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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3-2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作过一些规定。1999年7月12日前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随着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也随之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作业岗位的危险程度在逐步加大,频繁出现安全事故,对在这些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也需要进行特别的教育培训。如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都应当列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特种作业定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年龄满18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培训内容

(1)安全技术理论;

(2)实际操作技能。

4.考核、发证

(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篇2: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制度

总则

根据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电、气焊工、厂内机动车司机、起重机司机、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要做定期身体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检,要做到100%参加体检。

2由资产运营部与厂(公司)卫生处共同确定体检日期。

3资产运营部提前发出通知,由各单位安全员在指定日期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到卫生处进行体检。

4体检后的表格交回卫生处。

5对体检中发现的身体异常人员由资产运营部报人力资源部。

6对新调入或变换工种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由本单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通知资产运营部,由本单位安全员带领其到卫生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篇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发文号:晋建建字[2009]152号

发布单位: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建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

(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

(四)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

(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

(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山西省建筑安全监督站组织实施。各市建设局(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类别分为工程项目日常安全培训、企业年度安全培训、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第九条工程项目日常安全培训由工程项目部组织实施。企业年度安全培训由特种作业人员的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各市建设局(建委)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省直有关部门、省建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组织单位采用委托形式培训的,应委托经省建设厅认定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省建设厅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初次取证考核前的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均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已有聘用单位的个人,由所在企业通过“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名;没有聘用单位的个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市建设局(建委)提出申请,市建设局(建委)审核同意后,统一通过“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名。

第十二条申请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初中及以上学历。

(三)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组织单位按要求对已上报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息审查符合要求后,按200人/班进行组班,将开班时间、班次、人员、课程安排等情况上报省建设厅核准。

第十四条省建设厅对组班情况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核准,组织单位按照核准内容开班培训。省建设厅对每期培训班派专人进行监督。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初

篇4: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号:京劳保发字【1991】371号

发布单位:京劳保发字【1991】371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1989年第41号令)的规定,现将《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附件一:

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一、电工作业(市电力工业局系统的电工作业另文规定);

二、起重机械作业(含指挥信号、电梯操作、电梯维修作业);

三、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接作业另文规定);

四、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五、单位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六、符合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规定的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市劳动局负责认定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单位和授课教员、主考人员;编印培训、考核大纲、教材和考卷;组织全市的考核工作和制发特种作业证件.

二、区、县劳动局负责区、县属企业(含乡镇企业),辖区内的机关、团体、科研、学校、事业单位、中央在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实施工作;并按监察范围,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实行属地监察.

三、市属局、总公司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实施工作.

四、单位负责确定特种作业学习人员,并按培训大纲要求进行初级培训;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本种作业人员不少于100名;

二、具备固定教室和相应的教学设备和技能训练的场地、设备、器材.具体要求应符合培训实力表(见附件一)的规定;

三、具有取得劳动局颁发的《北京市特种作业教员证》的授课人员,每种作业不得少于4名;

四、具有专职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银行帐号.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局、总公司安技部门同意后,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资格审查申请书》(见附表一),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取得《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许可证》后,方准从事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第五条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全市特种作业培训工作的统一安排,承担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二、接受委派的培训任务,并高质量地按时完成;

三、及时报告培训计划,定期汇报培训实施情况;

四、正规化进行教学,编写教学方案,听取学员意见,认真总结教学经验;

五、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收取培训费用.

第六条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单位除具备培训单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考核单位应是区、县劳动局和市属局、总公司级的单位;

二、具有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北京市特种作业主考人员证》的主考人员,每种作业不得少于4名;

三、考核场地和相应的设备、器材等,均应符合考核实力表(见附件二)的规定;

四、具有完善的考核安全保证体系和健全的考核质量保证体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资格审查申请书》(见附表二),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取得《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委托书》后,方准从事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第七条取得考核资格的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全市特种作业考核工作的统一安排,承担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二、接受委派的考核任务,并高质量地按时完成;

三、及时报告考核计划,定期汇报考核的实施情况;

四、严格按考核标准和考场纪律进行考核,杜绝不正风气;

五、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收取考核费用.

第八条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授课教员应具备:思想作风正派;中专以上学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不少于5年;熟悉本种作业的《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培训大纲;有实际授课教学经验.

第九条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的主考人员应具备: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程师不少于5年,技师不少于10年;熟悉本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考核大纲;有较丰富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较强的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具有现场急救知识和处理意外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授课教员、主考人员应由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局、总公司安技部门推荐,填写《北京市特种

篇5: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3、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必须实行定期校验制度,严禁超期使用。

5、特种设备的档案、台帐、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6、特种设备液位计、压力表警示标记齐全准确。

7、特种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严禁超期运行。

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10、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时,应提前向安全部门申请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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