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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伤亡事故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0-03-24

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保持企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我集团公司《关于伤亡事故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矿属单位区队长、书记、副区队长、技术员、班组长和职能部门正职负责人,对责任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节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超出企业管理权限的责任事故、伤亡事故、重大生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裁决执行。

第三条:各类责任事故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四条:各单位及职能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健全管理,保障本单位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本单位防范各类伤亡事故发生负责。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每旬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议,由正职或支部书记主持,班组长以上干部参加。分析、布置、落实、检查、防止事故发生的工作。班组、车间至少每5天召开全体职工会,分解矿及工区、科、队安排的工作及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坚持每周二、五的安全学习,由支部书记或区长支持,全员参加,及时传达上级工作安排及工作重点,突出安全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

第七条:各单位及职能部门应按照岗位职责,对容易发生各类事故的环节,设施、场所和工种岗位重点予以防范,明确责任,制定措施,并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八条:分管安全生产矿级领导、职能部门对可能发生各类事故的设施,工作场所,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停止生产。制定措施报矿或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矿总工程师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项工程的开工实行设计,并对该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实行审查审批修订,对各项措施的落实执行及可靠性进行检查,必要时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组织施工,并指定专人跟班指挥,遇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地点、项目要立即停止作业,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将处理结果报矿安监站和有关领导,经审查验收,确认无安全隐患后再恢复生产。

第十一条:各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职责和程序履行,造成本单位发生轻伤、重伤、伤亡和二类以上生产事故的,对本单位主要领导、跟班领导、班组长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处分。

1、单位发生一人次轻伤,给予单位500-2000元罚款,给单位第一责任者通报批评,带班领导、班组长警告处分。

2、单位发生一次二类生产事故,给予500-2000元罚款,给单位第一责任者警告处分,带班领导记过处分,班组长记过处分。

3、单位发生一人次重伤,给单位第一责任者记过处分,带班领导记大过处分,班组长降级处分,给予单位1000-5000元罚款。

4、单位发生一次一类生产事故,给单位第一责任者记过处分,带班领导记大过处分,班组长降级处分,给予单位1000-5000元罚款。

5、单位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事故,给单位第一责任者撤职处分,带班领导留用察看处分,班组长留用察看处分,给予单位10000-50000元罚款。

6、单位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裁决执行。

第十二条:各类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该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并积极组织事故抢救和事故调查,不得瞒报或拖延报告,若有违反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驻矿安监站报告本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以及领导不履行职责和违章指挥行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报告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打击报复。有打击报复的,经查实,矿将从严从重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矿安全监察站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公司规定,对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实施安全监察,并应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遇有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否则发生事故同样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适应我矿安全生产的需要,根据《矿山安全法》和《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教育培训必须贯彻“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泛宣传”的原则。

第三条: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由各级党、政正职负责,各单位主管技术员和负责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四条:职工教育、培训的对象:全矿所有在册职工,包括:合同工、农民协议工、外承包队井下作业人员,正副区队长、班组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瓦斯检查员、放炮员、井下电钳工、高低压安装、维修电工,机电维护员,配电工、绞车司机,电车司机,人车司机,小绞车司机,信号

篇2: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更好地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可靠性和适用性,落实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本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该制度。

一、副总以上矿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负责监督、督促分管单位(部门)的安全责任制的制定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矿长负责,矿长向法人负责,法人向全体员工负责。

2、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3、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每次罚款200元,重伤以上人生事故每次罚款2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参与分管范围的事故追查分析,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4、对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必须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如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4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属于自身分管范围的,要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如不反映又不落实而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3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6、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当班处理不好的,必须交下一班带班领导现场交接清楚方可离开,否则一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各分管领导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8、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各分管领导必须认真对待,要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第2条处罚。

9、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行为和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10、各分管领导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处理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乎,违者报矿研究处理。

11、副总以上领导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50元。并在会上对自己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作详细的安排和布署。

12、凡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分管领导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50元。

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负责监督、督促各施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规程措施的贯彻与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严于职守,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向矿分管领导负责。

2、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事故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经理层研究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复查。同时要向矿调度和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4、对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组织处理,并及时将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5、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因自己或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经理层研究处理。

6、在井下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三违"人员时,要立即给予制止,并提出处罚意见交安检队执行处罚,否则,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7、业务部门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对其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罚款500元。

8、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对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出,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经理层研究处理。

9、业务部门追查事故不得徇私舞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10、业务部门必须组织人员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不派人参加或指派人员不到位的,每次罚部门主管50元,安排的人员不听安排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50元。

11、每项工程的开工,生产管理部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规程措施要求对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发给开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可以开工。如生产管理部不组织,每次罚款200元,有关单位不派人参加,每次罚款200元。不符合开工条件谁允许开工罚谁2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经理层研究处理。

12、所有规程措施必须实行会审制度,采、掘、巷修的作业规程措施由生产管理部组织、采掘副总工程师主持会审,机电运输系统的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并主持会审,"一通三防"的由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并主持会审,不经过会审的规程和没有分管领导签字的措施一律无效。

13、政工部的教培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拟定矿年度培训计划,对矿井特殊工种、在册员工、新招员工进行培训,凡未按计划要求组织培训的,对政工部门负责人及其相关单位负责人,每次处200元的经济处罚。

14、各业务部门的部门主管必须参加矿组织的相关专题会,几不参加的每次罚款50元。

三、生产、辅助单位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每次罚款100元,由于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失职或不坚持原则者,降薪一级。

2、对业务部门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整改,不落实整改的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薪一级。

3、深入现场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并安排整改,如对自身所辖范围内的不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又不安排整改,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降薪一级。

4、各队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违章指挥,对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队主管领导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没有措施严禁安排施工,对没有参加规程措施学习或学习后末履行签字手续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薪一级。

6、队技术员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必须在安全管理方面有针对性,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一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本单位作业区域的每一个职工,并履行签字手续。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7、队领导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包庇、纵容,更不得替其说情或干扰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协助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进行查处,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8、队主管队长和主管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总问题必须现场盯住处理,当班处理不完的要在现场移交给下一班继续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矿调度和分管领导汇报,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9、队领导必须按《班前会及周二安全学习制度》认真召开班前会和组织周二安全学习,不组织的,每次罚款100元,达不到制度要求的,每次罚款100元。

10、队负责人必须参加矿组

篇3:机电事故追究分析制度

一、建立事故登记簿。每次发生事故后或安全活动结束后,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研究,追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受处理不放过)进行处理。

二、事故的认定。设备遭受损坏或意外伤害,使设备一次停止运转30分钟以上、或一次影响产量50吨以上、或设备损坏价值500元以上者均称为事故;如因事故造成全部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或设备损坏价值5万元以上者,称为重大事故。

三、当月事故影响产量占当月计划产量的百分数为事故率,如其超出规定,应追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四、发生重大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在五日内把事故情况、经济损失、原因分析、处理经过和措施等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五、全矿职工和本科室人员必须对“三违”人员进行举报、制止。对因某人的制止,使本矿免去一次安全事故的人员,矿委会要根据情节,对其进行奖励,使“三违”现象在本矿消声匿迹。

六、对于非工作人员非法操作电气设备造成事故的,要坚决进行重处重罚。

七、对因操作造成的失职、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八、对于因电气设备本身原因造成的事故,要追清原因。如因检验人员失职的,要追究检验人员的责任;如因运输过程中损坏的,追清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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