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写要点汇编Ⅰ(8) - 制度大全
制度大全 导航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写要点汇编Ⅰ(8)

编辑:制度大全2020-03-25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1、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11.1范围。编写要点如下:

11.1.1明确配置在生产设备、设施、厂房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冲淋装置、洗眼器、防尘装置、安全护栏、平台、钢梯、护笼、安全阀、限位器、防雷装置、联锁装置和报警装置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定期检验,保证灵敏好用。

11.1.2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和行业标准规范,明确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险而穿(佩)戴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尘、毒、噪音、高温、静电、电击、坠落等)属劳动防护用品(器具)范围,保障劳动者健康安全而发放的物品属保健品的范围。

11.2安全装置的维护与管理。编写要点如下:

11.2.1明确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具体主管负责人的职责范围。

11.2.2明确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检查和维护保养落实到人。

11.2.3明确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记入档案。

11.2.4明确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11.3防护用品(器具)的选用与保管。编写要点如下:

11.3.1明确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器具)。

11.3.2明确各种防护用品(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专人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经常检查。

11.3.3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建立防护用品(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

11.4防护用品(器具)的管理分工。编写要点如下:

11.4.1明确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11.4.2明确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11.4.3明确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位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11.4.4明确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11.4.5明确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器具),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11.5防护用品(器具)的配备管理

明确劳动防护用品(器具)、保健品管理应涉及的内容:

11.5.1、确定劳动防护用品(器具)、保健品发放标准(发放对象及发放周期)。

11.5.2明确劳动防护用品(器具)、保健品选用原则和要求,劳动防护用品(器具)种类应与作业性质和现场条件(如空气中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及劳动强度、作业场所环境等)相符合。

11.5.3明确劳动防护用品(器具)、保健品的使用检查及保管的要求(包括定点存放、专人保管、定期检验和维护,主管人员定期检查等)。

11.5.4明确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器具)、保健品的领用记录。

11.5.5明确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失效、报废及保健品过期、变质处理的要求。

12、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程。

12.1施工组织。编写要点如下: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1、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11.1范围。编写要点如下:

11.1.1明确配置在生产设备、设施、厂房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冲淋装置、洗眼器、防尘装置、安全护栏、平台、钢梯、护笼、安全阀、限位器、防雷装置、联锁装置和报警装置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定期检验,保证灵敏好用。

11.1.2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和行业标准规范,明确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险而穿(佩)戴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尘、毒、噪音、高温、静电、电击、坠落等)属劳动防护用品(器具)范围,保障劳动者健康安全而发放的物品属保健品的范围。

11.2安全装置的维护与管理。编写要点如下:

11.2.1明确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具体主管负责人的职责范围。

11.2.2明确各种安全装置要有

篇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写要点汇编Ⅰ(9)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3、防尘防毒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13.1通则。编写要点如下:

13.1.1明确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的,必须严格执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13.1.2明确凡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可能产生疾病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3.2防护与治理。编写要点如下:

13.2.1明确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13.2.2明确职业病危害种类:根据企业经营和作业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

13.2.3明确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13.2.4明确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13.2.5明确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13.2.6明确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13.2.7明确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生产。

13.2.8明确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13.2.9明确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13.2.10明确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13.2.11明确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13.2.12明确防护措施

13.2.12.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1)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3)作业现场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作业现场进行降尘;(4)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防水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13.2.12.2个人防护措施:(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2)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带防尘口罩;(3)从事防水作业,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4)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5)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6)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量,并佩带好防护用品;(7)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13.3组织与抢救。编写要点如下:

13.3.1明确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经理(厂长)担任组长。日常工作由安全职防部门负责。

13.3.2明确

篇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写要点汇编Ⅰ(10)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7.1法律法规要求。编写要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17.1.1明确必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有关规定,同时进行安全评价。

17.1.2明确新、改、扩建项目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7.1.2.1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

17.1.2.2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属于甲、乙类物品和易燃品、剧毒品,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书。

17.1.2.3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2)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3)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置等);(4)设备选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职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5)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

17.1.3明确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规划、职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及工会参加评审工作。

17.1.4明确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17.1.5明确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17.1.6明确工程竣工投入试运行时,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施,必须同时投入运行,并考核运行效果。

17.1.7明确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投入运行,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验收。

17.2竣工验收。编写要点如下:

17.2.1明确新、改、扩建项目竣工投运前,应办理检查确认手续,方可试运行。经试运行三个月,正常后,在主管安全负责人领导下,由生产、技术、设备动力、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工会等部门会同所在分厂(车间),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

17.2.2明确竣工验收部门(安全、卫生、环保、消防、工会等部门)。

17.2.3明确使用单位应对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环保运行情况写出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问题做出评价。

17.2.4明确新、改、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交接后,投入运行,应纳入正常管理。

18、安全检查制度及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18.1安全检查的任务与要求。编写要点如下:

18.1.1明确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18.1.2明确安全检查应贯彻企业与职工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18.1.3明确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订《安全检查表》。

18.1.4明确必须建立由单位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18.2安全检查的形式与内容。编写要点如下:

18.2.1明确综合检查,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

18.2.2明确专业检查,由各专业部门组织,内容为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检查。

18.2.3明确季节性检查,内容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等工作,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18.2.4明确日常检查,检查内容为生产工人上岗应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和班中巡回检查等,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18.2.5明确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18.3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编写要点如下:

18.3.1明确对检查出的隐患,按四定原则(定时间、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进行整改。

18.3.2明确对重大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由主管安全负责人签发,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后按期整改。

18.3.3明确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18.3.4明确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分别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帐,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并存档。

18.3.5明确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验收(包括验收方式、验

篇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写要点汇编Ⅰ(11)

19、事故管理制度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规定。

19.1事故分类与管理。编写要点如下:

19.1.1明确事故分类:(1)生产(工艺)事故;(2)设备事故;(3)质量事故;(4)交通事故;(5)火灾事故;(6)爆炸事故;(7)医疗事故;(8)破坏事故。(9)伤亡事故;(10)环境污染事故;(11)未遂事故。

19.1.2明确事故管理:(1)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2)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3)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4)交通事故由保卫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5)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6)火灾事故由防火(保卫)部门负责;(7)医疗事故由医疗卫生部门负责;(8)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9)破坏事故由保卫部门负责;(10)环境污染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11)未遂事故按事故分类,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

明确各职能部门应按(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它伤害)的具体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19.1.3明确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技术部门,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

19.2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编写要点如下:

19.2.1明确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执行。

19.2.2明确火灾事故按《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

19.2.3明确交通事故按《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执行。

19.2.4明确人身伤亡事故按轻伤、重伤、死亡(重大伤亡、特大伤亡)事故分类。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19.2.5明确其它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19.3抢救与救护。编写要点如下:

19.3.1明确发生事故,必须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抢救,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19.3.2明确发生重大事故,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19.3.3明确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19.4事故报告程序。编写要点如下:

19.4.1明确企业事故报告制度和程序。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处理外,应按规定和程序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19.4.2明确发生事故的分厂(车间),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

19.4.3明确对于重大伤亡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公安、人民检察院报告,并通报工会组织。

19.4.4明确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19.5责任划分。编写要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的条款,结合各个岗位的职能,来编写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划分。

19.5.1明确企业安全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19.5.2明确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厂长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19.5.3明确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19.5.4明确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转让或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19.5.5明确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19.5.6明确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追究其违规、擅自作业的责任,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19.5.7明确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

篇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写要点汇编Ⅳ

第四部分: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7、《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9、《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

10、《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1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1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1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1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二、部门规章(包括原部委)

1、《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原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

2、《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1982]铁安监字第1144号

3、《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原化工部[86]化生字第672号文

4、《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原化工部[86]化生字第1078号文

5、《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1987年,原七部一委规程

6、《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原电子部[1987]8号文

7、《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公安部[87]公交第709号

8、《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89]公发26号令)

9、《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原化工部[89]化生字第43号文

10、《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原化工部、劳动部、公安部[89]化生字第0073号

1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公安部令第6号

12、《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原化学工业部[91]化生字第247号

13、《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原劳动部,劳锅字[1993]4号

14、《安全生产禁令》1994年,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0号

15、《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995年,原劳动部[1995]161号

16、《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包括《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1998年,原劳动部令第10号

1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第13号

1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年,公安部令61号

19、《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年,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

2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年,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2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年,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

22、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

23、剧毒化学品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第2号)

2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

25、《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

2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2004年,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2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

28、《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

29、《江苏省消防条例》(1995年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修正

30、《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7号)

三、国家、行业标准

1、GB4064――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2、GBJ74――石油库设计规范

3、GB496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4、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5、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6、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7、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8、GB644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