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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9

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保险、租赁等。

第三条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单位是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监察审计室、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二)审查批准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对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汇报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是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接受项目承办单位的采购申请,审核项目承办单位起草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确定采购方式;

(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

(四)组织学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活动;

(五)负责组织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

(六)对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七)接受项目承办单位对成交供应商履约表现的反馈意见;

(八)建立供应商和评标专家等数据库;

(九)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采购及招标工作的技术性等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采购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做好采购及招标前期的项目立项、方案设计等准备工作;

(二)起草参加学校所组织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和合同文本;

(三)负责审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事项;

(三)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

(四)负责对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中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和释义;

(五)参与评标;

(六)需要进行考察的采购项目,参与考察;

(七)负责与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八)负责合同的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售后服务等事项;

(九)项目完成后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项目;

(二)后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后勤工程主要包括学校水、电、暖管线的扩建和改造工程,校园道路的改造和新建工程,校园环境的绿化和改造工程,()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和装饰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电、暖、路和绿化工程等;

(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和后勤等设备设施的采购,单台(套)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四)教材、图书、大宗物资等批量采购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六)依照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般不少于5家的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招投标办确定:

(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确定;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按以下原则确定: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确定按询价的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凡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确定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

2.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定或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3.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按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供项目材料,并约定招标活动的时间安排;

4.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审核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

5.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校内评委人选,并授权其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

6.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7.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二)学校所组织的招标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拟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

2.招投标办审核招标申请书、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

3.招投标办发布招标信息;

4.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标书;

5.项目承办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和释义并将相关记录报招投标办;

6.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

7.按相关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

8.招投标办组织进行开标与评标;

9.招投标办根据专家评标意见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须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时,组织考察;

10.招投标办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招标评标情况;

11.招投标办根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定标意见,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2.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13.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拟订,报招投标办审核,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招投标办将竞争性谈判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签订合同。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七)履行合同。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评定成交的标准以及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在基本了解掌握市场行情的情况下,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报出最终报价,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结束后,招投标办将询价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五)签订合同。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六)履行合同。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经招投标办审核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项目经采购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采购,且市场行情变化不大的,由项目承办单位向招投标办出具书面报告,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参照前次采购结果组织洽谈、签订合同。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参加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包括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采购评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三条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咨询机构,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监察审计室对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追究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用集中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变动采购标的的;

(三)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委托代理机构或供应商串通的;

(五)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有本条(一)和(二)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财务处不予结算。

第二十六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准参与我校采购项目,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或学校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四)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供应商有本条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学校招投标办和监察审计室应及时受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供应操作规程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供应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供应工作的统一领导,规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严格采购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采购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添置(教学、科研基金来源),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是项目承办单位。单台(套)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单台(套)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批量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各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自购急需专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须先报主管校长批准,然后才能采购;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不准报销、入账。

第三条严格采购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所有采购活动要自觉接受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回避参加竞标;与供货商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采购工作小组;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采购工作必须按计划执行,严禁计划外采购

1.购置计划一经批准并下达执行,采购人员必须认真研究计划的落实措施,制定方案,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

2.如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申报、审定规程》中所列原因而确需改变计划的,必须经使用单位领导同意,按有关程序重新审批。

3.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每年通报一次计划执行情况,写出一份"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报学校领导。

第五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方式。根据批准后的学校采购计划,设备的类别、性质、价格和需求情况,确定采购方式。属于教学科研设备采购的范围,原则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集中采购以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为主,其他采购方式为辅。

1.政府采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招标活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起草和签订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工作。

2.竞争性谈判指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3.市场询价对于价值较低的零星急用物品,可利用已经建立的产品系统,多方查询择优采购;采购时,根据市场行情尽量在烟台及周边地区就近组织货源,零星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有2人或2人以上参与,对于专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零星采购必须由专业人员参加、采用市场询价的方式进行。

4.单一来源采购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等情况,或者经长期考察和竞争,在某一领域对我校具有明显质量、价格、服务等优势的厂商。()或者项目经采购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采购,且市场行情变化不大的,可参照前次采购结果组织洽谈、签订合同。

5.订货会采购通过组织参加每年春秋两季的全国高校教学仪器采购订货会以及全省高校订货会,了解行业信息和市场行情,一般不现场采购。

第六条对大型、精密、贵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大宗设备(2万元以上)的采购,应成立谈判领导小组。"谈判领导小组"的组长一般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有使用单位的负责人,专家,设备、财务和纪委或审计等部门的有关人员联合组成。"招标谈判小组"全体成员参加招标(竞争性)谈判,最后由集体以2/3以上成员同意的方式提出购置与否的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签订合同。

第七条自制、包括请校外单位加工制造的设备,在对技术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和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定价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制作手续。

第八条采购人员应按时、保质、按量完成采购任务,在采购过程中力争做到"三要、三不要"、"三清楚"、"三落实"、"三抓紧"。

1.坚持"质量第一",做到"三要、三不要"。

(1)质量好,价格稍高一些也要;质量差,价格再低也不要。

(2)一般情况下,要"名牌",不要"杂牌"。

(3)要技术力量雄厚、售后服务好的厂家的产品,不要技术力量薄弱、售后服务差的厂家的产品。

2.对大型精密贵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或批量大、价格高的一般设备要坚持充分调查研究,做到"三清楚",使谈判有据、掌握主动权

(1)对生产"同种产品"的主要厂家要清楚,掌握各厂家的产品情况和报价情况,以便"货比三家,好中选优"。

(2)了解"同种产品"的老用户,对他们的"成交价格"要清楚。

(3)不同时期某种产品价格变动情况要清楚。

3."合同"采购,要做到"三落实"、"三抓紧"

(1)一般情况下,尽量与厂家合同成交。合同一式数份,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一份,档案室一份,财务部门一份,供货方1-2份。

(2)要落实"付款方式",坚持"货到验收合格付款"(特殊情况例外);要落实运输方式,明确厂家不能随便改变运输方式和运费支付方式;要落实"售后三包",明确退货运费由厂家负责。

(3)抓紧对常用设备的生产厂家、价格、质量情况的分类分录。对于市场信息的变化,要抓紧进行整理、分析。同时,抓紧应用微机引进、开发适用的信息管理系统,搞好采购的现代化管理。

第九条对于临时追加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首先要落实资金来源,完善审批手续之后,采用与上述程序相同的步骤完成采购供应工作。

篇3:政府采购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其职责

政府采购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其职责

一、财务会计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二)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审核政府采购合同;

(四)管理政府采购资金,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结算;

(五)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备案和有关审批事项;

(六)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及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七)协助财政部处理供应商投诉;

(八)考核政府采购工作业绩。

二、财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审查、汇总编制政府采购需求;

(二)参与编制相关政府采购文件;

(三)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接收、审验、入库管理等。

三、项目技术部门的职责

(一)拟订技术性较强的政府采购项目技术标准,对产品供应范围提出建议;

(二)参与编制相关政府采购文件;

(三)配合政府采购办公室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四)协助财产管理部门审查技术标准;配合办理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四、项目需求部门的职责

(一)提出政府采购需求;

(二)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验收。

五、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

(一)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对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篇4:工具采购保管领用规定

为确保生产、在配备必要的生产工具的同时,须加强工具领用的管理,以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负责采购工具的部门无论是直接采购,还是委托采购,都必须确保工具质量,不得购进劣质工具,以次充好。凡新添门类,在试用中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立即退换;凡长期使用的品种,应指定生产厂家,采购质优价宜的工具。如重复采购质量不过关的工具,影响生产、增大成本,则追究责任人和被委托采购部门的责任,具体参照公司质量赔偿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二、采购工具入库,按公司仓库管理制度登帐,妥善保管。仓库建有工具领、还专用卡(重新设立),凡领用人均需持必要的审批手续,到库领用,由仓库管理人员登卡。领用人调动、调离,必须将所领工具归还仓库后方予以办理调动、调离手续。

三、领用工具根据本工种需要由本人申请、车间(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生产副总批准,持签署实名的领料单到仓库领取。原则上不准同时领用两把以上(含两把)同一工具。车间确需领用售后服务备用工具,由车间主任申领,记入车间主任工具卡。凡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允许以集体名义批量领用工具。

四、设定各类工具的使用时间,在规定使用时间内所领工具不得更换。超过使用时间,需更换的持原工具,经鉴别批准后,以旧换新。

五、需更换的工具具有修复价值的由车间管理人员或生产制造部维修班人员修理,能修复的暂缓更换。

六、仓库每季一次将收下的报废工具(列銮宓ィ┮谱

篇5:办公用品采购制度

芝山区民政局办公用品采购制度

1、为加强制度建设,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规范采购行为,强化财政性支出管理,加强支出的准确性和可控性,制定本制度。

2、采购根据日常工作办公需要,在财政纪律监督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3、采购范围。具体包括基本建设工程支出,购置设备、车辆、办公用文化用品等消耗性支出和会议支出,凡需列局财务的所有办公经费支出项目都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采购范围(维修车辆、购买汽油按车辆管理制度实行,招待费用按招待管理制度实行)。

4、日常消耗性办公用品采购的方法和程序。(1)局领导和各股室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提出办公用品需求计划,报办公室汇总;(2)办公室将全局办公用品需求情况报局党组研究,确定全局办公用品采购计划;方案一:(3)办公室将党组确定的采购计划通知各股室自行采购;(4)采购费用凭有税发票到局财务审核,按财务规定报销;方案二:(3)由办公室和财务室按需求进度统一购买、保管;(4)局领导和各股室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登记领取,领取数一般不得超过规定数额;(5)费用结算,凭有税发票和采购用品详单即办即结。

5、大宗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采购办法。本制度所指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或单项价值超过2000元的国有资产。采购办法:(1)单项价值在2000元(不含)以内或采购总额在10000元(不含)以内的大宗办公用品,各股室因工作需要购置的,须先写出采购申报,注明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用途等具体要求,报业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同意后,到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和财务室负责统一采购结算。(2)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和采购总额在10000元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由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由相关股室和办公室、财务室按财政纪律规定办理采购手续,需政府采购的委托区采购中心统一办理,由局财务结算。

6、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软件和其它办公电子设备的采购。该项设备采购由局党组以办公必需为原则研究确定采购目录(见附录),凡目录以外的电子设备及其配套设备一律不能采购。因工作需要增加或减少采购目录项目,需局党组研究决定,是否更新采购目录。

7、固定资产管理安全规定。固定资产的安全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丢失、谁负责”的原则实行。(1)计财股对经采购的办公用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并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固定资产因工作关系进行移交需将移交清单送一份给计财股备案,办理责任人变更登记。(2)责任人对所负责的固定资产必须正确使用,精心爱护,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性。不准用办公用固定资产办私事。未经许可,不得将固定资产借给外单位或非本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固定资产出借,应由借用人写出局面借条,明确使用期限,由批准人签字同意,方能出借。借用人到期归还后,责任人应对所借资产的完整性进行检查。(3)因不正当操作使用,或因个人过失,或因故意损坏,对固定资产造成损坏,责任人或过失人应予赔偿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故意损坏的还应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给予严厉批评。出借后的固定资产造成的损坏由借用人负责赔偿。(4)因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责任人应予赔偿,承担全部责任。固定资产出借后造成丢失的,由借用人或批准人赔偿。(5)经妥善保管后,固定资产发生被盗的,责任人应当写出情况说明,由党组研究认定责任。

8、固定资产报废规定。出现下列情况,责任人可以申请报废:(1)固定资产已过设计寿命,确实不能再使用的。(2)固定资产出现故障后无法修复的。(3)因本设备技术水平落后,不能与相关配套设施配套,而造成事实上不能再使用的。(4)设备使用成本过高,超出该设备自身价值的。固定资产报废程序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由办公室和财务室具体负责,统一处理。

附: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软件和其它办公电子设备采购目录

一、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类

1、整机(笔记本电脑);

2、计算机附属设备:⑴主机箱、⑵机箱电源、⑶主机板、⑷CPU(中央处理器)、⑸内存条、⑹硬盘、⑺显卡、⑻显示器、⑼网卡、⑽MODEL、⑾网线、⑿键盘、⒀鼠标、⒁光驱(刻录机)、⒂软驱、⒃U盘、⒄数据线、⒅电源线、⒆电脑专用桌椅、⒇UPS、;

3、计算机配套设备:⑴打印机、⑵扫描仪、⑶复印机、⑷速印机、⑸集传真、扫描、打字等多种功能的一体机⑹⑺⑻;

4、计算机软件:(1)办公必备常用软件:①操作系统、②文字图表处理软件(WORD、EXCEL、WPS等)、③杀毒软件、④常用压缩功能软件;(2)民政类业务专用软件(一般由上级民政部门统一制作安排);

二、其它办公电子设备类

1、电话机;2、传真机;3、照明设备;4、照相机(数码照相机);5、摄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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