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章总则
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和国务院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卫生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治理,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力,促进生产的发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机械电子行业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全行业的工业卫生工作,颁发部级工业卫生管理规定、标准等。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厅、局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本地区企事业单位的工业卫生工作及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条大、中型企业要有负责工业卫生工作的机构、参照国发(1979)100号文件的要求,工业卫生专业人员按千分之一的比例配备。小型企业也要有专(兼)职人员。危害严重或设有职业病床位的企业要适当增加人员。工业卫生专业人员应享受卫生津贴,企业应重视其职称评定、考核和晋升。
第七条企业的工业卫生工作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工业卫生指标必须列入法人任期目标,实行计划指标考核。
第八条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工会、生产、计划、人事劳资、财务、设备、基建、教育等部门应紧密配合,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国家、部颁布的工业卫生法规。
第九条企业工业卫生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工业卫生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对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并按规定做出报告。
(三)组织就业前体检和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的定期体检,对禁忌症者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五)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六)负责组织职业病的诊断、治疗、抢救工作和劳动能力的鉴定。
(七)根据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开展有关工业卫生专题调查和科研工作。
(八)进行工业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九)建立工业卫生档案并统计上报。
第三章监察
第十条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两级工业卫生监察组织。分别委任工业卫生监察员,组成工业卫生监察网。具体事宜按机械电子工业部颁布的工业卫生监察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卫生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应按国家规定进行监测,其结果应向职工公布。
(一)生产性粉尘和毒物至少半年测定一次。
(二)物理因素每年测定一次。
(三)防护工程技术改造要进行对比监测,提出评价意见。
(四)作业环境监测必须遵守国家、部规定的监试规范。
第四章经费
第十三条按国务院发〔1979〕
100号文规定,企业每年必须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10%~20%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工业卫生的日常工作(监测、体检等)费用列入企业生产费用中支出。
第五章奖惩
第十五条工业卫生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由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违反“三同时”规定;尘毒作业点合格率低于80%;申报期内一次发生三人以上(含三人)急性中毒事故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造成职业危害加重或严重后果的企业,视其情节轻重由各级监察组织追究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有关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由行政或监察组织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机械电子工业部。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篇2:钙镁磷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钙镁磷肥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钙镁磷肥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现有钙镁磷肥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钙镁磷肥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标准内容
3.1钙镁磷肥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规定为:
3.2钙镁磷肥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4监督与执行
本标准由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及环境保护监测站监督执行。
篇3:黄磷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磷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黄磷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现有黄磷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黄磷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标准内容
3.1黄磷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规定.
3.2黄磷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4监督与执行
本标准由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及环境保护监测站监督执行。
篇4: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焦化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现有焦化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焦化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1焦化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规定.
3.2焦化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4监督与执行
本标准由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及环境保护监测站监督执行。
篇5:车间空气中氨乙醇卫生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间空气中氯乙醇最高容许浓度及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使用氯乙醇的各类企业。
2卫生要求
车间空气中氯乙醇最高容许浓度为2mg/m3。
3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检验方法采用气相色谱法,见附录A(补充件)。
4监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A
气相色谱法(补充件)
A.1原理
空气中氯乙醇经活性炭吸附,以异丙醇、正十四碳烷的二硫化碳溶液解吸。经FFAP色谱柱分离,用氢焰离子化检测器检测,以保留时间定性,根据氯乙醇与内标物正十四碳烷峰高比定量。
本法的检测限为2×10-3*μg/2μL。
A.2仪器
A.2.1活性炭采样管:长10cm、内径4mm的玻璃管,内装活性炭100mg,两端用少许玻璃棉堵塞,管口用火焰封闭。
A.2.2个体采样器。
A.2.3微量注射器:5μL。
A.2.4气相色谱仪、氢焰离子化检测器。
A.3试剂
A.3.1氯乙醇:化学纯,经重蒸馏。
A.3.2标准溶液:用异丙醇作溶剂配成80mg/mL氯乙醇贮备液,冰箱内保存,临用前稀释成不同浓度。
A.3.3FFAP色谱固定液。
A.3.4chromosorbW―AW担体:60-80目。
A.3.5活性炭:色谱纯,20―40目。
A.3.6正十四碳烷:色谱纯(内标物)。
A.3,7异丙醇:色谱纯。
A.3.8二硫化碳:分析纯。
A.3.9解吸剂:为含有5%异两醇、0.05%正十四碳烷的二硫化碳溶液。
A.4采样
在采样点将活性炭采样管两端锯开,以0.4L/min流速采气20L后,套上塑料帽。同时记录温度和气压,管内活性炭应在7天内转移到解吸剂中,冰箱保存。
A.5分析步骤
A.5.1色谱条件
a.色谱柱:长2m、内径4mm不锈钢校,FFAPcchromosorbW―AW担体=10:100。柱温:130C;
b.汽化室温度:145℃;
c.检测室温度:195℃;
d.载气(氮气):28mL/min。
A.5.2标准曲线的绘制
取4支2mL具塞比色管,各加100mg活性炭,分别用微量注射器注入0.25,0.50,1.00,4.00μ氯乙醇贮备液,放置过夜(使氯乙醇在活性炭上充分吸附),然后每管加0.5mL解吸剂(上述溶液分别相当于0.04,0.08,0.16,0.64μg/μL的标准溶液)。30min后每个浓度取2μL进样,重复3次,用保留时间定性,取峰高均值,用氯乙醇与正十四碳烷的浓度比对其蜂高比绘制标准曲线。
A.5.3样品分析
将采样管内活性炭移于2mL比色管中,分别加0.5mL解吸剂,以下操作与标准曲线同,根据氯乙醇与正十四碳烷峰高比由标准曲线上查出相庞的浓度比进行氯乙醇定量。
A.6计算
X=/V0..................(A1)
式中:X――空气中氯乙醇浓度,mg/m3*;
C――为活性炭解吸下的氯乙醇量(等于从标准曲线上查出氯乙醇与正十四碳烷浓度比乘190),μg;
V0――换算成标准状况下的采样体积,L。
A.7注意事项
A.7.1对稳定性好的气相色谱仪,可采用外标法。
A.7.2为避免二硫化碳危害,解吸剂配制与加入均应在通风橱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