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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20
  外国语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坚决贯彻国家有关财经工作方针、政策及各项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审批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二、财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专业知识,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上级财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严格按照上级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制定会计报表,建立财务档案。
  
  三、财务经费管理应于年初、年末认真做好年度预算和决算工作,及时将经费使用情况向上级报告,并应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四、国拨资金及各项来源收入必须入帐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在资金管理上严格按规定使用各项专用基金,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标准。
  
  五、学校财务活动必须严格按学校经费报销审核制度办理,经签字后的财务活动,签字者负有行政责任。
  
  六、在财务活动中,执行者必须廉洁奉公,严格把好质量关,不得进行有损于学校利益的活动,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置,直至开除公职。
  
  七、物资采购及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学校物资采购及招标制度,任何人不得违反相应的规定。
  
  八、在资金管理中,差旅费报销、零星采购报销等各项支出均按学校经费报销审核制度办理,原则上在财务活动发生后一周内结付完毕。学生代办费的开支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九、财会人员对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来了解、检查财务会计工作,要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十、本制度对学校进行的所有财务活动有效。

篇2:外国语中学外籍教师安全管理制度

外国语中学外籍教师安全管理制度

一、外籍教师学习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督促他们遵守我国法律规则。

二、要采取过硬的措施保证外教的生命财产安全,禁止可能对外籍教师正当权益
造成损害的言论及行为。

三、关注外教的活动,若发现其有违法可疑活动,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

四、关注与外籍教师交往人员情况,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外事公安部们通报。

五、禁止无关人员到外教宿舍留宿。

六、外籍教师旅游及在外留宿,需经学校批准。

七、外籍教师离开学校应口头向学校请假,批准后方可离校,并按时返校,离开武穴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批准后方可离校。外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必须用通讯设备向学校续假,返校后及时销假。

八、外教外出旅游,学校必须派一名思想政治素质过硬的助教陪同,防止意外发生。

篇3:**市民办**外国语中学章程

**市民办**外国语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外国语中学。(校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三条:**市**外国语中学是一所私立,全寄宿,全托管,全日制的学校。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学校办学宗旨是“一切为了学生,一切为了未来”;学校办校的目标是“提升教育品质,创建湖北名校”,学校招收九年义务教育范围内的适龄学生作为培养目标。(以上内容均符合《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方针,符合社会义务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以上内容均符合《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方针,符合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的基本原则,学校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市**外国语中学办学经费由创办者筹措,学校所有资产归投资创办着所有。学校校址:**市刊江大道郭金盘。
第六条:本学校的法人代表张奇钢先生。
第七条:本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八条:本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均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备案后方发布。
第九条:**外国语中学是在**市民政局登记,由湖北省黄冈市审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的。接受黄冈市民政局和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十条:**外国语中学是一所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教育事业,与审批机关许可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1.办学规模:本校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机动地确定招生数量。
2.办学层次:从事小学教育,初中教育,中学教育。
3.学校招生法定范围内的小学,初中,中等教育阶段的适龄学生,接受法定时间内的普通全日制教育。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外国语中学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是本校的权力机构;学校董事会由董事长,法人代表,校长,教师代表组成,董事长由张业金担任,张奇纲担任学校法人代表。每届董事会的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雇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8.须由董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董事会会议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会成员代为出席,委托书需载明范围。
第十六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代表学校鉴署有关文件;
4.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九条:本单位董事会(校务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组成人员三分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雇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校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雇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2.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3.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4.本校的法人代表的产生和罢选由学校董事会,校务管理委员会(全体大会)决议通过,报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校的经费来源
1.举办者投资;
2.捐赠;
3.学生缴纳的学费。
第二十六条:我校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本校如接受资助或捐赠,须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校严格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会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核机构的年度审核。
第三十条:本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校的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由董事会掌握审批。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有:
1.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2.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3.教师管理制度(含毕业,结业,学籍制度)
4.学生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5.其他管理制度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三条:本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校务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本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五条:本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校务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本校法人代表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校务管理委员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会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三十七条:本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校务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三十八条:本校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董事会(校务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由本校组织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本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校章程的修改,须经本校董事会(校务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并由校董事会(校务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本校董事会(校务管理委员会)第-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于2005年9月1日经批审机关,**市教育局核准,自登记机关**市民政局2005年9月1日予以登记之日有效。

篇4:VV外国语学校高中部安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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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校高中部安全公约

**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5年4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按照条例的要求,学校领导十分重视对全校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提出"珍惜生命,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学校特制定《**外国语学校高中部安全公约》:

1.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必须落实安全措施。学校教师应从爱惜学生生命出发,学生也应从珍惜自己的生命着想,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2.交通安全。放学上学乘车要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按指定的时间、地址线路乘车,乘车时要注意往返车辆。如果没有乘上车要主动与跟车负责的学生取得联系。放学或中途离校,不要乘坐摩托车,此车多数是无证驾驶,危险大,要求乘坐公交车。

3.行走安全。由于学校部分基建工程在重新整修还没有完工,学校对由生活区到教学区的行走路线作了规定:上学时间统一走主干道,禁止早中晚上学穿过操场。行走时要注意地面的电线、井盖、木板等,不要往施工处行走,要走文明路,防止事故发生。

4.治安环境。学校地理位置较偏僻,周围治安环境复杂,货柜车多,流动人口多,学生在住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学校,需要离校的学生必须要填写好请假条,并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到校来接,方可离校。

5.注意防盗。如全班离开课室上体育课、实验课,放学或进行其它活动时,应锁好门窗,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学校教学区内,应及时报告老师或学校领导。在生活区内,离开宿舍要锁门、锁柜,钱及贵重物品要自己保管好。

6.用电安全。注意防止触电。凡是发现在用电问题上有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学校,不得在宿舍内私接电源或使用电器(如台灯、电吹风等),以免发生意外事故。在确实符合安全标准的前提下,再提供电源和使用电源。

7.人身安全。学生要做到①有病要及时找校医治疗;②晚上女同学不要一个人行走;③做清洁卫生时,不要擦外墙的窗户;④不在外墙窗户的边缘上坐;⑤不上教学楼、宿舍楼、实验楼、图书馆的楼顶以及地下层;⑥不攀越栏杆,不在没有防护栏的地方逗留、闲逛;⑦不在宿舍楼和教学楼的走廊上打闹和踢毽子等。

8.上体育课和开展体育活动时,要注意身体状况是否符合运动量的要求。做技巧性的动作时,师生要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未经学校允许,不和自组织球队进行校外体育比赛。

9.注意防火。在宿舍区不擅自使用蜡烛、不吸烟等;在公共场所不玩火,爱惜国家财产,防止火灾的发生。

10.发现有同学在不安全的地方做危险动作,同学们应及时主动制止,并报告老师。

以上公约请遵照执行。

支行职责 支队职责 收发员职责

收款员职责 收货职责 收货部职责

篇5:VV外国语学校高中部走读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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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校高中部走读生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走读生管理工作,维护学生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本着对学生家长负责、对学生本人负责的态度,学校决定对在校走读生进行统一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校是寄宿制学校,原则上学生一律不准走读。若确有特殊原因不适宜住宿的学生可向学生处提出走读申请。

二、走读申请的程序:①学生家长来校办理,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和学生签字),并附必要的材料,②班主任初审、签字,③年级组长审核、签字,④学生处审批、备案,⑤若得到批准,须上交两张照片(大一寸)、填写"走读生登记表",⑥ 领取"走读生出入证",⑦凭"走读生出入证",到学校门卫室登记。

三、走读生进出校门时须出示(佩戴)"走读生出入证"(以下简称"出入证"),进出校门的时间规定如下:早上6:40-7:30到校;中午一律不得出校;下午16:50-18:00离校。若在其他时间进出校门凭 "出入证"无效,须按学校"请假程序"或"补假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出入证" 不得故意损坏、乱涂乱画,不得丢失、转借。丢失或损坏者应及时向学生处申请挂失补办,丢失期间进出校门需办理临时出入证,临时出入证只能进出校门一次(出校门时由门卫盖章,回学校时交给门卫);乱涂乱画者,学生处有权收回"出入证";转借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走读生资格,收回"出入证"。

五、走读生的退宿退餐规定:走读生不得在学校住宿,午休和晚就寝时不得进入学生宿舍,不需交纳住宿费;走读生的退餐申请按学校生活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走读生上学、放学时必须由家长接送,途中要注意交通安全,在校外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负责。走读生在校外期间要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严禁涉足游戏厅、网吧、酒吧、卡拉OK等场所,要特别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

七、经学校同意走读的学生,必须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参加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一切活动。

八、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星期内为办理走读申请的时间,上一学期已经办理者也需向学生处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

九、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走读生,学校有权取消该生的走读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走读生毕业时须将"出入证"交回学生处。

十、本规定解释权归**外国语学校高中部学生处。

**外国语学校高中部学生处

201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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