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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回报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3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证员工正确的工作目标与方向,保证在经营管理和执行工作不同环节中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同级员工之间的步调一致,减少工作失误,防止执行偏差,提高工作效率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不论职系、职等和部门,平等回报。

第三条回报原则

(一)公平原则:不论职务等级,不论员工的部门归宿,以目标和任务为中心,平等沟通,及时响应。

(二)互动原则:回报是双向互动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应主动进行,保证信息及时交流和反馈。

(三)不确定性原则:对工作任务和目标负有责任的任何一方,不论身在何处,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随时将工作进展的信息传递给工作流程的上下游环节的员工。

(四)经济性原则:一般来讲,回报是非要式行为,回报形式、地点、时间等虽具有不确定性,但回报应注意尽量降低成本,节约资源。

第四条回报形式

可以是内线电话、MSN、MEMO,Email、面晤交谈、移动电话、传真等各种形式的知会和沟通。

第五条回报及催办内容

(一)上级领导或管理人员下发的需要办理回复的文件和上级批示交办的工作事项;

(二)公司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办理的事项和公司领导临时批示交办的事项;

(三)工作项目本身需要办理部门或员工(包括上级、平级和下级)回复的事项;

(四)各种提案、建议、批评的办理;

(五)部门之间配合协调的工作事项;

(六)下级上送的请示或审批事项;

(七)其它需要办理回复的事项。

第六条回报要求

(一)人事行政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认真做好催办回报工作,并指定一位员工负责公司所有文电、工作事项催办回报的具体工作。

(二)人事行政部设置催办回报登记簿,对需要办理工作事项做好登记,定期进行催办检查。一般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催办检查,紧急的必须随时催办。发现漏办、积压或处理不妥应及时补办或重办,做到件件有着落。

(三)对限时办理的工作事项,应按时向有关上级经理或领导回报办理结果。对未明确办理期限的工作事项,一般应在接到工作任务信息或指令的各个阶段回报工作进度;如在此时间内办不完的,要向上级管理者或领导说明情况。

(四)工作任务的承办部门或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主动工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回报工作。

(五)对公司工作事项催办回报的情况,人事行政部应定期综合向领导汇报。对于认真负责办理工作事项的部门及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马虎草率或屡催不办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对于因积压或办事不认真造成严重影响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七条回报及催办注意事项

(一)书面回报:对于那些办理时限较长的工作事项,可以分阶段书面反馈。对于重大或复杂的工作项目,应当进行书面回报。

(二)电话催办回报。对于需要随时了解办理情况的工作事项,可通过电话回报或询问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并做好催办记录。

(三)面商催办回报。对于紧急的、重大的催办事项或久拖未结的工作事项,应与承办部门或人员面谈,当面催促、询问,以期引起重视,促其尽快办理回报。

第八条管理者责任

作为管理者,在工作事项执行过程中,负有检查监督的职责。对于执行中的工作事项,应担负工作任务管理责任,适时对执行人进行工作指示、指导、资源支持、批评与建议或激励,发现偏差及时纠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保证执行结果的正确。

第九条养成

回报是改善工作绩效的一个实用工具与方法,各部门及其全体员工应当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做好每一工作项目的回报工作,反复实践,养成回报的习惯。

第十条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人事行政部。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篇2: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标,紧紧围绕我盟“四大战略、一个工程”实施的大局,通过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完善源头监控,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引导我盟企业建立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净化我盟劳动用工环境、为繁荣我盟经济建设和促进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评价范围和组织机构

我盟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属评价范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旗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较大规模的用工企业的评价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组成的“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对申报企业的评审工作。

三、评价内容

㈠制定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㈡依法招用劳动者的情况;

㈢遵守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情况;

㈣遵守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情况;

㈤遵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的情况;

㈥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㈦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情况;

㈧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评价标准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级,具体标准如下:

㈠劳动保障A级诚信企业评价标准(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

⒈连续三年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⒉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内容合法,依法协商、签订劳动和集体劳动合同;

⒊遵守招用劳动者的各项规定;

⒋依法与全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⒎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⒏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⒐依法落实各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⒑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或虽被举报投诉经查实无违法行为;年度内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⒒年度内无劳动争议仲裁败诉案件;

⒓年度内无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㈡劳动保障B级诚信企业评价标准(劳动保障诚信规范企业)

⒈连续两年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⒉遵守招用劳动者的各项规定;

⒊依法与全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⒌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⒍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举报投诉,或虽被举报投诉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年度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未发现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⒎年度内无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㈢劳动保障C级诚信企业评价标准(劳动保障诚信合格企业)

⒈年度内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⒉遵守招用劳动者的各项规定;

⒊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合同;

⒋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当年无拖欠社会保险费现象;

⒌支付劳动者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四)劳动保障D级企业评价标准(劳动保障诚信警示企业)

⒈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

⒉不按有关规定招用劳动者;

⒊签订劳动合同低于50%、未认真履行劳动合同;

⒋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内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存在拖欠社会保险费现象;

⒍年度内出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经查属实的,或发生涉及侵害劳动者权益内容的集体上访事件。

五、评价程序

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全面、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A级企业评价程序

⒈企业申报。有主管部门(单位)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评审委员会;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企业直接向评审委员会进行申报。

⒉初步核实。评审委员会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

⒊征求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处(科)室、单位对入选企业的劳动保障诚信情况提出意见,并反馈评审委员会。


>⒋评审委员会评定。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评定劳动保障A级诚信企业公示名单。

⒌社会公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评定A级诚信企业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征求银行、税务、工商、工会、妇联、共青团、工商联等社会各界意见。

⒍公布结果。公开后没有出现异议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评定为A级诚信企业,并在新闻媒体和锡林郭勒盟劳动保障网公布名单。

㈡B级和C级企业评价程序

⒈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企业劳动保障管理情况,提出评价建议。

⒉征求有关部门各科室的意见。

⒊评审委员会评定企业诚信评价等级。

六、建立诚信评价激励约束机制

㈠实行评价等级动态管理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确定后,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诚信评价标准,予以晋升或降低诚信等级:

⒈经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降低一个诚信等级,直至划为D级企业:

⑴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⑵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⑶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⑷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⑸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⑺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划为D级企业,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⑴拒不改正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

⑵年度内发生2次或2次以上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

⑶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不履行的;

⑷发生涉及5人以上的拖欠工资举报投诉案件,并经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属实的;

⑸发后5人以上集体上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⑹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⒊B级和C级企业认为达到A级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报A级企业的评价;

⒋C级企业认为达到B级条件的,由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同意晋升B级;

⒌D级企业经过整改后,认为达到C级企业的,提出申请并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复核后,可向评审委员会申报晋级。

㈡实行分类管理

对评价出的劳动保障诚信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以鼓励企业诚信经营、自觉守法:

⒈对A级诚信企业,采取鼓励企业诚信自律的方式,可免于两年劳动保障年检,除举报或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免于日常检查;

⒉对B级诚信企业,采取年检审查为主、主动检查为辅的方式,除进行劳动保障年检外,年度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⒊对C级诚信企业,依法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劳动保障管理;

⒋对D级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发生违法案件从重处罚。

篇3:企业党委会议事制度

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

依据公司章程和《党章》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党委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程序,有效加强公司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公司各项事业顺利推进,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如下议事制度。

一、党委(扩大)会议制度

1、党委(扩大)会议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党委讨论决定问题的范围和公司各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任务及有关议题召开的会议。

2、以党委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如需要可根据会议要求起草决议、决定或纪要等。

3、会议时间一般选定在委员都能参加的时间,具体由主持人确定。

4、参加会议的范围一般不扩大,如需扩大可由主持人确定。除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文件精神外,扩大人数一般不超过实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保证委员的发言条件。

5、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委内部,书记同委员是平等关系,在讨论决定问题时,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要善于当好“班长”,充分发挥委员的作用;委员要切实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

6、党委会讨论、决定和参与决定以下问题:

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议的主要措施。

⑵参与决定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包括:企业的经营决策、长远规划、年度和季度的经营计划及主要措施;重大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计划及施工原则;重大人身、设备、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职工培训计划;企业自有资金的分配使用和工资奖金调整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机构设置及定员编制;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或废除;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问题。

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女职工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计划生育等重要事宜。

⑷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设中的重要问题。

⑸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⑹干部的任免或报请上级任免、调动、晋升、奖励和考核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⑺公司以上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的确定和呈报。

⑻党委认为必须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7、拟列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议题,需经党政分管负责人审阅提出,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审定,尽量做到会前交换议题,以便形成统一意见。

8、党委会议记录按会议内容确定密级妥善保管,定期立卷归档,不经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办公室主任同意,一般不得调阅。

二、党委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公司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由副书记主持,具体时间、地点由主持人确定。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群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参加人。讨论研究和议定公司党委有关工作和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范围内的专项工作及需报公司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如需要可根据会议要求起草纪要等。

三、政工例会制度

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公司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副书记主持,具体时间一般为每季度最后一周,地点由主持人确定。参加人员为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党校校长、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团委书记,必要时可根据主持人的指示通知其它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参加。

会议内容为:

1、公司党群各部门汇报上一季度工作情况,包括工作进展、职工思想动态。出现的问题和难点;提出下季度本部门及系统工作的基本思路、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包括对公司党委整体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2、公司党委总结上一季度工作情况,综合提出下一季度的工作要点。

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如需要可根据会议要求起草纪要等。

四、党委书记例会制度

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公司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由副书记主持,具体时间一般为每季度最后一周,地点由主持人确定,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

参加人员为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党校校长、团委书记;各基层党委、直属总支(支部)书记。

会议内容为:

1、各基层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汇报上一季度工作落实情况和下一季度的工作打算及措施。

2、公司党委总结上季度工作,对下季度工作提出基本思路、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

3、党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经验交流和工作研讨。

篇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厂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厂部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厂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厂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厂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厂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厂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班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厂工会批准。

2、厂级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车间(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分厂(部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厂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厂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厂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

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

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3年,大会期间,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执行主席。

主席团的职责是:

1、主持召开本届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讨论和审定大会的议程及提交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职代表大会下设三个专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生活福利检查小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一)提案审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行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篇5:企业共青团工作制度

企业共青团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团结全国各族青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而奋斗。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展壮大,始终站在革命斗争的前列,有着光荣的历史,在建立新中国,确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进程中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为党培养、输送了大批新生力量和工作骨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共青团根据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紧密围绕gg开放和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促进了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现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gg开放,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团结带领广大青年,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组织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增强青年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团员还必须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教育。努力帮助青年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带领青年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充分调动和发展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青年参加gg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促进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掌握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学习和适应现代管理方式,诚实劳动,勇于创新,

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建功立业。

中国共主主义青年团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助政府管理青年事务,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独立活动,关心青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切实为青年服务,向党和政府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开展社会监督,同各种危害青少年的现象作斗争,保护和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要完成现阶段的基本任务,必须不断加强团的建设,要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生动活泼、富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团的建设必须贯彻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全团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和行动,团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必须把坚持gg开放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团的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

(二)坚持党建带团建。把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团的建设之中,使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规划。

(三)坚持先进性与群众性的统一。教育、引导青年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广泛团结青年,与青年保持密切的联系。

(四)坚持把竭诚服务青年作为团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更好地吸引和凝聚青年。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共青团根本的组织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要实行正确的集中,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团的决议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六)坚持不懈地抓好基层建设。基层组织是团的一切工作的基础。团的领导机关要确立基层第一的观念,发扬务实、求实的作风,深入基层,服务基层,不断增强基层活力。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团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团的上级组织领导。

第二章团员

一、年龄在十四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二、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

二、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gg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三、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利剥夺团员的权利。

四、接收团员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两名团员做介绍人。

(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五、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六、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七、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集团公司和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八、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九、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对团员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县级委员会或被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授权的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十、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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