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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规民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7

2012年农村村规民约

总则为了贯彻实施宅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村民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实现村民自治,创建和谐宜居环境,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订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土地管理

第一条:农村的所有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村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经营使用权;凡占用集体所属空坪、荒地建杂房、厕所和猪圈并经批准入册的,受相关法律保护,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非法乱建的,村集体有权收回作另行处理。

第二条: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村民出卖、赠与和交换房屋,应该按照房屋出售价或赠与的市场价,交换差价成交的,10天之内由买主到当地财政部门交纳契税,逾期不交纳者,按照契税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条:村民需要建房的,原则上只能在空心村内购地建房,其他情况是,本人只要写好申请报告,由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并签具意见,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报乡人民政府和县国土管理局批准,再经村委定好房屋基地的方位,才能允许下脚建房。

第五条:建房的村民,经过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建房占耕地抵作承包地。

第六条:未经批准强行占用耕地、交通要道建房的,除坚决拆除、还田还土,恢复原状外,并罚款500元以上。已经建成的,原则上要求拆除,否则,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章计划生育

第一条: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对于独生子女户要求再生一育第二胎的,必须在领取二孩准生证后方可生育二孩,否则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条:凡育龄妇女应做好上环等避孕措施,有按计划生育二孩的,未准生前怀孕的,必须做引流产术。(范文网)否则,按照计划生育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条:凡领了独生子女证,再不生育第二胎的夫妇,其子女可承包二份责任田土;原有二个孩子,死亡一个的,夫妇双方又做了绝育手术,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其待遇同独生子女一样。

第四条: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后又生育第二胎的,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7条处罚规定,收回原多承包的一份责任田土,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或围攻、谩骂、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公共卫生

第一条:保持饮水卫生,不准在水井边一米内清洗脏物(衣、裤、蔬菜及其它食物等)、洗澡。违者除责成其洗井外并罚款200元。

第二条:对于有病的畜生,不准出卖,对于病死畜生要深埋村外。否则,罚款200元一户。

第三条:保持村容清洁卫生,不准在村里巷道、公路和村公共场所等堆放猪、牛栏肥,违者除限期予以清除外,罚款50至100元。

第四章水利和村公共实施

第一条:我村藕塘水库和各大小山塘,所储水源都属于集体所有。承包水库、放鱼人员有保护水源储存,灌溉农田的责任,任何个人不准擅自乱开水闸放水。

第二条:不准任何人毁坏堤坝、田埂和山水主要流域等综合水利基础实施,违者除责其恢复原状外,并处罚款200至500元。

第三条:村民都有维护村公共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损毁村公共财产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同时处罚500至1000元。

第五章森林和防火

第一条:护林防火,人人有责。万一发现野外火源,无论如何村民都要设法在第一时间里向村支两委报告,接到火警的任何人都要在最速时间内号召广大群众赶赴现场扑火。

第二条:村民野外用火发生火灾损失的,除应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予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凡擅自盗伐集体和个人林木者,视其情节轻重,罚被盗伐林木价值的2至5倍;夜间盗伐林木者,加倍处罚。

第四条:自然灾害(大风、大雨、暴雨、风雪、冰雹等)毁坏的林木,任何人不准进山哄抢。捡得归还集体的,给予奖励;否则,按照盗伐林木条款处罚。

第五条:凡有田埂、坝堤垮塌,需砍伐林木兴修者,必须经村委会批准后方能砍伐。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者,按本章盗伐林木条款处理。

第六章社会治安

第一条;凡故意毁坏、盗窃、偷摸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究回原物外,处罚200至5000元。夜间出动偷摸者加倍处罚。

第二条:圈好看好牲畜是每个村民的职责。不准猪、牛、羊、鸭、鸡等牲畜毁坏糟蹋集体和个人的农作物。违者,除赔偿损失外,罚款50至100元。

第三条;凡是聚众闹事,煽动宗派纠纷,故意殴打他人,造成直接损伤的,除赔偿医疗费外,损失和损坏财物,除依法追究责任和照价赔偿外,并处罚款500至2000元。

第四条:村民发生口角纠纷或婚姻纠纷等需要调解的,为调解纠纷需出差外地的旅差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第五条:为确保人身安全,保证正常供电,不准擅自私接电源,由此造成的故障和损失,除照价赔偿外,另处罚100至200元;

第六条:提倡讲文明,树新风;讲礼貌,尊老幼;讲正义,持真理;讲道德,正原则;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助残济贫;胸襟大度,诚

实守信;美化村容,绿化村庄;开展文体活动,抵制反和、淫秽书画影音谋介!

本村规民约,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民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xx县xx乡xxx村民委员会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篇2:×××市农村“十星级文明户评选标准

×××市农村“十星级”文明户评选标准

为了适应当前农村实际,不断深入开展“十星级”文明户评选活动,进一步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特修订“十星级”文明户评选标准。

一、政治思想好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关心集体,积极支持帮助村组干部抓好各项工作,坚持原则,明辨是非,服从党支部、村委会以及村民小组的领导。

2、积极参加村组召集的各种学习、会议和各项活动,乐于帮困扶贫,积极参与和支持公益事业。

二、遵纪守法好

1、自觉学习法规,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时刻用《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和村规民约规范自己的行为,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2、爱护集体财产和公益设施,不做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事,家庭成员中无刑事治安案件和民事纠纷,无黄、赌、毒现象,无火灾事故发生。

3、重视对子女道德品质的培养,支持子女参与道德实践活动。家长主动培养未成年人讲文明、讲礼貌,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不出现有悖于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不良行为。

三、团结和睦好

1、家庭团结和睦,孝敬父母,不虐待老人、妇女,公婆媳、兄弟、夫妻等亲属间关系融洽、亲密。

2、邻里间以诚相待,互帮互助,有矛盾能互谅互让,有困难能互助互爱。

四、环境卫生好

1、维护公共环境的清洁,家庭成员不在居民点道路及房前屋后乱建、乱搭、乱堆、乱放和乱倒垃圾,后院整齐,后路畅通。

2、住房干净明亮整洁,庭院物品摆放有序,无垃圾死角,厨房整洁干净,厕所达到卫生厕所要求,人畜粪便定期处理。

3、家庭成员讲卫生、爱清洁,穿戴干净,仪表整洁,精神面貌好。

五、科技兴农好

1、家庭成员中有文盲的要扫盲,子女全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积极参加市、镇、村举办的各种科技培训班,家庭中要有1名科技明白人,掌握1-2门实用科技知识,积极参加非农劳动技能培训。

3、科学种田,多业并举,做科技致富的带头人。同时帮助周围低收入农户,使其能够增加经济收入。

六、完成任务好

1、积极完成植树造林、居民点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镇村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2、按时缴纳各类应交款项,家庭成员中无违反交通安全的事。

3、在农业生产、经营中,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无欺诈行为,无违约和毁约行为。

七、计划生育好

1、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做到有计划地优生优育,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和知识,家庭中无近亲结婚,杜绝痴、呆、傻人结婚、生育。

2、家庭中的育龄妇女能及时参加市、镇、村组织召开的各种计划生育会议和各项活动,做到无计划外生育,无私婚早婚早育,无大月份引产。

八、艰苦奋斗好

1、树立敢闯敢干的思想,能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的关系,在发展生产、勤劳致富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生活质量。

2、具有较强的勤劳致富、勤俭持家的思想意识,生活条件达到宽裕型小康水平。

九、生产生活好

1、调整产业结构,做到既增产又增收,同时不断拓宽增收渠道,积极发展暖棚养殖和二、三产业,人均纯收入达到或超过全市农村人均纯收入水平。

2、积极发展无公害农、畜产品生产,自觉杜绝假冒伪劣农、畜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3、居住条件不断改善,膳食结构不断科学合理,注重精神文化生活。

十、移风易俗好

1、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破除陈规陋习,婚丧嫁娶节俭操办。

2、积极参加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参与科普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

篇3: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各项管理制度

学习制度

一、现代远程教育是新时期对党员干部和农民进行教育的一种先进手段,农村党员干部和农民要积极参加现代远程教育学习。

二、要根据本地需要,利用远程教育手段经常组织党员干部和农民学习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农业科技等知识。

三、基层党组织要制定农村党员干部和农民开展远程教育学习日制度,党员干部参学率要达到90%以上,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观看教材后要积极撰写心得体会。

四、学员要勤于思考,对于不懂的问题要进行相互沟通学习,反馈交流。党支部要经常组织开展学习讨论,共同提高远程教育的质量。

五、注意选择适当的时间学习,做到学习和劳动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设备管理制度

现代远程教育是利用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起来的新型教育形式,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是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办学效益、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办好大教育的重大战略措施。为保证远程教育设备正常运行和长期使用,真正发挥作用,现制定沙雅县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设备管理制度如下:

一、高度重视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设备实行专人管理,落实责任制,定期检查设备完好率。

二、严格执行操作程序,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机,及时报告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形成上报机制。

三、做好日常维护保养,使设备时刻处于完好状态,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注意电器设备的防雷、防尘、防潮、防盗和定期保养工作。

四、对设备的维修和添置,要严格执行呈报制度,要将故障记录和处理情况及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落实售后维修公司进行维修。

五、上机人员应爱护计算机,严禁击打,不得频繁开关主机及显示器。不得随意拔插、拆卸机房内的各种电源线,有问题及时向管理人员反映。

六、定期对室外卫星接收天线进行方位调整和清洁,保证其处于最佳工作状态。定期检查防雷设备,保证接地良好,保证防雷安全。

七、设备应为所规定的目标服务,只能用于接收、下载、浏览教育资源,播放教育节目,为教育教学服务,不得挪作它用。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项目设备出借、转让、变卖或平调,决不允许被个人挤占挪用。

九、建立损失赔偿制度。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必须追究责任,责任人照价赔偿,损坏设备必须尽快恢复工作功能。

管理操作员职责

一、熟悉设备的构造、性能及正常的使用方法,定期为农村党员干部提供远程教育教学资源服务。

二、刻苦钻研现代远程教育方面的业务知识,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技术,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达到“四会”,即会管理、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一般性故障。

三、积极配合农村党员电教机构、学校授课教师利用远程教育资源开展农村党员干部、教师、学生教育、教学活动,实现现代化教学方面的创新。

四、维护和管理好远程教育终端接收设施,随时进行检测,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及时整理、打印、刻录中央、自治区、地区传输的与我县农村党员干部教育、学校教学相适应的资源,在远程教育站点实施教学、培训。

六、根据中央、自治区、地区远程教育节目播出安排和本地农村实际情况,分类接收远教课件整理打包存放、制定出农村党员干部、教师、学生教育培训目录,并予以公示,使需接受教育培训的各类人员,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接收站点‘自主选看’,提高收看率。

七、联系实际,搞好教学辅导,提高党员干部群众对所学知识的吸收和应用能力。

八、了解所在地农村党员干部对远程教育的意见、建议以及对课件的需求情况,及时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和反馈工作。

九、发现并总结典型,为上级提供课件制作线索和素材。

十、严禁收转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严禁收转、播放不健康、不文明和舆论导向不正确的节目。

十一、根据上级远教部门安排部署,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远程教育设备及教材的订购计划;按要求做好年度报表统计工作。

篇4: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玉屏镇板旺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村规民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二、五、八、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

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村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重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若有代检情况的发生,则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

第六条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

收养婴幼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按照规定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村民自治委员会给予该收养人处以罚款50元。

第七条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经常向村民自治委员会反馈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属妇检对象的,可到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参加妇检,并按户籍地规定的妇检时间寄回妇检证明;有生育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手术可在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进行)。外出期间以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为主。

外出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当地计生业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若影响本村当年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由计生业务部门给予该夫妇处以罚款50元。

第八条按时参加村和镇计生部门组织召开的人口学校等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请假。无故不参加培训会及协会活动的,村民自治委员会按缺少一次处以罚款10元。

第九条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民自治委员会处以罚款50元。

第十条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村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由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对村民自治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其它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措施: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件的证明时,村民自治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村民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证后,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给予每例一次性补助50元的奖励经费,在进行各种公益事业的建设时,每年安排义务工给独生子女户应略少于普通村民义务工的10%。

3、会同上级政府切实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让计生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并通过计生户辛勤耕耘、努力工作、发展生产,早日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

4、对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实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村民自治委员会为举报者保密。

5、如本村的村办企业有规模和效益,可优先照顾和解决计生户及子女的就业。

第十三条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5:农村三老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三老”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三老”人员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三老”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章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二条:考核范围:全县享受自治区级、州级待遇的“三老”人员。

第三条:考核内容:

老党员:

1、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坚定,能够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接受党的纪律约束。

2、能够自觉参加村里重大事务活动、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的组织实施,带头执行村两委班子的决议和决定。

3、能够带头移风易俗。不讲排场,不挥霍浪费,尊老爱幼,不酗酒闹事,不参与赌博等危害社会的活动,不搞封建迷信。

4、能够自觉发挥传、帮、带作用。带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村规民约等方面的规定,不组织或参与越级上访、集体上访、联名上访,不参与宗教、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宗教活动。

5、能够带头维护社会稳定。自觉维护村里的安定团结,积极帮助村干部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能够协助开展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不参与各种宗教活动。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6、能够积极向党组织汇报基层群众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准确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7、能够带头遵守社会公德,群众反映良好。

8、能够带头执行党的决定。积极履行公民义务,带头教育家人交纳税费,带头完成村里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9、在长期外出或搬迁至外地时,能够及时与所在党支部联系。

老干部:

1、能够带头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理论,能够协助村委会积极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自觉参加村里重大事务活动、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的组织实施,执行村两委班子的决议、决定。

2、能够带头树立社会主义新道德新风尚。尊老爱幼,婚丧嫁娶不大操大办,不酗酒闹事,不参与赌博等危害社会的活动,不搞封建迷信。作风正派,遵守社会公德,带头破除一切陈规陋习。

3、能够自觉发挥传、帮、带作用。带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村规民约等方面的规定,不组织或参与越级上访、集体上访、联名上访,不参与邪教和其他非法宗教活动。能够带头交纳税费,积极履行公民义务。

4、能够带头维护社会稳定。自觉维护村里的安定团结,积极帮助村干部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能够协助开展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是党员的不参与各种宗教活动,非党员不应在清真寺担任任何职务,不能笃信宗教与朝觐,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5、能够了解基层动态,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基层的热点难点问题,准确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在一些突发事件中,能够保持政治立场坚定。

6、带头遵守社会公德。作风正派,严格自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群众反映良好。

7、带头移风易俗。不讲排场,不挥霍浪费,自觉与封建迷信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带头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8、在长期外出或搬迁至外地时,能够及时与所在党支部联系。

老模范:

1、带头学习和宣传政策理论。能协助村委会积极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2、带头维护社会稳定。自觉维护村里的安定团结,积极帮助村干部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3、带头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村规民约,不组织或参与越级上访、集体上访、联名上访,不参与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活动。

4、带头遵守社会公德。作风正派,严格自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群众反映良好。

5、带头移风易俗。不讲排场,不挥霍浪费,自觉与封建迷信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带头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6、带头交纳税费,积极履行公民义务。

7、带头执行上级党委和村委会的决定、决议,带头完成村里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不推诿扯皮,不阳奉阴违。

8、在长期外出或搬迁至外地时,能够及时与所在村党支部联系。

第三章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一步,考核。“三老”人员中是党员的,村(队)党组织结合“三老”人员平时表现,在民主评议党员大会上一并进行考评;非党员的,召开支委会对“三老”人员总体表现进行考评,并认真写好“三老”人员评议。

第二步,上报审批。村(队)党组织对评出的不合格“三老”人员的问题或错误事实要搞好调查核实,写出证明材料,提出处置意见并向乡镇党委汇报。对评出的优秀“三老”人员,写出简要事迹,一并报乡镇党委审批。

第三步,调查核实。乡镇对村(队)党组织上报的不合格“三老”人员的问题或错误事实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确定处置意见。

第四步,审批。乡镇党委召开党委会对村(队)党组织上报的优秀“三老”人员和不合格“三老”人员进行审批。对不合格“三老”人员处置意见形成决议后,填写《处置不合格“三老”人员申批表》一式两份,报乡镇党委审批,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审批结束后,由村(队)党组织、乡镇党委各存一份。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四条:对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三老”人员,党支部要及时

告诫、劝勉,促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错误,限期内不能改正的取消“三老”人员资格。

第五条:“三老”人员在政治立场等方面出现问题,取消“三老”人员资格。

第六条:对评选出的优秀“三老”人员,在年底或“七一”期间进行表彰,同时在节日期间进行慰问。

第九章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霍城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各乡镇(中心)党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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