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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处级干部岗位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1

正处级岗位职责

(1)主持本部门党务或行政的全面工作,对本部门的工作进行规划、组织、管理、决策、实施及检查、督促和评估,并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2)贯彻学校决定、决议,协调和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完成学校对本部门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学校政策和整体工作在本部门的贯彻和落实;

(3)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的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

(4)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

(5)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群众生活,为师生员工办实事、好事,解决他们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6)对本部门安全稳定、防火、计划生育等重大问题负责,并依法行政;

(7)发表三篇论文或调研报告在院内外重要研讨会上交流;或主笔起草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的有关规章制度及改革方案三项以上;

(8)兼有教学、科研任务工作的正职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条件及岗位职责按学校的相关要求执行;

(9)完成岗位职责、聘用目标和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考核合格。

副处级岗位职责

(1)协助本部门正职分管本部门有关工作,参与本部门工作的规划、组织、管理、决策、实施及检查、督促和评估;

(2)协助本部门正职贯彻学校决定、决议,执行学校党委、行政和职能部门、本部门主要领导交办的有关任务,保证学校政策和整体工作在本部门的贯彻和落实;

(3)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创新的工作思路,研究本部门有关工作的改革发展与建设;

(4)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对本人分管的重大问题负责并依法行政;

(5)两篇论文在有关期刊上发表或在校内外重要研讨会上交流;或主笔起草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的有关规章制度及改革方案两项以上;

(6)完成本职工作、聘用目标和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考核合格。

篇2:处级干部竞聘上岗实施办法

为不断提高我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大干部交流工作的力度,进一步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工作,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竞聘上岗的原则与适用范围

(一)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群众公认的原则。

3、德才兼备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梯次配备、结构合理的原则。

6、个人志愿与工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1、本办法先适用于校本部任命制和聘任制的处级干部。

2、对党务、群团组织机构中选举制的干部,原则上也要通过竞聘程序,竞聘上岗后履行有关规定手续。

二、制度规定

1、交流机制。通过竞聘上岗工作,要实行较大范围的干部交流。从1995年至今,凡是工作部门没有变化的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都实行岗位交流(试用期尚未转正的干部除外);在干部交流时,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一般情况下同一单位的正、副职不同时交流。干部交流以机关、直属机构的干部和教学机构的党务干部为主,教学机构的业务干部(院长或副院长、主任或副主任)不作为主要的交流对象。在交流过程中,原则上不突破部门的领导职数。

干部交流分为横向交流和纵向交流。横向交流指机关、直属机构、教学机构内部不同岗位间的交流。纵向交流指机关干部与直属机构、教学机构干部间的交流,也包括党政干部间的交流。

2、年龄规定。按照国家对干部离退休年龄的规定,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干部原则上不得竞聘处级岗位。

年龄不够任满一届(三年)的处级干部在新一届任用时,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3周岁。凡到限定年龄的干部原则上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可从事本人特长的专业技术工作和非领导工作。

3、试用期制。对竞聘上岗中新提职干部一律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进行考核,凡不称职票达到40%以上者,要免职或降职,不保留试用期间的级别和待遇;不称职票达到20%以上者,要黄牌警告,延长试用期一年;考核称职者,正式聘任,聘(任)期从试用期算起。

4、任期制。对聘任制和任命制的处级干部都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为三年,时间从聘任之日算起。任届期满要进行述职和考核,重新竞聘上岗后,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含两届)。

5、上岗培训制。对所有已被聘任和任命的干部都要进行上岗培训。培训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综合能力水平。

6、审计制。处级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经济工作的处级干部在任届期满或离任时,要由审计部门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和评价作为升降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2、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富有奉献精神和开拓进取精神,干实事,重实绩。

3、作风民主,勤政廉洁,为人正派,有全局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能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4、具有胜任学校某方面工作所需要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还要具有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决策水平。

5、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本部门正常领导工作。

(二)基本资格

正处岗位: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经考核称职,且年龄符合要求的现职正处级干部。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且任副处级职务三年以上,经考核优秀,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现职副处级干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部队转业干部条件可适当放宽)。符合此条件,如果竞聘教学、科研和研究生部门的干部,还必须具备硕士以上学位、正高级职称。

3、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正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医疗、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现职岗位考核优秀者。

副处岗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没有竞聘到正处级岗位的现职正处级领导干部。

2、经考核称职,且年龄符合任职要求的现职副处级干部。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且任正科级职务三年以上,经考核优秀,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现职正科级干部。符合此条件,如果竞聘教学、科研和研究生部门工作的副处级干部,还必须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职称。

4、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医疗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现职岗位考核优秀者。

四、竞聘上岗工作程序

1、党委动员。党委召开各级干部、各类人员动员会,端正干部的思想认识,树立起正确的竞争意识和交流意识,为竞聘上岗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2、民意测验。在竞聘上岗工作前,对现职的处级干部进行大范围、多层次的民意测验,对于不称职票超过40%者,予以免职,并取消其竞聘资格。不称职票超过20%者,予以黄牌警告。

3、公布岗位。组织人事部根据学校核定的处级干部岗位及职数,按照正处、副处两个级别在全校范围内分期公布岗位。

4、个人报岗。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的人员且自愿应聘者,在公布岗位之日起即可到组织人事部报岗,领取和填写《大连医科大学领导干部岗位申报表》。

5、资格审查。依据竞聘上岗的条件和资格,由组织人事部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者提交主管领导,听取初步意见,经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参加竞聘人选。必要时,党委根据本人自愿和岗位需要调节各岗位人员分布,并征求本人意见。

6、竞聘演说。参加竞聘人员要进行演说。竞聘时党委组成评委会,评委会由专家评审组和群众评审组两部分组成(专家评审组的组成另行安排,群众评审组由竞聘者申报部门的群众组成)。竞聘演说内容:自述个人资历、工作业绩和竞聘岗位的工作目标及措施,申报第一岗位的竞聘时间不超过10分钟,申报第二岗位的竞聘时间不超过5分钟。

7、民主测评。在竞聘者演说后,由评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根据竞聘人的“德、能、勤、绩”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水平,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民主测评结果作为聘任的重要依据。专家评审组和群众评审组评审结果满分为100分,竞聘人得分不足50分者,原则上不得聘任。

8、组织考察。组织人事部对党委确定的考核人选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干部的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情况,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提出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的主要依据。

9、决定与聘任。组织人事部将考核和民主测评的情况汇总提交党委,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最后人选,任命和聘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规定及说明

1、竞聘同一级别岗位的非业务领导干部填报志愿时,必须填报两个岗位,并注明是否服从分配。从1995年至今,工作部门没有变化的非业务领导干部(试用期尚未转正的干部除外),不得填报原岗位。填报一个岗位的干部,视为不服从分配,如其不能竞聘到所填报的岗位,党委不考虑将其调整到其它岗位的可能,并取消其下一级别岗位的竞聘资格。

2、竞聘上一级别岗位的干部和竞聘同一级别岗位的业务干部填报志愿时,可申报一个或两个岗位,不受第1条规定的限制。

3、对于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业务干部和双肩挑干部,不再保留原行政待遇,根据有关规定可从事本专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行政干部按有关规定直接办理退休手续。

4、因年龄规定限制而未能参加竞聘的干部,保留原级别待遇直至退休,业务干部和双肩挑干部归队后,其职称待遇不低于原级别的,不再保留原级别待遇。

5、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承担部门正常领导工作的干部,经党委批准,可不参加竞聘,业务干部可从事本专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行政干部可改任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6、未被聘任到相应岗位的干部,可竞聘低一级的干部岗位。未被聘任到处级岗位的业务干部,原则上回原教学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其它未聘干部,一律在原部门待分配。

7、除年龄和身体健康因素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干部外,其它干部在竞聘中不申报岗位,视为放弃受聘权利,按未聘干部处理。

8、竞聘后,部门暂无合适人选而急需部门领导的岗位,为避免影响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上岗人选。

9、参加竞聘者要讲团结、讲大局,消除不正常的感情因素障碍,正确对待同志之间的正当竞争,保证竞聘上岗工作顺利进行。

10、无论应聘、落聘、交流还是未聘干部,若无正当理由均须服从组织安排,拒不服从者,视为自动离职。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篇3: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格式

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政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z省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建设,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第二条、要带头遵纪守法,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同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敢抓敢管。

第四条、不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建设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

第五条、不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六条、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的影响谋取私利。

第七条、坚持“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要带头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准用公款吃喝玩乐,游山玩水。

第八条、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九条、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

第十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私自将学校的资金转移到校外建立帐户,谋取个人和小团体的利益。

第十一条、不得擅自将学校的财产、房地产等向外出租、转让、投资,禁止私自将归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和其他形式的名誉权、知识产权向外界泄露盗卖。

第十二条、在职称评聘、工资调整、提职晋升、干部选拔、人事调动、课题申报等方面,都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三条、要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文件规定,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变相搞权钱交易。

第十四条、要自觉按照规定使用公车。凡私人用车应自觉按规定自付费用。

第十五条、不准违反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房改政策多占住房。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篇4: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规范

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为规范我校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教育部、上海市教卫党委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E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一、应当严格遵守“三重一大”集体民主决策的有关规定,不准违规擅自决定涉及院系、部门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二、应当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在干部选拔推荐中拉选票、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三、应当严格遵守招生、办学的有关规定,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招生、录取、合作办学等工作。

四、应当严格遵守经济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

五、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财务一支笔的职责,不准在本单位设立“小金库”。

六、应当严格遵守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和参加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

七、应当严格遵守科研学术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科研项目、出国等利益,或者从事有悖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的活动。

八、应当严格遵守对亲属和特定关系人的有关规定,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岗位评聘、人员招聘、项目评审、职务晋升、评优、入学、出国、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私利和给予特殊照顾。

九、应当严格遵守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不准向组织隐瞒应该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

十、应当严格遵守干部责任、考核的有关规定,述职述廉,接受教职工民主评议,不准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失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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