织从事本县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第八条县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九条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与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政府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县审计局。

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及项目招投标资料、合同协议等基本情况报送县审计局。

财政评审中心应当在评审后7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县审计局。

第十条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28日内主动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县审计局进行审计。

对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县审计局认为有必要审计的,应予以审计。

县审计局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按以下规定期限出具审计报告。对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且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个工作日;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个工作日;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45个工作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个工作日;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县审计局应当将拟审计的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和跟踪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程结算造价审计不纳入计划,县审计局根据送审情况合理安排。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实施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情况;

(二)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三)工程资金管理及财务核算情况。

第十三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项目投资情况;

(二)项目合同中与项目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四)工程造价情况;

(五)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六)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及规划实施情况;

(四)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情况;

(五)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管理费提取和开支情况;

(七)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九)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十)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十一)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

(十二)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三)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县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核准)、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可研、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情况。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县审计局应加强对隐蔽工程及工程变更事项的现场审计。凡较大变更事项(单项工程变更1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须通知县审计局进行现场审计监督,县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计监督,也可利用其他部门的监督成果。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以及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县审计局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对涉及工程造价审计的,审计人员需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审计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送达《工程造价对审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与审计组进行对审,逾期不对审的视为无异议;对相关单位、个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工程项目,县审计局可根据相关的规定出具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发生影响工程造价的事项,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人员到场进行审计监督;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县审计局以书面形式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整改,并按规定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凡应当报送县审计局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须经县审计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工程造价以县审计局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单位在订立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必须经县审计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后方可办理最终竣工决算或工程结算;最终结算价款以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为准。”

县审计局出具工程造价审计结论之前,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减的以合同调减后价款为准)的75%。

第二十一条县审计局对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根据县审计局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投资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社会中介组织承办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审计局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不良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价款的;(二)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三)其他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六条工程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按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予以调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多付或多签证应付工程价款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提高建筑装饰、设备购置标准,擅自进行概算外投资的,根据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县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县审计局聘请的外部人员或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县审计局从事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的经费(含跟踪审计成本和聘请专家及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费用),由县财政据实安排。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隆政发〔2009〕4号)同时废止。

篇2:学院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学院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促进有关行政负责人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号)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负责人,是指学校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系、部)、科研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的部门、单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对其分工主管的经济事项管理不当,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部门、单位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有关行政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届中,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对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授权,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本实施办法,做到依法审计。

第六条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按照届中、届满、临时提请等形式,合理安排。

(一)届中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意见,经由纪检、审计处牵头负责,纪检、监察、审计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组成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审计处安排并组织实施。

(二)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审计的书面委托建议,由审计处列入下一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协商,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七条有关行政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

第八条审计处实施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组成项目审计组,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二)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三)学校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本文来自于范-文-先-生-网)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十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十二)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十三)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校办产业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

(二)校办产业的效益和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三)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资产的现象;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二)基建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三)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四)经济决算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七)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后勤管理部门(总务处、后勤集团)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各类资产多少,是否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问题;

(三)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自给率是否逐年提高,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

(四)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六)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七)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十)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一)在财务管理和物资管理方面是否尽责,有何问题;

(十二)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各院(系、部)、科研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本单位经费状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四)所办产业的效益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

(五)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八)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问题;

(九)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十五条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

第十六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有关行政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的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向审计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单位、部门财务收支情况;

(四)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五)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六)个人履行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管理职责情况;

(七)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八)其他有关的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有关行政负责人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学校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组织或人事、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

审计结果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行政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总体评价;

(二)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三)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审计处对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处要建立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档案,保证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有关行政负责人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处处理;确有问题,又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管理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对有关行政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要将对有关行政负责人的审计情况列入责任考核的内容,并同时载入其《廉政卷宗》。

第二十二条学校审计处依法实施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有关行政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单位,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对责任人建议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篇3:学院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学院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促进企业负责人依法经营和管理,保障企业资产的良好运营,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和《广东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粤办发[2000]19号)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单位负责人,是指校办产业和学校所属按企业化管理的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善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企业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对主管的经济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资产重组事项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进行审计。

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条学校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决定或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提请,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六条学校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初步计划送审计处,经协商列入审计项目计划,报学校批准并组织人员实施。因特殊情况临时提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与审计处共同协商,报请学校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企业单位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先审计,后离任。

第八条实施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成立项目审计组,并可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九条实施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企业负责人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实施审计应当对整个任期进行审计。()任职时间较长的,应以近期年度为主,但不少于审计两个会计年度。对查出重大问题线索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第十条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二)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

(三)企业对外担保、融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情况;

(四)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组要在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企业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分清负责人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问题应负的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审计处应按法定程序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实施审计3日前,审计处应向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企业单位。

第十四条审计通知送达后,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本人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本人在企业资金运作、经营管理、收入分配等方面履行职责情况;

(四)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廉政规定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当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五条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和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应负的责任;

(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合法性,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应负的责任;

(三)企业经营成果,企业负责人对未完成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应负的责任;

(四)企业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企业负责人对经营决策失误、投资效益差和造成重大损失应负的责任;

(五)与企业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经济管理水平低应负的责任。

第十六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征求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重点、方式、方法;

(二)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范围和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四)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五)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审计处在审定审计报告前,可先征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企业负责人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学校提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企业负责人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审计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四)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的处理、处罚意见或结果。

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学校及组织或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企业负责人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要将审计情况列入责任考核的内容,并同时进入其《廉政卷宗》。

第二十一条实施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审计处应当依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责任人建议学校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议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人。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篇4: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原国家教委第24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对学校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起到促进的作用。

第三条学校设立审计处,在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审计处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为适应学校内部管理,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审计处应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形成专业、知识、年龄结构合理的审计队伍,而且保持相对稳定。也可根据需要聘请兼职审计员或特约审计员。

第五条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九条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预算内外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企业单位、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六)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七)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八)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以及本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所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一)学校主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及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需经学校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一)学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自筹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维修工程的结算;

(四)企业单位、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五)学校主管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表彰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并建议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根据学校的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九)检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十)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审计机构反映。

第十三条学校审计处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要求和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学校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应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要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学校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学校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学校主管领导要在20天内批复,并责成学校审计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主管领导书面提出,学校主管领导要在20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学校审计处对学校主管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审计机构提出复审。

第十九条学校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审计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秘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主管领导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市工会资产审计监督实施细则

市工会资产审计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会资产审计监督,维护工会资产安全与完整,防止工会资产流失,促进我市工会资产在规范、有序地流动中实现保量增值。根据《会计法》《工会法》和全总《工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会资产、是指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工会资产审计是指对工会流动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的审计,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借出款、应收款、库存材料、投资,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工会资产审查监督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工会资产审计(审查)任务,一般由各级工会经审办承担,审计情况应向同级工会经审会和全委会报告。

第六条上级工会经审会有权对下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使用、经营情况实施审计(审查)监督。

第七条各级工会经审会应当参与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重大事项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建工程和大型维修工程,工会经审会应当提前介入,参与工程预算制定、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的审计(或委托审计)。

第九条工会经审会要参与固定资产集中采购招投标和比选的监督工作,促进工会资产采购在公开、公正、公平中运作。

第十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工会组织。

第二章:工会资产审计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

(一)库存现金的审计。库存现金是指工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的现金。

1、检查工会内控制度设置情况,是否建立合理的岗位责任制度,是否按照《会计法》规定,“不相融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开票人、收款人分开,钱、账、物、支票、印鉴分管,是否制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

2、检查现金收付、记账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现金业务,日常现金开支是否有相应的授权和审批。

3、检查库存现金收支管理中,有无“贪污、挪用、私设小金库”等非法支出现金的行为。

4、库存现金盘点,检查实有金额与账面结存金额是否相符,如果出现差异,是否查明原因并按照工会规定程序审批后及时处理。

(二)银行存款的审计。

银行存款是工会组织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1、检查出纳、会计岗位是否分离,分工是否合理、合规。

2、检查银行存款账户开设是否合规,各种账户是否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有无私设账外“小金库”的行为。

3、抽查、复核银行存款总账与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4、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各项收支是否合法、合规,所反映的经济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会计分录和记账是否正确。

5、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发生额和期末余额与开户银行对账单的发生额和余额是否一致。

6、检查未达账项是否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来确定期末余额,核对银行存款调节表账面余额与总分类账是否相符,如出现差异,是否查明原因并按照工会规定程序审批后及时处理。

(三)借出款的审计。

借出款是指工会组织因开展工作或发展工运事业需要而出借给其他工会或工会所属单位的款项。

1、检查对外借出款是否坚持了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各项借出款理由是否充分、合规、真实。

2、检查借出款管理是否有效。审核借出款是否签订了借款合同、协议,相关合同、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法》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是否确定还款期限。

3、审查长期挂账的借出款是否及时进行清理并说明未收回的原因。

4、审查借出款呆坏账的确认和处置是否符合工会有关制度规定的确认条件,呆坏账核销是否按照工会规定程序审批认定后处置。

(四)应收款的审计

应收款是工会组织应收未收上级或下级工会经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

1、审查应收上级或应收下级经费的真实性。审核各种应收款项的有关文件、工会经费收缴分配表等相关财务资料,确认应收款的真实性、合法性。

2、审查应收款呆坏账的确认和处置是否符合工会有关制度规定的确认条件,核销呆坏账是否按照工会规定程序审批认定后处置。

(五)对外投资的审计

对外投资是指工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法规和工会的相关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1、查阅工会对外投资项目是否坚持了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分析投资项目是否经过科学论证,审查合同、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法》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投资损益分配是否科学、合规、合理,按照工会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实施。

2、审查对外投资项目的入账价值,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3、验证对外投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项目收益的合理性。重点审查投入与产出是否匹配,是否真实、有效、符合实际。

4、审查对外投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项目收益是否按照相应的合同、协议规定取得收入并及时入账,有无损失。

5、投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项目出现损失时,是否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对确认无法收回或不能实现的收益是否按工会规定程序批准认定后处置。

(六)库存物品的审计

库存物品是指工会组织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品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1、审核库存物品与固定资产的划分和核算是否正确。

2、物品盘点,核实库存物品的品种、数量、计价情况。

3、核对实际盘存数量、价值与总账、明细账数量、价值是否相符,确认库存物品的真实性。

4、如有盘盈、盘亏的情况,是否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经审批授权后处理(对盘盈的物品按重置价入账)。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

(一)在建工程的审计

在建工程是指工会正在建设中,尚未完工的固定资产,范围是工会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单项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五万元以下维修工程由经审办审查)。

1、审查在建工程是否立项,是否坚持了招投标制度,并取得相关批文,预算是否科学、合理,预算执行是否严谨,工程决算是否真实合法。

2、审查有无将其他费用挤入在建工程、虚增在建工程成本。同时审查有无将在建工程费用挤入工会业务费或行政费支出、虚增行政费支出的行为。

3、审查在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是否开展了审计,是否按工会规定程序审批认定后办理工程决算。

(二)固定资产的审计

工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

1、审查是否建立健全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明确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责任人。

2、审查是否建立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包括:预算、采购、验收、领用、盘点、报废、核销和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等内容。

3、审查是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实物台账和卡片,购入的固定资产计价是否准确、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4、审查是否依法取得工会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和工会资产登记证,账内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是否相符。

5、审查是否坚持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认各项资产是否真实存在,账实是否相符。

6、审查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是否真实,是否按照工会规定程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7、审查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残值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财务收入,有无将残值收入转移“小金库”的行为。

第三章工会资产审计监督程序

第十三条工会经审办根据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于实施前三天通知被审单位准备有关审计所需要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二)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实物台账、卡片

(三)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四)年度库存材料、固定资产盘点表

(五)借出款、对外投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相关合同或协议书

(六)基本建设工程各项批文、招投标书、预算决算资料、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资料

(七)工会企事业单位年度经营考核指标

(八)其他与工会资产管理使用和核算有关的财务资料

第十四条审计组根据国家法规和工会有关制度,审查会计资料、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工会资产管理、使用、经营情况,并向有关人员询问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审计组根据审计情况,收集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提出审计报告,主要内容:1、对工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测评。2、对工会资产管理、使用、经营、效益情况进行测评。3、对工会资产管理、使用、效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六条审计报告送被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单位自收到之日起1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组对被审单位反馈意见作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第十八条经审会或经审办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综合评价,出具正式审计意见书,发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送达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党委和行政单位。

第十九条被审单位收到正式审计意见书后,在15天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工会经审会或经审办,同时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和整改结果报送同级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条根据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审计回访检查。对于整改不认真,审计意见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z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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