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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6

科研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为使学院科研工作稳步、快速、有序地发展,规范科研工作的管理,充分利用科研信息和科研资源,进一步形成学院以教学为中心,教学、科研相互促进的良好机制,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建档的主要目的

(一)科研成果建档是高校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产、学、研三结合的重要工作内容。对科研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是提高教学科研整体水平、完善科研管理工作的必要条件。

(二)分时段、分类别、系统收集我院教职员工科研成果,并进行统计分析,为学院及上级领导机关准确、有效地提供相关信息作好基础工作。

(三)对科研成果的全面收集、系统整理、归档保存、建立调档、提档、保密等管理条例,是有效、充分利用科研资源,实施科研成果转化的有力措施。

二、科研档案管理原则

(一)我院科研档案实施院、分院二级建档,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二)凡分院(部)建档的材料均需上报一份给科研处。科研处负责全院科研档案的收集、整理、分析。各分院(部)负责本分院(部)的科研成果建档管理工作。

(三)科研成果以保存原始材料为主,至少应有成果的复印件。

(四)应尽量分时间、分类别、分对象按照本单位的特点设立建档项目,做到完整不漏,分类清晰、简明易查。

(五)考虑到档案的变化情况,要实行静、动结合的档案管理模式,年内要动态地不断修改充实原有档案,年终都要综合整理核查一次后归档静态保存,任何修改都要履行严格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六)科研档案管理应遵循保密原则。凡属保密的科研成果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方可调阅或借阅,原则上禁止外借。

三、科研档案归档范围

凡具有指导性、理论性、学术性、技术性、应用性、科普性、检索性的文、理、工、艺等领域的文章、论文、有学术价值的自编教材和实验报告、专利及教学科研成果的系统资料均属重点归档范围,具体作如下分类:

(一)科研文书档案

1.上级机关有关科研工作文件、通知。

2.本院(分院、部)科研管理条例、制度、办法。

3.本院(分院、部)科研工作文件、工作计划、总结。

4.本院(分院、部)科研成果的统计分析资料。

5.科研项目的申请及批复。

6.科研成果的评审结果和获奖情况登记。

7.科研学术活动审批存单。

8.科研项目、学术活动、财务核算清单。

9.本校教职员工在各类学术组织任职情况。

(二)科研信息档案

1.国内外相关专业的科研动态。

2.国内外高校管理及教育研究动态。

3.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课程改革、学科建设、产学研结合动态。

4.全国职业本科院校系列学术交流活动动态。

(三)科研成果档案

1.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自编教材、实验指导教材和实验报告的原稿或印制品。

2.已出版的著、译作或主要部分的复印件。

3.国内外各类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文章的复印件(包括刊物封面、目录、英文目录、正文、英文摘要、封底)。

4.在省级以上各类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复印件。

5.获省级奖励多媒体课件。

6.各类相关科研的省市级以上的奖励证书奖品原件或复制品、照片

7.专利证书、编文证书复印件。

8.科研成果转让协定书复印件、成果利用或推广的使用资料。

四、归档要求和程序

(一)归档材料由个人或项目组负责人收集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最好提供原始资料。

(二)归档资料纸质要优良,字迹要清晰,严禁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书写,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或A4)书写纸。

(三)归档材料必须一年进行一次系统整理,按卷、册、袋、盒组成保管单元系列,并贴上封面标识,由有关人员撰写好归档序言或归档说明。

(四)一般成果归档一份,重要的使用频繁的归档两份。

(五)学院科研归档材料由科研处第一负责人审核后归档;分院(部)科研材料由分院(部)主任审核后归档。

(六)档案要妥善保管,防止泄密和遗失。

五、档案管理与交接

(一)档案不仅仅是为了保存,更重要的是为了利用,要充分发挥科研档案的应用功能,档案工作者应尽量满足、方便利用者的需要。

(二)档案主要为校内教师和职工服务,一般不对外。

(三)调档或借阅要经过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办理调档或借阅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迅速退还,不得拖延。

(四)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泄密、遗失事实,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给予必要处理。

(五)院、分院(部)两级要指派行政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主管领导或工作人员变动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并将交接双方签字的交接手续存档备查。

六、本暂行规定由科研处解释。

篇2:供电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平远县供电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档案管理工作是局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本局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局档案是指本局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档案为主体,包括计划统计、财务管理、经营活动、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党、政、工、团工作等方面的材料。为规范局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完整、系统保存企业档案,认真改造档案行政管理和保管利用两种职能,依法管理档案事业,全面提高档案工作的“三服务”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的要求和《广电集团梅州供电分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我局档案管理办法。

一.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我局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列入归档范围,主要有:

一)生产技术管理方面

1、上级下达的技术性指示、命令、决议和决定;

2、主要技术问题的请示和批复;

3、本单位近期电力规划;

4、有关生产技术和安全方面的规程制度;

5、有关生产技术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统计年报;

6、有关生产技术管理,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等管理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7、有关生产调度、通报、自动化、安全监察、用电管理工作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8、质量管理、标准计量、信息工作等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二)计划统计方面:有关各种计划统计年报表和计划管理、统计分析活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三)劳动工资方面:有关定额、定员和劳动调配以及劳动工资、劳动保护、保险、奖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及名册、年报表。

四)财务管理方面:有关财务管理中的各种帐册、报表、凭证和文件等。

五)教育培训方面:有关干部、职工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文件等。

六)党、政、工、团工作方面:有关党务工作以及组织,纪检监察、宣传、人事、保卫工作所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行政管理、共青团和工会工作中所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等。

七)基本建设(工程)方面: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八)设备、仪器方面:有关设备供货合同、设备厂试验报告、合格证、说明书等出厂文件材料。

九)局各部门单位与其他法人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购电合同、并网协议等合同、协议。

十)归档:文件材料主要包括纸张,光盘、磁带、照片、胶片,物等各种载体形式。

二.归档时间

一)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内,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查后,交办公室归档。

二)基建项目文件在其项目鉴定,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

三)会计文件材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按归档要求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一年后由财务部门编造清册,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后移交档案部门保

管。

四)重要会议(如电力工作会议、党代会、团代会、职代会、工代会等)文件材料应在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交办公室整理归档,重要会议记录应在第二年的一月份交办公室归档。

五)合同、协议签订后移交一份给办公室归档。

六)重要设备、仪器开箱时,有关业务部门应在检查验收设备出厂技术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后即时登记,安装调试后归档。

七)局员工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

八)光盘、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形成的文件材料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

九)下列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

1、县级供电企业体制改革形成的文件资料包括接管代管县由供电企业的有关情况、文件、合同、会议纪要、议案、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各职能部门专(兼)职资料员在文件材料形成后及时移交办公室归档。

2、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

3、内容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

4、企业产权变动过程中的文件材料。

5、其他临时性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企业在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面目。

二)生产建设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含宿微胶片、照片、录音、录像、磁盘、光盘等),由项目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保管。

三)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生产范围,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

四)归档文件应为原件。因故无原件的榀为具有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文件材料归档后不得更改。

五)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复制。

六)办公室在接收归档材料时应全面检查归档文件的质量。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移交清册,并履行签字手续,移交清册各留一份以备查考。

四.文件资料档案的保密管理

一)对机要档案、重要档案、重要会议记录必须由局分管领导批准,只准在档案室查阅。

二)文书资料档案原则上只能在档案室阅读使用,不得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局办公室领导批准。

三)非财务部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须经局财务部领导批准。

四)档案资料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复印,经批准同意借出或复印的档案,不准转借他人和擅自拆卷,私自摘抄,不得带出局外,更不得划道填字、涂改、损坏文件。

五)外单位查阅档案一律凭单位介绍信,须经局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五.各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应纳入各项工作计划、议事日程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篇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业务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我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由人事科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积累档案材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

(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建设管理技术:

(九)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三、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干部人事档案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人事部门按照相馆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拨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拨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内容和分类如下: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审批材料等)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参加各种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四、干部档案管理范围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保管范围如下:

(一)干部(科级以下)档案正本,由本局保管,副处级以上干部建立档案副本。

(二)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本局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装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三)干部被开除公职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本局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四)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本局保管。

(五)干部死亡以后,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保管:

(六)干部退(离)休以后,档案仍由本局保管。

五、干部档案的收集、临别及归档按规定执行。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鉴别。归档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归档材料均按《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编号、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六、干部档案应统一按国家档案案卷标准规格制作。档案材料按时间、内容、层次不同排序。编号归档材料统一保管,设专用库房,按《库房管理制度》做好管理工作。

七、干部档案的保管原则应是安全保密、便于查找,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档案法》、《保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八、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二)人事科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国共产党党员到人事科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对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领导批准,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借还,不得转借他人: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以致追究刑事责任。

(七)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获准

后才能复制(拍摄)。复制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九、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单位。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四)收到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返回。逾期一个月未返回,应催问,以防丢失

篇4:总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总公司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二条公司档案实行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档案室在总经理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全公司主体档案的管理,并对部门及所属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档案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导各部门和所属单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确定人员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按各种档案归档时间定期交档案室集中管理。

第五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档案的归档

第六条归档的范围是公司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一、本企业内部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包括境外机构)应报本企业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引进项目、外购设备等带来的文件材料;

四、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向本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

五、本企业参与的合作项目,合作单位按要求应向本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

六、本单位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材料。

第七条归档的时间:

一、管理性文件材料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的第二年上半年归档。

二、工业企业产品、非工业企业业务项目、科研课题、基建项目文件材料在其项目鉴定、竣工后或财务决算后三个月内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

三、外购设备仪器或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或接收后即时登记,安装调试后归档。

四、企业职工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

五、会计文件材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部门整理归档,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六、电子文件逻辑归档实时进行,物理归档应与纸质文件归档时间一致。

七、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形式的文件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

一、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

二、企业内部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

三、企业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其他临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四章档案的鉴定

第九条每年应对档案进行一次清理,从档案的内容、来源、时间、可靠程度、名称等方面鉴别,确定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文书、财务、科技档案见具体办法附表)。

公司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介于两种保管期限的,保管期限从长。

第五章档案的销毁

第十条档案销毁的具体工作由档案室管理室承办,对已失效的档案,认真鉴定,编制销毁清册,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送交档案形成部门(分公司)对拟销毁案卷的清册进行初审,经处(分公司)级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连同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送总经理签字批准。

第十二条销毁时要有档案人员二人以上,并由主管部门派人监销,共同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六章档案的保密安全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及公司各项保密制度,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借阅制度;履行借阅登记手续,认真审查审批权限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借出的档案材料务必定期归还。借出使用期间,不许转借他人,不许带入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许将档案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如有泄露和公布档案内容者,应视情节轻重,按《档案法》要求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向借阅档案者提供、出具有关证明时,一定要以档案材料原始记载为依据,不得弄虚作假出假证;涉及企业机密的档案材料,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后再作决定,严防泄密。

第十七条档案室禁止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私人物品带入库房,明显处要有安全防火设备。

第十八条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准进入。

第十九条档案人员下班必须对档案室进行检查,锁好门窗、档案柜,切断电

源后方可离开。

第七章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条凡需利用档案者,均须填写文件查阅单,依据调阅权限和档案密级,经各级领导签批后方能凭单阅档。

第二十一条案卷一般仅供在档案室阅看,利用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坏、私自抄录、复印、圈点、批注等。

第二十二条查阅文书、人事、财务、科技档案,分别由总经理办公室、人事、党委、财务、技术、设计等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批。抄摘档案内容,须主管部门同意才能带出档案室。如需复印档案资料,应有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查阅单中注明复印内容,由总经理办公室安排。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借阅档案应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外单位借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经总公司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四条借阅期限不得超过15天,到期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五条借阅档案应严格履行手续,办理借阅登记,当面点交清楚。归还时严格检查,并在借用登记予以注销。借阅者要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阅档案交还时,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对查阅借阅档案及归还档案,均应在档案查阅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对重大或重要项目的查阅,要做好利用效果的反馈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总公司制定的其他专项档案管理办法及保管期限,为本规定的补充。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从印发

篇5:档案管理办法

1、局机关收进和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员负责指导部门文书处理人员对文件、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2各职能部门设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的文件、资料、图表,定期归档。

3、机关各部门借阅档案资料可直接到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周。若确实需要延长时间,必须重新办理借阅手续。所借档案一律不准横传,以免丢失。

4、系统内的上级或兄弟单位来机关查阅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接待,并履行手续后方可查阅。

5、系统外人员来局机关查阅文件、资料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局长批准方可查阅。若需要摘抄或复制的,必须经局长同意,并做好登记。

6、借阅人员必须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不得污染、涂改、折叠、乱作标记。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档案室。非工作人员无事不得进入档案室。

7、保守秘密。查阅文件、资料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对档案文件、资料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记的不记。已知道的秘密,不外传,不泄漏,做到守口如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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