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安全技术一般规定
1.各类施工机械的电气装置实行专人负责制,必须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查,确保运行正常。
2.未经动力部门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安装使用。
3.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Ω;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水淋受潮的设备须经绝缘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4.电动机应装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装设断相和失压保护装置。每台电机应有单独的操作开关。
5.移动机具如空压机、电焊机、平刨、圆锯等应装随机控制的交流接触或铁壳开关。
6.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严格照国家标准GB3787-83、GB-3883,1-2-83的要求进行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选用Ⅱ类工具,必须有额定漏电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开关的保护。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宜采用Ⅲ类工具;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和管道内作业,必须使用Ⅲ类工具。
7.电焊机的外壳应完好,其一、二次侧的接线柱应有防护罩保护;其一次侧电源应用橡套电缆线,长度不得超过5m。
8.施工现场临时照明线必须由指定的现场电工按《上海地区低压用户电气装置》的有关规定安装,限期拆除。严禁其他人擅自安装。
9.现场的照明一律采用软质橡皮护套线并有漏电开关保护。
10.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支架应有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和漏电开关保护;灯具距地不低于2.5m。
11.施工现场的照明电压必须执行如下规定:
一般施工现场220V
工作手灯36V
危险场所36V
无触电保护措施的移动式照明36V
顶管管内作业36V
工作面窄场所12V
特别潮湿场所12V
金属容器内12V
篇2:电气设备接地及接零的一般管理规定
在日常的电源设备安装、UPS(EPS)及其控制系统等设备安装、调试、检查、验收过程中,为保证电气设备安全可靠工作,防止电气工作中的触电事故发生,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电气设备在设计、制造及安装维护时,均应在安全技术上满足接地或接零要求。电气设备在接地、接零方面如何进行规范施工与检查、应用,是大家必须认真对待的。为方便大家编写技术文件、阅读科技文献和工作便利,笔者就多年现场施工与反措实践及国家与行业管理机构对交流标称电压220kV以下的发电、变电、送电和配电电气装置(含附属直流电气装置)以及建筑物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和方法,结合发电厂、变电站电气设备及其接地装置的安装、维护及其安全要求以及接地体的材料要求、施工工艺等电气设备的接地与接零规定收集、整理,与读者共同学习。
1名词术语
(1)接地:将电力系统或建筑物中电气装置、设施的某些导电部分,经接地线连接至接地极。
(2)工作接地(系统接地):在电力系统电气装置中,为运行需要所设的接地(如中性点直接接地或经其他装置接地等)。
(3)保护接地: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配电装置的构架和线路杆塔等,由于绝缘损坏有可能带电,为防止其危及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而设的接地。
(4)雷电保护接地:为雷电保护装置(避雷针、避雷线和避雷器等)向大地泄放雷电流而设的接地。
(5)防静电接地:为防止静电对易燃油、天然气贮罐和管道等的危险作用而设的接地。
(6)接地极(接地体):埋入地中并直接与大地接触的金属导体,称为接地极。接地体分为自然接地体和人工接地体两种。兼作接地极用的直接与大地接触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井管、钢筋混凝土建(构)筑物的基础、金属管道和设备等称为自然接地极。(可燃液体及可燃或易爆气体的管道不可作为自然接地体)。人工接地体通常采用钢管角钢垂直打入土壤中,也可用扁钢或圆钢平埋土壤中做成。
(7)接地线:电气装置、设施的接地端子与接地极连接用的金属导电部分。
(8)接地装置:接地线和接地极的总和。
(9)接地网:由垂直和水平接地极组成的供发电厂、变电站使用的兼有泄流和均压作用的较大型的水平网状接地装置。
(10)集中接地装置:为加强对雷电流的散流作用、降低对地电位而敷设的附加接地装置,一般敷设3-5根垂直接地极。在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则敷设3-5根放射形水平接地极。
(11)接地电阻:接地极或自然接地极的对地电阻和接地线电阻的总和,称为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接地电阻的数值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与通过接地极流入地中电流的比值。按通过接地极流入地中工频交流电流求得的电阻,称为工频接地电阻:按通过接地极流入地中冲击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称为冲击接地电阻。
(12)接地装置对地电位:电流经接地装置的接地极流人大地时,接地装置与大地零电位点之间的电位差。
(13)接触电位差:接地短路(故障)电流流过接地装置时,大地表面形成分布电位,在地面上离设备水平距离为0.8m处与设备外壳、架构或墙壁离地面的垂直距离1.8m处两点间的电位差,称为接触电位差:接地网孔中心对接地网接地极的最大电位差,称为最大接触电位差。
(14)跨步电位差:接地短路(故障)电流流过接地装置时,地面上水平距离为0.8m的两点间的电位差,称为跨步电位差。接地网外的地面上水平距离0.8m处对接地网边缘接地极的电位差,称为最大跨步电位差。
(15)外露导电部分:平时不带电压,但故障情况下能带电压的电气装置的容易触及的导电部分。
(16)装置外导电部分:不属电气装置组成部分的导电部分。
(17)电气装置:为达特定目的的相关电气设备的组合,并且在特性上相互配合。
(18)“零”即中性导体(中性线):与低压系统中性点相连接并能起电能传输作用的导体。
(19)“接地”即保护导体:外露可导电部分(即金属外壳;接地端子或主接地体;电源接地点或人工中性点。
(20)接触电压:电气设备绝缘损坏时,人体同时可触及部分之间的电压。
(21)保护线:低压系统中为防触电用来与下列任一部分作电气连接的导线:
(a)线路或设备金属外壳:
(b)线路或设备以外的金属部件:
(c)总接地线或总等电位连接端子板:
(d)接地极:
(e)电源接地点或人工中性点。
(22)保护性接中性线(保护接零)
具有中性线和保护线两种功能的接地线。在380/220V三相四线制的低压电网中,均采用低压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的运行方式,即形成系统的工作接地。若中性点接地良好,将电气设备或装置的金属外壳与中性线连接,用以代替保护性接地的措施,称为保护性接中性线。
篇3:客户供电电气设备状态检修规定
1总则
1.1为适应电气设备装备水平和电气设备预防性检测技术不断发展的形势要求,进一步规范供电设备检修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客户变电站电气设备检修管理。
1.3供电电气设备状态检修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和“逢停必扫”的原则,积极开展,慎重对待,杜绝失修,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1.4根据目前设备现状,供电电气设备检修实行定期检修和状态检修相结合。设备“状态”评估和确定的依据,以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日常运行维护监视、检修状况、设备正常寿命周期等为主,以在线监测技术为辅。当在线监测结果与电气预防性试验结果出现矛盾时,以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结果为准。
1.5严格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并相应建立设备原始台帐资料,是开展状态检修工作的重要基础。同时还应加强日常运行监测、维护和技术管理工作,并及时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若在预试或运行中出现异常,应视情况及时进行检修。
1.6电气设备状态检修以设备运行质量和监测为基础。必须加强常规测试工作,坚持长期积累设备状态参数,建立相应的台帐和设备状态评估卡,设备状态评估卡结合预试工作按周期进行滚动修改,并定期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诊断技术,积极开发状态监测手段和新的故障诊断技术,不断积累经验,以指导状态检修工作。
1.7状态评估卡的填写说明和审批流程:
1.7.110千伏及以上主要供电设备,包括主变压器、断路器、G.I.S、开关柜、隔离开关、互感器等,须填写设备状态评估卡经批准后方可列入状态检修范围。
1.7.2检修部门负责填写设备技术参数(可查阅生产MIS系统)和状态量检测数据,并提出检修部门意见;运行部门负责填写状态量检测表中有关的内容、设备缺陷情况和红外测温情况,并提出运行部门意见;审核部门负责提出决策意见。
1.7.335千伏主变压器、110千伏及以上的主要供电设备(主变压器、断路器、GIS、隔离开关、互感器等)填写状态评估卡后,须经生运部审核和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列入状态检修范围。
1.7.435千伏及以下主要供电设备(断路器、开关柜、隔离开关、互感器等)填写状态评估卡后,运检职责同属一单位的,须经设备主管单位分管副经理或主任工程师批准并报生运部备案,方可列入状态检修范围;运检职责分属两个单位的,应由两个单位分别审核后,经生运部批准,方可列入状态检修范围。
1.8各类电气设备(包括经过评估列入状态检修的设备)的预试周期、项目、标准等按《江苏省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和《南京供电公司供电电气设备检修及预试周期的规定》执行;继电保护、远动等二、三次设备的检修校验结合上级有关检验规程执行。
1.9对首次选用的设备,在上级未作明确规定前,按制造厂的有关规定,同时参照本规定精神执行。
1.10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如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制度相矛盾时,应及时反映,以便及时协调修正。
2变电站电气设备
2.1原则规定
2.1.1主变压器、断路器、消弧线圈、电抗器、电容器、所用变、接地变、耦合电容器、互感器等新设备投运后和大修后(非本单位安装的)第一年须进行小修,由本单位安装的第二年须进行小修。
2.1.2设备通过交接试验投入运行后(非本单位安装的)第一年应进行电气试验,由本单位安装的第二年应进行电气试验。各项指标合格设备运行稳定后转入状态检修规定执行,一次设备运行15年及以上按正常的检修和预试周期规定执行。
2.1.3设备的保护校验周期与大小修宜同步进行,即设备大修结合保护全校,设备小修结合保护部校,并参照相关规定精神执行。
2.1.4对于母线、隔离开关等难以停电的设备,推行“逢停必修”的原则。即自达到检修周期规定的下限起,遇有设备停电的机会则必须安排进行检修,以避免超过检修周期的上限。
2.1.5已运行的设备,外绝缘水平未达到经审定的污区图配置要求,应及时进行调爬或采取相应防污措施,列入年度大修计划。
2.1.6设备防污、清扫工作,应结合大小修或必要时组织清扫。
2.2主变压器
2.2.135千伏及以上的主变压器主要监测的状态量包括:油温、油位、噪音、局放、油中离解气体、渗油情况、有载开关运行状态、铁芯接地电流等。
2.2.2新主变投运前应吊罩(芯)进行全面检查(制造厂有现场不吊罩的书面保证除外),箱沿焊接的全密封变压器应按制造厂要求进行全面彻底检查。220kV及以上等级主变应进行局放试验。投运后,一般每隔13年大修一次;运行正常的变压器经综合诊断分析,确认变压器无问题,填写状态评估卡,经生运部审核和总工程师批准后,可酌情延长大修周期。
2.2.2箱沿焊接的全密封变压器或制造厂另有规定者,经试验与检查并结合运行监测情况,判定有内部故障危及安全运行时或本体严重渗漏油时,才进行大修。
2.2.3运行中变压器当承受出口短路或其它异常情况,试验判明有内部故障,经综合诊断分析,总工程师批准后,及时进行大修。
2.2.4主变压器小修一般每隔2年一次(500kV主变压器每隔3年)并结合预试进行;安装在3级及以上污区的主变,其小修周期应在现场规程中予以规定。
2.2.5有载调压开关的检修按《有载调压开关运行维修导则》和厂家有关规定执行。
2.2.6临检:视设备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
2.3所用变、消弧线圈
2.3.1一般每隔13年大修一次,每隔3年并结合预试小修一次。
2.3.2临检:视设备状况有针对性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