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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总则

编辑:制度大全2020-03-31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所有职工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和设备,职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三、入厂新工人,实习、代培、临时参加劳动及变换工种的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单独操作。电气、起重、蒸汽锅炉、受压容器、制气、焊接(切割)、司机等特殊工种均应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凭证操作。外来参观人员,接待部门应组织安全教育。

四、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女工要把发辫放入帽内,旋转机床严禁戴手套操作。检查设备和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保持设备润滑及通风良好。不准带小孩进入工作场所;不准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工作。上班前及班中不准饮酒。

五、工作中,应集中精力,监守岗位,不得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凡运转设备,不准跨越、传递物件和触动危险部位;不得用手拉、嘴吹铁屑;不准站在砂轮正前方进行磨削。调整检查设备需要拆卸防护罩时,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罩开车。各种机具不准超限使用。中途停电,应关闭电源。

六、搞好文明生产,保证厂区、车间、库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

七、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末班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气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

八、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深夜班、加班以及在封闭厂房作业时,必须安排两人以上工作。

九、厂内行人要走指定通道,注意各种警标,严禁贪便道跨越危险区;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中爬上、跳下、抛卸物品;车间内不准骑自行车。厂区路面施工,要设安全遮拦和标记,夜间设红标灯。凡动土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十、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钩下通过和停留。

十一、操作工必须熟悉其设备性能、工艺要求和设备操作规程。设备应定人操作,开动本工种以外的设备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操作。

十二、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示牌,设人监护。停电牌必须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开关在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准合闸。

十三、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志、防雷装置等,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占用。

十四、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客和行车轨道等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重复接地安全措施。非电气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措施,并应戴好绝缘手套操作。行灯和机床、钳台局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伏、容器内和危险潮湿地点不得超过12伏。

十五、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严禁投掷工具、材料等物件。

十六、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粉尘生产场所进餐、饮水。

十七、产生有害人体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线、噪音的场所、生产线或设备,必须配置相应的三废处理装置或安全保护措施,保持良好有效。

十八、变、配电室、空压机站、锅炉房、油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门,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十九、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应按消防规范设置齐全,不准随便动用。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篇2:生产岗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总则

1、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基本方针。严格贯彻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是每个管理人员,每个员工的首要职责。各部门、岗位与具体工作项目负责人,在安排工作前必须首先布置安全工作,并落实承担安全责任的具体人员。

2、企业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各岗位生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精心操作,严防造成意外事故。交接班首先检查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控制装置、安全保护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各运转设备,电器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并如实记录在交接班记录上。

3、严禁酒后上岗!严守工作纪律。上岗员工必须保证精力充沛,发现异常或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并按应急措施处理。必须能熟练掌握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方法。平时不得擅自动用安全防护应急设施。

4、企业内部、生产岗位,不许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外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登记制度。任何人不许带小孩进入生产岗位,发现违规进入的员工有责任制止。公司内严禁烟火,不许在岗位吸烟!

5、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非自己工作范围内的设备。严禁在配电柜内私自接电源。严格管理好工作范围内的各种物资,并对因管理不善而导致的物资丢失负责。严格管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门窗、电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篇3:安全生产奖励处罚考核管理制度总则

为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杜绝各类违章现象,奖勤罚懒,教育公司职员和相关人员尽职尽责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实行逐级岗位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任。

2、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以责任书的形式明确逐级岗位责任,责任书内容包括安全责任范围,安全目标指标,奖罚标准等,以此作为公司对各级责任人的考核依据。

3、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励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4、安全责任制考核实行动态管理,百分考核,每月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组织安全办主要成员对责任的落实检查一次,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与当月效益工资、奖金分配挂钩,并进入考核档案。

5、考核资料累积由安全办主管考核的干部负责,每年年终考核以每季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并与年终奖励挂钩。

6、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1)预防、制止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者。

(2)连续三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火灾事故、被盗事故的管理处。

(3)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成绩显著者。

(4)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管理、监督、教育成绩突出者。

(5)关心、支持、帮助公司的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安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有突出贡献者。

7、对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8、对带病运行的设备不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9、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人员进行处罚。

10、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11、出现各类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视情节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

12、对出现事故的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予以扣除效益工作和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3、公司在实际施行奖罚时,可重奖重罚。

篇4:安全生产操作技术规程总则

为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程总则。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确认制度,集中精力工作。

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时必须交代安全问题。

3.各类检修作业前要有完整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如果中断后继续施工时,应检查安全措施(装置)是否仍然可行或可靠。

4.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标志不得任意拆除或移作它用,因检修拆除或损坏的应及时恢复。

5.职工必须遵守下列个人劳动防护规定:

5.1.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不准将长发露出安全帽外,除专项规定外,不准穿裙子、短裤、高跟鞋、风衣、长大衣、汗衫背心等。

5.2.从事有可能被传动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人员,不准戴手套或将其佩饰物暴露在衣服外。

5.3.在碎物飞溅的场所工作,必须佩戴好防护眼镜、头盔和面罩。

5.4.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和设置安全网,加强自我防护能力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5.5.从事电气作业应正确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应穿屏蔽护服,并且需经领导事先批准。

5.6.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场所,应穿防止产生静电火花的衣物并不得携带引火物和吸烟。

5.7.在有可能发生烧伤、烫伤的作业场所,不得穿戴化纤物品。

6.铁厂职工应经常检查自己操作使用的设备、工具和劳保用品、用具,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或更换。未整改、解决、更换或采取有效措施前,禁止操作或使用。

7.不得随意触动各种开关、按钮以及电气、煤气、氧气瓶、乙炔瓶和放射性仪器等,危险设备装置或未经检验确认的一切装置应视为危险源,禁止触动或操作。

8.不得随意进入铁厂各类油库、主电室、高压水泵房和煤气、放射性等危险区域;必须进入工作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专人负责检查和监护。

9.原材料和设备、备品、备件等各种物件必须合理堆放,保持整齐、不准超高、超重,防止偏移歪倒。各类废物、废料应及时清除。

10.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通道平坦、畅通,两侧划出通道线,其宽度不得小于1米。

11.铁厂内各种坑、沟、池应有安全围栏或盖板。平台走桥和梯子应有栏杆和扶手,并符合国家标准。在有飞溅物的场所,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防护挡板。

12.作业场所的光线必须充足,在夜间或阴暗处工作时要有足够的照明。

13.凡有可能引起伤害的危险地带和设备、设施必须有妥善的安全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警戒标志,安全标志和安全色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4.全厂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15.各类设备运转时,不得到危险处检查、修理和加油,必须进行检查、修理和加油时应停机后进行检查、修理和加油。

16.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并保证其信号装置、卷扬限位器、起重控制器、

行程限位器和自动连锁装置等齐全和灵活好用。

17.行车工在工作中要听从专人指挥,并统一指挥信号。严禁无证操作和指挥行车。严格执行行车“十不吊”制度,特殊情况下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领导批准,有专人负责。

18.严禁钻入吊物下拽钢丝绳或将手伸入吊物与钢丝绳之间进行扶持。

19.各种电器设备和线路敷设,必须遵守“电气安全规程”绝缘必须良好。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和维修。裸露的带电部分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遮拦。

20.活动照明灯应使用行灯。行灯及机床的局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处所不得超过12伏。

21.电器设备的接地线、接地网和绝缘装置至少每年检查二次,并保证其安全可靠。

22.涉及电气作业或出现电气故障时要由电气工作人员参照电业安全规程、电工安全技术规程及停送电制度等进行处理。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23.所有承压锅炉和各种压力容器,应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登记、办证、操作和维护检查。

24.有关煤气区作业要遵循煤气作业安全规程及本工种有关安全规程。

25.严禁将任何物品、工具等从高处向下抛掷,高空作业前后,应严格使用和保管工具,并清理作业现场,以防物品在外力作用下坠落伤人,并且遵守其它高空作业的要求。

26.铁厂所有防暑降温、防尘防毒设备和设施应妥善使用、保管并定期进行检修,保证其正常,严禁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27.所有设备在停止运转时,必须将控制器放在零位,并切断电源。

28.现场容易着火的区域和要害岗位,应根据环境和设备条件,配备齐全适应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有效。现场除生产必须之外,严禁生火。

29.二人以上同时作业时,应有主次,凡进行煤气、高空、电气等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二人以上一起工作,由专人统一指挥、监护。

30.对重大生产设备事故,以及恶性未遂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同时进行及时抢救处理,并及时上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篇5:工厂安全生产管理总则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公司生产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该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来总体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委会应该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任命,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第八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各机楼(房)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设备的维护和劳动场所的安全

第十三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四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明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电信线路的设计与维护

第二十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要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步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维护。

第二十二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进行安全确定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电梯

第二十三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二十六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二十七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一条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三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四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进行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六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三次;各生产单位每季度检查应不少于二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八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经费项目中列支。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设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对事故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并可进行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四十七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第四十八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105日,并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超过国际标准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四十九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利用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来教育职工。

第五十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因公驾车肇事者,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况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并进行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一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由人事管理部门监督。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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