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监管的特种设备种类及范围 - 制度大全
制度大全 导航

香港政府监管的特种设备种类及范围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2

香港政府监管的特种设备种类和范围,在相关条例和附属规例中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分类与范围,与我国特种设备的规定比较相近。

一、劳工处监管的特种设备种类和范围

(一)锅炉

锅炉(boiler):指为任何目的,在较大气压力为大的压力下有蒸汽产生的密封容器,亦指任何用以将注入该密封容器的水加热的省煤器,任何用以将蒸汽加热的过热器和任何直接附于该密封容器的配件,以及任何其内的油在较大气压力为大的压力下会被加热的容器。

根据定义,受监管的锅炉包括:承压蒸汽锅炉、省煤器、过热器以及承压有机热载体炉。

(二)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preSsurevessel):指蒸汽容器、空气容器以及轻便型气体生产机。

蒸汽容器(steamreceiver):指任何用于盛载压力较大气压力为大的蒸汽的容器。

空气容器airreceiver):指(1)任何盛载压缩空气,且与空气压缩装置连接的容器;(2)任何盛载压缩空气或压缩废气,藉以开动内燃机的固定容器;(3)任何藉压缩空气作喷涂颜料、凡立水、真漆或相类物料用途的固定容器或轻便型容器。

(三)开口蒸汽罐

开口蒸汽罐(steamcontainer):指设有永久出口通往大气或通往压力不超过大气压力的空间的任何容器或器具,而蒸汽会在大气压力下或在大致相当于大气压力的压力下通过此永久出口以作加热、煮沸、脱水、蒸发或其他相类用途。

(四)载货升降机

升降机(1ift):指设有机厢或平台,并以一条或多于一条导轨限制机厢或平台的移动方向的升降机器或机械。

载货升降机:指安装在酒楼、工厂和工业经营场所内的小型送货(菜)升降机和载货升降机。这类设备获《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豁免,由劳工处依据《工厂及工业经营(载货升降机)规例》实施安全监管。该类设备严禁载人。

(五)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

起重机械(1iftingappliance):指用以升降的起重滑车、绞车、卷扬机、滑轮组或吊重轮、起重机、脚架起重机、挖掘机、打桩机、拔桩机、拉索挖机、架空缆车、架空缆道运送机或架空轨道,及相关组成部分。

起重装置(1iftinggear):指链式吊索、缆吊索、环圈或同类装置,以及链环、吊钩、板钳、钩环、转环或有眼螺栓。

劳工处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对在工业经营中用以升降或作悬吊使用的起重机械和起重装置实施安全监管。

(六)负荷物移动机械

负荷物移动机械(10adshiftingmachine):指在工业经营中使用的叉式起重车和在建筑工地使用的推土机、搬土机、挖掘机、卡车、货车、压实机、倾卸车、平土机、机车、铲运机等以动力操作的流动机器。该类设备须由人在机器上操作。

劳工处依据《工厂及工业经营(负荷物移动机械)规例》对该类设备实施安全监管。

二、机电工程署监管的特种设备种类和范围

(一)燃料气体容器

燃料气体包括天然气、煤气和石油气。

天然气(naturalgas):指由天然地层取得而主要是甲烷的气体,包括代用天然气和合成天然气。

煤气(towngas):主要是指氢和甲烷的混合物。

石油气(1iquefiedpetroleumgas):指以下任何气体的混合物,即丙烷、丙烯、丁烷或丁烯组成的碳氢化合物。

燃料气体容器主要有以下几种:

石油气瓶(cylinder):指容水量不超过150L及用做或会用做盛载石油气的容器。

石油气储罐(tank):指大型石油气储罐或小型石油气储罐。

小型石油气储罐(mini―tank):指容水量超过150L但不超过450L及用做或会用做盛载石油气的容器。

大型石油气储罐(bulk―tank):指容水量超过450L及用做或会用做盛载石油气的容器。

储存器(container):指大型石油气储罐、小型石油气储罐或石油气瓶。

储气包(gasholder):指任何用做或会用做储存煤气或天燃气的容器,而且其煤气或天燃气的储存量超过140m2。

石油气瓶车(cylinderwagon):指主要为在道路_kin载石油气瓶而设计及制造的汽车或主要为此目的而经改装的汽车。

罐车(roadtanker):指主要为在道路上运载大量石油气而设计及制造的汽车或主要为此目的而经改装的汽车。

(二)升降机(电梯)及自动梯(自动梯)

升降机(1ift):指备有机厢或平台并以一条或多于一条导轨限制机厢或平台的移动方向的升降机器或器具,或机动泊车系统。但不包括自动梯。

送货升降机(servicelife):指额定负载不多于250kg、机厢的地板面积不多于1m2、而机厢的高度则不多于1.2m的任何升降机。

机动泊车系统(mechanizedvehicleparkingsystem):指具有动力操作机械装置的机械设施(不论是否备有机厢或平台),而该机械装置是供运送车辆往该设施内泊车位(不论该运送是否以导轨限制)的。

自动梯(escalator):指由机械动力驱动并用于将乘客升起或降下的一段倾斜而边连续的楼梯,及由机械动力驱动并以连续人行道的形式在处于同一高度或不同高度的交通点之间运送乘客的乘客输送机。

机电工程署依据《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对各类升降机(电梯)及自动梯实施安全监管。包括小型送货升降机(餐梯)、机械车辆泊车系统、残疾人用楼梯升降台和自动梯(含乘客输送机)。但安装于工厂或工业经营场所内、并由机电工程署署长豁免、免于受该条例监管的载货升降机除外;这些载货升降机由香港劳工处依据《工厂及工业经营(载货升降机)规例》进行监管。此外,安装在政府、房屋委员会建筑物内的电梯和自动梯按照《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第3条规定豁免,由其管理部门自行监管。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按照《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进行监管。

(三)机动游戏机(游乐设施)

机动游戏机(amusementride):指任何以动力推动、设计给公众人士驾驶或乘坐而且主要是作娱乐用途的装置,并且是连同与该等装置有关的或者在与该等装置有关连的情况下使用的机械、设备及装备。包括可从一个操作地点移至另一操作地点的装置,除特例说明外,不包括纯粹以人力或纯粹以地心吸力推动或只是部分以人力或部分以地心吸力推动的(即既不是纯粹以动力推动亦不是部分以动力推动的)该等装置。“以动力推动”(powerdriven)(就游戏机而言)包括以磁力推动、以压缩空气推动、以液压推动、以电力推动或以其他机械性形式推动,但不包括以人力推动。下列装置属机动游戏机:

(1)弹性绳索。

(2)纯粹以人力或纯粹以地心吸力推动或只是部分以人力而部分以地心吸力推动(即既不是纯粹以动力推动亦不是部分以动力推动),并符合以下说明的装置:

①该装置的操作需要一个乘坐该装置的人以外的个人的协助:

②相对于该装置而言,乘坐该装置的人,可能会环绕以大于90度的角度穿过该装置中心所处的理论垂直平面任何一面的水平或倾斜轴心而旋转。

机动游戏机可分为3类,即规例生效前的原有机动游戏机、儿童机动游戏机和其他机动游戏机(规例生效后新安装的,I涂,JL童机动游戏机以外的其他较大型机动游戏机)。

原有机动游戏机(existingamusementride):指在指定日期前,安装工程已经完成的机动游戏机。

儿童机动游戏机(kiddieride):指任何其设计主要是供年龄不逾12岁的儿童使用的机动游戏机,并且设计的乘载重量不逾100kg及驱动功率不逾1.1kw;

其他机动游戏机:指条例生效后安装的、除小童机动游戏机以外的机动游戏机。

(四)架空缆车

架空缆车(aerialropeway):指沿着架空吊缆行走或由该等架空吊缆拖行用以架空运载在运输工具内的乘客或货物的任何器具,以及相关的任何机械、设备或机械装置。而上述架空吊缆是藉楼塔、塔架或其他类似的构筑物所支承的。

架空缆车不含临时架空缆车。

(五)建筑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

建筑工地升降机(builder’slift):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升降机器:设有一个吊笼,其操作控制器是在吊笼内,其吊笼籍齿轮齿条式悬挂系统或钢丝绳悬挂系统而升降,其移动方向受一条或多于一条导轨限制,以及使用于建筑工程并包括支架、升降通道和外笼及与建筑工地升降机的操作安全有关连而所需的全部机械及电力器具。

塔式工作平台(towerworkingplatform):指符合以下说明并设有升降机器的固定或流动塔台:设有一平台,该平台的大小及设计可准许作载人之用,其升降机器的操作控制器是在平台}=,及其移动方向受一条或多于一条导轨限制,以及使用于建筑工程,并包括支架、升降通道和外笼、平台及与塔式工作平台的操作及安全相关连而所需的全部机械及电力器具。

机电工程署依据《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对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实施安全监管。

三、消防处管辖的特种设备种类和范围

(一)压缩气体的分类

第1分类――永久气体(permanentgas)

包括:一氧化碳、三氟化硼、甲烷、氖、空气、氟、氦、氧、氢、氪、氮、煤气、氩及大气温度下不能藉压缩而液化的任何其他气体。

第2分类――液化气体(1iquefiedgas)

包括:乙烷、乙烯、丁二烯、二甲胺、二甲醚、空气、液态的空气、亚硝基氯、氟化氢(氢氟酸,无水的)、氨(无水的)、二氧化硫、二氧化碳、二氯二氟甲烷(Arcton12,氟利昂12)、二氯二氟甲烷/三氯氟甲烷混合物、(Arcton12/11,氟利昂12/11)、二氯四氟乙烷(Arcton114)、氟利昂氯二氟甲烷(Arc―ton22,氟利昂22)、二氯氟甲烷(Arcton21,氟利昂21)、三甲胺氯、三氯一氟甲烷(Arcton1l,氟利昂11)、三氯化硼、甲胺溴、四氧化二氮(过氧化氮)、丙烯、氧(液态的)、氧化亚氮、硫化氢、氯、氯乙烷、氯三氟甲烷(Arcton13,氟利昂13)、氯化氢(氢氯酸,无水的)、甲烷、氰、氰化氢(氢氰酸,无水的)、甲烷、环丙烷、环氧乙烷、石油气,《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及并未在以上指明的任何其他液化气体。

第3分类――溶解气体(dissolvedgas)

乙炔及前两类之外的其他溶解气体,但不包括石油气、煤气和天然气。

(二)气瓶

气瓶(cylinder):指任何用以或将用以加压储存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溶解气体的金属盛器,但《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以《气体安全条例》所指锅炉、压力容器及相应气体除外。

(三)储罐

储罐(tank):指任何用以装载任何液化气体的储气罐。

(四)罐车

罐车(roadtanker):运送液化气体的专用车,该车辆有运载和装卸液化气体的设备。

(五)瓶车

瓶车(wagon):指运送工业气瓶的专用车。

篇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质量,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立项、起草、审查、征求意见、审议、批准、颁布、解释和修订,应当遵守本导则。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强制性规定。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

第四条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公开、透明;

(四)体现改革精神,推进技术进步;

(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名称可以称规程、规则、导则、细则、技术要求等,但是不得称规章、通知、通告或公告。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编号办法见附件1。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封面、扉页、目录、前言、正文、附件等组成,其中前言和附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省略。封面版式及要求见附件2,内容版式及要求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练,内容明确、具体、完整,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安全技术规范立项、审查、征求意见、批准和颁布,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组织起草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起草者)进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起草。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负责安全技术规范的审议。

第二章立项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据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确定的内容,提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立项计划,向组织起草单位下达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名称;

(二)制定的依据;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拟确立的主要技术要求;

(五)计划完成时间;

(六)推荐的起草者;

(七)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样式见附件3。

第十三条:条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均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立项建议。

第三章起草

第十四条组织起草单位负责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任务书的要求,组织起草者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起草,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第十五条起草者在起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对外公示等多种形式。对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涉及到的新的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应当进行试验验证。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草案一般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及技术要求、实施日期等。

第十七条起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应当注意与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衔接。如果原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将被新起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所代替,必须在新起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作出废止原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八条起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时,应当同时编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

以下内容:

(一)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必要性;

(二)起草过程;

(三)起草者、起草组织人等基本情况;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

(五)确立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措施;

(六)主要内容解释;

(七)有关方面的意见;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九条起草者完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工作后,将起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草案及其起草说明提交给组织起草单位进行整理汇总。

第二十条组织起草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整理汇总,形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附相关说明和有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

第四章审查、征求意见与审议

第二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导则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的要求;

(三)是否与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协调、衔接;

(四)各方面意见的处理是否正确、合理;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审查认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缓办或者退回组织起草单位:

(一)有关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措施存在较大争议,组织起草单位或者起草者未与有关单位协商的;

(二)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要求的;

(三)依据不足或者与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相抵触、矛盾的;

(四)主要技术内容严重脱离实际、不正确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

(五)在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第二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将审查后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审查会等,充分听取意见,研究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给组织起草单位。

第二十四条组织起草单位按照修改意见,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送审稿和起草说明,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送审稿文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反馈给组织起草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审议单格式见附件4。

第二十六条组织起草单位应当对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论证,组织起草者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送审稿和起草说明进行修改、定稿,形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报批稿和起草说明。

第二十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对需要向WTO/TBT通报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向WTO/TBT通报。组织起草单位应当对WTO/TBT的意见进行分析处理,组织起草者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五章批准与颁布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将批准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名称、编号、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等予以公告。

第六章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局部内容需要修订,出质检总局提议,组织起草单位组织起草者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对外颁布。

第三十二条经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修订内容与原规范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定期进行全面修订,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全面修订。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全面修订工作参照本导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废止,参照本导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导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编号办法

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编号如下所示:

TSGXXXXX―XXX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拼音标志

规范种类号

规范顺序号

颁布年份

二、编号定义及表示方法

(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拼音简称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拼音简称用特种设备中的特(Te)和设(She)及规范(Guifan)的拼音首字母组成。

(二)规范种类号

由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个用拼音字母表示设备种类,第2个用数字表示工作项目。

1、设备种类号见下表:

800){makesmallpic(this,500,700);}"border=0>

2、工作项目编号见下表:

800){makesmallpic(this,500,700);}"border=0>

(三)规范顺序号

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表示具体的规范顺序号。

三、例

具体规范的编号举例见下表:

800){makesmallpic(this,500,700);}"border=0>

篇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考试大纲

第一节特种设备及检测技术

一、特种设备

(一)掌握特种设备的种类和分类,特种设备安全要求;

(二)了解特种设备的安全强度及承压设备用材料的特点,承压设备承载介质安全特点;

(三)熟悉特种设备的用途和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及其功用;

(四)掌握各类特种设备的事故特点。

二、检测技术

熟悉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的各类检测技术、检测方法和检测目的。

第二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一、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技术

(一)熟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技术与安全管理要求;

(二)掌握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操作规范、主要危险及预防控制措施;

(三)掌握各类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常见事故和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特种设备检修安全技术

(一)特种设备检修安全技术

1.了解检修前的准备工作设备停车步骤及注意事项;2.掌握各类特种设备检修过程中危险源的辨识和控制方法;

3.熟悉检修工作中动火、用电、用水、通讯的规定,进入设备内及登高作业要求;

4.掌握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及人身安全监护等。

(二)掌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事故主要原因及预防措施

第三节安全技术规程、规范与标准

了解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篇5: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特种设备的检验质量,更好地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劳动局批准并核发许可证的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等)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北京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是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指导部门,负责对检验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检验人员考核认证,监督检验质量。

第四条检验机构必须本着公正的、第三方的原则进行检验,其主要任务为:

㈠在规定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特殊检验工作;

㈡对有关特种设备的事故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㈢完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有效的资格证照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检验工作,并对检验质量负责。

第六条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按照《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办法》(京劳特发【1998】13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七条检验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标准、检验细则开展检验工作。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向市特种设备监察处报送本年度的检验工作情况,报送材料包括:

㈠每季度过后5天内填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情况统计表”;

㈡每年1月10日前协助监察机构填报”特种设备基本情况统计表”;

㈢按有关规定应填报的有关报表;

㈣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年度工作总结;

㈤特种设备检验员年审材料。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注重自身建设,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本单位的整体素质。

第十条检验人员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时,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发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或有明显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发证机构将酌情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十二条检验员证件到期,应在一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经考核成绩合格即换发检验资格证件。

检验员证件每五年一换,每年年审一次。由所属检验机构出具年审申请并交年度工作总结一份。

第十三条检验员应注重学习,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有关文件、检验细则和检验工艺,努力提高检验质量和自身素质。

第十四条市特种设备监察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检验机构应接受同级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十六条市特种设备监察处每年对各级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

㈠质保手册的执行情况;

㈡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㈢现行法规、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

㈣检验人员资格管理;

㈤检验质量(抽查检验报告);

㈥被检单位意见反馈;

㈦同级监察机构意见反馈。

第十七条对在监察过程中发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检验机构,监察机构将对其责令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相关检验资格。

第十八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