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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7

2012最新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

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篇2: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制度(3)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制度(三)

(已经在教代会上通过)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作用,办好社会主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和*中央《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特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的基本制度。

第二条:教代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关系,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职权。

第三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学校内部结构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三、审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作出决议。

四、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以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犯有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第五条: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指挥权威;校长应尊重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决定,落实教代会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教代会的代表,以年级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并组成代表组。教职工代表与教职工比例一般为一比四左右(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名额分到有关选区,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教代会代表还应该考虑民主党派人士。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代表调离学校时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代表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停止。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民主程序撤换本单位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教职工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校决策和各项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有权评议学校的工作和行政领导人员,有权对学校各部门工作和负责人提出批评建议。

四、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有权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因参加教代会通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六、教职工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有权向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投身教育改革。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

四、按时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教代会闭幕期间,学校采用教代会主席团联席会议的形式,代表教代会对学校的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代会主席团成员产生的程序是: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名单,学校党支部进行审核,然后交学校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教代会通过的法规,都必须进行无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的结果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

篇3: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定范文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定

教代会期间,代表向大会提出提案是参加学校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为全面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提案质量,做好提案的审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提案与立案

1、凡教代会正式代表,均可在大会规定时间内提出提案。

2、代表在提出提案之前,要力求弄清事实,意见明确,按一事一案的原则提出。凡与事实明显不符或立意含混、似是而非的提案,均不予立案。

3、一名正式代表提出的提案,须有一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不够规定人数的不予立案。

4、提案必须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交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经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立案。

5、提案须用钢笔或圆珠笔清楚、准确地填写在大会统一印制的提案用纸上。

6、教代会代表可汇总本单位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提案。

7、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作为提案附议人,但可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交大会主席团(秘书组)转请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二、提案范围

凡属我院党政职权范围以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均予立案。

1、关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2、关于学校内部管理、改革和事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3、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思想教育以及教书育人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4、关于教学、科研、后勤、生活福利及其他行政事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5、关于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6、我院职权范围内不能解决或无权处理的问题,不能列为提案。

(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问题;

(2)超出现实条件和环境的可能,无法实现或落实的问题;

(3)纯属党团组织内部事务以及人民团体或民主党派的内部问题;

(4)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5)基层单位职权范围内并具备条件能够解决的问题;

凡是代表提出,但又不能列为提案的问题,可作为意见,由大会主席团转有关方面研究解决。

三、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1、提案审查委员会应在教代会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2、经审查同意立案的,将提案分类登记入册,并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对重大问题或涉及面广的问题,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3、对大会期间提出的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代。全部提案处理结果要向代表或主席团报告,对所有提案都要立卷存档,以备查询。

篇4: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文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北京市教育工委、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教育工会《关于对北京高等学校教代会工作评估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应高举*理论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为国家培养出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级应用型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办好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院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如有不同意见,经院长同教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统一后,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学院提出的教职工住房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监督和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院领导和行政部门要重视并及时认真地处理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姿态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对一年内有一半以上时间不能正常参加教代会各种会议、活动,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条件

(一)高举*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gg开放,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成绩明显。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参政议政能力。

(四)关心学院发展和建设,积极参加改革,支持配合党政领导工作。

(五)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能如实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力

(一)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就大会的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三育人”竞赛评比活动,在爱岗敬业,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发挥桥梁作用。

(五)以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大会主席团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并向代表说明。如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可提前召开全体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鼓掌通过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十八条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教代会一般以分会为单位,建立代表组,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一名。代表组除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外,还要听取本系统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建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主席团人选的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根据需要可召开各专门委员会、代表组长会

议和分会委员会以及工会小组会议,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开大会主席团或代表组长会,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与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听取意见,解答问题,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负责保管教代会的各项文字材料,建立教代会档案。及时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修改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在大会主席团和工会。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经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篇5: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艺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教育体制和学院管理机制的改革与发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进学院的民主政治建设,依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云南艺术学院的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本单位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监督本单位行政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教代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接受云南艺术学院教代会常设机构院工会的指导。

第5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2章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以下职权:听取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审议通过本单位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本单位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根据学院党委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人选。

第七条单位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八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经党组织同意,部门工会可以组织代表就教代会决议和决定的落实、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召开会议。

第3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调离学校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可按规定程序、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增补,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由基层推荐,本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学、科研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云南艺术学院教代会代表、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为本单位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关心集体、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密切联系群众,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的感召力和威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善于调查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教代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向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模范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中起表率作用;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群众利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努力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五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学生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4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教代会代表人数比例如下:学院教职工在60人以上的代表人数为教职工总数的35%;100人左右的代表人数为教职工总数的30%;200人左右的代表人数为教职工总数的25%。

第十七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问题,经学院党政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来确定。

第十九条学院召开教代会,应将会议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与会代表等事项预先向云南艺术学院工会书面报告,以便备案。

第二十条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书记为组长,行政和工会负责人为副组长,该小组负责教代会筹备过程的领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院行政应为教代会的召开及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代表参加会议或活动占用教学和其他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5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工会承担学院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代表,提出开会的方案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名单;组织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决定的落实;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及申诉;完成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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