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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信息宣传工作的意见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7

局直各科室、药检所:

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宣传工作不仅担负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部门职责和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宣传食品药品监管的举措、成果、经验以及教育人、鼓舞人等重要职责,同时也担负着使社会各界更好的了解、支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促进食品药品监管水平的提高,为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创造良好舆论环境的重要任务。

当前,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宣传的氛围很浓厚,各级领导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密切关注,各新闻媒体也作为跟踪报道的焦点。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社会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认知度还不是很高,特别是在药品价格、药品广告等方面还存在许多模糊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宣传工作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根据县局工作实际,就如何做好2006年信息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6年县局信息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重心,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的原则,以加大对外宣传工作力度为重点,积极宣传食品药品监管的举措、成果、经验和做法,为我县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是积极围绕食品药品监管的中心工作开展宣传,把新闻宣传的重点放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工作部署、本部门好的做法和经验、重大典型案件、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及建议等方面。

二是强化专题性、问题性信息的编报,特别要对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医疗机构用药规范、药械市场秩序整顿、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等方面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潜心分析、归纳提炼,及时为上级领导和部门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高质量信息。

三是强化网上信息共享。力争上半年建立县局政务网站,实现省局、市局和县局网站互联,监管信息共享,搭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和社会各界沟通交流的平台。

四是继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系,主动提供新闻线索,力争在2006年的宣传报道要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的大版面宣传实现突破,在《中国医药报》、省、市局网站和信息的采用量上有较大提高。

三、具体措施

1、加强信息宣传队伍建设。紧紧抓住人才培养、选拔、使用三个环节,着力培养、锻炼一批热爱信息宣传工作、新闻敏锐性强、有较好文字功底的通讯员,努力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食品药品监管通讯员队伍。并派他们参加省、市、县各种信息宣传工作培训,寻求专家指导,提高采编能力,通过加强教育培训,使他们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开阔眼界,提高综合素质,从而更好地担负起宣传报道工作的重任。

2、健全和完善宣传机制。

一要创新宣传工作思路。要牢固树立“宣传也是监管,舆论也是环境”的观念。进一步创新宣传工作思路,本着有利于塑造和展示我局良好形象,有利于促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原则,通过切实的宣传手段和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改变过去被动宣传多、主动宣传少,会议宣传多、深度宣传少的不利局面,增强宣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系统性。

二要建立信息宣传责任分解制度、月通报制度和目标考评制度。把信息宣传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信息宣传工作情况,每月进行通报,年底进行总结。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年终科室、个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之一。努力在全局营造宣传工作人人有目标、人人有责任的良好氛围。

三要严格落实信息宣传奖励制度(见附件)。对宣传工作突出的科室和个人,不仅给予精神奖励,还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进一步调动起宣传工作的积极性,动员全体人员参与到宣传工作中来,逐步形成人人重视、全员参与的大宣传格局。

四要完善宣传协调机制。要主动出面协调新闻报纸等媒体单位,主动提供新闻线索,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记者的“外脑”作用,努力拓宽宣传渠道。

五要完善信息宣传保障机制。要加大资金投入搞宣传,借助各种载体,拓宽宣传范围,充分发挥摄像机、照相机等已有设备的作用,对各项重点工作的影像资料进行系统化积累,切实增强宣传报道的新闻性、时效性,提高采用率。

四、组织领导

加强信息宣传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之一,要摆上县局重要议事日程,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倾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努力

构建齐抓共管、良性互动的大宣传格局。县局决定成立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充分发挥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作用,确保信息宣传工作为全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服好务,努力把我县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宣传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附:1、县局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县局信息宣传奖励制度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信息宣传意见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2006年4月18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1: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2: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信息宣传奖励制度

1、为不断加大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宣传工作力度,调动积极因素,发挥整体优势,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提供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信息或相关新闻线索,努力形成全员参与信息宣传工作的良好格局,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宣传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正面宣传,及时有效”的原则。

3、县局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对内、对外新闻宣传信息的组织、策划、实施和与各新闻媒体的联络。为确保正确的宣传导向和报道的质量,宣传信息稿件应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由分管领导阅批,决定是否刊发或播出。各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向新闻媒体报送报道材料。

4、稿件被《人民日报》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国家级新闻媒体采用的,根据发表版面及位置,县局奖励200―500元。

5、稿件被《大众日报》、《中国医药报》和省人民广播电台、省级电视台等新闻媒采用的,根据发表版面及位置县局给予奖励100―200元。

6、稿件被《####日报》、####广播电台、####市电视台等市级新闻媒采用的,根据发表版面及位置,县局给予奖励50―100元。

7、稿件被《##宣传》、##广播电台、##县电视台等县级新闻媒采用的,根据发表版面及位置,县局给予奖励20―50元。

8、为加强信息的上报工作,提高全体人员投稿的积极性,各科室应积极给省、市局网站提供和上报信息,凡在省、市局网站上挂的信息,每条给予奖金10元。

9、奖励一律以新闻媒体采用通知单、稿费通知单或刊物原件为凭证。县局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新闻宣传工作进行统计、公示,并兑现奖励。

10、本制度由县局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1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2:博州工商局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意见

博州工商局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实施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资经营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社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自治区工商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博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中央(2005)1号和(2006)1号文件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营造农资市场诚信经营环境、营造和谐社会为目标,通过建立农资经营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实现对各类农资经营主体的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全面推进我州农资市场诚信建设,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竟争的良好经营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和农资市场各类经营主体信用等级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达到有效监管目的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认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以建立经济户口为依托,结合对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的动态监管,对在履行执法监管职能过程中掌握的与其信用相关的信息进行定量、定性分析,确定各类经营主体信用等级的系列活动。

第五条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管理应立足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统一标准。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所登记的各类农资经营主体的信用认定工作,按照统一的认定标准,公布信用等级整体情况。

第七条纳入信用分类监管的对象是:全州所有从事化肥、种子、农药、农机具等农资经营的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方式包括农资生产、批发、零售、代销等。

第二章建立经济户口

第八条经济户口资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载体,全市农资市场各类经营主体都要逐户建立经济户口(包括书式和电子)。

第九条经济户口的内容:

(一)、书式经济户口包括:企业概貌,生产经营的产品、商品及服务项目,注册登记概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备案书,年度检查记录,回访检查记录,许可证登记记录,许可证年度检验记录,12315投诉、受理、处理结果记录,企业违法违规整改记录,注册商标记录,合同监管记录,产品质量认证记录,不良行为查处记录,荣誉表彰记录、广告监管记录,其他专项监管记录等方面内容。

(二)、电子经济户口包括:信息提示模块(包括企业年检企业期限、许可证期限、营业期限、限期整改期限等情况),信息查询模块(包括“公开查询”和“审批查询”),企业概貌,企业生产经营产品,商品及服务项目,注册登记概况,年度检查记录,回访检查记录,许可证登记及年度检验记录,12315投诉、受理、处理结果记录,企业违法违规整改记录,注册商标记录,合同监管记录,荣誉表彰记录,不良行为查处记录,产品质量认证记录,广告监管记录,许可证情况记录和其他专项监管记录等方面内容。

第十条经济户口的录入以工商分局(所)为主,机关职能科室为辅。录入内容要及时、准确、真实,重点突出与信用相关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信用等级内容及认定方法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监管等级是依据企业信誉分数和失信分数按照一定比例或分值将企业评定为A、B、C、D四等和AA、A、B、C、D五级。AA为优良守信企业,A为守信企业,B为警示企业,C为失信企业,D为严重失信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信用起始基准从零分起计。

第十三条企业信誉分值的设定如下:

 

;(一)、主体资格:最高得分为10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必需的前置审批手续,得10分。

(二)、经营行为:最高得分为20分。企业按规定建立台帐得2分;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得4分;亮证照经营得2分;明码标价得2分;签订责任状得2分;有承诺书和信誉卡得2分;农资商品按要求抽样留存得6分。

(三)、遵纪守法情况:最高得分为20分。企业连续三年、两年和一年没有因违法违章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得20分、10分、5分。

(四)、商标注册认定:最高得分为10分。其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市级知名商标的信誉分值分别为10分、8分、6分。

(五)、广告行为:最高得分为10分。三年、两年或一年内未因虚假广告宣传而受查处分别得10分、8分、6分。

(六)、合同管理:最高得分为10分。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的分别得10分、8分、6分。

(七)、质量认定:最高得分为10分。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管理体系获得具有法定效力的质量认证的得10分。

(八)、受表彰奖励情况:最高得分为10分。

1、获得国家、省、市、县的党委、政府荣誉表彰的信誉分值分别为10分、8分、6分、4分。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获得国家、省、市、县级党委、政府荣誉表彰或荣誉称号的信誉分值分别为6分、5分、4分、3分。

第十四条同一个企业获同一类荣誉称号的信誉分值按最高分值计算,不同类荣誉称号的信誉分值累计计算,各类个人荣誉的信誉分值按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累计。

第十五条各类荣誉的有效期为两年,注明期限的除外。

第十六条每个企业评定得分乘以规模系数,即为该户信誉分值的实际得分。规模系数设置为: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下为1;500―5000万元为1.1―1.3;5000万元以上为1.5。

第十七条企业失信分值的设定如下:

(一)、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以及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营业执照的;

(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使用名称造成侵权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四)超范围经营需办理前置审批项目的;

(五)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活动的;

(六)提供虚假文(证)件,弄虚作假骗取动产抵押物登记的;

(七)经销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商品的;

(八)进行广告虚假宣传的;

(九)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十)其他违法情节较严重的行为;

(十一)企业严重商业失信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因违反专项规定被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但没有被责令关停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失信分值为2分:

(一)、违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含前置审批的项目)等登记事项及擅自改变企业名称尚未造成侵权的;

(二)、股份有限公司不在规定的限期内发布公告或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缴付认缴注册资本的;

(四)、持有其它企业的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且尚未解除的;

(五)、未悬照经营,明码标价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台帐、实行索证索票制度的;

(七)、未签订承诺书、责任状和实行信誉卡制度的;

(八)、农资商品未作抽样留存的;

(九)、应当申请法定备案而未办理备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分值为1―10分:

(一)、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虽未达100%,但无欺诈行为的,1分;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1―3万元罚款、3―10万元罚款、10万元以上罚款的,失信分值分别为1分、2分、3分、9分、10分;

(三)、企业经销的商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检不合格的一次1分,累计计分。

第十八条同一企业因同一违法违章行为受到并处的只计最高分,因不同违法违章行为被查处的,应累计计分。

企业有第十七条中所列的违法违章行为,根据其对应的失信分值计分,其它违法违章行为按行政处罚计分。

第十九条企业信用等级认定标准及有关事项:

(一)、A级企业指其及其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信用,具有良好商业信用的企业,其中AA级企业必须有信誉得分且在两年内无失信分值(含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数量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信用分值由高到低确定。

(二)、B级企业指有一定失信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失信分数在10分以下(不含10分)的企业。

(三)、C级企业是指信用差,违法行为情节较严重,失信分数在10分以上的企业。

(四)、D级企业是指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

(五)、同一个企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所获得的企业信誉分值与失信分值不得冲减;企业有失信分值的,不计荣誉分值;没有失信分值的,计荣誉分值;D级企业不计分值,根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认定。

(六)、AA级企业依据守信分值由高到低确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评价体系与管理

为保证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顺利实施,成立“农资经营企业信用管理领导组”,组成人员由工商、农业、农技、质监等部门负责同志和辖区地方政府、涉农单位负责人,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个私、商广、合同、市管、经济检查、12315申诉举报中心等职能科室和各工商分局(所)的负责人,具体负责企业信用监管等级的组织、实施、认定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实行评审制度,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对辖区企业的信用进行初步认定,企业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管辖企业的信用监管等级进行审查、确认。对拟定的AA级企业,可证求农业、质监、辖区地方政府等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企业信用认定每年进行一次,新设企业未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参加认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本年度企业信用认定工作,并将AA级企业及本级企业信用整体状况报上博州工商局经检大队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认定的企业信用监管等级纳入企业经济户口信息,企业信用认定报告归入企业监管档案。

第二十五条企业信用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下列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调整企业信用监管等级:

(一)企业有未记录的违法行为或者失信行为的;

(二)企业有未申报的荣誉信息的;

(三)企业申报不实信用信息或者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信用等级证明的。

第二十六条企业连续三年信用监管等级被认定为B级的,第三年应确定为C级。

第二十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信用监管等级,对辖区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二十八条AA级企业的荣誉记录和D级企业的违法事实可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与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相互交换企业信用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单位和个人因使用企业信用监管等级而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

第四章分类监管

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原则是:加大对A级企业(包括AA、A两个等级企业)扶持力度,适度管理B级企业,强化C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严管D级企业。

第三十一条对A级企业建立激励机制,予以扶持:

(一)在申请企业年检时,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只要材料齐全,免于实质审查即可通过年检。AA级守信企业实行两年免审,A级守信企业实行当年免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实行联合年检的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

业除外);

(二)对AA级企业除专项检查、专项整顿或被举报涉嫌违法经营活动外,免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日常检查;

(三)企业名称权、注册商标及其相关权益可受工商部门的重点保护;

(四)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和变更登记等简易登记事项时,可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予以优先办理;

(五)在参与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比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参评;

(六)在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的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七)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良好信用记录;

(八)享受工商部门其它的优惠政策和优先服务;

(九)积极协助其争取当地政府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对B级企业建立预警机制,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

(二)采取案后三个月内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三)办理登记注册时要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四)企业年检时,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五)原则上一年内不予推荐参评各种荣誉称号;

(六)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

第三十三条对C级企业建立惩戒机制,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也可随时检查;

(二)实施案后跟踪管理,采取案后两个月内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三)办理登记注册时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重点审查核实;

(四)企业年检时,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五)年检时列为B级企业;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相关登记申请和许可申请;

(七)不得参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类荣誉评比,已获得的荣誉建议评(认)定部门予以取消;

(八)及时向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通报违法行为记录;

(九)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

第三十四条对D级企业建立淘汰机制,加强对其退出市场行为的后延监管。属于责令关闭的,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发布吊销公告,依法公告,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并实施以下后延监管措施:

(一)采取案后一个月内回查,做好回查记录,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营依法予以查处;回查中发现未进行清算的,应向清算责任人发出《债权债务清算告知书》,限期清算,并在登记注册管理系统中注明未清算和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二)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限制其对外投资;

(四)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五)及时向金融、税务等部门以及涉及前置审批行政许可项目的相关部门通报;

(六)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并选择典型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最基本的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经依法核准登记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企业信用信息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信息,属内部应用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向社会公开和接待查询。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进行处罚后,按照行政处罚结果公开的原则,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一个月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红盾信息网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条&nb

sp;对不予通过年检或逾期未年检的企业,由登记机关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及有关规定,在报刊上依法发布吊销公告,并在红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条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随时通过新闻媒体、红盾信息网进行曝光。

第四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及企业信用违法行为信息进行披露,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开和披露。

第六章建章立制,强化监管

第四十一条全面加强对农资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实行农资经营企业分类监管,严把农资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实施以“五制两查一打击”为重点内容的监管机制,实现监管关口前移。

实行农资市场准入制。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职能作用,结合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年检换照(验照贴花)和建立经济户口等工作,加强对农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资格的检查把关,严格农资生产、经营审批程序和开业条件。同时结合建立经济户口和监管关口前移工作,对所有农资经营者的相关文证件进行提存备案,建立全州专项的农资市场诚信分类监管档案(包括电子、书式两种),明确其前置审批事项和经营种类、经营期限等相关信息,对不具备农资经营资格的农资经营户坚决予以取缔,以保证所有农资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切实把好农资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关。

第四十二条实行农资商品进货、销售、库存登记备案制。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要求建立两本帐(即:进货、销货台帐)及库存明细表,详细记录商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规格指标、商标标识、购进数量;记录商品销售流向及数量;记录商品库存数量等,并要求两帐一表统一相符。

第四十三条实行索票、索证备查制。经营单位对进入市场的农资类商品要实行索票、索证制度。索票即:索取正规发票(为维护经营者自身的商业秘密,工商部门可只要求其备案发票的号码、供货单位名称及时间等);索证即:索取供货生产厂家(销售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该批次商品的质量检验证明以及其前置审批文证件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许可证、合格证、委托代销证等),所有证件都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便工商部门查验。对证件不全或不能确认真伪的农资商品要拒绝进货或移交工商部门进行处理。所有索票、索证资料都要登记、保存并报辖区工商分局、所备案。

第四十四条实行销售商品留样备查制。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将其每个批次、每个品牌的农资商品保存样品及其原包装和商标标识,留样商品应分别保存在经营单位和工商部门,出现问题便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认定。

第四十五条实行销售承诺及信誉卡制。经营单位要向社会进行公开文明诚信经营承诺,并向工商部门做出书面承诺,与辖区工商部门签订农资市场经营责任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经营单位要主动向消费者出具正规发票和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四十六条实行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公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对进入流通领域的农资类商品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定期抽检即对经营单位每一批次的进货商品进行抽检(对同一进货渠道、同一品牌农资商品只抽检进货源头);不定期抽检即对举报或嫌疑农资商品进行突出抽检(对种子类商品的抽检只定位于自治区政府及农委确定的粮补推广品种),并及时通过各种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及乡村政务公示栏等)对抽检结果进行公示,警示广大消费者进行合理消费。同时,对农民群众投诉的制假售假、坑农害农的案件,必须做到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第四十七条相关监管备案制。对经营单位的广告、商标、合同(无书式合同的,电报、传真及电话记录等也纳入合同管理)等行为的相关情况也应该进行监管备案,同时通过12315投诉网络和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部门及经检队等部门对经营单位的相关情况及时登记备案。

第四十八条实行嫌疑农资商品不合格报告制。农资经营者对其农资商品质量有怀疑的,应立即采取封存措施,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到质量部门申请质检,不得擅自对外销售。

第四十九条实行使用效果回访制。由工商部门牵头,结合开展市场巡查督查,组织农业主管部门、农业科技人员、质监、消协和经营单位等部门定期深入农户走访,征求意见,实地查看,了解和掌握农资的使用效果。

第五十条实行先期赔付制。遇有涉嫌伪劣农资给农民造成损失的,工商部门要及时会同农技专家、经营单位、消协等部门对涉嫌假劣农资进行初步认定,对可能因农资质量存在的问题,要协调经销单位先行赔付,让农民及时采取补种等措施,尽量减少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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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五十一条实行毗邻地区协作办案制。加强与周边毗邻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互通信息,定期走访,了解农资市场情况,遇有跨区域经济案件(特别是假劣农资坑农),与友邻单位相互之间密切配合,全力支持,严厉打击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建立农资市场监管网络体系。以12315、经检队、市管科为重点设立投诉举报中心,各工商分局、所设立投诉站,乡镇、村设立投诉点,各投诉站点统一制作悬挂牌匾,形成遍布全州城乡的投诉网络,便于广大农民群众及时投诉。

第五十三条实行联络员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请乡镇分管领导或农技站负责人、村主任等为农资市场监管联络员,制定联络员工作职责,定期召开会议,反馈市场信息,全面掌握农资市场动态。

第五十四条建立农资市场社会监督体系。一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私协会员为农资市场义务监督员,邀请他们对农资市场进行视察,提高全社会监督意识,对全州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二是发挥宣传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对诚实守信农资经营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宣传表彰,同时对经销假劣农资侵害农民利益的失信单位予以披露和曝光。三是发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通过市场巡查,深入企业帮助和指导其加强企业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杜绝违章违法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和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四是发挥行业监督作用。教育和引导农资经营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在自身做好诚信经营的同时,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害广大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举报。

第八章监管责任

第五十五条各工商局、分局(所)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并将监管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

第五十六条建立企业分类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要求实施巡查、检查和未按要求做好记录的;

(二)巡查、检查记录弄虚作假,录入信息不真实的;

(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查处或采取相关措施的;

(四)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仍在进行经营活动,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上级交办或群众举报管辖区内企业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未及时予以查处的;

(六)以树立典型、提高信用等级为名,收取或变相收取企业费用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由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篇3:中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湖北省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决议》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院实行中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有效形式,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改进监督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二、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理论学习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在工作中采取的方法措施、成绩和经验);

(五)存在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三、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述职述廉的内容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其他要求与规定为基本依据,结合本人分管工作

,检查报告以下内容:

1、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规定,在本人分管工作中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及收到的效果;

2、存在的问题;

3、下年度的工作打算和改进的措施。

(二)个人遵守廉政制度及廉政纪律的情况。

1、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情况;

2、在行使行政权、执法权中的廉政情况;

3、执行收入申报和收受礼品礼金登记制度情况;

4、执行中办、国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情况;

5、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6、本部门群众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政方面的情况。

四、述职述廉的要求

1、中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与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

干部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进行。

2、述职述廉应采取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由中层领导干部宣读述职述廉报告的形式进行,并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3、述职述廉工作由院党委组织领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4、中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前要认真学习对照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应如实撰写本

人的述职述廉报告,既要肯定已做的工作,又要找出存在的差距,要力求翔实具体,避免空洞泛论或等同于工作总结。

5、对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中层领导干部,纪委、组织部在调查核实

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谈话提醒,进行组织处理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6、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每年要对述职述廉的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述职述廉的结果,要作为对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聘(任)用的重

要依据。

7、中层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按有关规定分别收入领导干部的考

察工作档

案、廉政档案。

8、各部门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抓好管辖范围工作人员的述职述廉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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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教育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

教育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街道教育系统全员办信息、搞调研和对外宣传的积极性,增强教育信息调研工作,巩固和扩大外宣成果,更好地促进全街道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信息工作的要求,结合街道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中小学、成教、幼儿园。

二、考核目标

总体目标:做到《日照日报》教育版、岚山电视台、日照电视台及《日照教育信息》、《岚山信息》、《岚山教育信息》等媒体每月必见我街道中小学、成人教育和幼儿教育工作情况。

1、信息工作:各学校每周上报教委办公室有价值信息不少于1条。

2、通讯报道工作:各学校、幼儿园每季度在区级以上报刊发表教育通讯文章、新闻消息或电视台报道不少于2次。

3、调研工作:各学校、幼儿园每年撰写调研文章不少于2篇。

三、考核奖惩

1、信息考核以分计算。各学校、幼儿园每上报街道教委一条信息得1分,采用一篇得5分,被区《教育信息》采用一条得10分,被《岚山信息》或《日照教育信息》采用一条得20分,被省级媒体以上采用1条得30分,被领导批示1条另加10-20分。

2、新闻稿件被《日照日报》教育版发表1篇得20分,在省级报刊发表1篇得30分。教育工作被岚山电视台报道一次得15分,被日照电视台报道一次得20分,被省级以上电视台报道一次得30分。

3、考核结果以累计得分计算,按积分多少评选街道、区、市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通过电视台报道的要事先报告街道教委;信息宣传材料一律通过街道教委上报区教育局。

四、组织实施

1、各学校、幼儿园信息、调研文章及新闻稿件的审核,由各分管校长审核,重要信息要由学校校长签发。

2、信息、调研文章及新闻稿件的登记及统计由教委办公室负责,同时各学校、幼儿园要及时搞好材料登记存档工作。教委将定期通报信息上报、采用情况,年底统一考核。

3、各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教育宣传工作,有分管领导,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完善办公条件,有条件的学校要接入互联网,除紧急信息外,所有信息都应使用电子邮箱上报。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要积极动员,广泛发动,努力工作,争取出色完成任务,把教育战线上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宣传出来,为岚山头街道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4、本办法于2005年5月10日起实行。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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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创建学习型企业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全面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保证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公司党委决定,把创建学习型企业作为企业文化创新、推动企业创新工程的主旋律,作为企业制胜未来的根本大计。为保证创建学习型企业的深入开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创建学习型企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学习型组织是当今最先进的管理方式之一,其核心是不断学习、创新和超越。学习是创新的前提,创新是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的核心,超越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只有不断地学习、创新、超越,才能使企业充满生机和活力。创建学习型企业,是以不断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为目标,通过组织全员学习和有效激励,增强职工开拓创新、超越自我的能力,增强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活力的一项系统工程。创建学习型企业,是企业文化建设的深化和发展,是推进企业创新工程的动力源泉。

2、创建学习型企业是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当前,的改革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深化改革、转机换制,优化管理,推进战略性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多地区的发展格局,品种、质量由低端竞争转向高端竞争,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严峻竞争形势,干部职工的思想观念、工作方式,优化人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等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我们必须创建学习型企业。只有创建学习型企业,不断提高企业的学习力,才能保持企业持续的创新力、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3、创建学习型企业是管理创新发展的迫切要求。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创新实践,企业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为进一步优化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企业目前生存环境的变化越来越快,管理的幅度越来越大,改革发展的任务越来越重,只有不断创新管理,进一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才能解决改革发展面临的新矛盾和新问题,使各方面工作取得新突破。

4、创建学习型企业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组织形式。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学习型企业所倡导的理念和坚持的原则反映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和根本要求。

二、创建学习型企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方向要明、标准要高、基础要牢、措施要实”的要求,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创建学习型企业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围绕建设21世纪新的战略目标和改革创新发展任务,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学习生活化,将学习工作生活融为一体,全面系统地推进企业创新工程,保证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

目标:全体职工具有共同的理想、追求和价值观。确立“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理念,使学习成为企业的基本生存状态和运行准则,成为企业创新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自觉弘扬企业精神,改善思维模式,形成不断挑战自我、战胜自我、超越自我的思想文化。构建终身学习体系,建立各类学习型组织,健全促进全员学习、团队学习、互相促进、共同进步、良性循环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全体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专业技术素质,壮大优秀人才队伍。

三、创建学习型企业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1、建立共同愿景,确定发展战略,落实发展规划,实现发展目标。总体的发展战略具体化为各单位、每名职工、每个阶段、每年的任务和措施。要集中全体职工的智慧,凝聚全体职工的力量,以只争朝夕、顽强拼搏、雷厉风行、持之以恒的工作作风,落实和执行发展规划,广泛利用企业内外资源,采取多种方法和途径实现发展目标。

2、弘扬精神,培养开放、动态、系统、合作、追求、进取的思维方式。大力弘扬“自强开放、务实创新、诚信敬业”的企业精神,树立适应国际国内竞争的优秀理念。以大开放促大发展,走出去,请进来,博采众长,在开放中汲取营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在创新中实现卓越。系统辩证分析面临的形势,快乐应对,在挑战中发现机遇。

3、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提升职工勇于挑战自我、超越自我的人生境界。提升职工不断超越的境界,是企业不断创新发展的精神基础。深入贯彻落实总公司近年来制定的人才建设的一系列新制度、新办法,实施人才兴企战略,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抓好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工队伍建设。

4、形成全员岗位学习

培训的终身教育体系,建立开放互动的团队学习系统。根据实际需要和存在的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进行系统培训,把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纳入企业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企业内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加大教育培训投入,密切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和效果。

5、建立反应迅速、运行高效的体制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适应钢铁业新的发展格局需要和建设总部经济的要求,进行企业内部资源重组和流程再造,按照“集中整体、分层能级”的要求,优化组织结构,完善制度管理,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建立协调高效的管理体制,使创建学习型企业逐步制度化。

四、创建学习型企业的方法和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创建学习型企业是一项伟大的实践活动。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必须不断深化认识,提高创建学习型企业的自觉性、主动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把握方向、提供保证,各级干部要率先垂范,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2、领导带头,全员参与。创建学习型企业涉及到方方面面,是一项全方位的工作,必须坚持上下结合,增强互动性。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和行业发展动向,学习先进企业的管理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学习创新能力,为全体职工树立榜样。

3、完善机制,增强动力。要层层建立和完善“促学”机制,搭建学以致用、学用相长、公平竞争的平台。通过物质和精神的激励导向作用,使职工认同并接受企业的目标和价值观,激发职工的学习愿望,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增强职工的学习动力和毅力,不断提高职工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对运用所学知识,在技术创新、业务创新、管理创新、工作创新中有突出贡献的职工要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4、创新载体,拓宽途径。创建学习型企业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动态过程,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必须坚持不懈,防止“一阵风”现象。要坚持学以致用,把赶超一个先进目标、解决一个技术难题、创新一项管理、培养一批人才、创一项新纪录、打一个优质工程、干好一项业务工作作为学习的课堂,把完成每项任务的重点难点作为学习的课题,把每打一仗总结一次作为学习的阶梯,把树标杆、学先进、赶先进作为学习的一种境界。

5、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创建学习型企业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既是一种全新的组织管理模式,也是实现技术、管理、党建和思想文化工作的创新活动。必须用系统的建设代替单项的活动,使学习创新变成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变成一种持续的实践过程。

6、本意见,是对各部门创建学习型企业的总体要求。各专业系统和各单位都要根据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办法,确保落实,抓出成效。

20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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