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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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3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出、入库,贮存及养护。

2引用标准

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3690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定义

3.1隔离贮存segregatedstorage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

3.2隔开贮存cut-offstorage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贮存方式。

3.3分离贮存detachedstorage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

3.4禁忌物料incinpatibleinaterals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

4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4.1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4.2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贮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

4.3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4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4.5化学危险品按GB13690的规定分为八类:

a.爆炸品;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7-26批准1996-02-01实施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c.易燃液体;

d.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f.毒害品;

g.放射性物品;

h.腐蚀品。

4.6标志

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4.7贮存方式化学危险品贮存方式分为三种:

a.隔离贮存;

b.隔开贮存;

c.分离贮存。

4.8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A(参考件)。

4.9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5贮存场所的要求

5.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2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5.3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5.3.1化学危险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5.3.2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5.3.3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5.4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5.4.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5.4.2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5.4.3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5.4.4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5.4.5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5.4.6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6贮存安排及贮存量限制

6.1化学危险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6.2贮存量及贮存安排见表1。

6.3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6.4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6.5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6.6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6.7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6.8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6.9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7化学危险品的养护

7.1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7.2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7.3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8化学危险品出入库管理

8.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8.2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a.数量;

b.包装;

c.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8.3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8.4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8.5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8.6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8.7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9消防措施

9.1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的消防人员。

9.2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9.3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化学危险品,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其喷淋强度和供水时间如下:

喷淋强度15L/(min?m2);持续时间90min。

10废弃物处理

10.1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10.2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10.3按化学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11人员培训

11.1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11.2对化学危险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11.3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篇2:乙炔瓶在贮存时应遵守什么规定

(1)乙炔瓶的使用现场,存放不得超过5瓶;贮存量超过5瓶但少于20瓶,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贮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贮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2)贮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3)贮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通畅,在其附近应设有消火栓和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4)乙炔瓶贮存时,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贮存。

(6)贮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7)乙炔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乙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篇3: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洗化厂的化学危险品的管理。

第二条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质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品。

第三条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第四条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腐、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

第五条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准超量储存。各级仓库的贮存量规定如下:

1、厂一级库存量为全厂各单位化学危险品一个月用量总和;

2、各车间(所)二级库的储存量为15天使用量;

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储存量时,必须经安全部门批准。

第六条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场地存放。

第七条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气体、液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八条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储存。

第九条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对剧毒药品、炸药、放射性物品必须实行两人、两锁、两本账保管,由保卫、安全部门按规定监督。

第十条贮存危险化学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于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包装过剧毒物品的箱、袋、瓶、桶等容器,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负责,在保卫部门专人监护下进行销毁。

第十二条报废的剧毒、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物品的处理,必须予先向安全、保卫部门提出申请,制订周密、安全的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处理。

第十三条要加强废旧物质的安全回收管理,凡含有危险性物质的废容器、设备、管道、管件、阀门等,必须进行彻底清洗、置换处理,并经收缴部门检查认可。

第十四条科研部门在科研过程中,产生的毒物废渣,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十五条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化学危险品的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并按管理危险品的范围配备防护用品和器具,贮存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

篇4: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1.运输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厢式货车,必须要安装通风装置和固定装置;

2.运输易燃易爆的专用车,一律配装符合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3.运输水平放置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专用车,其车厢宽度内部尺寸达不到钢瓶长度尺寸的,要更换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

4.运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必须用厢式控温专用车;

5.对运输危险货物罐式专用车的经营范围一律实行危险货物品名制;

6.使用期限已满七年(以行驶证登记日期为准)的罐式专用车,其罐体容积、充装介质与核定载质量不相匹配的,都要退出危险货运行列。

篇5:爆破器材贮存与管理制度

一、爆破器材的堆放要平稳、牢固、整齐、不准倒放,堆垛应符合有关规定,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储存量应小于设计容量;

二、炸药与雷管应分开贮存,两库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有关规定;

三、库区内严禁吸烟和用火,严禁将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四、爆破器材应设专人负责管理,24小时值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打开装有爆破器材的箱、盒;

五、严禁穿带有铁钉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

六、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做好爆破材料的验收、发放、统计制度;

七、严守工作岗位,严格出入库、领发、退库、销毁等手续,做到出入有帐,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做到日清月结,不得隐瞒、虚报,不做假帐;

八、发放爆炸物品时,必须检查各种证件和手续,按批准的数量发放,不得任意增加减少,对剩余退回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入库;

九、如发现爆破器材短少、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项目经理部领导;

十、对用剩过期、失效或不用的爆炸物品及时上报领导、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由公安机关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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