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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0

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心成本费用控制,强化全员成本意识,严控不合理开支,增强财务约束能力,使中心财务管理工作更趋程序化、规范化、精细化和预算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成本费用管理工作应遵循“成本效益、统一管理、监督制约、依法合规”的整体原则。

1、成本效益原则。各成本中心都应树立成本观念和成本意识,在设备采购、基本建设、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涉及资金投入方面,必须充分考虑“投入产出”平衡,避免盲目投入,重复建设、不计成本、不重效益的随意行为。

2、统一管理原则。按照财务统一管理的思路,中心及关联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计划投资工作,由中心计划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与协调。各部、室成本费用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

3、监督制约原则。根据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通过预算分解、定额包干、适度奖惩、财务监控的手段,达到监督制约的效果。各部门班子成员应对部门成本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合规的原则。中心各项财务管理活动和行为必须依据和遵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做到依法理财,照章办事。

第三条:中心成本费用项目按性质分为变动费用和刚性费用(相对)两类。对变动费用实施定额包干管理,对刚性费用实施监控约束管理。

第四条:实施监控约束管理的成本费用有工资总额,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住房公积金、防寒取暖费、防暑降温费,保险费、绿化保洁费、水电消耗、各类税金及附加等项目。

第五条:实施定额包干管理的成本费用有差旅费、办公费、业务费、修理费、燃料动力、器材配件、运输费、电话费、业务招待费等项目。

第六条:刚性费用实施监控约束管理,由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全年预算批复,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指标,报中心批准后实施。变动费用实施定额包干管理,由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全年预算批复及历年数据采取“零基预算”与“定基预算”相结合方法编制,报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门在编制全年预算时,根据预算批复情况,考虑中心生产运行实际,预留部分机动经费作为中心总预备费,以应对临时性、专题性、实发性、大额性的相关经济事项。动用总预备费,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计财部门汇同其他职能部门初审后,报中心批准后方能实施。中心领导的相关费用实施单列,在定额以内使用。

第八条:对各项变动费用定额包干的具体说明

1、差旅费:核算各部、室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部门核算指标中不含境外培训和专题性考察发生费用)凡涉及一个以上部、室员工共同出差、培训、考察时,一般按出差人数平均分摊出差费用,分别计入各自所在部、室变动费用指标内。(具体报销规定参照《中心差旅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及《总局财务司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2、办公费:核算各管理部门办公用品的耗用,以及其它应列入“办公费"科目的费用。不含业务部门的办公费用(在“业务费’’科目核算)。集中采购、仓库发放的办公用品,入库时统一计入采购部门的办公费用,月末计划财务部门根据仓库提供的出库统计表,分别计入各领料部门的变动费用指标中,并相应冲减采购部门的变动费用指标。

3、业务费:核算各业务单位开展专业技术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在仓库领用的办公用品。

4、修理费:包含房屋修缮费和设备修理费。设备修理费包括车辆维修费、专业设备维修费、通用设备维修费、有关专业设备的维保费等。设备出现重大故障或房屋建筑物大修,涉及费用较大可由具体承办部门提出申请,经综合业务部门技术论证,计划财务部门平?预算后上报中心批准,方可动用总预备费。

5、燃料动力:核算中心各部、室车辆、设备耗费的各种油耗。其中车辆在定点加油站签单加油,将定期根据车管部门提供的各车辆油耗明细计入各部、室的变动费用指标中。

6、器材配件:核算业务部门购置的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零配件和小型设备、器具。.

7、运输费:核算各部、室车辆的路桥费、租赁费、停车费、养路费、以及其他力源费等。

8、电话费:核算中心支付给电讯部门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以及专线费用。此变动费用指标下达给各部、室的为部、室实际使用的办公电话费用,其余的在预备费中核算。

9、业务招待费:核算各部、室开展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发生的餐费、食品费、服务费等费用。具体管理办法参照相关文件执行,该费用下达指标包括直接报销费用和定点宾馆酒店

第九条:,中心

计划财务部门将定期与部、室核对有关变动费用指标使用情况并予以公示。对变动费用指标按时间配比超标单位,将提出预警提示。(有关表格附后)

第十条:各部、室应指定专人为成本费用核算员。对部、室发生的成本费用登记流水账管理并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第十一条:为使成本费用预算控制落到实处,中心将结合变动费用指标考核情况,酌情

进行适度奖惩。

篇2:公司QC小组活动管理办法

QC小组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深入开展,鼓励职工积极开展质量管理小组(简称QC小组)活动,增强职工奋发进取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不断改进质量的思想意识,以达到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改进工作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单位QC小组的组建和成果的评审。行政办公室是QC小组活动的领导机构,负责QC小组活动的指导、推进工作;各部室主管部门负责QC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小组的组建与注册

第四条各部室应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组建适宜类型的QC小组。

第五条要着重发展以班组或同一部门职工组成的“现场型”和“服务型”QC小组。

第六条提倡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结合组成的“攻关型”、“管理型”QC小组。

第七条为促进对本单位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研究,积极鼓励开展以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新思维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为主的“创新型”QC小组。

第八条为便于开展小组活动,小组成员的人数一般以3-10人为宜。

第九条小组组建和活动课题确定后,应向行政办公室申请注册登记,填写“QC小组注册登记表”(见附一)和“QC小组课题注册登记表”(见附二)。两表均一式三份。

第十条小组的注册号由四个字母和二组二个数字组成,前二个为XZ,后二个字母为QC,前一组数字为当年年号,如:04则表示2004年,最后二位位数字为注册顺序号,并按注册时间先后,分别从01、02的顺序向下排列。例如:XZQC-**-**

第三章小组活动与成果撰写

第十一条小组活动课题应围绕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中薄弱环节和急待解决的问题进行,其内容为其成员所熟知与共同关心的关键问题,选题要有针对性,先易后难,力求“小、实、活、新”,以“实”为主。

第十二条小组课题活动要有计划地安排,严格按PDCA循环程序的步骤进行,小组活动要做好记录并填写出勤记录表(见附三、四),且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QC小组活动形式要灵活,要注意数据的积累,活动取得成绩后,应填写“QC小组成果报告单”(见附五)一式三份,报行政办公室,并附上QC成果材料。

第十四条被推荐参加上级单位发表的QC成果材料,其封面制作和材料内容的编写字体应严格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见附六、七)。

第十五条成果材料部分的小组概况表采用统一的表格(见附八)。需要插图时,图名说明在图的下方,次行为制图人和日期。

第四章成果评审

第十四条行政办公室接到上报的QC成果材料后,应按“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现场评审表”(见附九),对其进行核实,以确定成果的有效性和推荐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本单位每年组织一次QC成果发表会,对本年度(上年3月至当年2月底)优秀QC成果进行评审,由评审组评选并择优向上推荐。

第十六条本单位QC成果发布会定于每年3月份召开。

第十七条评审组暂由QC小组活动诊断师及部室领导组成。

第十八条各小组成果发表的最后得分由材料分、演讲分组成,其中,材料分占85%,演讲分占15%。

第十九条被评为优秀QC成果的小组,经批准后,即为单位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其中符合上级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推荐条件的,由行政办公室推荐上报。

第五章要求

第二十条各部室均要组建适宜类型的QC小组(含机关部室)。

第二十一条QC小组活动结合规范化班组台帐来开展,作为检查、监督管理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二条QC小组活作为单位年终评优的条件之一。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获得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的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奖励800元,二等奖奖励60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奖金由行政办公室颁发,从单位事业费或者收入提成中列支。

篇3:×局宣传报道奖惩暂行办法

为推动我局宣传报道工作的深入开展,积极宣传××法规,××知识,树立××队伍的良好形象,调动广大职工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的积极性,培养和造就一支高质量的宣传报道队伍,根据《×××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gg开放的方针,热爱本职工作,严格遵守××纪律和宣传报道有关规定,积极为各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出版社写稿发稿,被采用稿件达到一定数量和质量,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并能完成本职工作的职工。

第二条稿件范围:撰写稿件内容要与××工作和××队伍建设有关的各种新闻体裁稿件、影视作品、文学艺术作品。

第三条稿件统计以刊登、播发时间为准,每月统计一次并兑现奖金;年终以篇数统计作为评奖记功依据,同时奖励依据视用稿的数量、质量,用稿单位级别和社会效果而定;连载、出版著作以载完和出版为准。

第四条2000字以上的稿件按3篇计,万字以上每篇按5篇计;一稿多投的按采用稿件一次(按级别最高)计算,二人合作的按1/2篇计,多人合作的以此类推;新闻图片每幅按1篇计;简讯按实际采用篇数计,电视专题每部按3条计。

第五条奖励项目:1、奖金;2、嘉奖;3、记功;

第六条奖金:

(一)设立宣传报道专项奖励基金,机关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奖励基金根据上级规定各单位要从业务经费按一定比例投入宣传经费的要求,每年从各单位收缴宣传报道奖励备用经费。其中,基层大队××元,中队××元,局机关××元。不足部分由局机关追加。

(二)逐月兑现奖金,每篇稿件按采用级别实施奖励:中央级××元;国家行业级××元;省级××元;省行业级××元;地级市××元。

(三)局党组视年终专项奖励基金财力情况决定对宣传报道的先进单位及个人实施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嘉奖、记功:

宣传人员达到下列规定的条件,可分别申报通令嘉奖、计个人三等功。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通令嘉奖:

1、每年在中央级新闻媒体发表10篇以上,20篇以下;

2、每年在国家级行业性以上新闻媒体发表40篇以上,50篇以下;

3、每年在省级新闻媒体以上发表50篇以上,60篇以下;

4、每年在省级行业新闻媒体以上发表70篇以上,80篇以下;

5、作品篇数虽然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但获得中央级三等奖以上、国家行业级二等奖以上、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为XX宣传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1、每年在中央级新闻媒体发表20篇以上;

2、每年在国家级行业性以上新闻媒体发表50篇以上;

3、每年在省级新闻媒体以上发表60篇以上;

4、每年在省级行业新闻媒体以上发表80篇以上;

5、作品篇数虽然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但获得中央级三等奖以上、国家行业级二等奖以上、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为XX宣传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参加评奖记功的专职宣传干部作品篇数增加1倍。

第八条各级新闻媒体分类:

1、中央级新闻媒体:新华社、中国新闻社、《求是》、《人民日报》(含华南版、海外版)、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半月谈》、《嘹望》以及中国网、人民网、新华网、中新网、中华网等。

2、国家级行业新闻媒体:《光明日报》、《解放军报》、《解放军画报》、《中国青年报》、《工人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人民公安报XX周刊》、《中国XX》杂志、《人民公安》杂志、《民主与法制》、《中国青年》杂志、《人民武警报》、《武警学院报》以及公安部、中国XX信息网(局域网)、中国XX网。

3、省级新闻媒体:《XX日报》及内参、XX人民广播电台、XX电视台以及XX网等。

4、省级行业新闻媒体:《XX早报》、《法治快报》、《当代生活报》以及XX网、公安在线、《XXXX动态》以及XX网等。

5、地、市级新闻媒体指:各地市的党报、电视台、电台、网站;本条款规定以外的省级专业报刊、网站按地、市级计。

第九条处罚:

(一)不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未完成年度宣传报道任务的单位及个人,取消评先资格,并在全局内通报批评。

(二)未完成年度宣传报道任务的单位,在下一年收缴宣传报道奖励备用经费中,基层按每人××元追加单位的奖励备用经费,机关以部门为单位,每人扣除年终岗位福利费XX元。正副职局领导按分管机关部门的任务完成量进行统计,分管一个部门的,扣除年终岗位福利费XX元;分管两个部门的,每少一个未完成任务的部门扣除年终岗位福利费XX元,以此类推。所得经费统一纳入报道专项奖励备用基金。

第十条报刊上发表的稿件以样报或复印件为凭据;广播、电视稿以稿酬汇款单复印件为凭据;获奖作品以获奖证书、奖状或复印件为凭据,网站上发表的稿件以下载的有效凭证为凭据。报送评奖的单位和审核部门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评奖资格,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凡参加评奖记功的宣传人员,要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按第七条的要求,将本年度本单位或个人的上稿情况报局

办公室审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评奖记功。

第十二条本规定从2005年10月20日起施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局办公室。

篇4:工商局取缔无照经营专项集中整治考核办法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县政府专项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实施方案》,使我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有条不紊,卓有成效的开展,同时,便于对各单位专项整治情况的绩效进行统一、公开、公正的考核,奖优罚劣,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范围

考核的对象及范围为基层各分局、所在各自辖区内组织落实《关于在全县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考核时间

7月25日至12月20日。

三、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15分

1、及时将市、县专项集中整治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安排部署向当地政府汇报,并有汇报记录。3分

2、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工商分局、所为主要成员单位的工作专班。4分

3、针对各自辖区无照经营的特点制定书面专项集中整治工作计划,明确整治重点。4分

4、明确专项集中整治责任分工,实行地段到队,责任到人,并层层签订整治责任状。4分

(二)宣传发动:15分

5、在城区主要街道、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和无照经营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悬挂横幅、条幅等宣传标语3-5条。5分

6、出动宣传车,向辖区利用广播宣传不少于6天。2分

7、及时张贴、发放专项集中整治《公告》、《通告》。5分

8、利用当地电视媒体发布公益广告、字幕广告不少于1条,宣传时间不少于10天。3分

(三)调查摸底:15分

9、组织专班突击对各自辖区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在《无证无照经营月报表》上予以登记,对有固定经营场所开业达10天以上未能办理证照的无照经营户摸底登记率达100%。8分

10、对调查摸底情况要有局面分析材料,明确本辖区的整治重点地段、行业和难点。7分

(四)集中整治规范:35分

11、对无照经营对象送达《限期办理营业执照预警通知书》,督促其守法经营,送达率达100%。10分

12、经预警逾期仍不办理营业执照的要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并给予适当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理率达95%以上。10分

13、对经教育、警告,依法处理后仍拒不办理相关证照的,要坚决依法取缔。10分

14、整治措施要讲究方法,对农民自产自销和季节性小商小贩经营、下岗职工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教育引导规范为主。5分

(五)检查验收:20分

15、通过整治规范,在检查验收时辖区从事一般性经营项目无照经营率要控制在2%以下,从事前置许可类经营项目无照经营率控制在5%以下。10分

16、整治过程中每月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小结,汇总情况连同《无证无照经营月报表》每月23日前向县局整治小组办公室(设在注册分局)上报。5分

17、整治结束时,要有整治工作总结、基本情况统计等书面汇报材料。5分

四、考核办法

考核采用百分制,由县专项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及县局督查组组织人员采取日常督查、阶段抽查(将每阶段工作纳入当月县局督查重点内容进行考核记分)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各阶段的完成情况分别打分,进行量化考核,力求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全面。考核小组根据各单位各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评分,对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按规定执行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日常督查和阶段抽查的考核得分由县局整治小组负责考核记录,整治结束后综合全面考核得分一并汇总得出各单位总得分。

五、奖惩措施

各单位的无照经营集中专项整治情况将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综合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85-95分的为合格,8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县局将根据考核的结果,对于整治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推荐为市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先进单位;对整治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全年评先资格,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给予一个月的整改期,逾期仍不能合格的,责令单位负责人引究辞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篇5: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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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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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场、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4.2.6.1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4.2.6.2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4-

4.2.7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

4.2.8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代理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4.2.9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4.2.10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10.1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4.2.10.2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4.2.10.3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2.10.4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4.2.10.5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4.2.10.6提供虚假资料的。

4.2.10.7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4.2.10.8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擅自转委托的。

4.2.10.9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5-

4.2.10.10泄露合同意向

、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4.2.10.11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4.2.10.12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5职责

5.1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5.1.1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5.1.2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所管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5.1.3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5.1.4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管理合同专用章。

5.1.5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

5.1.6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5.1.7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5.1.8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2合同承办部门职责-6-

5.2.1负责合同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5.2.2组织合同的谈判。

5.2.3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审查会签。

5.2.4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2.5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5.2.6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

5.2.7负责所属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合同事项的办理。

5.2.8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并按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建设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5.3合同审查会签部门职责

5.3.1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合法、安全性进行审查;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5.3.2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使用及资产所有权、动用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合同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5.3.3相关业务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合同所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政府文件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7-

5.3.4归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职责,按本办法5.1.7的规定执行。

5.4合同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应对合同自商约时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全过程负责,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须及时与本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处理。

5.5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对合同办理的程序及相关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效能监察。

6程序

6.1合同送审及备案程序

6.1.1按4.1.1规定,责任单位将合同草案、立项依据、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并附相关情况说明,办理报批或备案。

6.1.2合同送审,按合同所涉及业务的性质,向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由该业务主管部门承办。

6.1.2.1承办部门审核立项依据、签署承办意见、确定承办人。

6.1.2.2按6.2规定的会签、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6.1.2.3通过审批后,由承办部门通知送审单位签署。-8-

6.1.2.4涉及变更、解除、纠纷处理问题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6.1.3合同备案,应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6.1.3.1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合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6.1.3.2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合同,协商报备单位处理。

6.1.3.3备案材料归档。

6.2合同签订程序

6.2.1立项

6.2.1.1合同立项应当由承办部门填写立项登记审批表,注明立项依据及资金来源(预算内与预算外)。

6.2.1.2意向接触,确定合作主要条件及运作方式,开展相关合作条件或价格方面的咨询,或者按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

6.2.1.3资信调查,确定合作主体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围包括:

1)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经营范围能够充分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3)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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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4)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5)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与合

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6.2.1.4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6.2.2草拟合同文本

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予以适用或借鉴。

6.2.2.1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或具体事项)、质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或合作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6.2.2.2具有支付条件的合同,首期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如数额较大或必须超过30%,合同他方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6.2.2.3合同有效期限应至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10-

6.2.2.4合同文本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但我方至少保证承办部门存档、附财务付款手续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6.2.3谈判

重大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一般应有财务、技术、法律、监察审计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参加,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和确定具体人员范围。

6.2.3.1召开准备会议,明确谈判事项,确定谈判原则、策略、重点及主谈人员,统一部署。

6.2.3.2承办人对谈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本部门分管领导请示。

6.2.3.3谈判结束后,承办人制作谈判备忘录,并经我方全体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备忘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准备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形成的一致意见、声明保留意见、法律意见、需要请示承办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项等。

2)谈判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双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谈判人员提出的应对意见。

6.2.4审查会签

6.2.4.1承办人填制审查会签单,附合同草案,连同合同立项依据、他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证明材料,送会签部门审查。

6.2.4.2审查部门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可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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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审查意见返回承办部门。如没有具体意见,应按职责在会签单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性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

1)审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承办部门、送审日期、审查意见、审查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2)合同签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复杂合同的审查,一般不超过八个工作日。

6.2.4.3审查会签意见处理

1)根据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承办人与审查人沟通,由承办人按双方取得共识的意见,修改合同草案。

2)出于项目本身需要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于承办人认为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由本部门领导决定是否采纳。

3)承办人应将审查会签意见处理情况如实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注明原因。

6.2.6审核

6.2.6.1承办人将承办部门承办意见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由部门审核盖章、领导签字。承办意见包括: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12-

3)合同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4)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5)合同条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6)合作条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则,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体现。

7)合同价款是否合理,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程序。

8)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9)是否具备签署条件。

6.2.6.2承办人将《立项登记审批表》连同合同草案、会签单、会签部门审查意见书、或有的谈判备忘录,以及承办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6.2.6.3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资料齐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在会签单上签字、统一编号。

2)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所附资料不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补正意见,承办部门整改。

6.2.7审批

6.2.7.1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编号后,由承办人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送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审批。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认为必要的,在签署意见后送法定代表人审批。-13-

6.2.7.2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或法定代表人,根据《立项登记审批表》记载的事项、部门意见及相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6.2.8签署

6.2.8.1承办人对合同逐页签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签署。

6.2.8.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由承办人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授权委托书。

6.2.8.3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署后,送归口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承办人应将合同副本、授权委托书(各1份)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6.2.8.4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2.8.5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办理合同鉴证、公证或审批、备案手续。

6.2.9简易程序

对于标的数额及风险较小的采购、服务类合同,以及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事项合同,可按6.2.1、

6.2.2、6.2.7、6.2.8的规定,直接办理。具体包括:

6.2.9.1直接或间接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买卖及办公服务类合同。

6.2.9.2特殊紧急情况下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的合同。-14-

6.3履行程序

6.3.1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方可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实际履行。

6.3.2承办人按合同约定,承担通知义务,组织合同的履行,办理相关事项,并及时填写《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如有付款事项,承办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合同副本。

6.3.3承办部门实施履约跟踪统计,掌握实际履行情况。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获取证据、协调处理并向归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合同签署人报告。

6.4变更或解除程序

6.4.1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在与合同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方,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草案一经达成,需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6.4.2合同承办部门收到合同他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文书、电报、电话、信函、图表、数据电文,应及时与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请示合同签署人后,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对方。如果必须变更或解除,应与他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草案,确定索赔条件,并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15-

6.4.3对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及时取得对方遇有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主动与合同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6.4.4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6.4.5需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6.4.6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需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6.4.7涉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6.5纠纷处理程序

6.5.1合同他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提出履行异议的,承办部门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答复。

6.5.2出现纠纷,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合同签署人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收集整理处理合同争议的文件和证据资料。

6.5.3合同纠纷协商、调解,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承办部门应商同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代理人、应对方案等,并向受托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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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人、法定代表人请示。

6.6档案管理与使用程序

6.6.1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审核情况,建立适时动态统计台账。

6.6.2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由承办人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集团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具体范围包括:

6.6.1.1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6.6.1.2立项登记审批表。

6.6.1.3会签单。

6.6.1.4审查会签意见书。

6.6.1.5与合同签署有关的基础、背景资料。

6.6.1.6合同他方当事人资信证明材料。

6.6.1.7双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6.1.8合同履行中或有的电传、信函、电报、图表等。

6.6.1.9或有的有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及一切相关文字信息、音像资料等。

6.6.1.10或有的有关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6.6.1.11其它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17-

6.6.2档案的使用,按集团公司档案及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7监督管理程序

6.7.1审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对在专项审计、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6.7.2监察部门对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反映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6.7.3监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在效能监察、举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承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同意后,要求承办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

6.7.4对依据事实情况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需要做出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本部门分管公司领导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6.7.5监察部门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或决议,商人事劳动部门处理。

7支持性文件及相关附件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1.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

7.1.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章程》-18-

7.1.5《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7.2相关附件

7.2.1合同管理流程图

7.2.2合同审核会签表

7.2.3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

7.2.4合同立项登记审批表

7.2.5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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