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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综合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0

档案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本所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档案法》以及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本所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所的各种档案是本所开展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历史记录,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损毁、篡改、私存或据为己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各部门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本所档案管理采用档案室、立卷部门、档案管理员三级管理体制。

档案室隶属所办公室,档案室负责对全所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本所各部门均为档案立卷部门,其中所办公室、机关党委、科技与产业发展处、计划基建财务处为基本立卷部门。

档案管理员由专、兼职档案员组成。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员1名,各部门设兼职档案员1名。

第六条档案室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由行政副所长分管。

第七条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本所形成的全部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书稿档案(含出版物)等。

第八条专职档案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文化,受过档案专业培训,并获得助理馆员及其相应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全所档案管理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培训。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九条各部门应遵守本所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本所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表和分类方案开展档案立卷工作,并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各部门及职工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文书处理部门、业务部门和课题组立卷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必须收集齐全和立卷,并移交本所档案室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更不得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一条档案立卷工作应列入各部门职责范围和职工岗位职责,各部门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按下列标准组卷,保证案卷质量。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二)按照本所档案分类要求,对立卷归档材料进行分类。

(三)组卷合理,排列有序,保持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便于查找和利用,确保管理期限准确。备考表应有立卷人、签字人签字。

(四)案卷标题简明扼要,准确概括和揭示出卷内文件主要内容和成份,并具备责任者、内容、文件名称“三要素”。案卷封面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五)卷内文件排列有序,按文件形成的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卷内目录填写正确,编写页号无误。

(六)案卷装订牢固,整齐美观,案卷中无金属物,装订线不压盖字迹。

(七)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并交档案室统一编制目录。

第十三条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间,将档案编录入库。

(一)各部门应在每年六月底前完成档案归档、编目和入库工作。

(二)保证归档手续完备。档案移交前各立卷部门应将各类档案收集齐全,并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经检查无误后,一次性向档案室移交,并认真填写移交清册。

第四章档案保护

第十四条档案室对接收的档案应进行科学的分类、加工、整理、排列上架,并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所办公室负责对档案室进行维护,设置专用库房,并保证有充足的档案柜。

第十六条维护档案安全,保证档案库房坚固,安装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档案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

第十七条保证档案库房内清洁,无非档案用品;档案排列科学,整齐美观,便于查找。

第五章档案的统计和利用

第十八条档案室应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专题卡片等检索工具,编纂档案文件汇编等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提供利用,为各项工作服务,为档案管理手段现代化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登记、统计制度,设置登记本、统计薄册,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应认真完成档案统计表填报任务,向农业部档案部门报送《农业系统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条档案的借阅,应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

本所各部门和职工个人借阅档案应认真填写借阅申请表经所办公室主任同意,基建财务档案借阅应先经计划基建财

务处处长同意,科技档案应先经档案立卷部门、科技与产业发展处处长同意。

外单位借阅本所档案须先出示单位介绍信、借阅人身份证后,再按上述借阅程序办理。

借出的档案,不得私自转借、拆散、涂改,借阅人要负责保密和保管,不准携带档案离开档案室,复制档案须经所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二十一条职工调动工作,必须在归还所借档案后,方可调离;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人事管理部门应健全和严格执行此项制度。

第六章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二十二条档案室要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销毁。鉴定工作由档案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成立鉴定小组对到期档案进行审查、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写出鉴定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三条销毁档案应指定专门的监销人,以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要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机构变动时,应对档案做出妥善处理。

(一)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其档案应向档案室移交。没有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移交相应部门继续处理。

(二)批准恢复或新成立的机构,应从正式行文批准之日起单独立卷、归档。

(三)各种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其档案材料应向有关部门或档案室移交。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档案室每年组织档案考核工作,对本所各部门档案工作进行考核,并实行奖惩。

(一)对遵守本办法,认真完成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工作,或在编研和业务指导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

(二)对违反本办法,损毁、丢失档案,或涂改、伪造、擅自抄录、复印档案资料、泄露档案秘密,或未按规定归档,不按期移交档案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年度不能评为先进集体;违反本办法的个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或甲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篇2:档案管理办法

1、局机关收进和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员负责指导部门文书处理人员对文件、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2各职能部门设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的文件、资料、图表,定期归档。

3、机关各部门借阅档案资料可直接到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周。若确实需要延长时间,必须重新办理借阅手续。所借档案一律不准横传,以免丢失。

4、系统内的上级或兄弟单位来机关查阅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接待,并履行手续后方可查阅。

5、系统外人员来局机关查阅文件、资料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局长批准方可查阅。若需要摘抄或复制的,必须经局长同意,并做好登记。

6、借阅人员必须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不得污染、涂改、折叠、乱作标记。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档案室。非工作人员无事不得进入档案室。

7、保守秘密。查阅文件、资料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对档案文件、资料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记的不记。已知道的秘密,不外传,不泄漏,做到守口如瓶。

篇3:平江县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平江县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平江县非国有企业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更好地为非国有企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平江县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切个人所有和经营的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如汽车、建筑、装修、商贸等行业)以及非国家控股的股分制(合作制)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国有企业档案是指非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科研、基本建设以及各项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对本企业具有保存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维护非国有企业历史真实面貌、合法权益的历史凭证,是提高产品质量、增长经济效益的重要条件。

第四条非国有企业对本企业档案依法享有所有、使用和依据国家法规进行处置的权利,并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非国有企业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在企业内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企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非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制定相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档案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八条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应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并经过档案管理专业培训,熟悉企业职能任务,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十条非国有企业纸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党群类:包括党务、工会、青年团、妇女、纪检、商会、协会、群众团体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管理类:包括行政管理、劳动人事、后勤福利、外事工作、员工聘用、解聘、工资管理、安全保卫、社会保障、劳动者维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章程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三)经营管理类:包括非国有经济实体设立、变更、破产、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权证明、经营决策、企业改革、计划、统计、资产管理、商务合同、产品销售、经营信誉、清产核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四)生产技术管理类:包括生产管理、技术引进、技术革新、能源管理、计量、环保、企业信息化建设、标准化、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五)产品类: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工装、检测、鉴定、评优、质量管理、认证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六)科学技术研究类:包括新开发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方案、试验记录、成果申报、总结、鉴定、推广应用、专利技术转让、技术革新文件、图纸、科研项目的报奖、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七)基本建设类:包括土地、房屋证明、基建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维修、改扩建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设备仪器类:包括购进设备仪器的全套随机文件、安装调试、检查维修、设备台帐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九)会计档案类:包括财务报表、帐簿、凭证、财务报告、审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职工档案类:包括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人员、职工鉴定、考核

、奖励与处分、技能评定、工资、保险、福利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其他载体归档范围:

(一)电子文件;

(二)录音带、录像带;

(三)奖杯、奖状、锦旗、证书;

(四)照片。

第十一条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签字等手续完备,便于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归档时间

(一)各项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在形成的次年六月底前组成保管单位,由产生文件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归档;

(二)产品、设备、基建、科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时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三)产权方面的文件材料,在工作进行完毕或文件正式生效后归档;

(四)会计核算方面的文件材料,由财会部门整理立卷,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归档。

第十三条建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并列入管理工作程序,列入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档案人员应参加产品试制定型、创优、科研成果鉴定或评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引进技术资料验收、设备开箱验收等活动,指导、监督文件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会议获得的文件材料,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交档案部门归档。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各类档案的登记、交接、保管、统计、保密、利用、鉴定、销毁及图纸更改补充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编制档案及其有关图书、资料、信息等总目录、分类目录和底图目录等检索工具,完善信息查询体系。

第十八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第十九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行档案、有关图书资料和信息一体利用,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等各项活动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积极配合技术部门参与信息市场和技术市场交流。

第二十条企业档案现代化应与企业信息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企业提供利用、公布档案,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非国有企业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第二十二条非国有企业档案由本单位妥善保管,原则上不向国家档案馆移交。

非国有企业可委托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代管其档案,接受委托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可按约定收取整理、鉴定、保管等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非国有企业解散、破产时,其档案可以向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终止、解散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档案交由原中方合资、合作者妥善保存,或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独资企业的档案应留在中国境内,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企业对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慝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依据《档案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非国有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保密范围的档案的;

(二)明知本单位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涉及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现实和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

(五)擅自非法携带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非国有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平江县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篇4:地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xx地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改制后自然人控股或者收购的企业进行企业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档案,是指民营企业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民营企业档案是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维护企业经济效益、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企业应本着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原则,统一管理本企业全部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五条民营企业应当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者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

第六条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参加档案业务进修和培训。

第七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八条民营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等制度,确保企业各项活动的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九条民营企业的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企业开办和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注册、企业章程、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以及终止破产后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产品生产方面有关产品的设计、工艺、工装、图样和技术文件;

(四)经营管理的各种记录、合同等文件材料;

(五)设备仪器图样,设备仪器安装、调试、验收、维修改进过程中技术性、凭证性文件材料;

(六)生产技术管理的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及分析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七)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转让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基本技术工程竣工图纸及文件材料;

(九)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财务管理的各种账册、报表、凭证和文件材料;

(十一)情报信息和专利性文件材料;

(十二)对员工教育培训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三)其它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十条民营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及立卷归档,可以由企业内部各部门负责。归档后的文件材料,应当定期向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一条民营企业在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者其它科技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在任务完成后15日内归档。其它文件材料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归档。

第十二条民营企业在各种项目验收、技术引进和购置设备开箱时,企业有关业务部门应通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参与验收并及时指导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归档文件材料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科学分类立卷,编制档案目录及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查找利用。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四条民营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档案业务建设标准、规范,并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保管、统计、保密和利用等制度。

第十五条民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六条民营企业档案的分类与编号,规模较大的企业,按国家档案局《工业企业档案分类施行规则》进行分类编号;规模较小的企业,可自行分类编号。

第十七条民营企业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具有长远考查利用及研究价值的永久保存;在一定时期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长期或者短期保存。

第十八条民营企业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十九条民营企业向社会公布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民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利用、查阅制度,不得修改、涂抹、拆取、标注和损毁档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阅企业档案时,民营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

第四章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第二十一条民营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承担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民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或者发生其它形式的权属变更时,其档案向变更后的企业或者个人移交,不得产权分离。但企业转让给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时,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不得随之转让。

第二十三条民营企业与外方合资合作,企业终止、解散后其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属于中方部分的,企业档案由中方有关企业保存,也可寄存市档案馆。

第二十四条民营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时,其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应由所有者妥善保管,也可向市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转让。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档案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以下形式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实行指导:

(一)宣传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二)召开信息发布会,传递档案工作信息;

(三)提供技术服务、业务咨询;

(四)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实施以下方面的监督:

(一)贯彻执行档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民营企业内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保管条件、处置与流向;

(三)档案工作开展的情况;

(四)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七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进行以下宏观管理:

(一)制定全市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活动;

(三)举办档案业务培训;

(四)推荐档案人员参与职称评审;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5: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档案工作是企业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是为先贤举能,知人善任,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服务的。

第三条人事档案是企业人事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是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应由公司人力资源处人事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体制、任务和人事档案干部

第五条人事档案是企业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集中纳入人力资源处统一管理,业务工作接受公司党委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人事档案室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企业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提供利用公司各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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