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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7

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工作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街道党委、办事处对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上的奖励。

第三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相应的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教学改革、学生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优异。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及优秀教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具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产生显著的教育教学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和教学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荐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年度

(一)任教学科成绩两学期有一次、有一科低于平均分的。

(二)工作量不足本校教师、教育工作者平均工作量。

(三)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乱收费等行为,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四)因工作渎职、失职或因工作不力造成意外事故。

(五)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

(六)在岗期间,未经批准,在校内外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

(七)休病假半年以上或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半年以上(含半年)。

(八)未经允许擅自离岗累计达半月以上。

(九)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奖励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每年进行一次,教师节颁奖。奖励名额按教职工总数15%-20%计算。

第六条学校依据教委制定的《教师岗位职责量化考核方案》,结合本校实际,对全体教师、教育工作者进行量化考核计分,上、下两学期考核成绩累加,教委将表彰奖励人数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学校,学校按本校成绩从高到低择优推荐。

第七条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街道财政给予物质奖励,享受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获得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的可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体罚、变相体罚、乱收费等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现象,并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不能被推评为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外,当年度不得晋升和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培训,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因工作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当年度不得推荐晋升和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培训,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所在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在校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当年度不得评优,不得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降级聘任,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待岗培训。

第十二条教师岗位职责量化考评成绩在本校倒数三名的(学校教职工总数不足百人的取倒数二名,不足五十人的取倒数一名)且在教育教学及管理、服务等方面无其他特殊贡献的,予以待岗培训。

第十三条不满学校教师平均工作量的人员,不享受校内效益奖,不得评先树优,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三个月以上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五条对学校分配的工作,拒不接受,壹周内不能到岗到位的教干教师,予以待岗培训。

第十六条待岗培训人员除受上列几项惩戒外,同时受一定的经济处罚。待岗培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半年内经培训无明显提高的,延长待岗培训时间,待岗期间不享受校内效益奖,并扣除工资津贴和职务补贴。

第十七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若自愿申请离岗休养,不参加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竞聘和学校考核。休养期间享受工资总

额的95%-99%。

第十八条男不足55周岁,女不足50周岁,自愿申请离岗(或下海),享受工资总额的50%-60%(40周岁以内的享受50%,40周岁以上的享受60%,女同志降低5个年龄段),离岗前,要签订协议,协议期最低为一年,到期后可继续签订或申请返岗,履行协议期间享受在岗教职工的职称推评、档案工资晋级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病休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略低于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暂行奖惩办法,适用于全体在岗教职工。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

岚山头街道一中

年月日

[1]

在百度搜索: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

篇2:幼儿园教职工奖惩制度4

幼儿园教职工奖惩制度4

一、奖励

1、工作效果很好、成绩显着者可获得专项奖(如工作态度优秀、成绩突出,教改中有突出成绩等);

2、凡在市、区学会或教科研中发表的优秀论文(或经验总结)可获得个人奖励。凡每学期评出的优秀个人、班组可获得奖励;

3、辅导幼儿参加各种比赛获得名次的可获得奖励;

4、每学期招生工作做得好给予奖励,设全勤奖,安全奖。

5、遇到紧急情况,能保护幼儿、园内财产安全或机智的避免事故发生的给予奖励。

二、惩罚:

1、不服从工作安排,故意扰乱工作或影响团结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0元,后果严重的立即解聘。

2、当班人员工作失职,造成幼儿摔跤,导致骨折、脱臼、缝针、食物中毒、消毒不严格等事故要负全部责任,并根据幼儿受伤或具体情况,扣除当月20%以上的工资并取消该安全奖和评优资格。

3、工作擅离职守,干私活或早退等扣10元;无请假又不来上班扣50元/天;值中午班时睡觉扣5元/次。

4、因工作失职发生幼儿走失,造成不良后果则由当班人员负全部责任并扣除当月全部工资,立即解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10%以上的工资,取消安全奖。

5、凡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本园师德要求,体罚、变相体罚或虐待幼儿,因自己的言行影响集体荣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惩罚或解聘。

6、当班人员未关(锁)门窗造成物品丢失按物价赔偿,期末清点物品数目不齐由各班人员赔偿。

7、各班主任按时制定各项计划,更换"家长园地"内容,副班协助,无按要求完成此工作扣5元/次。

8、工作马虎、幼儿生病没处理好,幼儿毛巾、茶杯等无消毒,活动室、寝室、桌面、厕所等不整洁、不干净扣5元/次。

篇3:某高中教职工奖惩条例

高级中学教职工奖惩条例

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惩戒和处理违反政纪、法纪、工作失职者,达到奖勤罚懒,极大地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以下条例。

一、奖励范围凡属下列人员者,可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一条被评为先进的集体或个人。

第二条在教学、教改、教研、科研方面作出显着成绩的人员。

第三条在编写教材、教参、发表文章、作品、论文、参赛教育教学经验文章的人员。

第四条直接参加或辅导学生参赛、参展活动并获得名次的人员。

第五条在学校各项工作的改革中,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后,收到明显效果的人员。

第六条在保卫国家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或声誉,与坏人坏事作斗争见义勇为的人员。

第七条在学校管理、服务中作出显着成绩的人员。

第八条作出其它特殊贡献,社会效应较大的集体或个人。

二、惩戒范围凡属下列各条之一的人员应受到惩戒:

第九条触犯法律受到政法机关追究的人员。

第十条违反公共秩序,不遵守社会公德,不遵守当地政府的政策法令和乡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

第十一条违背学校规章制度,危害学校正常秩序或损害学校声誉,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

第十二条不服从组织分配,不参与政治学习和各种公益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在师生中影响较大的人员。

第十三条不讲文明礼貌,骂人、吵架、打架、斗殴的人员。

第十四条旷工、旷课的人员。

第十五条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学校财产、经济、经费损失和浪费现象严重的人员。

第十六条教育教学不负责,教学效果差,工作质量差,造成班级混乱,在师生中反映很大,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人员。

第十七条损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人员。

第十八条其它应惩罚的人员。

三、奖惩规定

第十九条奖励

(一)、先进集体1、各处室按《先进集体评比办法》自评,由教代会或行政办公会议讨论评定。2、教研组和行政处室,每年评先名额的比例为三分之一。集体奖金按所评定的先进集体人数每人30人计发,颁发集体奖状或奖证。3、各处室单位,受到学校、党政各部门或上级表彰的可认定为先进集体。

(二)、先进个人1、先进工作者评选本年度先进工作者,按行政、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三十比例评选。由各处、室按分配的名额评选推荐,报教代会或行政办公会议讨论评定。评定的先进工作者由学校颁发奖证和奖金50元。2、优秀教师评选本年度优秀教师,按教师人数的百分之三十的比例评选。由教务处、教研组按分配的名额评选推荐,报教代会或行政办公会议讨论评定。评定的优秀教师由学校发奖证和奖金50元。3、先进班主任评选每学期先进班主任,按班级数的三分之一的比例评选。由政教处以班级考评结果为依据,按分配的名额评选推荐,报教代会或行政办公会议讨论评定。评定的先进班主任由学校颁发奖证和奖金50元。4、先进处、室干部各处,室、工会、团委的领导成员中,评选名额的比例为组织机构数的三分之一。由校长室或党委组织推荐评选名单,经教代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评定。评定的先进处、室干部由学校颁发奖证和奖金50元。5、本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表彰的个人(不包括竞赛类,已获奖励不再发放奖金。),每人按以下奖金发放:县级:50元;地级:70元;省级100元;国家级200元。同年度内同时获得两级(次)以上的表彰者,按获得表彰的最高级别计发奖金(不重复计算)。6、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递的由学校颁发奖金50元。7、优秀党、团员各支部推荐评选的名额为支部人数比例的百分之十,报校党委评定。评定的优秀党、团员由校党委颁发奖证和奖金50元。8、单项奖励(1)在本年度中,对在单方面工作有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实行单项评选,评选上的教职工颁发奖证和奖金30元。(2)参加党、政、工、团各级经验交流会议,凡指令专人准备经验材料作会议典型发言,按如下金额奖励:国家级:100元;省级:50元;地级:30元;县级:20元。(3)在县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有关学校工作的报道文章、新闻图片、典型材料,按稿酬的百分之百奖励。同一篇或同一内容的文章,在不同刊物发表,不同级别会议交流,只按最高刊物、会议级别的稿酬奖励的比例发放,不重复计算。以上奖励,由获奖人提供原件或复印件、证书等,学校认可后,才能计发奖金。以上奖励,指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参加的竞赛。师生自行参加的其他竞赛,不在此奖励范围。

(三)、年终奖励1、奖励金额按学校实际情况酌定,结合本校考评结果按等级予以计发。2、经学校同意,离职学习返校的教职工,能完成学历,表现较好的享受年终奖励。3、新招、新分、调进的教职工按到校工作时间和考评结果计发。

(四)、特殊奖对学校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教职工,由各处、室提名,经教代会或行政会议评定,给予特殊奖励。特定条件下,校长可直接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工予以特殊奖励。

第二十条惩罚

1、罚款金额5至1000元为限。如受上级部门或执法机关罚款则按上级或执法机关规定数额按比例予以罚款。

2、停职检查期间按政策规定比例扣发工资。

3、扣发奖金(包括年终奖)。

4、考勤奖惩按《考勤规定》办理。

5、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用察看、开除工作籍、刑事处分还未撤消的人员,以及延期转正定级的人员不得享受一切奖励。

第二十一条奖惩职权。评选先进、奖惩的金额及其名单由教代会主席团或行政会议讨论决定,校长公布实施。行政处分由党委、校长会议或教代会、行政会议讨论决定,按干部管理条例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宣布执行。

第二十二条《奖惩条例》实行人人平等的原则。每个教职员工都可提议或被提议成为奖惩的对象供学校参考。特殊情况下,对被奖惩的人员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奖金来源,主要靠学校内部筹集。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的奖惩除执行本规定外,应执行*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的相关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奖惩条例》的解释权属教代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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