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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质量,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立项、起草、审查、征求意见、审议、批准、颁布、解释和修订,应当遵守本导则。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强制性规定。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
第四条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公开、透明;
(四)体现改革精神,推进技术进步;
(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名称可以称规程、规则、导则、细则、技术要求等,但是不得称规章、通知、通告或公告。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编号办法见附件1。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封面、扉页、目录、前言、正文、附件等组成,其中前言和附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省略。封面版式及要求见附件2,内容版式及要求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练,内容明确、具体、完整,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条 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安全技术规范立项、审查、征求意见、批准和颁布,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组织起草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起草者)进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起草。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负责安全技术规范的审议。
第二章立项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据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确定的内容,提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立项计划,向组织起草单位下达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名称;
(二)制定的依据;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拟确立的主要技术要求;
(五)计划完成时间;
(六)推荐的起草者;
(七)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样式见附件3。
第十三条:条 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均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立项建议。
第三章起草
第十四条 组织起草单位负责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任务书的要求,组织起草者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起草,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第十五条 起草者在起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对外公示等多种形式。对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涉及到的新的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应当进行试验验证。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草案一般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及技术要求、实施日期等。
第十七条 起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应当注意与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衔接。如果原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将被新起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所代替,必须在新起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作出废止原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八条 起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时,应当同时编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
以下内容:
(一)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必要性;
(二)起草过程;
(三)起草者、起草组织人等基本情况;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
(五)确立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措施;
(六)主要内容解释;
(七)有关方面的意见;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九条 起草者完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工作后,将起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草案及其起草说明提交给组织起草单位进行整理汇总。
第二十条 组织起草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整理汇总,形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附相关说明和有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
第四章 审查、征求意见与审议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导则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的要求;
(三)是否与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协调、衔接;
(四)各方面意见的处理是否正确、合理;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审查认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缓办或者退回组织起草单位:
(一)有关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措施存在较大争议,组织起草单位或者起草者未与有关单位协商的;
(二)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要求的;
(三)依据不足或者与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相抵触、矛盾的;
(四)主要技术内容严重脱离实际、不正确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
(五)在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将审查后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审查会等,充分听取意见,研究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给组织起草单位。
第二十四条 组织起草单位按照修改意见,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送审稿和起草说明,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送审稿文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反馈给组织起草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审议单格式见附件4。
第二十六条 组织起草单位应当对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论证,组织起草者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送审稿和起草说明进行修改、定稿,形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报批稿和起草说明。
第二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需要向WTO/TBT通报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向WTO/TBT通报。组织起草单位应当对WTO/TBT的意见进行分析处理,组织起草者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五章 批准与颁布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将批准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名称、编号、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等予以公告。
第六章 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局部内容需要修订,出质检总局提议,组织起草单位组织起草者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对外颁布。
第三十二条 经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修订内容与原规范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定期进行全面修订,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全面修订。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全面修订工作参照本导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废止,参照本导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导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编号办法

一、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编号如下所示:
TSG XX XXX ― XXX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拼音标志
规范种类号
规范顺序号
颁布年份
二、编号定义及表示方法
(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拼音简称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拼音简称用特种设备中的特(Te)和设(She)及规范(Guifan)的拼音首字母组成。
(二)规范种类号
由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个用拼音字母表示设备种类,第2个用数字表示工作项目。
1、设备种类号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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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项目编号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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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顺序号
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表示具体的规范顺序号。
三、例
具体规范的编号举例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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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考试大纲

第一节 特种设备及检测技术
一、特种设备
(一)掌握特种设备的种类和分类,特种设备安全要求;
(二)了解特种设备的安全强度及承压设备用材料的特点,承压设备承载介质安全特点;
(三)熟悉特种设备的用途和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及其功用;
(四)掌握各类特种设备的事故特点。
二、检测技术
熟悉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的各类检测技术、检测方法和检测目的。
第二节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一、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技术
(一)熟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技术与安全管理要求;
(二)掌握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操作规范、主要危险及预防控制措施;
(三)掌握各类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常见事故和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特种设备检修安全技术
(一)特种设备检修安全技术
1.了解检修前的准备工作设备停车步骤及注意事项;2.掌握各类特种设备检修过程中危险源的辨识和控制方法;
3.熟悉检修工作中动火、用电、用水、通讯的规定,进入设备内及登高作业要求;
4.掌握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及人身安全监护等。
(二)掌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事故主要原因及预防措施
第三节 安全技术规程、规范与标准
了解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篇4: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特种设备的检验质量,更好地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劳动局批准并核发许可证的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等)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北京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是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指导部门,负责对检验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检验人员考核认证,监督检验质量。
  第四条检验机构必须本着公正的、第三方的原则进行检验,其主要任务为:
  ㈠在规定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特殊检验工作;
  ㈡对有关特种设备的事故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㈢完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有效的资格证照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检验工作,并对检验质量负责。
  第六条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按照《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办法》(京劳特发【1998】13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七条检验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标准、检验细则开展检验工作。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向市特种设备监察处报送本年度的检验工作情况,报送材料包括:
  ㈠每季度过后5天内填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情况统计表”;
  ㈡每年1月10日前协助监察机构填报”特种设备基本情况统计表”;
  ㈢按有关规定应填报的有关报表;
  ㈣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年度工作总结;
  ㈤特种设备检验员年审材料。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注重自身建设,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本单位的整体素质。
  第十条检验人员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时,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发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或有明显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发证机构将酌情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十二条检验员证件到期,应在一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经考核成绩合格即换发检验资格证件。
  检验员证件每五年一换,每年年审一次。由所属检验机构出具年审申请并交年度工作总结一份。
  第十三条检验员应注重学习,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有关文件、检验细则和检验工艺,努力提高检验质量和自身素质。
  第十四条市特种设备监察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检验机构应接受同级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十六条市特种设备监察处每年对各级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
  ㈠质保手册的执行情况;
  ㈡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㈢现行法规、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
  ㈣检验人员资格管理;
㈤检验质量(抽查检验报告);
  ㈥被检单位意见反馈;
  ㈦同级监察机构意见反馈。
  第十七条对在监察过程中发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检验机构,监察机构将对其责令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相关检验资格。
  第十八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5:特种设备(含起重机械、压力容器) 安全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岗位职责:   
  (一)、车间设备主任及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车间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车间特种设备管理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经常深入现场,查看特种设备使用状况。   6、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组织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8、抓好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技术素质。   
  (二)、车间操作人员职责。   1、认真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温、超压、超载运行,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3、健全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4、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5、认真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6、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情。   7、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证才能上岗。   
  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 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必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坚持日常保养。   2、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特种设备安全附件。   3、 操作人员在正常操作状态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汇报设备主管。   4、 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及时填写操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 保持特种设备整洁和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6、 开展“完好设备”及“无泄漏”活动,实行日常维护和日常保养的双包责任制。   
  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一)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必须按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特种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上级部门上报,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2、 事故发生地点。   3、 事故发生时间。   4、 事故设备名称。   5、 事故类别。   6、 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四、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一)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 在下列情况下,操作人员应发生警告信号。   (1)起重机启动后即将开动前。   (2)在起吊、下降吊物时。(汽机房桥式起重机)。   (3)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4)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汽机房桥式起重机)。   (5)起重机在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2、不准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手段。   3、严禁吊运的货物从人头上方通过或停留,应使吊沿吊运安全通道移动。   4、起重机司机要做到“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   (2)超载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不吊。   (6)工具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不吊。   (7)光线阴暗视线不佳不吊。   (8)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线工件不吊。   (10)危险物品(如氧气瓶、乙炔瓶)不吊。   7、 起重机完毕后,应遵守的规则。   (1)应将吊钩升至接近上极限位置的高度,不准吊挂吊具、吊物(汽机房起重机)。   (2)应将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悬吊。(渣池起重机)   (3)将起重机小车停放在主梁远离大车沿触线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车应开到固定停放位置。   (4)所有控制品应回零位,将紧急开关断开,拉下保护柜刀闸。关闭操作室门后下车。   (5)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大、小车,特别是大车,应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风吹跑。   (6)操作工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操作本上。   
  (二)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1)认真执行压力容器操作规程。   (2)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3)加强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检查和效验,做好记录。   (4)定期安排每年一次的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5)不准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   (6)压力容器检修时,应按要求做好压力容器的泄压、与系统隔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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