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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锅炉安全技术与管理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20-03-27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金华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衢州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武义海特锅炉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欣刚、郑庆有、杜斌、方正中、徐骏、吴庆杰、邓远忠。

农村小锅炉安全技术与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锅炉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用于农村作坊的固定立式蒸汽小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二手锅炉和同一用户或同一地点使用超过两台小锅炉情况。

其他人口稀疏场所家庭、个体经营户使用的小锅炉可参照本标准,公共浴室、学校及人口密集场所使用的锅炉不适用于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小锅炉

3.1.1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且额定蒸发量不大于0.3t/h的锅炉;

3.1.2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不大于0.1t/h的锅炉;

3.1.3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7MPa且水容量不超过50升的锅炉(即小型蒸汽锅炉)。

3.2

作坊

有固定场所从事生产、加工的家庭或个人,不包括生产加工企业。

4基本要求

4.1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农村小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符合本标准。本标准未明确的其它要求应当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4.2农村小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图样、强度计算书等)应当通过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机构的锅炉设计文件鉴定。

4.3农村小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农村小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改造和维修本单位生产的锅炉。

4.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锅炉。

4.5农村小锅炉不得安装在农居卧室内及其下面。农村小锅炉若安装在轻型简易结构的半露天无锅炉房时,其建造设计方案无需经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

4.6农村小锅炉由锅炉制造单位或由其书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

4.7农村小锅炉在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向锅炉安装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施工告知,并约请检验机构。告知方式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告知等快捷方式。

4.8农村小锅炉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使用方和检验机构共同参与,进行一次总体验收。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锅炉制造单位或其委托人持锅炉出厂资料、有关安装及验收资料,安装单位资质、锅炉作业人员证书或考核合格证明、用户书面不改装保证书,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手续,领取使用登记证。

4.9农村小锅炉操作人员应当通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对农村小锅炉操作项目的考核,考核内容应当以实际操作为主,首次考核原则上应在安装总体验收时进行。对于考核合格者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发予有农村小锅炉操作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至少每两年应当参加一次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组织的复审。

4.10各乡镇政府应当掌握辖区内锅炉分布状况和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协助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篇2:《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简介》

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TSGZ0001―2004)

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质量,制定本导则。2004年3月24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

2004年12月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148号)同时废止。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Z7002―2004)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工作,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规范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行为,明确了鉴定评审内容,建立了以规模化为导向的科学、客观、公平、操作性强的级别核定方法。

2004年12月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资格审查实施指南(试行)》(国质检锅[20**]25号)同时废止。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Z7003―2004)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结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与机构的特点,考虑了政府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要求,借鉴了当前国内外较成熟和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理念,参考《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通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过程的识别,将每个需要控制的过程予以明确,使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的要求较以往有一个跨跃式的提高。

2004年12月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05)

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考虑了目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对考核工作的程序、考试机构的指定与管理、考试工作要求、作业人员证书的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以达到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目的。

2005年9月16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地方,按本规则施行。

6.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TSGZ0003―2005)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大纲。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受聘于鉴定评审机构,从事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本大纲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特种设备的种类,明确了考核的基本要求,包括特种设备法规标准知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程序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知识,相应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体充装、检验检测的基础知识及专业知识,为规范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的考核工作提供了依据。

2005年9月16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7.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G6001―2006)

为了加强在用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大纲。

本大纲结合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状况和发展变化等情况,提出了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的有关内容、考试形式及相应要求。

2006年4月19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8.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TSGG7001―2004)

为了加强锅炉安装过程的监

篇3:设备安全防火制度

一、员工必须加强治安防范意识,执行公司制定的治安管理制度,协同防损部门认真做好门店动力系统的治安保卫工作。

二、各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岗位若发生事故或发现可疑情况应迅速处理上报并负责保持好现场。

三、未经设备部领导批准,外来人员(包括参观学习、探亲访友、施工等)禁止进入配电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液化气站,经批准的人员必须办好登记手续。

四、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以上机房重地。

五、各岗位值班人员除负责设备安全运行外,必须对所属机房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所属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整改。

六、各机房钥匙不得随意配置、各机房、班组工作场地无人时,门窗必须锁关好。

七、各班组工具、材料要有专人管理,携带工具,材料出外,必须经领导同意按规定办手续。

八、在指定地点吸烟,烟灰、烟头要丢入烟灰缸。

九、维修需要使用易燃材料时,应特别小心,班级不得存放易燃油料1kg以上。

十、需动火作业时,需办妥动火手续后方能施工,施工前要排除易燃物品,施工后认真检查,确无火种方能离开。

十一、不得挪动消防设施,发现消防设备损坏或泄漏应及时告知防损部门。

十二、发现火警及时报告,尽力和消防队员一道灭火、一旦发生火灾,设备维护首要任务是保证供水、供电、保证消防泵、抽风机、排风机能正常运行。

篇4:现场安全及设备标志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标难规定了厂现场安全及设备标志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1.2本标堆适用于厂属生产区域安全及设备的标志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淮,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推。

中电投集团公司《发电企业业绩目标和评估准则》

3管理机构和职责

3.1为了进一步搞好文明生产工作,保证生产现场、生产设备标示整齐、规范,做到现场标示清晰,确保工作人员不误碰误动设备,不误入带电间隔,不出现因标示不清晰而出现的各种事故和异常。根据集团公司《发电企业业绩目标和评估准则》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以进一步加强标志的管理。

3.2本制度提出的标志包括:指示性标志、警示标志、禁令标志、辅助标志、交通标志、消防标志、安全标志、设备标志等(以下总称各类标志);

3.3标志管理实行三级管理网络,厂部成立以生产副厂长为组长,安生部、计划与市场营销部、党群工作部、运行车间、检修公司、靖源公司为工作小组的管理机构。履行标志管理的领导职能。车间以及班组成立相应的管理小组,负责全厂相应标志的现场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和职责

4.1各标志的含义

4.1.1指示性标志包括各种门牌、橱柜标牌、料架标牌、各种定置线、模拟小母线、张贴的公开信息、办公用品的标示以及其他指示性标志;

4.1.2警示标志主要是指为了保证人身安全布置的警醒性的标志,在可能出现危险或出现危险趋势的场所均应布置适当、醒目的标志;

4.1.3禁令标志是指为了确保安全文明生产以及生产、工作秩序而布置的必须强制遵守或执行的警示标志;

4.1.4交通标志是指道路安全标志以及厂房内安全通道、交通廊道等的指示性标志:

4.1.5消防标志是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消防区域以及火险等级划分等标志:

4.1.6安全标志是指为确保安全生产,依据行业有关规定、规程规定所布置的标志:

4.1.7设备标志是指为辨识生产设备,确保生产调度安全而根据设备名称以及设备编号所设置的标志;

4.1.8辅助标志是指除以上标志外,具有辅助说明的标志;

4.2各类标志管理范围的划分:

4.2.1指示性标志由厂长工作部负责管理;

4.2.2设备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标志、交通标志、消防标志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管理;

4.2.3辅助标志和禁令标志根据其内容和属性归相应归口部门负责管理。

4.3各类标志管理的主要内容

4.3.1各种标志的制作必须选择正规的专业厂家,其式样、内容应规范、合理、美观;

4.3.2各种标志的布置必须符合现场条件,能够满足现场需要,并且布置整齐、合理,色调一致,整体协调;

4.3.3各种标志的安装必须根据现场采用合适、恰当的固定方式,不宜采用铁丝或采用绳线绑扎的方式固定;

4.3.4各种标志的式样设计应符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以及集团公司的《中电投视觉系统》的有关规定;

4.3.5安全标志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程》以及相应安全法规、管理规定等的要求,确保日常生产以及现场作业的安全;

4.3.6设备标志应根据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编号统一布置。设备定货、技改、大修等应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调整设备标志,并将设备标志是否正确列入竣工验收的内容。

4.4管理职责

4.4.1各种标志的增加或撤除应经相应管理部门批准,特殊的应经生产副厂长批准。

4.4.2标志管理部门应建立各种标志的档案,并且及时记录标志变更情况。

4.4.3车间及相应班组应做好各种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现场维护工作。车间和班组应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标志分解到人,落实责任。

5监督检查和奖惩或责任

5.1本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5.2相关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5.3本标准由相应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并根据厂《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标准》的有关部分进行考核。

6附则

6.1本标准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6.2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篇5:重大操作和设备检修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我厂重大操作和设备检修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1.2本标准适用于我厂重大操作和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管理机构和职责

3.1重大操作由调度或运行值班负责人发令,由运行值班人员执行。

3.2设备检修由检修车间或安全生产部提出计划,检修车间提出申请,生产副厂长批准,调度批复,检修相关班组负责检修。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管理目标

4.1.1防止误操作事故的发生。

4.1.2设备检修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

4.2管理要求

4.2.1重大操作的管理要求

4.2.1.1重大操作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规程》和本厂“两票”管理制度。

4.2.1.2重大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重大操作的批准必须是值长(或值班负责人),由熟练的主值班员操作,值长或副值长监护,必要时,车间负责人或指派技术专职参与操作方案的制定。

4.2.1.3重大操作要考虑对运行方式改变的影响,考虑对系统、对设备及厂用电的影响。

4.2.1.4严格按操作程序操作,应制订相应的措施,并做好事故预想。

4.2.1.5操作票批准人、监护人、操作人的安全责任:

1)操作票批准人要对操作的必要性负责,要考虑对运行方式、对系统、对设备及厂用电的影响。交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2)操作票监护人要对操作程序的正确性负责,唱票要清晰准确,对操作中的注意事项负责,对操作中漏项、跳项负责,对开关的断合时间、保护及自动装置投退的时间填写负责。记录操作中有关的测量参数及使用安全工器具的编号。

3)操作人要对操作票的填写、操作的正确性和正确的操作方法负责,正确使用操作工县和防护用品以及安全工器具。

4.2.1.6重大操作运行车间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尽可能到现场监督、检查和指导,防止误操作事故的发生。

4.2.2设备检修的管理要求

4.2.2.1设备的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规程》和本厂《安全工作规程》及两票管理制度,以及检修规程。

4.2.2.2设备检修必须贯彻执行“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检修工作方针,精心策划、合理安排检修工作计划。

4.2.2.3设备检修必须提出年度检修计划,填写“发输变电设备检修申请票”,经领导批准,调度批复后执行。

4.2.2.4设备的检修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积极推行定置管理。

4.2.2.5设备检修必须设立临时围栏与运行设备隔开,并在围栏上挂“设备检修”标示牌。

4.2.2.6设备检修必须设立安全员,建立检修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监督检修过程中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纠正或禁止违章作业及不安全行为,确保检修质量及检修安全。

4.2.2.7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碱性物品应放置专门场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制定管理措施,防止燃烧和爆炸。酸性及有害人体健康的材料,应设专用房间存放,并保持房间空气流通。

4.2.2.8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碱性、酸性及有害人体健康等材料的存放应远离行人频繁的通道旁。

4.2.2.9施工现场的坑井、孔洞应设围栏,设红色警示灯,并悬挂“当心坠落”标示牌。

4.2.2.10检修现场的通道应保持畅通。

4.2.2.11设备检修使用的工器具必须安全可靠无损坏现象,检修现场应备有合格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药品及防护用品。

4.2.2.12设备检修需要动火作业时应执行《动火工作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4.2.2.13检修现场应有充足的照明,携带式作业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伏。

4.2.2.14检修现场每日收工应进行清扫,废弃物应及时清理。

4.3管理条件

4.3.1重大操作必须由电气主值班员执行,副值员或值长监护。

4.3.2设备检修必须取得相关专业上岗资格的检修人员进行。

4.4管理方法

为了确保检修质量和检修安全,必须加强检修过程管理,合理安排、精心组织、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加强检修质量和安全监督。积极推行设备状态检修技术。

4.5管理程序

提出设备检修计划→填写检修申请票→生产副厂长批准→调度批复→检修填写工作票→运行接票并告诉调度→调度预发令→运行填写操作票→调度(或值长)发操作令→倒闸操作做安全措施→检查安全措施→办理检修工作开工手续→设备检修→检修终结→拆除安全措施全面检查→向厂领导和调度汇报→设备恢复运行。

5检查与考核

5.1由厂领导及安全生产部、车间管理人员随时进行检查。

5.2本标准按照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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