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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联文艺家协会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8

县文联文艺家协会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县文联对各文艺家协会的指导和管理,使协会活动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切实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根据文联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各协会的职能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一)协会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培养造就德艺双馨的文艺人才,扶持推出文艺精品力作,促进我县文艺事业繁荣发展。

(二)要遵循文艺工作的规律,结合协会工作的实际,面向会员、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创新协会工作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要维护协会利益,不断建立完善协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发展的行业自律职能。

(三)协会建设要出人才、出精品,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丰富的活动内容,有基本的经费保障。

二、组织管理

(一)县作家、书法家、美术家、摄影家、音乐家、舞蹈家、民间文艺家七个协会是县文联的团体会员。县文联是各协会的业务主管和指导部门,对各协会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职能。

(二)协会换届选举。由县文联推荐协会理事会候选人,并以文联名义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然后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按照协会章程组织选举。协会增补副主席,秘书长由协会理事会提名候选人,书面上报县文联。

(三)各协会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协会主席、秘书长根据工作情况,拟定会议议程和内容,由协会秘书长做好会议记录。县文联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四)各协会每年年终向县文联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各协会主办和联办的业务活动,提前两周报县文联办公室备案,县文联本着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协调。

(五)文联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为协会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努力为协会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每年要定期召开协会工作会议,听取各协会汇报,研究有关情况,协调有关事宜,落实有关任务,。

三、活动管理

(一)各协会履行组织会员开展学习讨论、学术交流、采风创作、人才培训、理论研究、举办活动、文艺评奖、书刊出版、对外交流和对会员的权益保障等职能。

(二)各协会举办活动要树立品牌意识,使其真正成为推动文艺发展的有力杠杆、联系会员的有效方式、扩大影响的有效途径。各协会每年组织活动不少于2次。

(三)各协会要积极组织会员参加省州有权威性的展览、演出、比赛和评奖活动,做到多参演、多参展、多参赛,积极推出人才和作品,成绩突出者和有特殊贡献者县文联给予奖励。

(四)各协会要加强与县内外相关文艺家协会的联系沟通,相互学习,加强合作。要以多种形式和有效途径加强对各协会的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进一步扩大协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会员管理

(一)各协会发展会员,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会员入会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协会理事会审批,报县文联备案。发展会员在注重数量的同时,要保证质量。

(二)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要组织会员按期交纳会费,会费为100元/五年,会费由各协会秘书长收取后交文联财务统一管理。

(三)各协会要积极向省州文艺家协会推荐优秀的会员入会。上级协会批准后,报文联办公室备案。

(四)各协会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履行服务职能,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传递党和政府对文艺家的关怀,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解决创作中的难题,使广大会员更加激情地投入到创作中去。

(五)各协会要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做好会员的培训与提高工作,促进优秀的文艺作品、文艺人才更多更快地涌现;又要做好大众性、社会性的文艺普及与推广工作,为发展文艺事业打牢基础和积蓄后备力量。

五、财务管理

(一)各协会不单独设立帐户,各协会的活动费用,由各协会争取资金、收取的会费和县文联补助资金组成,费用支出由协会主席和秘书长共同签字后生效。

(二)各协会开展工作、举办活动通过个人的努力争取到的社会赞助款,可以按10%提成给个人作为业务联系协调经费使用。协会争取的社会赞助款由各协会管理,资金用于协会活动开展,由秘书长负责资金使用情况记录。

(三)各协会财务收支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和县文联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要把协会经费用于发展事业和服务会员上;厉行节约,认真理财;要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开展服务创收活动。

(四)协会经费收支情况,在协会总结时,由协会秘书长向协会理事会汇报。

六、档案管理

(一)《会员登记表》由各协会负责保管,要按照会员登记表的编号顺序建立档案。省级以上会员的资料上报县文联办公室,输入县文联文艺人才库。

(二)各协会业务档案由各协会负责保管。协会秘书长负责收集整理开展各项活动档案资料和会员个人文艺成就档案资料,起草协会大事记和有关业务工作文件,办理会员入会手续,统计文艺创作成果,报送协会工作信息,年终负责整理装订协会工作档案和会员档案。

(三)各协会自主管理协会印章和证件,对协会印章的使用进行登记记录。协会印章使用须经协会主席或秘书长批准。

七、考评管理

(一)每年年终县文联要对各协会在组织开展文艺活动、培养文艺人才、组织文艺创作、队伍建设、完成县文联交办的任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考核,最终考核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团体会员的30%,对考核为优秀的协会给予表彰。

(二)免职。协会主席团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文联将通过有关程序免去其协会相关领导职务:

1、协会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协会工作停滞、队伍涣散、协会理事会不能发挥作用,协会主要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的;

2、不履行职责、不完成工作任务、不参与协会工作、不热心为会员服务、在会员中有较大负面影响的;

3、因工作易地调动的。

(三)辞职。分为自愿辞职和责令辞职。

1、自愿辞职,协会理事会成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协会领导职务。

2、责令辞职,县文联根据协会理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的表现,经考评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的程序令其辞去协会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篇2:市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

榆林市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榆林市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yulinCityyouthAssociationofSocialWorkers,(缩写:YLASW)

第二条本会是由具有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相关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是直接联系青少年社会工作者、服务青少年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化、职业化服务组织。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榆林市委、榆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榆林市锦园新世纪小区高层C5号楼北边三层写字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执行和宣传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青少年社会工作改革,推动青少年社会工作发展。

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任务:完成青少年社会工作者的联谊、学习、交流、协作等任务。推动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行业建设,协助政府为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青少年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动员社工等社会力量为围绕青少年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需求,提供心理咨询、素质教育、家庭教育、技能培训、法律咨询、社会实践、文化交流等服务。

第九条深入了解、监测青少年发展动态,开展科学研究和基层调研工作,承担各级、各类组织涉及青少年的科研项目和项目推广;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搞好有关课题的调研论证,推动具有本地特色的青少年社会工作理论体系和工作体系的建设。

第十条积极开展同国内外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承接青少年社会事务发展项目,承担各级组织的项目援助。

第十一条宣传公益理念,传播公益文化,弘扬志愿者精神,推进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十二条根据行业特点进行人员培训、学术交流、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第十三条承办政府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会;

(三)从事、关心、支持青少年社会工作,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六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批准入会后,发给单位会员证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第二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四)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1次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三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三十三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任命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主持本会工作;

(六)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抓好分管的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五条本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专职,其职权为: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组织起草有关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度考核、总结;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按规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项目部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由分支机构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总干事和专项工作秘书长由本会聘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的经费;

(三)筹集、捐赠或资助的资金;

(四)依法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一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会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____年___月___日第__届第__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3:绞股蓝饮品行业协会章程

xx县绞股蓝饮品行业协会章程(二○○四年月日会员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xx县绞股蓝饮品行业协会。第二条办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组建,为本县绞股蓝饮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本县绞股蓝饮品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第四条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xx县……,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xx县……,登记主管单位是xx县民政局。本会同时接受xx县科学技术协会、xx县经济贸易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五条本会的任务是:㈠宣传贯彻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绞股蓝饮品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㈡收集、整理国内外绞股蓝饮品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好刊物向会员传递;㈢组织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㈣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㈥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㈦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㈧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得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得制订等职能。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行业统计、岗位培训、技术培训、技术交流、信息服务、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公信证明,承担政府部门、其他团体及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第七条本会活动原则:㈠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㈡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利益;㈢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㈣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依法取得本县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绞股蓝饮品行业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本县设有分支机构、连续营业6个月以上的非本县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它经济组织;㈡承认本会章程;㈢志愿加入本会。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㈠提交入会申请书;㈡秘书处派员到申请单位实地考察了解,提出初审意见;㈢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并发给会员证书。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㈠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㈢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㈣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㈤有求助本会提供帮助的权利;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㈠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㈡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㈢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㈣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取消其会员资格,并通报全体会员。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㈠制定和修改章程;㈡选举和罢免理事;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㈣决定终止事宜;㈤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会员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权力机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1][2][3]下一页

篇4:张营镇养兔协会章程

张营镇养兔协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张营镇养兔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张营镇养兔协会是张营镇各村从事兔业养殖户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gg开放的总方针,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立足于发挥我镇自然资源优势,引进外来优良品种和先进的饲养管理技术,普及推广实用科学养兔技术知识,促进我镇养兔业的发展和繁荣,带动广大农户科学养兔实现脱贫致富。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张营镇养兔协会总部设在旺红兔业公司。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张营镇养兔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探讨发展兔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行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收集、传播国内外发展兔业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

(四)经常对会员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和支持会员积极开展学术经验交流活动,编辑出版科学养兔技术知识小刊物;

(五)定期或不定期地为会员和养兔爱好者举办实用技术培训班,培训本行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行业素质;

(六)发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七)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凡有发展养兔愿望,热心养兔事业的职工群众,遵守本章程,向本协会申请,并经协会理事会批准既可成为本协会会员,会员亦可声明退会。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兔业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兔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协会的自由。

第十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调查研究资料;

(四)向广大职工群众宣传养兔的意义及有关知识;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张营镇兔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村养殖业户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成员:设理事长1人,理事2-5人,整体数必须是奇数。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协会另行推举理事人选。设秘书长1人,协助理事会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五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张营镇兔业协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书面征求理事意见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篇5:老年人协会章程

关于转发木兰镇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

为认真做好全县老龄工作,根据省、市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全县村、屯都要相应建立老年人协会,现将《木兰镇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转发给你们,请各乡镇按照有关要求,参照此章程制定好各村、屯的老年协会章程。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木兰县松江村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社区(村)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愿组合的组织,协会在社区(村)党政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本社区(村)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民乐”的奋斗目标,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一法一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及时向社区(村)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村)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村)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

5、完成社区(村)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凡居住在本社区(村),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七条:会员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解决所提出的问题;

4、提出退会

第八条:会员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

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委员会。

第十条:协会委员会设委员五――七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两人。会长、副会长、委员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特别是妇女代表。协会可根据居住条件再划分出若干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五章经费

第十二条:经费来源

1、可从社区经费(村公益金)中按比例划拨一部分。

2、会员会费。

3、社会各方面的资助和捐赠。

4、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

5、老年人自愿捐献。

第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

第十四条:经费要有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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