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各党(总)支部、机关各部室:
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计划生育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贯彻党和国家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确保我矿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某某市、某某区政府和集团公司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为中心,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某某市实施〈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为重点,强化宣传教育,落实责任目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保证措施,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综合治理,实施工作创新,努力开创我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二、奋斗目标
1、计划生育率100%;
2、计划生育信息准确率100%;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90%;
3、已婚育龄女职工综合避孕措施落实率100%、期内知情选择率90%;
4、已婚育龄女职工当年妇女病普查率100%;流动人口综合服务全年两次,优质服务满意率85%;终止合同的育龄女工计划生育管理移交率100%;
5、避孕节育随访服务率100%;
6、流动人口办证验证率100%。
三、组织领导
矿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矿党委书记、矿长任委员会主任,矿党委副书记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下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某某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党(总)支部要相应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同时,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单位、各部门都要明确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工作到位。
四、工作职责
1、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
⑴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和计划生育管理网络,明确齐抓共管的内容和要求责任制,实施综合治理。
⑵定期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会议,分析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和激励机制,研究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和普及教育,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
⑷检查考核基层各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文明创建和党支部达标评比之中,实行“一票否决”。
⑸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确保及时奖罚兑现。
⑹完成集团公司党政、地方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井党总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
⑴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督促基层党支部组织职工学习宣传人口理论、计划生育知识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⑵定期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本井范围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帮助指导计生兼职工作人员处理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
⑶积极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和普及教育,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按照上级计生办的要求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
3、计划生育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⑴认真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执行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属地管理机构、矿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及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⑵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属地管理的要求,研究拟定本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方案和措施,制定矿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制度,提交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讨论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⑶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基础工作,掌握、分析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和动态,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重大问题提请矿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⑷组织落实计划生育的具体检查措施,测算兑现计划生育政策所需经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独生子女入托入学报销费用、女职工定期妇检费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办公经费等)提交委员会研究解决。
⑸组织指导计生宣传员开展基层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开展创建、达标活动。对基层工作检查考核,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对辖区内计生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请矿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⑹负责矿委员会和矿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4、相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
⑴政工部(组织、宣传、纪委)
①负责将计生工作纳入各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和
创先争优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考察领导干部政绩的依据之一。
②选拔后备干部和发展新党员应有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发现违反政策的一律不得使用和发展。
③负责编制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宣教计划并列入党委中心组和各党支部干部职工的学习内容。
④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计生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干部职工模范执行计生政策的先进事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优生优育、人口理论知识,发挥宣传舆论作用。
⑤监督检查党员、干部贯彻执行计生政策情况,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计划生育失控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处分。
⑵群工部(工会、团委)
①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方针、政策,采取多种途径、各种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②发挥阵地宣传作用,利用各种宣传牌板、电影幻灯等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计生法律知识。
③加强对实行计划生育特、贫职工和困难职工的扶贫帮困工作,协助计生办组织好女工妇科病普查普治工作。负责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工会建家的一项重要内容,评选文明单位、文明职工和模范、先进职工之家、优秀工会工作者、建家积极分子要经计生办审查签字,实行“一票否决”。
④将计生纳入评选先进团委、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的重要内容,在发展新团员时,严把计生关、对违反计生政策者,不予发展。
⑤负责与全矿未婚青年签订晚婚晚育合同,保证晚婚率90%以上,晚育率100%。
⑶党政办公室
①协助分管领导开好计生委员会议,协助组织好党委中心组学习,并做好记录。
②矿工作计划要安排计生工作内容,并协助做好检查落实。
③做好计生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⑷职校
编制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矿干部、职工的人口理论及计生政策法规的培训,各类培训班都要安排计生内容,做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与其它培训同步进行、同步考核,各项教学基础资料、台帐齐全,符合上级要求。
⑸电讯中心
①利用广播、有线电视广泛宣传计生政策、法规及优生优育、人口理论知识、宣传计生先进典型、发挥宣传舆论作用。每季开辟一次计生专题广播电视节目。
②帮助计生办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实现计生信息计算机动态管理。
⑹劳保科
加强对育龄内退职工的管理,负责与育龄内退女工签订管理合同书,定期联系,负责召集育龄内退女职工按照规定时间参加综合服务。
⑺财资部
①对育龄职工在办理调动或内退、解除合同手续时必须先由计生办审核办理有关计划生育管理移交手续后,再经计生办登记盖章后方可办理其他调动或内退、解除合同手续。
②协助计生办做好办理井下照顾生育二胎职工的出勤工数的审核,确保不出差错。
③负责为全矿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及相关手续。
④按照上级规定认真落实计生经费,积极筹措资金,保证计划生育所需经费及时到位,做到专款专用,专门列帐管理。
⑻保卫科
①严把流动人口居住关,凭计生办证明方可办理《暂住证》,并做好记录,健全台帐。
②负责会同房管科、计生办搞好一年两次清查矿内和所管辖区的探亲家属及流动人口,并负责对无《暂住证》、无计生证明的流动人口进行管理。
⑼企管部
负责全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与奖罚兑现。严格按照上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和矿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要求,进行检查考核,确保奖罚兑现。
5、基层党支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
⑴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理论以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
⑵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台帐,做到人员、信息登记表、帐卡等基础资料填写及时准确,内容齐全,并根据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报表。
⑶根据计划生育管理的要求,负责督促本单位职工做好男工函调和女职工随访服务。
⑷组织本单位育龄职工按时接受避孕节育综合服务,按时参加妇科病普查普治。
⑸加强本单位流动人口管理,及时向矿计生办通报本单位不在岗职工的情况,掌握流出原因,去向。随时掌握本单位职工家属流入情况,督促流入人员到矿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审验证》
⑹负责与外出创业人员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措施
1、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工部在安排月度学习计划时,要统筹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学习宣传内容,各基层单位对职工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每月不得少于一次,要有学习宣传记录,此项工作由政工部纳入文明创建和党支部达标考核内容,并严格考核兑现。
2、建立育龄女工定期随访制度。有女职工的单位每季度要安排专人对本单位所有育龄女工进行一次面对面随访,向育龄女工进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女性健康、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宣传与服务,了解她们的思想动态和需求,及时为她们提供服务,各单位随访情况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报矿计生办。
3、严格计划生育管理程序,加强计划生育人员信息的动态管理。凡职工
调动(包括调进矿、调出矿、本矿内部调动或办理退休、内部退养等),必须由调动职工本人携带本人的计划生育登记表、卡片等计划生育信息资料到矿计生办登记盖章后,财资部方可为其办理调动或退休、内部退养手续。劳保科每月必须将当月办理正式退休的人员名单报计生办一份,计生办核减统计人数。
对辞职、解除劳动关系或除名的职工,必须由当事职工本人到矿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管理移交后,财资部方可为其办理其他有关结算手续。
4、认真落实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两次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凡应接受避孕节育综合服务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携带完备的(必须有本人近期照片)综合服务证,按照计生办统一安排的时间接受综合服务育龄妇女接受综合服务时,必须有所在单位的计生宣传员带队,计生宣传员不得无故缺席。
5、严格执行非本集团公司双职工男工函调和独生子女函调制度。每年必须对45周岁以下非本集团公司双职工男工婚育状况和独生子女情况进行一次函调。
6、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凡外出超过3个月以上的流出人员,必须先到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管理移交手续,或签订《流出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否则,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外出手续。对整建制外出创业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就是计划生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必须指定一名兼职计生宣传员,负责做好外出创业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保持与计生办的联系,及时传递计生信息。
对流入矿区的育龄人员,必须在十五日内携带国家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审验证》,保卫科凭计生办出具的《流动人口审验证》为其办理《暂住证》,房管部门查验其《流动人口审验证》和《暂住证》后,方可安排住房。
7、严格婚育假审批制度。所有婚假(含三天法定婚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假,必须由其单位出具证明,经党政主管领导签字后,到矿计生办审批,未经计生办审批的婚育假和四项手术假一律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考勤做帐,违反者,严格追究其责任。
8、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矿每年初都要与各基层单位和各机关部室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年终检查、考核、评比,且奖罚兑现。
9、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兼职计生宣传员的作用。矿对计生宣传员实行责任津贴,每人每月10元。各单位在进行工资二次分配时,要适当增加兼职计生宣传员的分配比例,要有在经济分配上向计生宣传员倾斜的政策。要保证计生宣传员有足够时间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每月不少于一天,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天数。
六、奖励与处罚
1、奖励
(1)年终根据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考核情况进行奖罚,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由矿根据责任书的规定标准给予全额奖励。
(2)如全矿杜绝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年终对井党总支及相关部门和矿计生委成员进行适当奖励。
(3)对计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经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可另行给予奖励。
2、处罚
⑴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除对当事人按照《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同时对当事人给予开除、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并罚款二万元。对当事者所在单位除实行“一票否决”外,按每出现一例计划外生育的,罚所在单位二万元,罚其单位党政主管各2000元,罚计生宣传员500元。
⑵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2条的,逾期不报报表或不按要求进行随访的,每次对该单位给予5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党支部书记和计生宣传员各罚款100元。
⑶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3条的,每发现一人次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对财资部经办人罚款2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⑷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4条的,逾期不参加综合服务的,每有一人对其所在单位罚款500元,对当事者本人按每延误一天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以此类推。同时,对当事人的亲属给予停班处理,直到当事人接受了综合服务为止。对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计生宣传员每人罚款100元。
⑸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5条的,凡不按要求进行函调的,对其所在单位给予1000元的罚款,对当事者本人给予500元处罚,同时责令其停班函调,直到完成函调工作
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6条的,违反者,对经办人给予500元罚款,并责令经办人负责办理管理移交手续,凡没有兼职计生宣传员的整建制外出创业单位,对项目负责人给予5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如有违反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每发现一人次,对当事人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接受我矿组织开展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凡不按时接受综合服务的,按本规定第四条给予处罚
(7)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7条的,每次给予责任人500元经济处罚。其他各类假的审批,严格按庞矿发(2005)44号文件执行。
(8)对年度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单位,按责任书的规定进行罚款。
篇2:煤矿企务公开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行企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有效途径;是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内在要求;是搞好群众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企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力手段。
第二条,为保证某某煤矿企务公开的真实性,力求工作的实效性,现依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的通知》精神和《某某煤矿关于实行企务公开工作的通知》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对全矿承担企务(矿务、井务、区务、班务)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不作为,或不按规定程序作为,以及其它违反企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实行追究。
第四条,各单位党政主管对本单位、部门企务公开工作负总责,行政主管是本单位、部门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组长是班组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出现违反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将首先追究党政主管的责任。
第二章过错
第五条,违反企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一)组织领导不力,对公开工作不重视、不过问、不落实,对本单位公开工作中存在和发生的问题,长期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群众不满意的;
(二)在公开工作中,该公开的不公开或不全公开,或避重就轻,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重点事项,以及不按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间公开,致使公开流于形式的;
(三)安全生产经营和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重点工程、项目等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的;
(四)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出具、编造假情况、假数据或授意、指使他人作假搞假公开,欺骗组织和职工的;
(五)单位党政主管在公开工作中扯皮推诿,责任制不落实,重大决策和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向职工公开,不按规定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擅自实施,导致矛盾激化,造成职工上访或集访影响企业正常秩序的;
(六)在职工工资奖金分配公开过程中,做假帐,公开假帐,截留克扣职工工资奖金,侵占职工权益的;
(七)利用发票、报表、凭证弄虚作假进行假公开,实则将单位生产、管理、经营或其它公益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用于吃喝招待及干部个人消费,欺骗组织和职工的;
(八)干扰、阻挠、拒绝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指使、怂恿其他人员妨碍检查与监督,人为设置障碍、隐藏和销毁证据,干扰和对抗企务公开检查和案件查处,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九)企务公开检查监督人员和案件查处人员,在检查监督和案件查处过程中,接受被查单位宴请和礼品礼金;故意隐瞒问题或对被查单位违规人员和行为纵容、包庇的;
(十)其它违反企务公开工作的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原则
第六条,企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一)明确责任,严肃纪律,违规必究的原则;
(二)追究工作人员与追究领导相结合的原则;
(三)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处罚与整改完善相结合的原则;
(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四章处理与处分
第七条,存在第二章所列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和处分:
(一)存在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过错,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单位党政主管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存在第二章第五条二、三、四、五款过错的,给予单位党政主管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存在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款过错的,无论截留克扣数额大小和作何用途,一经查实,单位党政主管一律解聘或免职,对参与者和直接实施者,也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分,对用于迎来送往、吃喝招待及个人消费的一律由党政主管退赔,并处以两倍以上的罚款,构成违纪的严肃执纪。
(四)存在第二章第五条第七款过错的,视其情节给予党政主管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给予相关人员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单位党政主管一律解聘或免职;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存在第二章第五条第八款过错的,对在检查监督和案件调查期间,接受被查单位礼品礼金和宴请
的检查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处以3―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调离原工作岗位;对纵容、包庇违规人员的检查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六)其它违反企务公开工作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七)因违反本规定,单位班子成员中有一人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取消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企务公开工作方面的评先资格;有一人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被解聘、免职的,取消单位年度所有先进的参评资格。
第五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八条,企务公开责任追究,由矿纪委监察室和工会负责。追究必须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对群众反映举报或监督检查时发现的属于应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矿纪委监察室应及时受理,办理受理手续。
(二)呈批。对已受理的责任追究案子,要及时呈报矿有关领导阅批。
(三)调查。根据领导批示精神组成调查组,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归责。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据本规定相关条款认定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
(五)形成报告。根据过错事实、责任认定,对照“处理与处分”条款,提出处理或处分的意见,并形成正式调查报告。
(六)执纪。根据矿研究的意见,办理处理或处分手续,执纪到位。
第九条,本规定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某某煤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务公开的通知》实行责任追究。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组织处理包括:调离、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解聘、辞退等。
第十条,在对企务公开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依据本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给予政纪处分的同时,也可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并可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经济责任。触犯党纪条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企务公开行为的责任追究由矿纪委、矿工会提出意见报矿研究。对违反企务公开规定的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可根据其管理权限分别由党委常委会、矿党政班子会、矿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违反企务公开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某某煤矿。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了增强全矿各级干部的安全履职意识,确保安全履职到位,矿研究制定《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抄报:集团公司党委、行政
抄送: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党委宣传部、矿领导、副总、井领导
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督导制度的暂行规定
一、督导对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象。
二、督导范围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督导:
1、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评估不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
3、基层单位当班发生严重“三违”、重伤或瞒报工伤事故的跟班干部;
4、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存在隐患较多或重大隐患单位的党政主管;
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
6、精神状态差,安全工作处于后进的。
三、督导时间
督导实行旬督导制度,时间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双休日顺延)
四、督导程序
1、安监部、生产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统计领导干部“三违”治理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估结果和生产事故等督导范围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并列出需要督导谈话的干部名单,报矿领导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进行考核,并负责通知被督导人员和督导员按时进行督导。
3、督导谈话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监副处长统一协调,按照矿领导分管范围,实行分线督导。党支部书记、政工部室干部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督导谈话,科区长由分线矿领导干部负责督导谈话,技术干部由总工程师负责督导谈话,井级和副总由矿党委书记或矿长负责督导谈话。涉及东城、张小楼井的干部时,两井党总支书记、井长分别参加督导谈话。
4、督导谈话议程:①被督导者查找安全履职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观原因为主;②被督导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导员帮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监部、企管部必须派员参加督导谈话,并分别做好谈话记录。
五、处罚规定
1、未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按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精神执行;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评估不达标者,按庞矿发[2005]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发生严重“三违”、重伤、瞒报工伤的跟班干部,按严重“三违”处理;
4、当月内连续受到二次被督导谈话者,罚款200元;
5、当月内连续三次被督导谈话,进行黄牌警告一次,一年内两次黄牌警告给予撤职、免职、解聘;
6、被督导者无故迟到短次罚款50元,无故缺席每次罚款200元;
7、被督导者在督导谈话后一周内向督导员和政工部反馈整改信息,否则罚款200元。
六、相关规定文秘资源网
1、干部因公出差、学习、因病(事)假不在岗上班,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安监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时给予充分考虑。
2、本暂行规定自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到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在执行过程中需认真总结,逐步完善该规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篇4:煤矿“三违治理宣传教育大纲
一、宣传教育的意义
“三违”现象严重威胁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已成为影响企业形象和制约企业发展的“顽症”。因此,对于“三违”的治理必须从工作力度上一步一步解决,一个一个突破,一块一块落实,循序渐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使矿井整体工作步入正轨。对于“三违”的根治,关键在于安全思想能否认识到位、工作力度能否不折不扣地传递到位。“三违”治理宣传教育旨在通过规范操作、明确内容、强化理念、引导应用,以“四问”为特色,改善职工安全心智模式,养成良好的安全思维习惯。
二、宣传教育的任务
1、“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得到明显提高,重复“三违”现象基本杜绝。
2、职工对于“本质安全、珍爱生命”的理念烂熟于心,想安全、会安全、能安全形成氛围。
3、职工会熟练掌握本质安全“四问法”的内容,能够针对事故案例运用“四问法”的模式进行操作。
4、“三违”人数出现大幅度下降。
5、实现本质安全。
三、宣传教育的载体
1、广播。在广播中设专栏进行宣传,内容包括“三违”治理通报、“三违”治理在线、“三违”治理论坛等。
2、电视。电讯中心制作专题,设立“班组长安全访谈”、“三违曝光台”等栏目。
3、横幅。在矿办公楼及采掘办公楼、宿舍区制作悬挂横幅,书写、张贴宣传标语,为“三违”治理营造声势。
4、板报。板报分基层单位和矿两级。矿开展板报宣传一条街活动,基层单位在会议室设专栏,宣传“三违”治理实施意见、本质安全“四问法”操作方式等。
5、会议。基层单位利用周二职工学习日、周五安全活动等时间组织职工灌输安全理念,学习文件精神,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学习的同时可采取当场提问等方式提高学习的效果。
6、座谈。由基层单位召集“三违”人员、职工家属进行座谈,谈“三违”的危害、谈做好安全的认识,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7、追查。追查分矿追查和基层单位追查。矿追查参与部门要求齐全,追查方式按“四问法”步骤和“三违”处理程序进行;基层单位追查要有专门的“三违”治理情况记录簿,参与追查人员、追查过程、“三违”人员对“三违”的认识、事故认定等内容要齐备。
8、业务考试。停班学习期满前两天,“三违”人员带家属或亲人签字的保证书,进行业务知识考试,考试时严格按照教考分离的办法执行,考试不合格将延长学习时间,直至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9、安全品行习练。对于“三违”人员组织为期一周的军训,军训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正、稍息、停止间转法等,军训后要求写心得体会。同时按计划分阶段对全矿45周岁(1959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以下的在职职工进行拓展训练,以此增强执行与服从意识。
四、宣传教育的内容
(一)安全意识教育
1、珍爱生命的意识。生命具有惟一性,不可复得,不可修补,是人生一切的基石。安全重于泰山,生命高于金钱。
2、安全责任意识。职工在矿井生产中的行为要对社会、企业、区队、班组、同事、家庭、亲人负责。
3、安全法律意识。明确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法律内涵,自觉接受强制性要求,理解其刚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讲,违章就是犯罪,就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三违”人员培训班
“三违”人员必须停班进行学习。学习的形式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一般“三违”集中学习一周;严重“三违”集中学习10天。
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
1、集团公司、矿党委、矿行政下发的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
2、《徐矿集团本质安全宣传教育大纲》、《庞庄煤矿本质安全宣传教育大纲》;
3、安全理念;
4、“四问法”及“四问”的内容;
5、“三违”界定范围;
6、其它提高安全技能方面的内容。
(三)技能培训
1、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的安全规定及所从事岗位应知应会知识。
2、特殊工种及班组长熟悉本工种《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3、干部、工人必须学习和掌握井下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
五、宣传教育部门职责
广播及内部宣传刊物宣传由政工部负责;
电视宣传由电讯中心负责;
横幅、板报由群工部负责;
会议、座谈及安全活动由基层单位负责;
追查分析和“三违”治理简报由安监部负责;
安全品行习练由安监部、财资部、职校负责;
技能培训由
财资部和职工学校负责;
停班学习和业务考试由财资部负责。
六、宣传教育的要求
1、加强对“三违”治理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该项工作由政工部负责,安监部、群工部、财资部、职校等部门齐抓共管,重点负责宣传教育的实施、检查、评估等日常工作。
2、各单位要把“三违”宣传教育这项工作放到突出的位置,制定相应的规划,落实具体措施,形成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考核、统一奖惩的运行机制,并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宣传教育任务。
3、要多层次、经常化地开展“三违”治理宣传教育活动。“三违”治理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三违”治理宣传教育工贯穿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的全过程,要长规划,短安排,重落实,求长效。基层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创造性地贯彻本宣传大纲,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篇5:干部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为了进一步明确每位干部的计生工作责任目标,增强工作责任心,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我区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体干部计生工作主要职责
㈠片长职责
1、片长主持全片工作,副片长协助片长工作。
2、对本片计生负责,从严把好审批关、办证关、考核关。
3、将计生工作摆上本片突出的重要位置,每月不少于安排一周时间抓计生工作。
4、负责牵头组织攻克计生钉子户。
㈡驻村干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文秘资源网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承担完成年度人口计划生育责任和县里下达的各项责任指标;
2、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动员和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引导群众走少生、快富、文明奔小康之路。
3、全面掌握所驻村的村情、民情、家情、孕情,重点摸清孕情,从严控制计划外生育,严格把好所驻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申报、审查关;
4、负责帮助所驻村健全计生协会组织,会同村干部和协会会员对广大育龄人员开展计划生育政策、人口知识、优生优育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
5、认真做好计生记录,每周驻村干部汇报会上,将计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向班子汇报。
二、计划生育工作质量指标考核(15分)
1、密切联系群众,全面掌握全村育龄妇女的生、孕、育的情况,走访重点服务对象和管理对象(孕环检对象、18周岁以上未婚男女青年)走访率达85%以上,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以书面记录为准)。(4分)
2、积极做好计生宣传工作,使85%的育龄夫妇掌握计生科普知识,90%的家庭有一份计生宣传资料。(2分)
3、认真做好所驻村年度人口计划的调查摸底工作,会同计生专干科学地编报所驻村年度人口计划。并督促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对策。(3分)
4、指导帮助村级计生服务员做好计生台帐,要求底细清,情况明,帐册表清楚、齐全、填写规范、逻辑相符、无漏人。(2分)
5、把好生育审批关,错批一例扣2分(含倒扣)(以驻村干部签字为准)。(2分)
6、生育证发放率和生育合同签订率达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2分)
7、及时报告本辖区范围同居住外地的未婚先孕、未婚先育、计划外怀孕,实施片内“一盘棋”管理,及时报告一例奖2分。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指标考核(85分)
1、计生率92%,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每升一个百分点奖2分,奖到10分为止。(10分)
2、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总人口在1000以上的村,每出1例扣5分;600―1000人的村每出1例扣10人;600人以下的村每出1例扣15分(含倒扣)。(15分)
3、计划外怀孕率2.5%,不达标不得分。(2分)
4、当年二孩结扎率9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10分)
5、一孩累计放环率8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4分)
6、决定书发放率100%,不达标不得分。(2分)
7、计划外生育征收金额兑现率93%,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8分)
8、查孕查环率上下半年98%,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10分)
9、早育占当年出生:0,不达标不得分。(5分)
10、非政策性多孩占出生:0,不达标不得分。(5分)
11、大月份引产占当年出生:0,不达标不得分。(2分)
12、引产占补救措施10%以内,不达标不得分。(2分)
13、科普知识普及率0%以上,不达标不得分。(5分)
14、流动人员办验证率90%以上,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5分)
四、奖惩措施
1、年终考核按考核得分计奖,总分在95分以上的驻村干部奖600元;总分在90分以上的奖500元;总分在85分以上的奖400元;总分在80分以上的奖300元;总分在75分以上奖200元;总分在75分以下不得奖。
2、名次奖励:按县年度考核,列全县考核1―5名的,各驻村干部(不包括计生工作人员)奖300元;列全县考核6―15名的,各驻村干部(不包括计生工作人员)奖200元;列全县考核16―20名的,各驻村干部(不包括计生工作人员)奖100元;列全县考核21―25名的不奖不罚。
3、年终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且达到合格村标准奖200元,并授予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称号。同时作为评优秀公务员,县级先进工作者的主要依据。
4、主任、处长实行与一般干部捆绑奖罚制。主任按平均数上浮20%奖罚,正副片长按平均数上浮15%奖罚。
五、惩罚措施
1、计生率在92%以下的村。片长知情并采取措施不力的,正副片长各罚50元。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驻村干部不得评为本年度先进工作者。
⑴本村有计划外生育;
⑵考核成绩列新区倒数三名;
⑶全片50%以上的村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该片正副处长不得评为本年度先进工作者。
3、为减少当年人口出生漏报,从2000年统计年度开始,对瞒报漏报人口出生严重的驻村干部进行责任跟踪追究,如发现某年人口出生漏报超过15%的村,对当时的驻村干部(包括正副片长)实行追踪否决:
⑴因某年
度瞒报漏报或本人严重失职,造成管委会当年被县黄牌警告的,原驻村干部实行易地交流;
⑵已提升、调离的有关责任人员,建议按县有关规定处理;
⑶所获取的先进称号和各种奖励予以撤消,奖金如数退回。
⑷如发现2000年9月31日出生漏报的,按原制度执行。
5、名次惩罚:按县年度考核成绩列全县26―29名的,每位驻村干部(不含计生工作人员)罚100元;按年度考核列全县倒数4名的,每位驻村干部罚200元。
6、对新调任的驻村干部,原驻村干部做好计生交接工作。新驻村干部在三个月内摸清该村计生底细,发现出生漏报或瞒报对象,及时报告管委会,由管委会负责追究原驻村干部的责任,否则,逾期由新到任的驻村干部负责。
7、凡办理计生证明时,由于驻村干部审核不严而造成错办后果的,每例给予罚款500元。
六、后勤干部考核
后勤干部职工按驻村干部的平均数奖罚。
七、考核办法
本责任制考核采取平时工作记录检查、县组织阶段性检查和年终考核结果三方面结合,对干部进行综合评分。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