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XXXX公司
财务管理办法
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规范会计行为,统一会计核算标准,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资产的真实完整,维护公司的经济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体制
1.公司设立财务部。业务上按照《会计法》、公司有关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行政上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并充分接受财务总监对公司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2.总经理对公司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3.财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管理体制。财务部负责沈阳重型华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财务核算、会计日常工作及依法纳税工作并负责公司财产物资的真实与完整,在会计法和公司有关管理办法的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对公司的资产无转让、处置、对外担保和抵押权力。
二、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
1.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2.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发生的外币经济业务,采用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汇价折合人民币记帐。期末,对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当日的基础汇价调整,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3.计价基础:实际成本法。
4.记帐原则及记账方法: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5.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现风险很小的投资,确
定为现金等价物。
6.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国家政策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7.坏帐核算方法:采用备抵法,按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期末余额的3‰计提。
8.存货:发出材料、商品按实际成本计价采用加权平均法。年末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按一次摊销法。存货的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
9.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按国家规定计提长期投资的跌价准备。
10.固定资产计价、折旧及跌价准备。
(1)固定资产为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3、单位价值在2,000.00元以上。
(2)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并按固定资产类别、原价、估计使用年限确定其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净残值率不予考虑)如下:
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11
9.09%
房屋及建筑物
10
10%
机器设备
11
9.09%
机器设备
15
6.66%
运输工具
8
12.5%
工具
5
20%
工具
10
10%
办公用电子设备
3
33.33%
办公用电子设备
5
20%
办公用电子设备
10
10%
篇2:销售分公司财务管理核算与薪资考核办法
1.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1.1资金来源
销售回款额的5%作为销售分公司的销售费用来源
1.2资金使用范围
销售分公司的所有费用的支付
2.款项支付要求与规定
2.1在公司正常财务核算标准范围内,由经办人申请、分公司经理同意、财务部经理审核后方可报销。
2.2款项的支付和费用的报销必须手续齐全、票据合法、内容真实完整、账务处理规范。
2.3超标准费用的报销必须事先征得公司总经理同意并签字,报销时财务人员方可受理。
2.4销售分公司经理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报销。
2.5严格控制佣金、回扣及无发票的支出。上述费用的支付实行事前业务员洽谈,部门经理确定并形成报告,分公司经理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财务人员方可支付的程序。
3.费用标准
销售分公司的差旅费标准、招待费标准、办公费标准报公司批准备案。各费用标准的明细附后。
4.工资与统筹
4.1销售分公司工资标准的制定与发放由分公司自拟,公司批准备案。每月发薪前须向公司申报工资明细表,总经理批准,公司劳资部门对其进行额度控制与管理。
4.2员工的各项统筹、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项目由总公司统一管理代扣代缴,当月结算不得拖欠。
5.核算与报表
5.1财务人员必须知法守法准确核算、认真负责把关,按会计法、税法及公司的各项具体要求进行日常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及财务报表工作。
5.2按公司统一要求的格式、内容及时间上报各种财务报表。有:周报、月报、季报及公司要求的其它报表及年终财务决算报表。
5.3实行指标管理收、支按部门划分的分部核算制。财务按销售公司现有的5个部门进行分部核算,计算各自的收支状况和计划执行情况。
5.4严格物资出入库手续。业务部门设专职保管员(统计员),对产品采购及物资出入等业务进行帐簿与实物的统计管理。负责入出库单的填写、传递与报表。每周、月与财务对帐确保与财务帐帐相符,对库存物资账物相符。
6.合同管理
合同是会计核算与监督的重要依据,销售与采购合同须在财务部门留存备案。
7.营销人员薪资考核办法
7.1薪资的组成
月工资=基本薪资+回款提成奖×50%+回款提成奖×50%×年终考核系数
7.2薪资的考核
7.2.1月工资应扣除个人所得税及公司规定的相关费用。
7.2.2货款回收款以合同价格为依据,由于其他原因增加的合同额及回款不计入个人考核范围。
7.2.3项目含质保金的合同无其他原因,当质保期到期一个月后仍未催回,从第二个月开始按质保金额的千分之五逐月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7.2.4营销人员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出勤或加班的均不发加班费。
7.3公司指派项目的回款额提成系数根据具体项目制定奖励办法。
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农村财务“双代管工作规范标准及考核办法
农村财务“双代管”工作
规范标准及考核办法
根据《二○○五年农村工作综合考核办法》要求,为提高农村财务“双代管”工作质量,规范业务规程,细化量化考核标准,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规范标准
1、各村每月结账后,将“现金收支及代管月报表”报乡镇(街道)经管站,做到账表相符,由经管站汇总,于下月的15日前报市经管局。
2、经管站在银行、信用社存款,必须设存款账分户登记,并使用凭证记账式存取结算手续,严禁使用存折、存单。
3、村收入现金(含借款)后,在上交经管站代管处理账务时,必须同时登记现金账(一收一支)不得走捷径记转账。
4、村在支回代管资金后,必须先入现金账(借方),再登记开支业务,不得走捷径记转账。
5、村账要设立“代管资金”科目与经管站对应登记,不得将代管资金含在“现金”科目中。存取必须使用凭证记账方式结算,不得使用存折。
6、村从库存现金或支回未用的代管资金中上交代管资金,必须在月报表中注明(用“△”标注)。
7、现金开支必须有正式原始凭证,不得以村自开现金支出单让经手人签字的方式取得原始凭证。
8、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现金账时按以下顺序:现金收入、上交代管、支回代管、现金开支。
9、对已发生的现金垫付业务,采取纳入账内管理的办法,即原始单据及时入账,同时给垫付人开借据,待集体有资金时凭借据支款。
10、现金账及“代管资金”科目年初转账时只转一个余额,不得再转相应的发生额。
11、现金账及“代管资金”科目每月要结有“月计”和“累计”。
12、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限额由经管站根据各村情况确定为300元-1000元,超限额的要及时上交代管。
二、考核办法
1、账簿代管按乡镇(街道)实际代管的村数占总村数的比例计算代管率进行考核。
2、资金代管,按账面代管率和业务规范标准进行考核。
3、业务规范标准,按项目考核到村,以分数量化到乡镇(街办)。
4、乡镇(街道)各村汇总的账面资金代管率(实际上交代管资金占应上交代管资金的比例)抵降业务规范标准折扣百分点(每分抵降0.1个百分点)后为实际资金代管率。
5、考核情况每月一通报。
三、业务规范考核扣分标准
1、乡镇经管站不按时上报“现金收支及代管月报表”(汇总表)的,每拖一天扣2分,附表每少一个村扣0.1分。村账表不符的每村扣5分,镇与村表与表不符的每村扣10分。
2、经管站在银信部门存款,不设存款账分户登记的扣20分,存取手续不按要求的扣20分。
3、村收入现金上交代管不同时登记现金账的每村扣2分。
4、村支回代管资金不入现金账,直接记开支科目的每村扣2分。
5、村不设“代管资金”科目或用存折办理存取手续的每村扣2分。
6、村从库存现金或支回未用代管资金中上交代管,不在月报表中注明的每村扣5分。
7、使用村开据的现金支出单作原始凭证的每村扣2分。
8、村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现金账时,不按规定顺序的每村扣2分。
9、村发生垫付业务不按规定处理,导致“本月无业务”的每村扣5分。
10、现金账和“代管资金”科目年初不按规定转账的每村扣2分。
11、现金账和“代管资金”科目不按月结记“月计”、“累计”的每村扣2分。
12、库存现金超限额的(按现金帐余额),根据超额大小,每村扣1-3分。
篇4: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顺利实现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各项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货币资金管理
公司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实行货币资金预算管理。
1、财务部根据当期销售资金回笼计划和集团公司拨付流动资金,按生产经营、工程、生活福利及其他顺序编制当期资金支出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计划款项实际支出时,经办部门应提出付款申请,报计划财务部审核后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凡单笔金额超出1000元的材料、设备、工程及劳务等款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否则财务可以拒绝支付。
3、集团公司下拨资金明确作为清欠基建工程尾款的,财务部应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并视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分单位均匀支付。
4、公司所属各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所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必须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所得收入采取转存、私吞、坐支、私设小金库等形式截留或挪用。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未上缴至公司财务的各项收入(包括押金、罚款),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销售部应加强货款催收回笼工作,避免呆坏账发生,当年形成的应收账款回笼率不得低于90%,公司将按《销售承包管理办法》对此给予考核。以前年度形成应收账款,销售部应加大清欠力度,当年清欠比例不得低于年初应收账款余额的80%。
6、销售部门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根据销售考核情况有计划地列支,并从其销售提成中如实扣减。其费用支出在公司领导监督下,由销售部自主控制,其他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要求从中列支费用。相关规定按照《销售承包管理办法》和《销售部营销管理方案》执行。
二、备用金管理
根据公司职工岗位业务性质及业务量大小,备用金按定额备用金及一般借款两类分别管理。
1、限额备用金管理
(1)纳入限额备用金管理的包括销售员和小车司机等,其限额标准分别为销售员3000元/人、小车司机10000元/人。
(2)纳入限额备用金管理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到财务按规定限额借足备用金,平常不再办理其他借款。日常发生费用时据实报销,年底前限额备用金全额冲清。
2、一般借款管理
(1)实行限额备用金制度以外的部门因办公、购物、出差等确需暂付款的,应指定一名专人办理借款,同部门不得有多人同时借款。
(2)各部门办理借款时应详实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给予办理。
(3)财务部办理一般借款时须严格遵循“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借款人员应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及时报销冲账,超出一个整月仍不办理的,财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从其工资中逐月扣回借款。
三、管理性费用管理
加强费用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重心之一,为严格控制各种管理性费用的支出,公司遵循“事前审批、事中控制、事后考核”的管理原则,在集团公司下达的费用指标基础上,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1、具体控制办法
(1)公司可控性费用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即公司将所有可控性费用下达给综合管理部进行费用总控制;每项费用均分为一般限额和调剂限额。
(2)综合管理部根据各项费用的业务性质和业务量规定其年度一般限额,并再次分解归口到相关部门或个人控制使用。年度调剂限额由综合管理部集中控制,用于一般限额不够支出的部分。
(3)财务部严格控制各项费用限额的使用,对一般限额不够支出的部分,须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同意后,财务部方可给予办理,但不得超出调剂限额。
(4)公司上下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费用管理规定,严肃费用报销程序。费用报销的一般程序为:经办人员取得费用票据后,首先由经办部门主管签字,其次由财务部对其费用合理性及票据有效性认可,再报公司领导审批,最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
(5)各项可控性费用的业务管理规定,按公司制订的单项管理办法执行。纳入可控性管理的费用项目及控制限额见表(一)。
2、考核兑现
(1)费用考核
为时刻掌握各项可控费用的支出情况,分项费用的归口控制部门和财务部在费用实际发生时应随时登记费用支出台账,并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统计上报至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根据各项统计表,每季度对各项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考核总结,并以书面通报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2)奖罚兑现
在年度结束后20日内,综合管理部会同财务部编制年度可控费用考核汇总表,经公司领导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兑现奖罚。具体为:
一般限额的节约部分,全额奖励归口控制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调剂限额的节约部分,全额奖励综合管理部及相关管理部门。
可控性费用项目明细表
(表一)&
nbsp;单位:万元
序号
费用项目
分项费用控制部门
一般限额
调剂限额
年度总额
(万元)
备注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1
办公费
办公室
9
10
10
9
2
40
2
书报费
办公室
0.5
0.5
0.5
1.3
0.2
3
3
通讯费
办公室
4
4
4
5
1
18
4
差旅费
财务部
7
8
9
10
1
35
5
会议费
办公室
3.5
3.5
3.5
3.5
1
15
公司专门例会、外出会务费用
6
招待费
办公室
11
11
11
12
3
48
7
咨询诉讼费
办公室、综合管理部
4
5
5
5
1
20
企业咨询、诉讼、策划费用
8
保险费
办公室、人力资源部
1
1.5
1
1
0.5
5
矿工团意险、车辆保险费
9
修理费
综合管理部
9
10
9
10
2
40
非直接生产中小修(含车辆)
10
运输费
办公室
12
12
12
12
2
50
小车修理保险以外的运行费
11
文体宣传费
办公室、政工部
3
3
3
3
1
13
广播站、党政工团活动费
11
警卫消防费
物业管理部
2
2
2
3
1
10
场区消防、治安维护费
12
其他
综合管理部
9
&nb
sp;9
10
10
2
40
合计
75
79.5
80
84.8
17.7
337
四、票证管理
1、取得票据
(1)普通发票
凡从外单位索取的普通发票,必须印有税务监制章及防伪水印,并加盖有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填写内容要明确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无涂改刮擦现象。
(2)行政事业收据
行政事业收据必须印有财政部门监制章,并加盖收费专用章。其经济内容必须是合法性收费,且附有收费文件证明,填写内容必须明确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无涂改刮擦现象。
(3)增值税专用发票
各部门在发生购买物资、接受修理修配劳务时,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内容填写要齐全,货物名称、修理项目等必须详细填写。项目名称填写笼统的,须另附税务局印制的增值税发票专用清单。
(4)各单位从外索取的各种发票要真实反映其经济业务内容,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
2、出具票据
(1)公司对外开具普通发票,必须字迹清楚,不得错格、涂改;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和金额必须一致,发票不得拆本使用。
(2)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要求对方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及产品销售合同方可为其办理。
(3)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单位与本公司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其代开发票,更不得在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发现,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五、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篇5: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国家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开支范围
第五条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一)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管理费是指用于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从事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包括基本支出(项目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具体按《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355号)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4]84号)执行。
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费预算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审批后,列入创新基金预算。年度管理费决算经审计后,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
第八条其他费用是指经财政部批准开支的与创新基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企业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和监管。
第十条企业在申报项目时须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前,须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通过受理审查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和评估机构进行评审、评估。根据评审、评估意见,管理中心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的项目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
第十四条管理中心依据合同金额每年分批编制立项项目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每年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分批编制二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六条财政部对管理中心报送的立项项目用款计划和二次拨款计划审核后,将创新基金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七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当地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理。管理中心根据企业监理信息调查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的检查意见、实地检查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报送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创新基金项目的跟踪问效。科技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项目监理信息汇总情况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于所辖地区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下一年度4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基金拨款,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定期检查,管理中心实行重点检查。财政部、科学技术部采取委托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创新基金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需追回项目资金的,由管理中心负责监督企业将未使用的扶持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
凡违反创新基金有关管理办法及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分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创新基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